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1-08-26 23:18刘林峰
今日财富 2021年22期
关键词:税法报酬筹划

刘林峰

税制不断发展,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纳税支出。因此,针对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迫在眉睫且意义重大。所以笔者先详细提出了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然后在充分利用以上基本原理的基础下,进行新个税纳税筹划的研究。最后,笔者做出总结。

一、背景

个人所得税现在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税收发展的主要来源。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不断更新和制定出了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纳税支出,有助于增多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自然可以提高工作积极性,降低培训费用。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列举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对比选出收益最大的那个方案,其一可以减少税费使个人收益最大化,其二可以通过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个税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税法中的规定来进行的,所以这是对税法和有关政策的反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纳税筹划所反映出的信息,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改进不合时宜的税法条款,促进我国税法不断向好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设计思路

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减少纳税所得额。针对新近颁布的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计算个税时除了扣除免征额外,还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这有利于体现不同的家庭之间税收公平。

自然人所得税按征税方式、基础和税率分为11类。因此,同一数额的收入,如果要缴纳不同类型的税款,则会缴纳不同的应交税费。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同收入组成部分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别,将某些类型的收入转化为其他类型的收入,以减少自己的报酬之间以及在个人企业生产所得的收入之间进行税务规划所得的收入。

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从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规定数量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纳税人利用免征额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明确免征额的具体规定,以便制订最优纳税方案。

改变收入结构可以使用更低的税率以达到节税目的。比如,在公司里,董事会人员的工资往往不菲,如果其利用纳税筹划,可以增加一大笔税后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收入被视为劳动收入,并按20%至4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年收入须按工资的形式来征收所得税,并适用3%至45%的累进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首先,在实践中,员工个人工资的很大一部分用于与工作有关的必须的费用,或者个人开支的一部分可以由雇主支付(交通费、膳食费等)。用于这些领域的个人收入份额只使用过一次,主要是按名义价值计算。然而,应当指出,这部分个人支出是指已经缴纳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因此,如果将其折算成税前数额,则其所缴纳的数额无疑要高于实际支付的数额。虽然这些名义收入可以从个人的工资和以企业名义支付的工资中扣除,但名义工资却在下降,但个人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从而降低了适用的税率和减轻了税收负担。它的通常方法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免费往返交通工具;企业为雇员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为企业租房解决住房问题等。

1.均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在当代社会,很多工作人员的工作受旺季淡季以及社会政策和生产期间长等影响,不同的时间段可能会出现工资薪金量的悬殊。工资薪金量薄时所需纳税额甚少,甚至无需缴纳;但在收入丰厚的时候,其应纳税额会因适用累进税率而大大超出一般水平。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不平等,加重了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员工可以与所服务的公司等商议,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在原本工作量大的月份少发工资,以此均衡给工作量少薪金少的月份,以此消减总共需要缴纳的税额。

另外,奖金着实为一种丰厚的报酬,对于雇员来讲这是一种手段。但从税收的方向看,这并没有真正有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也没有达到目标。

纳税人全年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须缴纳工资和补助金所得税,分别计算出每一个月所需缴纳的数额。

2.工资、奖金结合进行个税筹划

纳税人可以把工资和奖金结合起来进行发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奖金结合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将每一元的所得都适用比较低的税率。某公司员工张某预计2018年度的每月工资为8400元(不包括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全年工资100800元。按照税法规定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 -3500)×20% - 555= 425(元)。全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25×12=5100(元)。根据张某的收入情况,张某现在已经有一些所得适用20%和10%的税率。如果将这部分所得放入年终奖,可以适用3%的税率。我们先将年终奖设定为18000元。此时全部年终奖都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18000×3%= 540(元)。每月工资降低:8400 -1500=6900(元)。每月应纳税额:(6900 -3500)×10% - 105= 235(元),全年應纳税额:235×12=2820(元)。合计纳税:540 +2820=3360(元)。节税额:5100 -3360 =1740(元)。此时,如果我们将每月工资中适用10%税率的所得放入年终奖,一方面不会降低这部分所得的税率,另一方面会带动其余18000元年终奖适用10%的税率,税负一定会增加。因此,这就是最节税的工资发放方案,不需要再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数量。

(二)劳务所得的纳税筹划

劳务收入规划方法的目标是将每份劳务收入调整到较低的税率,例如,通过增加支付次数、分散、按地区标准进行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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