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
教育惩戒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是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概念界定不清、惩戒规则不明。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称其为《规则》),并宣布该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实施原则、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等。
《规则》的出台打破了教育惩戒“无法可依”的困境,有利于提高教育懲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但是,中小学实施教育惩戒还存在不少难题,突出表现在校规校纪制定、教师惩戒能力提升、惩戒行为监管三个方面。中小学校应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效。
首先,依法制定校规校纪,明确把握惩戒尺度。《规则》第五条指出:“学校应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虽然《规则》对应该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做出具体化的规定,但其中的规定不够详尽,文件内还存在不少模糊、空白地带,这给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带来较大的挑战。一是有些条文不够具体明确,如《规则》第七条规定当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时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达到什么程度才是“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并不明确,学校可在校规校纪中规定“三次不完成课后作业视为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等。二是《规则》中尚存在空白地带,如第七条、第八条以“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其他适当措施”概括其他未列情形,像这样的《规则》中没有做出规定的部分,学校也需要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加以补充。
校规校纪的制定是实施教育惩戒极为关键的一环,因此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校规校纪制定小组,组织主要利益相关者(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按照“征求意见—听证—审议—备案—公布”的程序,公开、透明地制定或修订校规校纪。
其次,依法使用惩戒手段,规范教师惩戒行为。适当的惩戒能够帮助学生接受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反之,不当的惩戒则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学校召开专门会议,让全体教师明确教育惩戒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灵活使用惩戒手段,凸显教育智慧。
一是要求教师慎用惩戒权。教育的对象千差万别,教育的方法也应灵活多样,不限于惩戒这一种。惩戒不应是首先使用或必须使用的教育手段,教师应灵活运用关爱、鼓励、劝导等方式,因材施教,确有必要才使用惩戒手段。二是要求教师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做到有依据、不越红线。教师要熟知实施惩戒的条件和层级性,不随意加大量度,不自行使用较重和严重的惩戒方式,惩戒适度,才能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三是要求教师采取灵活的惩戒方式。教育惩戒方式因情境而异,教师要分析学生过错行为背后的原因,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对惩戒的接受程度,选择最佳的惩戒方式。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教师尤其要关注学生的身心状况,假如学生的身体状况很差,那么就不要采取“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这样的惩戒方式,而应采取其他惩戒方式,如让学生找一篇发人深省的文章在班上朗读等。四是要求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持续关注学生的思想变化,及时帮助他们疏通思想。这既是为了使教育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最后,依法建立监管机制,协同监管惩戒行为。教育惩戒应在阳光下进行,建立惩戒监督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监管环境是合法实施教育惩戒的保障。学校应成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和教育惩戒监督机构,并吸收家长、社会有关人士加入,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良性循环,并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应按照《规则》第十四条至十八条完善教育惩戒救济程序,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学生提供申诉的渠道。当学生提出申诉时要及时组织复查,加强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管。应加强教师之间的协作与监督,当某位教师采用课后留校教导的惩戒方式时,学校应安排另一名异性教师在场,或者启用监控设备,起到相互监督和作证的作用。
教育惩戒的前提是教育,目的也是教育。《规则》的出台将教育惩戒导入法治的轨道,既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也为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划定了红线。中小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教育学生既要有尺度也要有温度,达到立德树人的目的。
(责编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