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助人致他人瘫被判无责

2021-08-19 1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兴化市小丁被告

2018年12月15日,在江苏省泰州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中国舞的5岁女童小丁等19名孩子,在瑜伽垫上练习舞蹈,由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徐某上课。下半节课时,老师认为小季等3人没有达到下腰(头朝下两手掌撑地、身体仰起呈拱桥状的柔性练习)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孩子练习下腰动作。

当老师要求孩子们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孩子未能及时起身。此刻,站在小丁右侧的小季,处于互相扶助的天性和本能,上前将小丁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此时,老师徐某正在第二排帮助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名孩子,并未察觉上述情况。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后经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又转至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

2020年3月,原告小丁及其母亲张某将小季及其父母、舞蹈中心起诉至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19万元,被告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4月3日,兴化市法院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損伤导致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2020年12月3日,兴化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舞蹈中心未能尽到完全的安全防护义务,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各方情况,认定被告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被告舞蹈中心承担90%的责任,据此判决舞蹈中心赔偿137万余元,小季及其监护人赔偿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均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正在进行舞蹈培训的孩子们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对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伴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判决舞蹈中心承担小丁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11.48万元,其中扣减之前支付的52.68万元,舞蹈中心还需给付158.8万余元。

(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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