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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09:16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5期
关键词:工亡亲属养老保险

主持人:向春华(周一~周五 8∶30—11∶30)

劳动者提前解约应否返还工资外特殊待遇

主持人:

某公司为提高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在正常薪酬之外,提供15 万元补贴给员工购买汽车,同时约定劳动者继续工作年限不少于5 年,否则应当按照未履行的期限返还相应补贴。此种约定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

江苏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又特别约定向劳动者提供购车补贴,并明确约定该补贴与工作期限相关联,该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认定无效。且严格来说,此种特殊待遇的返还,并不属于违约金,其法律性质可以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用人单位给付的购车补贴附有解除条件——劳动者提前离职。当解除条件成立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购车补贴协议,要求劳动者部分返还给付的补贴,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与一般的违约金不同,从此视角来看,也不宜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主持人

领取养老金后能否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主持人:

工亡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江苏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工亡人员的近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其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则不属于“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基本法理依据在于,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均为社会保险生活保障项目,系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收入保障,其本质属性相同,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基于上述原则与规定,领取养老金后不应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主持人

双方口头协商降低工资的合法性问题

主持人:

由于受疫情等影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很差,口头通知劳动者降低工资,下降为原来工资标准的50%,劳动者未提出异议。按照下降后的工资支付5 个月后,有劳动者提出异议,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的主张是否成立?双方口头协商降低工资是否合法?

云南读者 薛女士

薛女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 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针对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降低工资并无不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实际履行超过1 个月,应当发生效力,对双方应当具有拘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已经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劳动者对此事实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未达成此类口头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

主持人

个人缴费记录与社保机构缴费记录不一致时怎么办

主持人:

我于1995 年1 月至6 月在街道劳动科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我个人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有缴费记录,但是人社局信息系统中没有这6 个月的缴费记录,我在2020 年11 月办理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也没有计算这6 个月的缴费指数。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养老金权益?

北京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此涉及缴费事实的确认问题。在以前尚未实行信息系统记载缴费信息时,系采用手工记录缴费信息。信息系统普及之后,所有缴费信息均已录入信息系统,社保机构核定养老金金额时,主要依据信息系统中记录的缴费信息。手工缴费记录与网络系统记载的缴费信息不一致,需要审核确认手工缴费记录的真实性。如果以手工缴费记录与信息系统记载的缴费信息不一致而直接否认手工记录的真实性,是不恰当的。

如果缴费手册上的缴费记录系当时政府或社保机构认可的机构确认的,例如有社保机构的盖章,则应当认可该记录的真实性并计发相应待遇。社保机构对此否认,如认为系虚假、编造,则应当提供推翻此记录的证据。

如果缴费手册上的缴费记录未经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认可的机构确认,例如仅仅有金额记载,没有相关机构的签章,则其记载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疑问,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予以佐证。例如:此方式是否为当时的一般做法,有无相关证明人员,街道是否承认。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佐证,则不宜认可该事实。

鉴于事实证据确认的复杂性,如果争议较大,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定。

主持人

试点期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是否需要补缴

主持人:

在国家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前,本地先行实施了试点。在试点期间,有的事业单位并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保险费用。在国家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是否需要补缴这些未缴费期间的保费?

河北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要求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该决定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实施。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 号)规定,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根据这些规定,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区分是否缴费,均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对个人养老金无实质影响。据此,对试点期间未缴纳的保费,不宜要求补缴。

主持人

劳动者提前解约应否赔偿读研期间工资

主持人:

某公司为鼓励劳动者提高文化与技术水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对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劳动者,按原工资标准继续支付工资,其间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劳动者毕业后至少应在用人单位工作8 年,如提前离职,须按未工作年限赔偿相应工资损失。后有劳动者未满8 年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能否要求其赔偿向其支付的读研期间的部分工资?劳动者认为这属于劳动报酬,公司无权要求赔偿;且此种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湖南读者 吴先生

吴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对竞业禁止作了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在读研期间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的形式鼓励劳动者读研,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质上是一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读研期间,并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该期间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本质上并无义务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而仅仅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下,其没有权利全额保有读研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工资。

主持人

谁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主持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上述人员是否都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川读者 胡先生

胡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工亡职工近亲属的范围予以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所规定的亲属的范围,仅指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而言,并未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近亲属的范围,只能局部予以参考。

结合《民法典》关于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规定,以及亲属法理论,宜将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申领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申领人。

未来,应当完善立法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在第一、二顺序申领人都不存在的情形下,是否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主持人

能否自愿补缴在集体企业工作的社保费

主持人:

我自1982 年起,在乡镇建筑公司从事泥工工作至1997年,工作年限达16 年。当年,因受宏观调控影响,乡镇企业倒闭了,也未给予我任何补偿。我曾带上自己当年的工作证及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到社保局咨询。他们的答复是:你是农村户口,且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招工,没有办法解决。请问,我能否自己补缴养老保险费,能否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江西读者 许先生

许先生:

一般而言,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不适用于乡镇企业,除非地方有可以适用的政策规定。

对于在乡镇企业1982 年至1997 年的工作年限,特别是在《劳动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当时尚未对乡镇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强制征缴政策;在《劳动法》实施以后的工作年限,基于当时各地的现实,一般也没有要求对乡镇企业实行强制征缴。因此现在不能对该阶段实行强制补缴。

基于“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公民对于养老保障的现实需求以及养老保障对于社会稳定等的重要意义,过去有些地方对类似情形出台了补缴政策,允许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算该期间的缴费年限,从而将相应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有积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 号)规定,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 年12 月31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 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10 年12 月31 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 年。如果你所在统筹地区有此类具体政策,则你有权要求按此政策处理。如尚无此类政策,建议地方进行系统性研究予以解决。

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中,涉及工作事实的确定问题,宜根据相关档案材料等进行具体认定。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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