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能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2021-08-21 05:27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1年13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人民法院

杨晓峰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必然,易造成民间纠纷。《长江蔬菜》的诸多读者朋友希望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与讲解,应南昌许先生、商丘田先生等读者朋友的要求,专文作述。

现行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该规定已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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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规定的新规定

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6号新规定主要有以下改变。

1.1 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

1.2 出借人主张借贷权利的基本证据要求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1.3 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4 借贷涉嫌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5 借款合同成立的情形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6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⑥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⑦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⑧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⑨违背公序良俗的;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7 职工集资性质的认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 担保人对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认定为犯罪的民事担保责任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9 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的认定原则和举证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①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②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③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④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⑥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⑦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⑧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⑨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⑩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1.10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处理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1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2 单位借款与其负责人借款交叉情形的处理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3 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处理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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