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 姚慕宇
摘要:慈善信托是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移植自西方、滋长于本土的创新工具,犹如一根杠杆撬动了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这四类重要城市治理主体的义利诉求和行动力量,建构了“义利链”聚合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结合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多元城市治理主体演绎着慈善信托运作结构中的七类法定角色,映射着不同城市治理主体的差异化慈善功能。对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多元城市治理主体间的彼此联系,促使各类主体更好地参与慈善信托运作,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创新发展,建构多类慈善信托操作细则、完善慈善信托过程监管环节和慈善信托分类评级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慈善信托;城市治理主体;角色演绎;“义利链”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1.04.009
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作为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主体,一直以来多以各自为政或两三组合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少有机会共存于某一慈善业态中发挥四类城市治理主体的集合力量。直至慈善信托出现,为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慈善发展领域的共同协作提供了一个契机。慈善信托作为移植自英国的慈善新工具,主要能够借助金融方式达成慈善目的,解决了传统慈善发展造血不足,以致难以持续的问题。[1]在移植过程中,以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为主的多元城市治理主体于“义”“利”权衡中走向统一,呈现出“义利链”聚合的多主体协同治理关系。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分列于慈善信托实践的不同环节,演绎差异性角色,发挥多样性功能,共同达成慈善信托的目标愿景。在上海市慈善事业发展中,慈善信托同样占据着关键性地位,有效地带动了当地的慈善氛围,打造了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大格局。
一、义利联结:塑造多主体协同的慈善信托
基于萨拉蒙构建的慈善图景,慈善信托这种新时代金融工具已成为一种将有限能量转化为更强力量的慈善调节杠杆,除了撬动由基金会资产收入和个人年度捐款生成的有限慈善资源外,还可以围绕慈善目标激活留存在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高净值人群账户的一部分巨额投资财产,[2]其更深层次的意涵还在于激发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四类主体投身慈善的内在诉求,在多维沟通、互助联动中发挥慈善合力,这亦符合协同治理的理论内涵。
“协同”一词最早出自于哈肯的“协同学”理论,主要是研究“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诸如电子、原子、分子、细胞、神经元、力学元、光子、器官、动物乃至人类)所构成的各种系统”。同时,关注于“这些子系统通过怎样的合作,才能在宏观尺度上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结构”。[3]随着“协同学”发展,其解释力从自然科学领域逐步拓展到社会科学领域,主张在遵循整体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等基本原则前提下,探索人类社会系统内各类型子系统与要素之间的特征和互动关系,以及基于此形成的稳定系统结构,[4]最终实现协同治理。这说明协同治理理论一直都致力于分析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与不同要素之间的复杂联系及其产生的协同效果,将该理论引入阐释慈善信托整体运作逻辑,可对其进行“剥笋”式分析,揭示作为子系统的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四类城市治理主体在演绎不同角色过程中的功能发挥及其彼此的关联性,提出一种基于“义利链”之上的多主体协同治理关系,如图1所示。
何为“义利链”?这是一条植根于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四类城市治理主体各自“利他”“利己”(“义”为“仁义”,可视为“利他”;“利”为“谋利”,可视为“利己”)[5]动机之上的协作联系链条。在“义利链”聚合下,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类似于四个链条内旋转的齿轮,在彼此协同中求得合作,开展统一化集体行动。可以说,此链条是构建和维系政府、企業、慈善组织和民众四类城市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结构的关键,构成了多主体协同内在机理。深究机理本身,又会从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参与过程,剖析出不一样的动机取向,这亦是促成“义利链”聚合的根源:第一,对于政府而言,“义”之取向在于运用慈善信托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从“利”的层面考虑则是对慈善信托设立单位数的比拼,以此凸显政府绩效;第二,从企业“义利”取向上看,其“义”在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而“利”则是期待社会声望提高后换取的更多收益;第三,慈善组织本身即为行“义”组织,达到的“利”无非是可以借助慈善信托实现组织的可持续运转;第四,民众多数时候属于慈善信托受益人,这既属于“利”的层面,同时受到感召,许多人也愿意贡献物力、财力抑或智力,在慈善信托内行使有“义”之举。这说明“义利链”聚合下多元城市治理主体有其协同治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此外在“义”“利”之间又折射出多元城市治理主体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既在过程中存在着惠及自身发展的多样性“利”,又有着追求慈善价值的近似性“义”,在兼具金融性和慈善性的慈善信托内寻得统一并联结成链,聚合了主体力量,协同推动慈善信托实践,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更好地了解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义利链”聚合下如何协同参与慈善信托运作,本文以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为例,探究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如何在义利联结之下演绎慈善信托法定角色,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实现协作优化等关键性问题。
二、角色演绎:“义利链”聚合下的多主体实践
