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比较视域下的科举殿试

2021-07-29 08:09王磊
中学历史教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科举制度主考官科举

王磊

近五年来,借助比较的方式考察科举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在高考中屡见不鲜。2016年全国文综Ⅱ卷第25题着眼于不同历史阶段的选官特点,要求学生结合所学分析科举制度的优越性;2018年全国文综Ⅲ卷第25题呈现了两宋时期宰相祖辈担任官职的基本信息,让学生在比对相关数据的过程中,理解科举制度在加强社会阶层流动方面的积极意义。2020年全国文综Ⅱ卷第26题依然延续以上的命题思路,该题从北宋时期的一宗“科场舞弊案”入手,引领学生在真实情境中关注殿试的发展历程,从而准确认知科举制度在宋朝的重要影响和时代价值。为了更好地挖掘该题中的课程资源,拓宽学生的历史视野,提升他们的思维能力,笔者尝试从唐宋比较的视角对殿试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阐释,投砾引珠,敬请同仁指正。

一、寻殿试之踪:从殿前试人到科举定制

殿试亦名廷试,又称御试,是皇帝亲自主持的最高一级的考试。作为科举制的组成部分,殿试在唐宋之际逐渐形成和发展,成为支撑和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重要基石。史学界普遍认为殿试起源于唐代,“武后载初元年二月,策问贡人于洛城殿,数日方了。殿前试人自此始。”[1]虽然武则天首创殿试,但殿试并未在当时得到延续,究其原因,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首先,群臣的极力反对。“贡士既试于南宫,已精其较选,而又试之殿武,是以南宫为不足信邪?”[2]在他们看来,殿试与省试难免冲突,会进而导致省试地位的下降;其次,殿试的随意性较强。唐代殿試并没有固定的时间,短则一年举行一次,长则间隔数十年方才举行一次。举行殿试也往往是皇帝的兴趣使然,“随其人主临时所欲”;[3]最后,殿试之风未能盛行,与科举制度草创之初的不足有关。由于受到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影响,当时科举考试过程中举荐的色彩非常浓厚,这样的选官传统,导致殿试缺乏必要的发展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文所述的武则天在洛城殿策问贡士,只是君主代行吏部主考官之职,相当于省试,并非在省试后再举行的由皇帝主持的复试。换句话说,武则天的殿试并不是一级单独的考试,只是越俎代庖,取代了原来由大臣主持的第二级考试,整个唐代的科举考试实行,还是地方和礼部二级考试制度。[4]宋朝开始,分级考试开始出现新的变化。作为对省试后复试制度的变革,殿试成为三级考试制度中的最高一级。开宝六年(973),进士放榜后,有人控告主考官李昉取士不公,太祖“于讲武殿命题重试,御试自此试始”[5]。这场礼部考试之后,再由皇帝主持的正式考试,被视作殿试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随着封建统治政策的调整,北宋政府在殿试的考核内容和录取方式上不断加以改进。太祖时期,殿试依然沿用了唐朝诗、赋取士的传统做法;太宗时期,在考察诗、赋的基础上,增加了试论;神宗时期,一改以前诗、赋、论三题的办法,仅试策一道,限千字以上。从此,试策为历代皇帝所青睐,以“金殿对策”确定进士名次的做法一直沿用到清末废科举为止。北宋初期的殿试也颇为严格,有不少考生省试合格后,却常常通不过殿试,不能任官。景祐元年(1034),仁宗开始对殿试落榜者给予特殊照顾,规定“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毋辄黜,皆以名闻”[6]。嘉祐二年(1057),仁宗“亲试举人,凡与殿试者始免黜落”[7]。从此,殿试只分名次,举子不再落榜。

二、断用情之路:从谢恩座主到天子门生

殿试推行以前,考试录取各个环节全由主考官把持,考生一经录取,便对其感恩戴德,自称为“门生”,称考官为“宗师”“座主”。门生不仅敬重座主,而且还要以实际行动对座主进行报恩。“胸中壮气犹须遣,身外浮云何足论。还有一条遗憾事,高家门馆未酬恩。”在这首诗中,白居易把未能报答座主高郢之恩,作为终身憾事。试想,就连白居易这样在政治舞台上的耿介之士,都不能免俗,可见门生须报答座主之恩应是当时普遍的社会风气。通过科举制度而形成的座主与门生,极易结党营私,排斥异己,“牛李党争”就是典型代表。以牛僧孺为首的“牛党”中人,大多为科举出身,利用座主门生关系结成一体,共同排斥那些门阀出身的以李德裕为首的“李党”人士,双方互相仇视、争斗达40年之久,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有鉴于唐代朋党祸害,宋太祖严令禁止主考官和考生在殿试之前有直接接触,并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兼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8]此外,北宋政府还严格规范殿试进程,进一步杜绝权贵对科场的干预和操纵,弥封和誊录就是其中最有效的两个措施。弥封,又称糊名,就是把试卷上考生的姓名、籍贯等重要信息糊上,使考官无法确定试卷的归属,从而有效地杜绝考官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淳化三年(992)殿试时,太宗决定“召两省三馆文学之士,始令糊名考校,第其优劣,以分等级”[9]。糊名后,主考官若想行私用情已经相当困难,但是依然可以通过笔迹辨认或事先商定的暗号,待阅卷时对号入座。为了禁绝这种情况,景德二年(1005),真宗要求在殿试中实行誊录。所谓誊录,即在收卷后,由专人誊写试卷副本,考官根据副本评卷定等。为了防止书吏抄错文字,政府还指派相关人员监督抄写过程,并设对读官,负责誊写后的校对工作。由于实行了弥封和誊录两项制度,极大地限制了主考官利用职权舞弊的可能。史书记载,苏轼担任主考官时,很想录用自己赏识的举子李荐,但由于弥封,错将章持的卷子看成李荐的卷子,结果录取了章持。欧阳修也出现过类似的错误,因而感慨道:“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10]

