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靓蕾
(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 宜宾 644000)
为了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当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受大数据发展的影响,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同时结合访谈法和文献研究法等展开调查。本次调查群体面向不同地域的不限定群体,收集到的有效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公民来自全国不同城市,但集中于18-30岁年龄段、文化程度在本科及以上且大学生群体居多,此调研数据充分具有随机性。
方式一:问卷调查法。本次调研主要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采取“线上+线下”双线模式,在QQ空间、微信以及豆瓣小组等多平台发布电子问卷链接并在实地访谈中提出问卷问题进行交流了解,共回收线上有效问卷74份。问卷题目内容设置分为个人信息概念认识类、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意识类以及安全意识防范类三个部分,共20题由浅入深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问题展开调查。
方式二:访谈法。访谈模式采取“一对一”模式,首先充分保证随机性,选取不同年龄层的公民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真实困境;其次选择可能得到有效信息的对象深入访谈,进一步加深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了解。通过调查收集整理出在日常生活中信息泄露的常见形式,找出解决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的方案。
方式三:文献研究法。在制定调研计划、开展调研前首先收集了相关研究资料、著作文献等,有助于制定完善的调研方案。在开展实地访谈调查前采用案件调查方式,提前了解对应调查地区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整理案件类型以及法官判决情况,提前对当地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打下心理基础。
调研对象的丰富性、随机性以及客观性决定了调研结果的价值真实性。本调研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查方式,故在此以问卷收集对象为代表来分析。问卷调查共计收集有效数据74人次,根据数据显示参与调查人员中基本在18-30岁年龄段,占比97.3%;大多数本科或专科学历,占比79.73%,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接受调查者占比18.92%。面向大众,参与问卷群众中有65人是在校学生,占比87.84%,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司工厂职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因线上平台调查范围广的性质,数据显示参加问卷调查的人群来自四川、重庆、北京、山东、江苏、内蒙古等全国各地,具有随机性以及较全面性。
研究调查发现,在被问及“个人信息泄漏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原因”这一问题时,人们认为是“法制不健全、没有专门法律条文的约束”“执法不严、惩处措施较轻”以及“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淡薄”“网络的普及,信息传播交流更加快速”等主要原因(如图表1所示),
图表1
这也体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三大主要现状。结合问卷调查数据,将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频发的原因。在立法上法制不健全,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方面途径有限、维权难;从个人层面来看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很多受害人因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等因素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在起草制订中,但尚未出台。首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范围来看,法律条款复杂混乱、内容较为有限、规定不明确以及适用范围广泛度不足,缺乏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控制者以及个人信息管理监管者的权利与义务制定的完整的体系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次现行法律仍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范条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限,且违法后果相对较轻。就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而言,一般对违法者给予刑事或行政性处罚是比较常见的,而对信息主体的民事财产赔偿等维权则相对困难,且个人信息主体受到侵害后取证难甚至投诉无门也是严峻的现状之一。再者目前我国虽已在民法典以及不少部门法律及规范中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较为分散,应当构建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结构复杂较为混乱的现状与我国继受的大陆法系法律思维也不相符合,具体体现在司法上可操作性不强。
调查研究数据表明,仅有35%左右的公民在遭遇个人信息泄露时选择诉诸法律来保护个人权益,有一部分公民表明会不采取任何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后再向公安机关报警。这部分公民可能考虑的是财产尚未遭到实质性伤害便不必在意,但在此笔者认为让公民处如此态度更重要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投诉无门,没有明确的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二是公民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维权成本高、个人举证困难;三是执法不严,惩处措施不到位。[1]所以一般而言选择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人较少。依据我国现状,人们在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只有在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后才付诸法律诉讼程序,且重刑事和行政处罚,轻民事归责。在实际司法中,依据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定罪有法可依,但公民个人信息遭侵犯的民事救济权利则一般难以实现。
首先,调查“群众是否了解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数据显示,17.57%的群众都不了解,16.22%的群众表明自己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大多数群众选择了了解一点,占比66.22%(如图表2所示),数据说明大多数人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太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受害人会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成本高、举证难,找不到有效解决途径等因素往往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正是平时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不重视,面对司法层面上维权难的困境而放弃权利因素,导致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发。其次,结合“薛某某利用口罩预约服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做过一项调查,问题是“疫情防控期间看到网上有免费领取口罩等医疗物资的链接会不会相信”,依然有群众选择毫不犹豫地领取或者如果活动免费就领取。再者说一般在登录注册APP时都会有要求勾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指引”选项,但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去仔细阅读过就直接点击同意。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淡薄,受害者往往不会诉诸法律途径也是当下泄露个人信息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图表2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第三十七条~四十条有根本指导性规定,还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中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还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最大化保护法律体系,推进合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2]从立法上建议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法专项法,特别是专权专项保护。适应时代发展现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国家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依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权利义务;二是针对互联网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规定;三是个人信息主体依据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违背社会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四是其他利益主体合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如在疫情等特殊时期,新闻媒体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报道权与公民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3]《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界定,明确规定各行为主体的基本权益与义务,使解决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困境有法可依,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模式,以互联网企业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为例。首先在信息收集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能违背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的基本原则,禁止违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5]信息收集主体在收集以及共享中应当保证数据共享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进行个人信息公开前也应当充分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同意权,应该做到告知义务,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脱敏处理。其次在个人信息的保存与处理上,建议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或者是地方法律规定,对于互联网后台收集起来的大数据,即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存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以采用政府机关和互联网企业获取的个人信息分类管理,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处理受政府机关监督,两者均采用专门的、保密性能高的回收系统来处理,并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公开透明的处理个人信息,同时接受外部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体系,使整个流程具有一定的实操性。因此,建议执法上能够充分考虑执法、监管机构的责任分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一视同仁,结合监管手段与工具,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操性。应坚持“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删除用于防控疫情的信息数据,负责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明确规范执行其监管职责。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个人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甚至可能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财产利益,同时也会给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除了立法、司法上的不足有待完善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例如在使用互联网APP时,公民应当注意细心阅读其他个人信息的保护协议。注册APP账户时尽量少填写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网络平台的后台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数据的安全性。推进法制宣传,应当将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解决途径向社会广大群众推广,以相关组织机关派发传单宣传或社区组织开展知识讲座等形式帮助公民提高保护意识,从初期遏制个人信息泄露。
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的普及使信息传播交流变得迅捷,但个人信息也成为一种高价值商品被不法贩子贩卖获利。大数据发展带来信息传播的便利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益之间的矛盾日趋严重,主要在于立法、司法以及个人层面的原因。通过构建个人信息全周期保护体系致力于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司法以及个人信息主体三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