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钹
摘要:网络转载侵权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等,转载内容若被认定侵权成立,转载的媒体就应与首先发表的媒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对媒体转载埋下侵权责任的隐患。本文根据媒体实际,通过分析网络转载侵权案例,提出规避网络转载侵权责任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网络转载;著作权;名誉权;避免侵权;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近年来,网络转载一度成为“行业惯例”,一些媒体甚至声称自己“不做新闻的生产者,只做机关报闻搬运工”。殊不知,这种网络转载都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媒体未经他人同意转载其作品时,虽然权利人不一定能发现,即使发现也未必提出索赔,但一旦被判定侵权后,媒体的支出成本就会成倍大量地增加。另外,侵权结果发生地大多为被侵权人所在地,媒体也要面临异地诉讼,因此,也增加了被告媒体的诉讼成本。
网络媒体侵权法律风险的诱因很多,侵权内容亦具有多样性,但从泉州晚报社所涉及的侵权案件来看,总结起来目前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二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笔者通过泉州晚报社媒体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媒体转载如何避免侵权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等方面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一、网络转载他人作品时应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目前,媒体未经授权而相互转载仍是比较普遍的行为,但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业惯例”实际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因为,网络上刊载的作品理论上均存在著作权,无论我社的纸媒还是网媒,都会时不时会因编辑个人转载其他网络的作品而使我社成为被告。比如,我社《泉州网》2015年转载了的摄影作品《想妈妈时就抱着熊熊睡觉:留守等待》,虽然作品系转载自《搜狐网》,而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却是摄影师个人,最后我社《泉州网》、《搜狐网》等转载该作品的网站都一同成了被告。我社《泉州网》编辑页面时也会转载一些网站上的图片,而遭至北京、上海等地的图片公司的起诉,最后只能以报社败诉而告终。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媒体时有发生,如何使新闻媒体转载他人作品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笔者认为有以下防范措施: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我社与一些知名网站就有过类似的合作。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著作权问题的考虑,我社泉州网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二、网络转载他人作品时应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
绝大多数媒体都不同程度地转载其他媒体的作品,要查清来源和核实文章的真实性存在一定的困难,有的是多家媒体转载同一则报道而引发的侵权诉讼。为此,在转载他人文字作品时,对转载其他媒体的稿件,发稿前如有条件可以尽量认真核实,但有些稿件故意制造噱头,新闻五要素俱全,甚至言之凿凿,让人无力看穿假象,因此,未经核实稿件在审查上确实存有难度,也就为媒体埋下诉讼的隐患。近年来,媒体竞争益发激烈,新闻媒体在抢抓新闻,强化舆论监督的同时,名誉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如何使新闻媒体转载他人作品时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笔者认为有以下防范措施:
(一)发稿前应尽量核实稿件内容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已经成为新闻传播界的一句至理名言,但有些新闻媒体受市场利益驱使,把明知是假的新闻,但却能吸引读者的“新闻”刊发在媒体上,也有可能因为原始刊发媒体的采编人员缺乏鉴别或因故无力看穿假象等原因,其他媒体在没有事先核实的情况下争相转载,都是造成转载媒体侵权的主要诱因。依据最高院《名誉权案件解释》有关规定,没有认定首刊媒体与转载媒体的责任如何分配,我社《泉州网》就出现过多次类似的侵权纠纷,且基本每次都是与多家国内媒体一同成为被告。
由于名誉权侵权大多通过网络搜索查知,发稿前有可能的话应尽量与原发稿单位取得联系,核实稿件内容的真实性,不要随意转载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未经核实的稿件尽量都不予转载。甚至有些网站可能会出现与“被侵权人”唱双簧,以向转载的媒体索取“名誉侵权赔偿”,类似的行为实在让人防不胜防,我社媒体就吃过这样的亏。
(二)不随意修改转载稿件的内容信息
有些侵权系因为修改信息不当引发的,因此,网络转载时不要轻易修改信息,有时网络为了把标题做得足够吸引眼球,故意制造喙头,往往会采取修改标题的做法,例如,泉州同城有其他媒体就为了吸引读者,用偷换概念的手法改标题,但在修改后标题往往偏离了原文的意思,最后引来侵权后果。
没有把握或无法核实的稿件,还应防止被采访对象的说法过于片面,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要给予定性和妄加评论,以免因不明真相而出现失实或偏颇。因此,最好不要随意改动所转载的内容,即便新修改的标题大致符合原文意思,也最好标明原文标题,以避免新闻侵权。
(三)接到侵权通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纸媒在接到转载稿件内容存在侵权的通知时,应尽快核实稿件信息,如果稿件存在失实,或者无法进行核实的,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规定,媒体应先作删除处理。在键接他人网址页面时,以及网站论坛上发表的言论存在侵权行为的,依《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站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等必要的措施,否则网站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类似的问题,我社《泉州网》在网页上的显注位置明确内容真实性的免责声明,以及处理此类问题的联系方式,可以尽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参考文献:
[1]陈怡,袁雪石.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
[2]孔祥俊.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