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祁 时
通信,是人们取得联系、交流思想、互通有无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古至今,通信方式不断变化,古有飞鸽传书寄思念,今天的人们则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手机等多种方式与他人沟通交流。不过,不论用什么样的通信手段进行交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传递消息和信息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内容属于写信人与收信人的私人秘密,他人未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与公民的精神活动自由和隐私权密切相关。对于通信双方来说,既然选择了通信这种秘密方式,就意味着他们并不想将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暴露于众人眼中,即通信内容往往涉及了写信人和收信人之间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是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维护公民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
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相关罪名,该章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会导致收件人无法收到信件;非法开拆他人邮件,则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只要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中任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另外,如果是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刑罚会更重,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链接
2018年开始,张三(化名)在A市多个小区内通过撬信箱等方式窃取大量他人信件后出售到废品回收站牟利。2019年10月的一天,张三在某小区窃取他人信箱内信件时被保安发现,保安在其骑行的电动车内发现他人信件十余封,后来在张三家中由民警查获并扣押其窃取的他人信件更是多达八千余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故意隐匿、毁弃大量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有相关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检查或扣押公民的通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是违法行为。除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查、扣押通信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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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非常重要的权利。在生活中,我们在享受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时,亦应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