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7-29 09:35范雪茹安阳师范学院
营销界 2021年17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行政

范雪茹(安阳师范学院)

■ 前言

无论在哪种体制下,经济责任审计都包含着查责和问责,只是由于委托者要求不同,其重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政府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全会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党政领导干部的积极作用,从而解决党政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等问题。通过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处一批领导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源上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展开中国特色的反腐运动,确保有效开展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王素梅,2015)。现代管理理论的观点认为,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在管理过程中,人的作用是显著的。同时,在现实操作中,人本管理理论是双向的(彭淞,谢东升,2009)。从行政问责的结果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两者之间是互相交叉、相互影响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质是对领导干部实施奖励或惩罚的措施,从而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在政府管理和政府责任中的协调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审计部门通过准确区分对政府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可以正确评价政府及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可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开展。行政问责给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从行政问责的角度展开研究,注重相关政府责任链的构建,分析行政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 行政问责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机制不完善,尚未整合

由于我国审计部门并没有赋予行政处罚权。在审计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开展行政问责时,这就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在于,审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假如对政府及领导干部审计之后,审计部门与纪委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及时追查领导干部相关责任,导致在经过经济责任审计之后查出犯罪案件的领导干部失踪逃逸,无法责任到人;从另一个角度看,各个相关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能、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其协调配合工作还未能做到常态化、机制化(阮滢,2011)。但自该制度建立以来,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地区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超过两次。各个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一些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尚有欠缺,以至于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

(二)责任界定模糊,行政问责内容不明确

在行政问责制中,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是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准确划分和界定。然而,从行政问责制的视角看,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政府及领导干部相关责任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权责不对称”的现象非常明显,并且通常以政府为借口,以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不明确,政府及领导干部的很多贪污腐败行为转化成合伙贪污腐败。在我国实施的党委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的背景下,职责和权力的交叉使得相关决定和履行的责任很难确定。如果党委的决策责任不恰当,很有可能将问责的责任强加于政府部门,导致行政问责的责任模糊(郑颖,2009)。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具体,“任中问责”尚未开展(陈党,2006)。由于缺少“任中问责”,导致行政问责的预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顾海波,廖兰芳,吴娟,2010)。此外,目前行政问责追究的是有过错的领导干部,而对无所作为的领导干部很少行政问责,或虽然有相关规定却没有实际操作。

(三)成果利用不当,与行政问责脱节

在行政问责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有利于相关责任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责任能否具体落实在于是否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对相关领导干部采取相应的处罚。在现实中,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报送到相关部门后,一些部门并没有及时反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相关信息,最终导致相关领导干部得不到相应的处罚。由于相关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并没有相应的标准,以至于缺少公开和透明的公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问责与审计结果应用相脱节等一系列问题(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另外,我国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普遍反映的一种现象是,离任在先,审计在后。也就是说,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展开,但是被审计单位的相关领导干部已经离任,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郑颖,2009)。

■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对策

(一)建立联合行政问责机制

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经济责任的行政问责主体。从而整合行政问责主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匹配的行政问责机制。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协调配合,其中包括审计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间需要协调配合(刘颖斐,余玉苗,2007)。目前需要整合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问责主体。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国家审计机关,联席会议作为枢纽,形成多主体、多层次的行政问责统一主体(马志娟,2013)。具体步骤大致为:健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联席会议制度的行政问责功效;扩大网络媒体以及民主党派等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形成一套公开、透明的行政问责体系。

(二)合理划分责任类型,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仅要划分政府及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还要细化领导干部的相关责任类型,只有对其责任类型进行区分,才能真正实现行政问责的“权责对等”(毛玉,李江涛,于维辕,2011)。此外,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对于领导干部贪污腐败行为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审查一些重大的项目,以及一些巨额的贪污受贿行为等,对于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效率等方面也应该重点审查。对于我国行政问责的开展,还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行政问责执行效率。

(三)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其监督检查结果,并通过加强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有利于降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更有效地体现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一果多用”的作用,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国资部门工作的有序展开。纪检监察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预防腐败、惩治犯罪有效结合,关注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探究违反法律行为、贪污腐败问题的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应用于领导干部的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财政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高财政收支效率(陈正兴,2003);相关国资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应用作为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从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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