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新疆伊犁州直属县市屠宰行业现状

2021-07-28 12:49刘诗铭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7期
关键词:伊犁州屠宰场屠宰

刘诗铭,姜 鑫

(1.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伊宁 835099;2.伊犁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伊宁 835099)

近年来,调运活畜的防疫风险日趋增长,加之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冲击,活畜调运逐步转向畜产品冷链运输,屠宰行业面临挑战与机遇。在此形势下,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屠宰行业顶层设计,推进屠宰行业供给侧改革,如通过“撤改建”等方式合理配置本地屠宰资源,升级“小散弱”的传统屠宰模式,强化屠宰监督管理,鼓励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本地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以下称伊犁州直)2020年屠宰行业现状,分析了伊犁州直屠宰行业发展和屠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发展思考,以期为优化屠宰行业发展和推动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1 发展概况

1.1 屠宰企业状况

自2015年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移交至农业农村部门以来,伊犁州直屠宰加工企业经不断整顿优化,数量由2016年的70家调整至2020年的43家,其中生猪屠宰场5家、牛羊屠宰场29家(小型屠宰点16家)、家禽屠宰场9家(小型屠宰点1家),定点屠宰场占比约为60%(表1)。现有屠宰企业经营模式基本为代宰模式,屠宰产业延伸少,肉品加工率低(屠宰加工企业仅有6家),屠宰企业收入单一,发展潜力不足。

表1 2016 年、2020 年伊犁州直屠宰行业概况 单位:家

1.2 牲畜调运情况

伊犁州直出栏牲畜外调占比大。根据新疆统计年鉴及伊犁州直3个州际动物公路检查站的统计数据分析,2020年伊犁州直外调运牲畜数量占当年度总出栏牲畜数量的23.84%,调入牲畜约占4.42%(表2)。活畜调运风险大。伊犁州直近5年来发生的动物疫情中,有近90%来自跨区域调运牲畜传播,但受养殖区域限制及利益驱使因素影响,跨区域调运牲畜仍为养殖户增收重要渠道之一。

表2 2020 年伊犁州直牲畜调运情况 单位:万头/万只

1.3 屠宰肉产品供应情况

伊犁州本地牲畜养殖量大,自给能力充分。本地群众肉产品消费以热鲜肉为主,出栏牲畜就地屠宰后多供应本地及周边市场需求,牧区群众以自食自宰居多。根据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统计,2020年伊犁州直共生产肉产品约52 782 t,其中以热鲜肉形式供应本地市场,约43 095 t,占肉产品生产总数的81.6%,冷鲜肉多以销往外地为主,约9 687t,仅占18.4%。

2 存在问题

2.1 屠宰企业设置欠规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屠宰场设置规划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由于州县对本地屠宰规划缺乏明确的指导性要求,屠宰企业投资和审批条件较为宽松,在小范围半径中屠宰场与小型屠宰点多家共存现象存在,导致定点屠宰企业产能过剩。行业内竞争严重,平均利润率低,导致机械化程度相对高、屠宰工艺水平较为先进的屠宰场由于运行成本高,常难以获得更多的畜源,造成“吃不饱”[1];投资小、屠宰设备落后的小型屠宰点,因其运行成本低,屠宰量反而较大。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出现小、散、乱场(点)关不掉,高标准企业进不来的现象,导致屠宰场经营投资信心受挫,屠宰产业发展后劲不足,从而制约了本地区屠宰行业的转型升级和肉品质量安全的进一步提升。

2.2 屠宰检疫力量弱化

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现实情况中,官方兽医人员数量难以保障屠宰场(点)正常的屠宰检疫需求,基层驻场检疫人员混编混岗严重,聘用的协检员因薪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工作调动频繁等原因,导致队伍流动性大,加之基层驻场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学历相对偏低,屠宰检疫操作规范程度低,熟练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规范开展登记、记录及检疫出证能力不足,业务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亟待提升。

2.3 屠宰监督执法不顺畅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检查职能被剥离,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接管,一部分官方兽医“人随事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保留屠宰检疫出证等行政许可职能。从目前实践看,屠宰检疫与执法监管衔接不畅。屠宰检疫管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因不具备相应执法职能,固定证据线索法理依据不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也因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证据,造成违法事实无法固定,致使案件查处效果不佳,影响屠宰行业执法监管效能,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持续存在。