对于宋朝的士子而言,凡是参加过殿试,就能以“天子门生”自居。这些天子门生常常能得到皇帝赐宴、赐诗、赐物等隆重礼遇。这样一来,宋朝的知识分子对科举制度倍加看重而趋之若鹜,把参加科考看成是实现自己远大抱负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殿试“既提高了及第者的身价可收笼络人心之效,又有防止科场舞弊之实际功用,同时还可以借此达到遏制朝臣结党营私、士子座主结成门生座主关系的长远政治目的”[11]。北宋皇帝取缔座主门生关系,其实质正如收军权、政权、财权一样,不过是为了将选人用人之权一并收回到自己手中,不使臣下有染指的余地而已。

三、行文官之治:从吏部铨选到学优则仕

众所周知,唐代取士比较慎重,每年录取人数不过六七十人。有时仅录一二十人,甚至少到只有一二人。这些中第的举子并不能直接授官,仅仅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即便是殿前深受武则天、唐玄宗青睐之人,都还须再送国子监继续深造,在学完规定的期限后,并通过吏部主持的铨选,合格方能擢用。由于吏部的铨选十分严格,有苛刻的择人标准,使得不少举子虽然在科举考试获得佳绩,却被阻挡在吏部考试这道门槛之外,导致多年不能授官。如唐代著名的文学家韩愈,三次参加铨选均告失败,为布衣长达十年之久。这说明,唐代的科举职能仅仅是选拔举子,科举中第只是获得步入官场的身份证,至于做什么官,何时做官,均有吏部掌管。与唐代不同的是,宋代科举考试录取名额的数量大大增加。纵观北宋一朝,年均录取人数约为唐代的四倍。一旦殿试合格,皇帝就会赐给中第举子相应官职。这些科举出身的优秀举子在担任高级官员方面,往往占据绝对优势。在北宋各朝的宰相与副宰相中,科举出身者占绝大多数。“据统计,北宋时期宰相共有71人,其中科举出身者65人,占92%;副宰相共有153人,其中科举出身者139人,占91%。”[12]甚至在英宗与神宗时期,宰相与副宰相全部为科举出身。

实际上,宋代统治者如此重视科举与其立国的时代背景是密不可分的。为防止藩镇跋扈的局面不再重演,使自身不致成为五代之后的第六个短命王朝,北宋政府在立国伊始便迫切需要建立一支稳定高效、忠于职守的官僚队伍。然而当时王朝初建,疆域骤扩,官员十分缺乏,只有大量选拔人才,才能满足各级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考虑到唐末五代以来武人专横割据以至篡位的历史教训,北宋统治者自然不会从军队中选拔人才来解决问题。对此,太祖曾对赵普说道:“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縱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13]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自然要重科举,多录取,补充官员之缺,适应赵宋王朝的统治。由此可见,“科举制之所以在宋初出现关键性的转折,有其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性,亦与宋初通过科举考试满足国家抑藩和统治新占领区的特殊人才取向相关。”[14]殿试制度在北宋的确立和发展,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科举取士和任官的统一,这是中国封建社会选官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不仅反映了宋代皇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满足了许多有识之士入仕为官、实现其人生抱负的愿望,体现了中国古代“学而优则仕”的社会传统,对于摧毁世家贵族垄断政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科举考试还把两宋期间,数以千计的新进士子像输血一样注入国家机器的动脉,在造就文官阶层、推行文官政治的过程中,加快了官僚队伍的新陈代谢,推动了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科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殿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比较,学生可以对科举制度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进而增强对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思考,最终有利于他们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达成。

【注释】

[1]杜佑:《通典》卷15,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83页。

[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9,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72页。

[3]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4,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59页。

[4]李强:《北宋李昉“科场舞弊”案之深层文化意蕴》,《兰州学刊》2011年第3期,第169页。

[5]脱脱:《宋史》卷155,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606页。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61页。

[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第290页。

[8]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4273页。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第734页。

[1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1,第292页。

[11]薛亚军:《拯弊与集权:唐五代覆试及其与宋初殿试的关系》,《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9页。

[12]张希清:《简论唐宋科举制度的变迁(下)》,《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第23页。

[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第293页。

[14]胡星、李岩:《唐宋变革视域下科举制演进的制度基础与现实动力》,《求是学刊》2017年第7期,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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