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提要]2020年RCEP正式签署,成为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本文选取2013~2019年数据进行指数分析,研究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互补性、产业内贸易情况。研究发现:RCEP成员国与我国的贸易互补性较高,但产业内贸易程度偏低,存在着巨大的贸易潜力,推进RCEP各项政策落实,加强各国合作是互利共赢的。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即RCEP,2012年由东盟十国发起,历经八年,于2020年正式签署,目前包括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其15个成员国,该协定是世界上目前涉及人数最多、贸易规模最广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为世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潮创造了新的动力。如何针对各个成员国的特点进行贸易,充分发挥各国优势,成为协定签订后需要探讨的首要问题。
(二)文献综述。目前,对于RCEP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研究RCEP的经济效应,比如陈淑梅、倪菊华(2014)发现RCEP建成会给区域内国家带来正面效应,而对区域外国家来说基本为负效应;胡东兴、王桂霞(2017)运用动态递归的GTAP模型研究RCEP对中国畜产品贸易的影响;钱进、王文玺(2019)研究RCEP的“多轮轴”效应,发现以中日为双轮轴是最优选择;梁一新(2020)同样基于GTAP模型评估印度退出情境下RCEP的影响;杜运苏、刘艳平(2020)运用GTAP模型研究了RCEP对全球制造业分工格局的影响,发现会提高亚洲地区的地位。另一方面是研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现状,比如季志鹏、刘锡霖(2018)通过计算TC指数分析了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廖万红、孙子婷(2019)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测算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发现非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高于东盟国家;郑建、王雪梅(2019)运用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分析了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效率和潜力;黄会丹(2020)通过计算GL指数、TC指数以及TCL指数,研究中国与RCEP成员国文化产品的贸易状况。
基于对现有研究RCEP文章的梳理发现,对成员国贸易现状的研究大多局限于某类产品,鲜有文章覆盖到所有类别的产品,本文以RCEP成员国以及各类商品为研究对象,选取2013~2019年数据,通过指标计算,分析成员国的贸易关系。
(一)商品分类及数据来源
1、商品分类。本文采用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最近一次发布的SITC第四次修订版对于商品的分类,将商品分为10类,并按照SITC划分标准,将0~4类归为初级产品,将5~9类归为工业制成品。
2、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统计司,选取2013~2020年中国以及RCEP其他成员国商品进出口额数据,进行各类指标计算。
(二)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互补性。贸易互补性衡量的是两国进出口商品的吻合程度,即一国出口商品与另一国进口商品在结构上的相似度,具有更强贸易互补性的国家之间具备更大的贸易往来可能,贸易互补性通常用贸易互补性指数TCI衡量。一般来说,当TCI大于或等于1时,认为两国的贸易互补性较高;当TCI小于1时,认为贸易互补性较小。国家i与国家j的贸易互补性指数TCIij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CAxik表示国家i出口商品k的比较优势,RCAmjk表示国家j进口商品k的比较劣势,计算公式为:
其中,Xik代表国家i出口商品k的总额,Xit代表国家i的所有商品出口总额,Mjk代表国家j进口商品k的总额,Mjt代表国家j所有商品进口总额,Xw(kMwk)代表世界出口(进口)商品k的总额,Xw(tMw)t代表世界所有商品出口(进口)总额。(表1)
表1 2013~2019年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平均贸易互补性一览表
由于数据缺失,菲律宾仅计算2017~2019年部分。由表1可以看出,初级产品方面,0类产品互补性较强的是文莱、新西兰;在1类产品上,较强的是柬埔寨;2类初级产品互补性普遍偏低,其中较高的是韩国和日本;3类产品互补性较高的是韩国和新加坡;4类产品互补性最强的是缅甸。
工业制成品方面,5类产品互补性各国相差不大,都在0.5左右,互补性较小;6、7、8类工业制成品互补性普遍较强,9类产品各国总体互补水平均较低。
从产品大类上来看,RCEP国家与中国在工业制成品上的互补性较强,说明工业制成品贸易潜力巨大,未来与RCEP国家的贸易可以更多的放在工业制成品上。
(三)RCEP成员国与中国产业内贸易情况。产业内贸易是指两国对同一类产品既进口又出口的现象,这些存在产业内贸易的产品有两个特点:一是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二是生产所需要素基本相同。产业内贸易情况用产业内贸易指数IIT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Xijk、Mijk分别为i国对j国出口、进口的k类产品总额,IIT的取值范围为[0,1],IIT越接近1,产业内贸易程度较高。(表2、表3)
表2 2013~2019年RCEP成员国与中国产业内贸易指数一览表
从产品大类上来看,2013~2019年期间,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工业制成品产业内贸易程度一直大于初级产品,且差距较大,但初级产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趋于增加,而工业制成品趋于下降,特别是2017年以来,工业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下降较为明显。
由表3可以看出,初级产品方面,0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的是越南,最低的是新西兰,产业内贸易程度不足0.1;1类产品最高的是韩国,最低的是缅甸;2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的是韩国,最低的是澳大利亚,不足0.01;3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的是日本,柬埔寨的IIT为0,说明我国与柬埔寨几乎不存在第3类产品的产业内贸易;4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的是泰国,柬埔寨、老挝、文莱、印度尼西亚的4类产品IIT值都接近于0,几乎不存在产业内贸易。
表3 2013~2019年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值一览表
工业制成品方面,5类产品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整体较高,最高的是马来西亚,均值达到了0.940,最低的是缅甸;6类产品各国差距较大,最高的是日本0.914,最低的是文莱几乎为0;7类产品最高的是泰国0.972,最低的是文莱,几乎不存在产业内贸易;8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整体适中,除了最高的韩国以及最低的文莱和不足0.1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其他RCEP国家的产业内贸易程度都在0.5左右;9类产品产业内贸易程度差距不大,整体都偏低。
本文基于对TCI、IIT指数的测算,分析RCEP成员国与中国在各类产品上的贸易互补性、产业内贸易情况,给出以下结论及建议:第一,从贸易互补性来看,RCEP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互补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主要表现在初级产品互补性普遍不高,而工业制成品普遍较高。分产品看,初级产品中0类产品的互补性较强,特别是文莱、新西兰;工业制成品中6类产品互补性较强,表现突出的是柬埔寨、缅甸、老挝、越南。要充分利用与不同国家在不同产品类别上的贸易互补性,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往来。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因此可以考虑把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向互补性强的国家转移。第二,从产业内贸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与RCEP成员国的产业内贸易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且与有着强互补性国家的产业内贸易程度也并不高,特别是与一些小国的产业内贸易,比如我国在0类产品上虽然与文莱、新西兰有较强的互补性,但产业内贸易程度却很低,再比如与在6类产品上互补性很高的柬埔寨、越南的产业内贸易程度也并不高。
随着RCEP各项政策的生效以及贸易壁垒的消除,产业内贸易情况必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要注意加强与互补程度高的国家的产业内贸易,积极推动产业内贸易发展,形成优势互补,实现优势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RCEP组织内部的贸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