3 有关思考

3.1 统筹规划屠宰场(点)设置

制定畜禽屠宰行业规划需遵循产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和新时期市场经济规律,以提高生产技术及工艺水平,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为导向[2],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当地土地资源、市场条件、供求关系等,按“压点提质,稳定市场,促进产业”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小型畜禽屠宰点的数量、布局、规模进行设置规划,通过政府征收、补贴等方式整合现有小型屠宰点,对划定的区域内原则上只保留1家小型屠宰点。州市一级在综合县级规划基础上,统筹制定州市区域内屠宰场设置规划,按照“减数量、标准化、改模式、建冷链”的总体思路,鼓励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在养殖生产优势区域合理分布,必要时可打破屠宰场按行政区划设置规定的固有模式,突破县级地理位置限制,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原有屠宰资源,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逐步形成以跨区域流通、全产业链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以本地区标准化屠宰企业为重点,满足地处边远,仅供本地供应的小型屠宰点为补充的完备畜禽屠宰行业体系。

3.2 严格新建审批,支持肉产品冷链建设

对拟新建的屠宰场(点),地方政府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吸引具有实力的投资者进驻屠宰行业。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对环保设置前置审查,之后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各环节资质审批后,屠宰场、屠宰点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达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和畜禽屠宰标志牌。政策性推动屠宰加工企业冷链运输,可在本地屠宰设置规划中要求大中型屠宰企业必须建设有与之屠宰量相匹配的冷链设施,对冷链仓储物流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设置与工业同价;鼓励屠宰企业打造绿色有机高端畜禽产品,拓展屠宰企业肉品分割深加工、肉品配送以及连锁经营能力,可选取本地1~2家屠宰加工企业试点实施区域内配送点建设,充分利用品牌感召力、品种丰富度、购买便利性满足居民现代化的消费需求,提升冷鲜肉市场份额,为行业冷链建设和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对配送点建成验收合格的,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3.3 推进屠宰企业分级管理

对屠宰企业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强化监管效能,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环保、市监等部门,组织行业专业人员,定期对各地屠宰企业各项指标进行细致量化评分,逐项计分并定级。评分内容既包括企业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基本指标,也包括制度实施、牲畜来源、屠宰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出厂(场)查验等动态因素。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将评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激励、引导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条件[3]。

3.4 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肉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屠宰企业肉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代宰行为,要求代宰屠宰企业与代宰户签订代宰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代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畜禽入场查验登记、“瘦肉精”抽检、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规定。鼓励屠宰企业提升防疫硬件水平,通过整合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支持屠宰企业建设洗消通道,完善无害化处理设备等。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企业必须配备与之相匹配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州、县畜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肉品检验员的日常培训,并进行屠宰检疫理论和操作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书,纳入屠宰检疫协检体系,确保出场畜产品质量安全。

3.5 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监管水平

新形势下的屠宰监管工作应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整合各类资源,建设包括养殖生产、动物免疫、屠宰监管、畜产品检测的畜牧兽医大数据应用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手机APP”等技术手段,实现牲畜从养殖免疫、检疫出证、流通监管、屠宰入场、流通市场全过程追溯。一是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与畜禽屠宰管理系统及农产品追溯系统相关联,实现数据共享,对日常化抽检发现的问题产品追踪溯源,明确养殖、屠宰企业责任,对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纳入行业失信企业。二是申请项目资金实施视频联网项目,对区域内屠宰场全部实行可视化管理,重点对卸畜台、待宰圈、非洲猪瘟检测室、屠宰检疫操作台、无害化处理间等地点安装高清摄像头,通过互联网连接手机端,对屠宰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效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便于追溯检查。三是在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对定点屠宰场进行备案,必须由官方兽医、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手机App端进行入场待宰牲畜和出场畜产品的入场、出场确认。四是强化人员管理。制定本地区官方兽医培训规划,运用线上线下、观摩座谈等形式多样方式开展业务交流,提升官方兽医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3.6 进一步理顺检疫工作与监督执法衔接

新《动物防疫法》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各地应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延续性,对尚未完成改革的,应充分推动将检疫监督和执法检查职能统一划转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由其集中行使行政权力,确保检疫监督和行政处罚紧密衔接和有效实施[4];对改革已完成并分离检疫和执法职能的,应研究制定检疫技术支撑和执法检查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官方兽医、检疫技术人员固定违法证据的义务和第一时间移交线索的责任,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及时对违法事实按程序立案调查,做到两者有效衔接、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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