“义利链”聚合下的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慈善信托实际运作中,主要是通过演绎多重角色达成自身的义利诉求,从而实现主体价值,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那么,立足现实,以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为例,辨析慈善信托法定角色以及不同城市治理主体在现实中的角色演绎状况,则成了探讨“义利链”聚合下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核心所在。
(一)法定角色:慈善信托运作结构的基本单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6]在其内部运作中会主要牵扯到七类角色:委托人、受托人、监管部门、监察人、托管行、执行人和受益人。以上七类角色共同构成了慈善信托运作结构,如图2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释义,这七类角色作为慈善信托运作结構中的基本单元分担着不同权利,并赋有相应职能:委托人为了达成自身慈善目的,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运作,享有对受托人和监察人的选择权、对受托人的变更权、对信托财产运作状况的知情权、对因受托人运作不当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法院判决的撤销权、对违反信托目的运作信托财产或有重大过失的受托人的解任权;[7]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负责具体运作信托财产;监管部门主要由民政部门、银保监部门构成,负责监管慈善信托运作过程,此外税务部门也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方面有一定程度的介入,保障该权益的落实;监察人是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的,保障慈善信托运作合法合规的角色;托管行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安全保管信托资产;执行人是在受托人无法独立开展慈善信托目标项目时所必要设立的角色,该角色会与受托人建立契约化合作关系,以更具专业性、有序性和高效性的方式将项目落地,达成慈善信托目标;受益人是慈善信托运作结构中七类角色的最后一类,也是较为关键的一类,属于慈善信托设立的目标对象。不过,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受益人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受益人概念,即“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综上七类角色分处于慈善信托运作中的不同环节,并于法律层面共同建构了目标一致性、组织整体性和流程贯通性的运作结构。通观该结构及其七类法定角色,其反映的正是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协同参与的全过程,彰显出“义利链”聚合下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慈善信托运作中的主体价值和功能。
(二)案例呈现: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
以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为例,基于宏观视角对慈善信托运作结构及其七类法定角色的现状判断,以及微观视角对主体演绎法定角色的过程分析,有利于对“义利链”聚合下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实践有一个较为完整全面的理解。
1.宏观把握:慈善信托实践现状
上海市慈善信托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银保监局等多部门联合推动下起步迅速、发展活跃。直至今日,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规模和效果仍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有效地推进着本地区乃至其他支援地区的慈善事业发展,真正将“打造有温度城市”发展理念付诸于行动。据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中的上海市慈善信托备案情况,截至2021年5月23日上海市一共备案了19单慈善信托,资产总规模高达14 728.98万元。其中,首先,从慈善信托设立目标来看,以帮扶中西部等贫困地区为目标的最多,共有7单,之后是帮助特殊或困难群体5单、支持防疫工作4单、特定公益事项1单以及设有宽泛慈善目标2单;其次,以信托财产额度为划分依据,可将慈善信托划分为三类,包括不低于100万13单、不低于50万3单和不低于10万3单,多数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额度较高,在推进第三次分配上效果突出;最后,从备案日期和期限来看,2016年2单、2017年1单、2018年3单、2019年4单、2020年7单和2021年(6月前)2单,多数设有备案期限且总体数量呈现出一定上升趋势,表现出数量多、类型广和辐射力强等三方面基本特征。
进一步聚焦于上海市慈善信托法定角色公开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监管部门之一)、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托管人五类信息。以此为据,又可分为五方面:其一,备案机关均为上海市民政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即“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二,慈善信托委托人为自然人、企业、慈善组织以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类型复杂多样,反映了上海市鼓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积极性,以此构建“慈善组织+信托公司”联合运作之态;其三,慈善信托监察人中,从类型上看基本上均为律师事务所,说明监察人应具备专业性法律资质,保障慈善信托运作合法合规;其四,对于托管人选择,慈善信托也是主要以银行为主,以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法定角色公开信息表,反映了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等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参与慈善信托运作中的角色演绎和功能发挥过程。限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公开信息较为有限,可结合调研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报道,对这些主体参与七类法定角色演绎的具体情形做一微观扫描,从而展示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在慈善信托运作中如何实现协同,最终达成基于保值增值之上的良好慈善效果。
2.微观深描:法定角色的主体演绎过程
聚焦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实践过程,系统梳理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四类城市治理主体演绎的差异化角色,能够揭示不同主体在参与慈善信托运作中所发挥的功能,进而加深对“义利链”聚合下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理解。
