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昕 张旭东 李昭宇
◆摘 要: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名誉权的新型方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民法典》的出臺对于相关问题虽然已有规制,但仍需进一步补充。根据理论中存在的问题,需划分网络暴力侵权的主体类型,明确网络用户侵权的责任承担,以此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缓解网络暴力,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
◆关键词:民法典;名誉权;网络侵权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网络暴力侵权的概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网络暴力对名誉权的侵犯得到一定规制,但仍有待完善。从法学角度来说,本文界定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是指网络用户依托公共互联网平台,基于主观上的过错而通过语言或者行为等形式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集体行为。
(二)网络暴力侵权特征
1.行为集体性
互联网系统是一个集无形空间和有形现实的公共领域,人们的网络行为即是现实行为的映照。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快捷高效性,相关事件易经舆论发酵,网络用户自发地站在道德制高点,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并对被侵权人进行集体攻击。因此网络暴力侵权行为实质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
2.手段多样性
网络暴力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侮辱和网络诽谤。网络侮辱是以侮辱、讽刺性的言语诋毁、谩骂当事人,或者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其照片或者视频进行丑化、污损。网络谣言通过展现一种可供决断和加工的信息依据,使网络用户做出消极的道德判断,从而实现网络暴力的行为。
3.行为的动机不同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一般分为三种:为达到商业、政治等特定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理性攻击和盲目跟从的非理性攻击。后两种非理性攻击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动机,可根据其攻击模式分为三种:道德审判式的攻击、情感宣泄式的攻击和盲目从众式的攻击。
二、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建议
(一)现行法律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人格权中的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放置到网络暴力视角当中,《民法典》第1025条对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当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并在第1026条进一步阐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二)待完善的方面及建议
《民法典》规制的主要是特定网络用户,而对侵权用户群体未进行划分。网络暴力的实质是一种集体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其中特定的人单独造成的,而是众多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共同结果。如果仅规制不特定用户群体中起主要作用的网络用户,让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无疑将助长他们继续实施网络网络暴力的气焰,致使集体后果一人承担而有失公平。因此,在分配民事责任的时候应分类加以规制。
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的网络用户责任划分
名誉权被侵犯程度进行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权利人社会评价贬损程度。我国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因此分类的标准不妨以《民法典》第1025条网络用户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以达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目的。
(一)侵犯名誉权的组织、领导者。
这类行为人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他们一般是论坛中的“知名博主”或者“微博大V”等在网络上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其影响力的辐射作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号召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到热点事件讨论中,从而主动或被动的起到组织、领导作用。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所造成的效果比其他网络用户更加显著,如果其未加以核实就对某一被侵权人进行评判以此侵害其人格权,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这类行为人理应承担较重的合理核实义务。如未履行义务,则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等物质赔偿以及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措施。
(二)侵犯名誉权的一般参与者。
这类行为人应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的一般参与者是指听从组织、领导者的要求,实施部分网络暴力行为,对侵犯人格权的后果仅起到有限作用的人。其网络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对组织、领导者发布的贴子、微博等进行点赞、评论、转发等协助行为,具有非理性和盲从性的特征。他们在侵权主体中占绝大多数,这与我国网民结构低龄化、低文化的特征相对应。由于自身年龄和文化程度的限制,他们在客观上认知能力不足,在主观上对网络暴力侵犯名誉权的严重性不了解。从而导致他们在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时,既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也缺失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知。
从个体行为造成的影响来看,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过错程度较低,但是把其放置于网络暴力这一集体行为当中来看,所产生的集体效果对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侵害也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不能因为个体行为的显著轻微性而忽视其责任。落实到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时,这类主体过错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采用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过重,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应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形式较妥。
四、结语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民法典》出台的法律背景下,面对网络暴力对名誉权的侵害,我们应厘清言论自由的界限,避免以“道德”之名用暴力的长剑刺破他人权益。对法律尚未细化名誉侵权网络用户应承担责任进行分类,将为司法实践的审判提供参考,提高权利人救济的保障水平,也对遏制网络暴力行为、净化网络环境有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1]常昕.关于网络暴力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3.
[2]杨立新.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的创新发展[J].法商研究,2020,37(04):18-31.
[3]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2013.
作者简介
陈宇昕(2000.04—),男,福建省永安市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农业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张旭东(1999.11—),男,黑龙江省泰来县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李昭宇(1999.06—),男,河北省深州市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