北宋钞盐法浅析

2021-08-30 09:50□谭
西夏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食盐商人程序

□谭 强

北宋建立后,虽其“疆域远不及汉唐,但其统治所达到的纵深层面,则是前朝所难以比拟的”[1],北宋的经济发展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盐业在北宋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盐利是北宋政府的财政来源之一,因此政府对食盐买卖的管控十分严格,食盐制度也根据社会需要多次变更,正如《宋史·食货志》所言:“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2]4413在食盐制度的数次变更中,当属“钞盐”制影响最为深远。

一、北宋盐法变迁及钞盐法的出现

(一)北宋前、中期盐法之变迁

北宋建立,开启社会整体发展的新局面,为全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北宋初期,国家为垄断盐利税收,特行“官般官卖制”。所谓“官般”即指官方转运之意。在宋代,“官般官卖制”被视为其经济结构中重要的枢纽,有效地调节了其邦计、漕务、役法等部门间复杂的承转关系。“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2]4413“衙前”即掌管运输官物之人,官物便包括食盐。待“衙前”主理所运事物后,交由漕运送于京师,而北宋政府则利用漕务船回转之际接运盐货,后将盐货回运各州县并由地方政府置仓贮藏,进而设置卖盐场所出售。这实际是政府对食盐的垄断政策。

除上述“官般官卖”之外,宋太宗端拱二年(989)九月,因河北战事纷起,粮饷供应不足,北宋政府“始令商人输刍粮(于)塞下”[3]687,并根据输送距离的远近,给予商人不同的文卷,商人执文卷可至京师兑换缗钱,也可到江、淮地区兑换茶盐进行销售。后来宋夏战事起,北宋又在陕西实行此法,商人将粮饷运输至陕西后,便可凭要券“受盐于两池”[2]4241。这种通过商人输粮于边、兑换要券、再凭要券换取茶盐的过程即为“入中”、“折中”,又因商人所兑换的要券被称为“交引”[2]4479,所以这一制度又被称为“引盐制”。商人参与食盐销售,意味着政府对食盐的垄断有所松动,开始与商人分利。

(二)钞盐法的出现

随着引盐制的实行,北宋商人有机会获得原本为政府垄断的食盐并进行销售,商人获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北宋军资供应不足的问题。但随着此法推行范围的扩大,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那就是商人故意抬高入中物价,虚估受券。咸平六年(1003),陕西制置使梁鼎上书真宗道:“陕西缘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3]1175。这样导致“商人入粟于边,率高其直,而售以解盐。商利益博,国用日耗”[2]9936。“解盐”指的是宋代以解州盐池之水晒制的颗粒状食盐。钞盐制在引盐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引盐制的弊端促使政府对盐制进行改革,为钞盐制的形成提供了内在动力。

宋朝与西夏之间的战争,直接促成钞盐制的产生。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李继筠亡,夏州政权由李继捧接替,继捧因家族内部纷争无法善解,故向北宋请降,自动献出银、夏、绥、宥四州八县,北宋政府进而遣使召李氏入京,继捧族弟李继迁力表反对,随后便出奔地斤泽,集合武装,常年侵扰北宋边境。北宋为了打压李继迁,采取了经济制裁,先后多次推行禁盐活动。淳化四年(993),郑文宝建议:“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请禁之,许商人贩安邑、解县两池盐于陕西以济民食。官获其利,而戎益困,继迁可不战而屈。”[2]9426北宋政府采纳了郑文宝的建议,但这次禁盐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不仅没有制服继迁,反而导致“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2]9426。

仁宗时期,李元昊建立西夏,宋夏再次爆发战争,双方之间的正常贸易中断,这不仅使得“戎人乏食”,同时北宋边民也因无盐以食而发生骚乱,造成了北宋边地的动荡。另外,北宋用兵陕西,军粮需求增加,但由于边地动乱,加之获利不多,商人不愿前往输送粮食,使得粮食供给不足,严重影响军队作战。《宋史·食货志》载:“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边入中刍粟者寡。县官急于兵食,调发不足。”[2]4416这真实地反映出当时陕西边地的“粮荒”境况。“盐荒”加上“粮荒”,使得本就窘困的陕西边地军民雪上加霜,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北宋政府亟须设法改变这种状况。

太长博士范祥是关中人,深知陕西盐荒、粮荒的利害,他“常谓两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边计者,公私侵渔之害也,倘一变法,岁可省度支缗钱数十百万”[2]4417,于是设计“钞盐”之法献给朝廷,并得到了枢密副使韩琦的支持。庆历八年(1048),范祥迁升陕西提点刑狱兼制置解盐使,开始推行“钞盐法”。

