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婷
摘 要: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大类:自成一体的著作权和由专利权、商标权组成的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更多的新型知识产权被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如科技成果财产权、地理标志权。文章所提及的以文化资源开发为核心的文创产品,其保护、开发、创造及生产这一系列的行为不仅涉及与财产权息息相关的工业产权,还与新型的知识产权有着密切联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
一、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归属
在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这个议题中,财产增益是解决许多问题的关键,也是许多纠纷产生的根源。静态文化的传承需要科学管理和悉心藏储,而动态文化的传承更关注如何将无形的遗产以有生命力的形式延续下去。这种无形的遗产往往是群体性的智力成果,或者在传播传承过程中经各个群体或团体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互相作用而不断地演变形成。对于这种主体指向不甚明确的关系,权利的主张与义务的承担以及孳息的归属亟须可靠的指引与厘清。
(一)博物馆馆藏品知识产权归属
博物馆作为大众最为熟知的文物收藏机构,其展品的展出形式以及各类派生物的权益归属同样需要被厘清。例如在一些展览中,场馆虽然能展出实物,但电子数据的版权却不归其所有,导致展览无法使用数字媒体对其进行展示。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即使博物馆藏有物件本身,但其著作权、工业产权仍在创作者或创作者家族手中,进而使得博物馆对作品的文化推广、文化资源再创造都受到限制。
(二)非遗技艺知识产权归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是一个族群或一个地区的人民在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影响下所形成的某种技术、艺术或文化上的特殊样本,因此认定非遗知识产权所有人并非易事。除非是传承有序的家族技艺或者师徒传承的独门技艺,否则在如此宽泛的群体中我们无法公允地评判出谁才是“正统”。依照现行的非遗法,我们也仅能按照地域层级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个体作为传承人,在法理与行政上尽力维护技艺延续。而由这种非“独一人”的非遗产生的财产增益应如何分配成了现今非遗传承的新问题。
二、文化资源开发的IP授权
博物馆的文创开发模式主要有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自主研发委托研发相结合。自主研发又分为员工个人作品、员工职务作品以及法人作品。基于现代社会分工,目前多数博物馆采取的开发方式为委托研发或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相结合。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作品的著作权和使用权都会有所差异。
通常我们在文化场所看到的文化产品,多为版权方委托相关设计团队研发的。以故宫博物院为例,有故宫淘宝、故宫文创、故宫珠宝和故宫出版等多种产品设计,价位与档次不尽相同,但使用元素往往有一定重叠。这种将同一元素或主体的IP使用权授予不同的设计团队的开发模式使得该IP得到不同层次的丰富诠释。这必须是在清晰的确权下才能做到有条理地合理运用文物工业产权创造财富。节目《上新了·故宫》则展现了委托研发的产业流程,通过明确的权责界定使设计团队能无后顾之忧地发挥其专业性。
要在著作权法的指引下进行确权,须确定一个原则:知识产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对于一个产品或作品,创意只是“思想”,唯有具备足够的独特性的创意产品才是“思想的表达。”法律无法保護一种普适性的创意,但能对具备独特性的文创产品进行保护。
对于出版物而言,大型文化单位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版社,小型的文化机构则会委托授权图文公司出版刊物。对于拥有藏品所有权的文化单位,藏品的图像、影像版权一般也归属其所有,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则会出现权利分离的现象,文化单位拥有展览作品的权利,但无权利用其影像或形象进行其他的创作或用于牟利。比如巡展的艺术作品,其文创设计、产品生产的授权必须由藏品著作权所有人或所有法人作出。对于影像、摄影作品,如作品中并不具备足以表达摄影师个人的思想的独创性要件,则不能成为拥有排他性著作权的作品。对于建筑物摄影而言,除非摄影角是具备足够的独特性,否则其版权仍归建筑所有法人本身所有。
另外,知识产权的运用是多样的,如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将图像、品牌授权给企业,通过多样化的授权从而实现收益增长。美国图书馆协会则联手多位艺术家共同展开文创产品开发,包括招标生产、知识产权入股等,将知识产权的质押权、财产权活用,给予创作者更大的话语权,著作权所有人以低成本撬动生产,将工业产权的利益最大化。
尽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遗及其传承人进行监管与保护,但这主要是在公权的角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实现其原真性的延续,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产生的利益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与人类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自然类的非遗也拥有相当高的自然资源价值,例如旅游资源。非遗背后的市场价值是一种含金量极高的文化资本,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衍生的利益归属。在这种缺乏规制的情况下,不仅容易导致文化资本的流失,也容易忽视外部隐形的文化资本掠夺。例如,迪士尼电影《寻梦环游记》中的墨西哥亡灵节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该文化资源所衍生出的巨大利益是否有反馈给此文化资源的创造者?答案显而易见。因此我们应该尽快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与“私权”界限,打造非遗产业链,发掘非遗背后的文化资源,促进非遗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流转,充分发挥文化资本的作用。只有生产和利润才能使无形的非遗动态传承下去,而并非只依靠公权力的庇护,使非遗失去了最重要的原真性与社会性特质。
三、产业融合下的文创产品知识产权风险
在现今产业融合下,文创产品知识产权风险的来源增多,不仅仅是简单的仿制或创意剽窃,还有因工业生产带来的技术侵权风险。以2009年故宫博物院胜诉仿真印刷术专利案为例,故宫博物院与北京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了“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技术专利本应由二者共同持有。万邦公司却擅自将专利权以专利转让协议的形式变更为北京大唐万邦复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此被故宫博物院以“恶意串通”诉至法庭。
产业融合的大环境下使得文化资源持有机构不再是垄断性地持有一切权利,而是多方面与商业公司分获权益,这为文创产品的生产、文化资源的开拓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因资本的逐利性与商业竞争的激烈性给文创产品开发埋下了地雷。
文化资源持有者与资本利益很可能会产生冲突,而在这种冲突之下文化资源持有者往往处于劣势。故宫博物院作为中国文化事业龙头单位尚且经历官司,一般的文化资源持有者、创作者,特别是所处地区欠发达的非遗传承者,他们在面對资本对文化资源的无情掠夺时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两者间落差巨大的法律资源也使得文化资源持有方难有还手之力。非遗类知识产权面临的境况更为严峻,非遗知识产权在公权的主导下,对非遗传承人的私权界定不明确,甚至其本身应有的工业产权被公权侵占。公权在推广的名义下侵犯非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将导致非遗知识产权所有人空有名头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商业利益,仅依靠政府的微薄补助生活,处境维艰。长远来讲,这是对非遗动态传承的致命性打击。
综上所述,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流转,其良好的运转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权责体系上。文化产品作为文化资源开发的一部分,市场潜力远大于现有市场规模。明确的知识产权确认、授权与交易能吸引更多商业资本加入文化资源开发中来,这样一来则更需要清晰的条例规定则为交易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只有活化市场,厘清权利,为知识产权人提供良好的商业环境、社会环境,才能激活创造动力,使资本成为创意与生产的加速引擎,通过政策引导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守护,实现多方动态平衡。无论是历史文物、艺术作品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会在这一体系内得到充分地发展、守护,从而实现价值的再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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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