第一,政府依凭行政力量主要演绎监管部门角色,偶尔会根据慈善信托目标要求担任执行人。政府在慈善信托发展中主要发挥引导、监管和扶持的作用,因而监管部门这一角色是政府的正职体现,包括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审核、过程监督和效果评定等工作,主要由银保监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承担,此外税务部门也会参与其中,负责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而言,在上海市慈善信托实践中,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国信登网”的慈善信托登记信息,监督受托人遵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则规范化运作,相较于慈善目的,更加偏向于审查慈善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的合规性;相对地,上海市民政局则主要以慈善信托慈善性作为审查核心,作为慈善信托备案机关,具体履行慈善信托备案、监管和年终审核等职责,确保受托人能够遵守慈善信托合同约定,恪尽职守和谨慎管理,保证慈善信托合法、合理运作,最终实现慈善目标。此外,上海市税务局会在慈善信托运作中也承担一定的监管部门角色,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依照税务部门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对接和落实慈善信托运作环节中的税收优惠问题,更好地提升其发展活力,发挥其运作功效。可以说,慈善信托监管部门是政府主职,不过在“‘上善系列携手奔小康村企帮扶慈善信托”中,为达成慈善目标,受托人会与拟捐赠的贫困县乡/村镇相关政府签订《村企结对帮扶协议》,共同作为执行人,落实各方职责④。这说明政府在协助落实慈善信托目标中还肩负起执行人的角色。
第二,企业按照运营方式不同选择演绎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和托管行等角色。在慈善信托运作中,企业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它们以慈善目标为纲,遵循市场逻辑,[8]并根据企业运营方式不同选择演绎不同角色,其中主要包括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一般企业。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⑤,当然也包括经营慈善信托。以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为例,受托人基本上均由信托公司担任。另外“上信上善慈善信托”“‘上善系列上信至善中西部地区教育助学慈善信托”“‘上善系列上信汉鸣中西部地区(贵州)教育助学慈善信托”和“华宝善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慈善信托”等慈善信托中的信托公司还成为委托人,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基础资金支持。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在慈善信托运作过程中始终扮演监察人角色。尽管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是否设立监察人做出严格的规定,但在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然选择找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监察人,确保慈善信托运作合法合规。
商业银行在慈善信托运作中主要负责为受托人设立专用账户、管理慈善资产,属于托管人的角色。托管人态度往往与受托人和监察人一致,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权衡上选择后者,体现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感。在“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委托人和托管人存在,更好地践行着商业银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担当。
此外,其他一般企业多会以委托人身份参与其中,为慈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如疫情期间,“‘上善系列赴鄂救援抗击疫情慈善信托”中有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运昇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柯仕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华龙酒直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全国各地企业参与,为上海赴武汉参与一线救治的医护人员、湖北参与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以及支援医院开展新冠肺炎诊疗的慈善项目提供了大量资助,助力抗疫工作。
第三,慈善组织以合作站位为依据区别演绎委托人、受托人和执行人等角色。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扮演了许多关键角色,并多以与信托公司合作方式呈现。以上海市慈善信托为例,多数情况下,慈善组织会主动选择以委托人角色介入,将慈善资产交付信任的受托人,由其按照慈善组织意愿运作这笔资产,并在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上开展慈善活动,偶尔会选择直接担任受托人,在上海市是以与信托公司双受托的模式存在,如“中信·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7蓝天至爱2号慧福慈善信托”中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其中前者为主受托人,肩负慈善信托的资金落实和项目转化,主抓慈善功能;后者则为配合前者的另一受托人,运用信托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实现慈善资金保值增值,为前者可持续地提供慈善资金。不过,目前上海市尚未有慈善组织单受托模式。
此外,有时慈善组织也会担任执行人,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信托公司作为单独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运作中。鉴于信托公司擅长资产运营而非开展慈善项目,为保证委托人意愿的达成,会找寻与慈善信托设立目标相关的慈善组织担任项目执行人,由其实现慈善信托财产向慈善项目的合理转化,进而较好地达成慈善信托设立目标,如“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号慈善信托”与“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号慈善信托”均是由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任执行人,负责根据信托合同受益人范围筛选合格受益人,提供必要抗疫帮扶⑥。