二、钞盐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销售程序

(一)钞盐法的主要内容

钞盐法,即商民向政府交纳现钱,领取盐钞,凭钞至河东解池取盐,然后自行销售。其后,此法由解池推广到其他地区,宋朝政府因此获利甚厚。《宋史》记载:“其法:旧禁盐地一切通商,听盐入蜀;罢九州军入中刍粟,令入实钱,偿以盐,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西、南盐,第优其直;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中;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弛兵民辇运之役。”[2]4417可以看出钞盐法的运作程序与引盐制大同小异。钞盐法正是在引盐制的基础上,针对时弊,斟酌损益,因地制宜而来。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入中之物不同,钞盐法规定必须以现钱入中,而引盐制入中之物则多为粮草一类的货物。另外不同的是钞盐法入中换取的要券被称为“盐钞”,而引盐制下的要券被称为“交引”,但实际上两者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正如时人章如愚所言:“交引即盐钞,但随时命名不同耳。”[4]

(二)钞盐的销售程序

如上所述,北宋钞盐法的实施原则其实是很简单明确的,但是其具体的销售程序则比较复杂,总体上可以分为四个过程,即发钞、支盐、引运、住卖。下面对这四个环节作简要介绍。

1.发钞

发钞是钞盐售卖的第一道程序。商人想要获得盐钞,需到钞盐营销地区的发钞处所递交书面申请,这个过程称为“投状”。在投状前,必须有一人或多人提供担保,担保之人必须在道德和资产方面得到官方认可。商人投状获得相关机构通过后,便获得了买钞许可,此时这些人的身份就由普通商客变为钞客。钞客能够合法地享受到种种待遇,例如减免贩运过程中的商税等。商人取得钞客身份后,下一步便可以入钱登账。入钱登账是指商人将所备用的资财用以入纳换钞,此种方式在当时被称为“算请”。此外,就其入纳地点和方式的差异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处和一次性入纳、二是多处和多次性入纳。钞盐法则是典型的一处和一次性入纳,商人只需在一个卖钞机构入纳一次就可以完成全部买钞程序。商人将入纳钱款登记之后,取得收据文钞,但收据文钞并不等同于盐钞,还需将收据文钞送到三司进行验证。经过“三司符验”[3]2781等一系列程序之后,由牙保人引领商人到交引铺,待交引铺核查无误之后,即可获得盐钞。

2.支盐

钞盐制销售的第二道程序便是支盐。所谓支盐是指由官方的支盐机构,依凭盐钞所记额数向商人支出钞盐。商人在取得盐钞后,到官方指定的支盐机构,出示已获取的盐钞,由支盐机构进行“验核”。在“验核”过程中,支盐机构除查验盐钞外,还要查验“递牒”[2]4450-4451。“递牒”不经商人自己携带,而是由发钞机构飞递到地方支盐机构。“递牒”在发钞机构送至支盐机构验核前,则采取了“折角实封”,即当发钞机构给予商人注册登记后,就书予商人“公据文抄”作为凭证,同时向其支盐地区发去“递牒”,为防止泄露,故折其一角,密封上印。待“验核”完毕后,支盐机构立即收回并销毁“公据文抄”、“盐钞”和“递牒”。同时,注销商人的帐籍,并发予商人“合同号簿”[5]483,以此作为支盐于支盐仓场的凭据。待支盐仓场验勘、批凿、抹画后,商人即可提盐引运,前往住卖。

3.引运

引运是指商人获得钞盐之后,运送到指定地点售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会受到政府的严加管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政府“约度所指住卖处远近计程,分立日限”[6]16,即根据取盐地点与住卖地点之间的路程严加规定钞盐运输的时间;二是在运输沿途和住卖地点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负责检查的是当地的税务机构,检查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各道程序下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引运时间是否超期、所运钞盐数量是否如实以及盐袋是否有私自拆动和修补的痕迹等。经过这一系列检查合格之后,盐商才能在住卖地进行销售。

4.住卖

住卖环节是钞盐制销售的最后程序,它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协议批发、自售散盐、熟人代销。但是不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住卖者都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允许,办理必要的销售手续。政府会发给住卖商人住钞卡作为专门的营业凭证和单据,并且将盐商另编户籍、划定等级,规定销售额度。同时,官府要定期检查住钞卡,对过期及非法持有的住钞卡进行销毁。通过上述方法,政府将整个住卖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

