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
民营经济发展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助推器,政府采购也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高民营经济体参与活跃度。基于此,本文主要以政府采购特征为切入点,分析政府采购具有特定性、广泛性、公共性、法律保障性特点,以此为基础,结合政府采购中民营经济体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务院与党中央对于改善营商环境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在2019年地方“两会”得以延续加强,各地区纷纷提出强化政府建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如,北京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三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安徽省侧重于解决营商痛点,展开营商环境评价;河南省提出建设诚信体系等。为此,政府采购作为保持民营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方式,也应当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一、政府采购特征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满足公众服务目的或从事日常政务活动,使用政府借款与国家财政资金购买服务、货物、级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采购过程,还包含采购程序、采购政策、采购管理,属于公共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作为公共政策,相较于私人采购存在显著不同,特点如下:
(一)特定性。政府采购存在特定性,在于主体为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世界各国拟定法规、政策有所差异,尽管如此,其采购主体仍具有公共性,为实现个人最大化利益目标,不同于民间采购主体。如,社会独立经营组织无法作为政府采购主体,需通过政策、规定,具备监督协调功能的组织,方可承担采购任务。
(二)广泛性。政府由于承担社会管理任务,具有较大采购范围,要求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将劳务与采购产品均包含其中。各国政府采购包含工程、服务、货物等,有形无形之物均可,不仅是大型物品,还可以为小型产品,或是进口出口等,根据需求确定采购范围。
(三)公共性。采购政策中政府作为拟定主体存在公共性特点,该政策规定了全部组织机构与政府部门,受到社会与法律监督。并且,采购政策具有公共性影响,通常政府采购具有引导作用,倾向于环保产品购买,则社会企业在采购中也会以环保企业为主,该特点要求政府需立足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满足人们基本意愿与需求,解决大众公共问题。
(四)法律保障性。政府采购由于属于非商业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导致采购中可能出现滥用财政资金,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因此,为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实现公共利益提高,避免产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要求操作。
二、政府采购中民营经济体营商环境问题
(一)简政放权难度高
在简政放权政策下,市县可行使上级权限,受到以往管理模式影响,部分市县部门欠缺业务与思想准备,且下方审批权限至基层,增加了监管与执法工作内容,出现硬件支撑、办公经费、人力投入不足的情况,导致部分区域缺乏接盘能力,由于不熟悉工作流程不敢审批。并且,便民服务大厅对于涉企审批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重复审批情况,要事、大事仍需各部门办理,未能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政府采购的氛围,缺乏扶持政策,增加了生产成本。
(二)民营企业融资难
民营企业受到建设诚信环境、创新金融业务及自身能力等影响,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在贷款中利率为3倍基准贷款利率,不仅要交贷款利息,还要支付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等,提高了实际融资成本。并且,以民营为主的申请创业板流程复杂,条件较高,进一步增加了直接融资成本。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服务者多为国企,其信用度高,能够准确还款,加上银行对民企了解不足,對于供应链融资了解不足,金融产品缺乏针对应,服务不到位,与民企需求不符。
(三)采购人员认知偏差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代理人通常会对不同供应商产生偏差,认为国企获得政府长期扶持与支持,其工程、货物与服务更为优质,合同履行风险较低,需在采购中加以照顾等。而民营则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中小企业资源与资金履约能力弱等,以上偏差均对民营参与政府采购造成制约。而出现此种偏差,主要是由于未能优化营商环境,潜意识中仍留有传统思想,需改变采购人潜在行为意识。
三、政府采购中民营经济体提高活跃度措施
(一)增加民企份额
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份额有具体规定,却未能确定民企份额。《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修订后,在第40条规定内预留中小企业政府采购30%总预算额度,中小企业尽管以民企为主,却不限于民企,还包含集体所有企业、国有企业等。根据该规定,部分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留比例30%,即便全留给民企,仍有所不足。所以,在政府采购中,可在法律内规定增加民企采购份额,对于巨大的民企数量,建议采购份额比例提高至40-60%,每年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管理部,结合民企发展规模和采购预算部门展开协商,确定分配给民企的份额。通过此种方法,不仅可因地制宜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民企发展,还能提高民企参与活跃度,进而优化营商环境。
(二)实现新融资模式
在民企参与到政府采购中,通过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可推动民企健康发展。因此,可从以下方面出发:
1.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履约支付保障、信用高的特点受到金融机构欢迎,甚至部分银行2010年已经推出了相应的政府采购融资产品,却受限于操作不便、审核时间长等问题,未能获得推广。当前,可利用“互联网+”模式,鼓励引导银行采取线上受理、查询与审批的方式,14个工作日即可反馈结果,民企无需担心融资问题,减轻融资顾虑。
2.供应商在“互联网+”模式前,需前往银行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手续较为繁琐,通过“互联网+”可借助平台了解银行利率范围、守信条件、融资期限与比例等,便于挑选融资银行,在线跟踪进度。银行也能够通过供应商授权带偶去其资信、资料情况,加盖电子公章,为民企融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