第四,民众立足个人实情演绎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民众在慈善信托运作中也是重要参与者,多数时候属于慈善信托受益人,接受慈善信托的資金帮扶,当然也会有爱心人士选择作为委托人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必要资助。在担任受益人时,民众往往属于慈善信托设立目标的直接或间接受助对象,具有一定的区域或属性特征,这在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尤其疫情期间的“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号慈善信托”“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号慈善信托”“华宝善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慈善信托”和“‘上善系列赴鄂救援抗击疫情慈善信托”等慈善信托多以为援鄂医务工作者或上海市社区一线防疫人员等人群提供帮助为主。同时,一大批高净值人群,尤其是信托公司客户,会出于对慈善事业的热爱,主动选择以委托人身份将慈善资产交付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如“‘上善系列上信至善中西部地区教育助学慈善信托”;或者多名自然人共同作为委托人,以一种集合信托方式交付受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如“华宝善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慈善信托”。
综上所述,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都在慈善信托运作中扮演着多样性甚至交叉性的角色,说明四类城市治理主体对慈善信托均颇为关注,都试图以各自方式参与其中,展现基于“义利链”的多主体协同模式,促成独具特色的“政府主导、民间兴办、社会参与、科学管理”的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格局。[9]但维系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关系的“义利链”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在制度指引、过程监管和结果评判上存在缺口,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反思。
三、协作优化: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义利聚合功能的建议
慈善信托作为舶来品,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实践环节还有待完善,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义利聚合功能的策略主要有以下三个:其一,以建构多类慈善信托操作细则为内核的制度指引策略;其二,以完善慈善信托过程监管环节为要点的行动保障策略;其三,以采取慈善信托分类评级机制为重心的结果评判策略。这三个策略有助于强化多元城市治理主体的彼此联系,促进彼此间协作优化,共同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指引:建构多类慈善信托操作细则
为促进慈善信托实践符合预期效果,应当根据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等四类城市治理主体在慈善信托运作中的角色演绎过程及其互动关系,构建多类慈善信托操作细则。对于该操作细则,应着重做出两方面规定:一方面,充分厘清不同法定角色在慈善信托运作中的权责要求。七类法定角色在财产合法性审查、登记备案、运作方式的商定、信托资金管理、运作过程监督、材料与信息上报、受益情况的反馈和税收减免等各个环节承担着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民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等监管规范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在厘清各类法定角色权责要求基础上,鉴于慈善信托运作模式不同,应给与匹配性更强的操作指引。在上海市19单慈善信托中,主要存在信托公司单受托模式以及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双受托模式两种慈善信托运作模式。在信托公司单受托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均有成为委托人的可能性,该模式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主要利用其专业优势,根据慈善信托财产风险偏好和财产使用计划,有效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实现其保值增值,但一般需要慈善组织作为执行人配合慈善信托运作,达成慈善信托设立目标。在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双受托模式中,仅有案例主要是由民众作为委托人,而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信托公司负责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则负责慈善项目的发掘、筛选、评估等具体实施。其实,还有一类不存在于上海市,但在其他省市有所尝试的慈善信托运作模式,即慈善组织单受托模式。在慈善组织单受托模式中,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运用专项基金管理体制中的专款专用机制运作慈善财产。可见,在不同慈善信托运作模式中,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角色演绎过程存在一定差异,有必要针对不同受托模式提供更为有效的慈善信托操作细则,予以相应指导。
(二)行动保障:完善慈善信托过程监管环节
鉴于慈善信托运作涉及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和民众等城市治理主体,若要发挥这些主体在协作过程中的利益聚合功能,则需构建一套有利于破除主体间信息壁垒和利益矛盾的监管模式,以此作为优化各类城市治理主体参与慈善信托协作过程的行动保障。基于此所构建的慈善信托运作监管模式在实施中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层面:内部监管强调慈善信托运行过程中需联合银保监部门、民政部门等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监察人以及其他科研院校乃至专家学者参与,建立慈善信托联合监管委员会,促进慈善信托监管专业化,保障慈善信托实践在不脱离慈善之根的基础上,更加规范有效地发挥出保值增值实际效果,推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与内部监管相对,外部监管主要强调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在构建多平台公示前提下,发布慈善信托过程信息,接受和解答来自媒体、民众等社会主体的质疑,由此展现慈善信托运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赢取社会信任,以期获得更多社会支持。
(三)结果评判:采取慈善信托分类评级机制