三、关于钞盐法的几点认识

(一)钞盐法销售程序中存在的弊端

由上述内容可知,钞盐销售要经历四项环节,此四项环节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序地维系着钞盐制的运作,但存在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首先,发钞和住卖地点的固定,使得远居京师及发钞处所的外乡商人不便进行长期的往返贩运,这就造成钞盐的营销区域无法扩展。同时,商人群体也逐渐出现了利益的差别化,而因地域所造成的地区差异主要反映在各地盐钞价格的制定上。钞盐推行之初,钞价如下表所示:

北宋神宗熙丰年间东西钞价简表[7]120

由上表可知,东盐钞的价格要普遍高于西盐钞,由于距离解盐发钞地点远近的不同,带来了东西钞价的不均衡,久之,则会使得东西盐钞间的利润比失衡,从而限制钞盐销售区域的扩展以及解盐的销售利润。

其次,商人投状买钞前需要有人担保,但是在“担保人”的确定上存在着认定程序上的不足。担保之人必须在道德品格和经济实力方面被官方认可,即指由官方政府开具用以表明个人品德和自身资财情况的官方文书,其中个人资财易于量化审定,但个人品德的良善却难以评判,或者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官商勾结的情况。另外,担保人与商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因利益关系而相互勾结、弄虚作假的情况。这些认定程序上的不足都可能影响钞盐法实施过程的公正性,长此以往势必会对钞盐制度造成损害。

最后,在支盐、运销与住卖环节中,支盐与住卖地点的设定与审核、兑换细则的建立,虽有效地保证了钞盐制的正常运转,但过于繁杂,致使钞盐运销成本增加,人力投入增大,不利于钞盐运销。严苛销售程序下的商人受到政府的严格管控,缺乏自主性,使得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证,正如范祥所言:“商人持券若盐鬻京师,皆亏失本钱。”[2]4419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参与钞盐销售的积极性将会大打折扣,而缺乏商人这个重要中介群体广泛参与的钞盐法显然是不能长久持续下去的。

钞盐运销的程序充分展现了钞盐法实施过程的秩序化和精细化,整个销售过程更是直观地反映了官、商、民利益的交互关系。但是,钞盐从发钞到住卖,经历了繁杂的申请、验核、对勘,同时,固定的支盐、住卖地点又使得钞盐运销成本增加,从而增大了商品的附加值,导致食盐价格上涨,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北宋盐业经济的发展。

(二)钞盐法下虚钞问题严重

钞盐法推行之初,国家收入增加,百姓有盐可食,边境军队补给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有效地解决了北宋之前盐法弊端带来的困境,但随着钞盐制的继续实施,虚钞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嘉祐五年(1060)薛向担任陕西转运副使兼制置解盐使接替范祥掌管了陕西盐务后,大量发行“小钞”以增加财政收入,使虚钞问题更加严重。

虚钞问题是指政府所发盐钞数量多于民间实际用量,而多出的盐钞即为虚钞。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熙宁六年,“陕西缘边入纳钱五百二十三万余缗,给盐钞九十万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间实用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席。余皆虚钞”[3]6214。由于政府急于变现以增加财政收入而缺乏对市场需求的调查,所以发行的盐钞与实际需求往往有较大的出入,导致盐钞数量失衡。虚钞的弊端正如神宗评价薛向时所说:“薛向多作小钞卖解盐,不知久则壅而不泄。”[3]6464商人手握大量钞盐,但由于民间食盐需求有限,导致钞盐滞销,影响资金周转,进而导致买钞之人愈益减少,长此以往,使得入边物资也随之减少,影响边境军民生活,危及国防安全。

四、结语

丰富的盐业资源,在北宋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军事、外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北宋立国后,沿用前代禁榷制度,对食盐实行官产官卖,后因解决战时军事补给问题创设引盐法,但随着此法的深入推广,虚估盐价、劳民替运、官盐滞销等现象相继出现,造成社会经济各领域壁垒高筑。直至庆历年间,范祥针对性地创立钞盐制度,有效地弥补了北宋禁榷制、引盐制等旧制的固有弊端,解决了当时的边地困境,增加了政府收入,维护了北宋社会的稳定。

但是钞盐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在其具体的运行中,由于程序过于繁琐,各机构间的验核、对勘,以及盐商支盐、住卖地点过于固定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北宋食盐经济的发展。同时,钞盐制起初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它的颁行是为巩固西北边陲、救济边地军民的应急之策,虽然有效地缓解了局部一时的困境,但随着推行范围的扩大和现实情况的变化,诸多新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我们在评价钞盐法时,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既要肯定其作用,又要正视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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