慈善信托实践如何达到标准化已成为当今政府改良和完善慈善信托实践的关键命题。对此,可采取慈善信托分类评级机制,评判慈善信托运作结果,同时赋予相应等级,以实现慈善信托标准化建设,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0年12月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借鉴社会组织评估方式创制《慈善信托评估管理办法》,指导慈善信托评估工作。建议《慈善信托评估管理办法》对评估团队、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三方面主要内容规定如下:其一,从评估团队设立来看,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慈善信托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慈善信托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中评估委员会负责慈善信托评估工作,負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慈善信托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可由慈善信托联合监管委员会兼任,同时应纳入更多推荐人员参与,以保证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其二,从评估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慈善信托规范管理程度、慈善信托财产运用效益、慈善信托目标转化效果和慈善信托社会声誉评价等四个方面内容,分别对应于慈善信托运作的各个关键环节。其三,从评估程序来看,主要程序分为发布通告、审核资格、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评意见、审核初评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公示评估结果并向慈善信托受托人送达通知书、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民政部门确认慈善信托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信托受托人颁发证书和牌匾(评估等级包括1A到5A五个等级)。采取慈善信托分类评级机制可有效激励和引导慈善信托健康有序发展,使其能够更好地调动多元城市治理主体参与,并能使得这些主体在演绎法定角色中协同发挥各自功能,最终在慈善信托媒介下合力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说明:本研究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编号:20&ZD182)部分成果。
注释: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6条。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9条。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3条。
④资料来源于上海市慈善信托2020年度报告公示的《“上善”系列携手奔小康村企帮扶慈善信托2020年度报告》。
⑤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条。
⑥资料来源于上海市慈善信托2020年度报告公示的《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号慈善信托2020年度报告》《爱建信托-爱心慈善系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号慈善信托2020年度报告》。
参考文献:
[1]英国慈善委员会.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M].林少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
[2]莱斯特·M·萨拉蒙.慈善新前沿:重塑全球慈善与社会投资的新主体和新工具指南[M].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6-8.
[3]H·哈肯.高等协同学[M].郭治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1.
[4]乌杰.协同论与和谐社会[J].系统科学学报,2010(1):1-5.
[5]康晓光.义利之辨:基于人性的关于公益与商业关系的理论思考[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8(3):17-35.
[6]阚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25.
[7]孙洁丽.慈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6.
[8]魏艳.慈善信托政府监管权配置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6):103-107.
[9]徐麟.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180.
Multiple Urban Governance Subjects: Link of Altruism and Egotism, Role-acting and Collaborative Optimization
Zhang Sheng, Yao Muyu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200030,China)
Abstract:Charitable trust is one of the innovative tools transplanted in the West and developed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It is like a lever to leverage the “altruism-egotism” demands and practical abilities of the four important urban governance subjects: government, enterprises, charity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and to build a multiple subjects collaborative cooperation under the aggregation of "altruism-egotism chain". Focusing on the practice of charitable trust in Shanghai, the multiple subjects of urban governance deduce seven kinds of legal roles in the operation structure of charitable trust, and reflect the differentiated charitable functions of urban governances different subjects. To further consolidate and strengthen the bonding between the subjects of multiple urban governa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operating rules of multiple types of charitable trus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link of charitable trust process and the adoption of classification and rating mechanism of charitable trust, so as to promote all kinds of subjects to better participate in the operation of charitable trust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philanthropy.
Key words:charitable trust;urban governance subject;role-acting;altruism-egotism chain
責任编辑:王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