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鹏飞
田野文物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现代文明与古代历史文明的载体,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田野文物的挖掘量越来越少,对现存的田野文物监管、保护、巡查力度不足,保护意识不强烈,直接导致田野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田野文物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智慧的凝结。通过对田野文物的科学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工艺制造技能,为今后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重要启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克服当前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的种种现实困境,才能充分发挥文物的宣传价值和研究价值,让现代人切实感知到历史文化的魅力所在。
田野文物的基本内涵
当前,我国对田野文物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从广义上讲,田野文物属于文物的范畴,指位于住宅区之外(多出现于民间荒僻地区,也可能分布在偏僻的水域),不可移动的,且无人看管的古建筑、古壁画、古石窟、古石器、古墓、古石刻、文化遗址等。因此,田野文物具有鲜明的分散性特征,即田野文物可以分布在不同的地域环境、地质风貌中,比如悬崖峭壁、荒郊野外等特殊地区,不容易被群众发现;其次田野文物还具有不确定性,即长年无人看管,且暴露在自然条件下,因此,风化损毁严重,再加之人为监管不完善,容易遭到不法分子的破坏,从而田野文物面临着消失的风险。
影响田野文物安全的主要因素
由于田野文物具有丰富的科研价值和历史价值,因此对于国内外爱好者来讲,具有极大的收藏价值,再加之田野文物制作精美,工艺细腻,同时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这就直接加大了国内外的收藏需求和购买需求,而文物中间人为了获得高利润,更愿意铤而走险,对田野文物进行走私、盗窃、非法开采和挖掘,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成了田野文物被破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文物原始形态被破坏,研究价值和参考价值降低,从而影响田野文物安全。其次,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和基层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足,不能熟悉、了解《文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农民在耕作时,田野间发现文物,会直接收藏和贩卖,对于表层有破损的文物直接丢弃,阻碍田野文物保护的开展。
影响田野文物安全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监管和量刑这两个方面。首先在监管方面,一些基层部门的文物保护机关单位监管设施和监管力度不够,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的质量,再加之对于保护田野文物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受限,直接为民间文物收藏者提供私自购买的渠道,因此文物收藏队伍逐渐扩大,加大文物保护难度。其次,当前我国对买卖文物的法律量刑较轻,很多不法分子在贩卖、盗掘文物之后会即刻销赃,司法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犯罪资料,因此只能从轻量刑,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不足,不能有效制止其犯罪行为。
关于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考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的现实困境,必须首要解决文物发现问题,要确保相关机关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是发现的第一人,因此应该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安装电子眼,加大文物巡查力度,及时采集文物巡查信息。利用“电子眼”将石碑、石刻、古墓等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在安装电子眼的过程中要保证无死角,并科学配比文物数量和电子眼的数量,至少保证每处文物设置2处电子眼,通过红外成像技术,360°旋转摄像头,避免不法分子破坏监控设备而产生监控盲区。该项技术还有效利用太阳能电池,用太阳能进行安防系统供电,从而确保田野文物监管人员在恶劣天气也能监测文物周边情况,避免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在夜间也能实现文物保护和巡查。电子眼的安装可以与文物保护机构的后台系统相连接,将文物实时影像上传至巡查指挥平台,监管人员也可以利用手机终端进行查看,后台工作人员可以合理规划巡查线路,做好应急辅助决策,降低文物盗窃、破坏发生率。一旦发生入侵、盗窃、破坏等不法行为,系统能迅速将报警信息发送给监控人员、巡逻人员、相关部门等,确保文物安全。
由于田野文物本身具有极大的历史研究价值和文化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性和研究性较强,因此,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就成了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应该将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从现实因素来看,文物保护机构的经费少,文物又具有分散性,因此工作人员的负担重,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持和补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开展文博旅游,尽可能地吸引游客,开发文物旅游资源,创新旅游产业发展,平衡好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其次,應该采用多样化宣讲方式和传播手段,积极宣传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为人民群众、农村居民灌输文物保护法律知识,让群众了解到文物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宣传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质朴性、生动性、趣味性和专业性,拉近群众与文物之间的距离,树立责任意识,让群众自愿参与到田野文物工作中,投入到保护队伍中去,充分展示文物保护意义,提高人们重视。
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不能仅重视前端的文物巡查,还要重视后端的监管和惩罚机制。从这一层面来讲,笔者认为完善安全保护体系,构建文物保护立法就是工作重点。因此应该将多种保护机制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以民间保护为辅助,将政策保护与立法保护有机融合,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从而确保田野文物的科学性和长效性;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应该加大立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禁止文物盗卖,降低违法犯罪发生率,完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细则,避免提供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加大立法保护的及时性,肃清文物交易市场;建立保护问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确保田野文物安全,提升田野文物巡查、维修等力度,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单位,要设立单独的文物保护执法部门,监督保护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将司法保护落到实处,维护文物保护秩序,提升法律法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全方位、全面性地实施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当前,田野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现实困境,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保护主体过于单一,基本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为主,而社会保护力度和保护意识不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构建多主体保护机制,从而促进田野文物的共保共享。政府机关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应该吸收民众参与,强化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积极采用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络视频等)广泛宣传保护文物的重要性,依托文物资源的文化内涵开展“文物知识进农村”“文物知识进校园”“文物知识进社区”等活动,提升公民的自主保护意识,鼓励群众举报文物偷盗、文物破坏、文物贩卖等行为,积极宣传文物保护事迹和案例,树立正面典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强化外部监督作用。培育文物保护志愿者,建立奖励机制,肯定个人在文物保护中的贡献,从而形成保护合力,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群策群力的保护氛围。
田野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智慧的凝结,因此面临当前文物保护机制不完善,文物保护宣传不到位等现实困境,应该构建文物安防系统,平衡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强化立法,促进多种保护制度相结合,树立多主体保护制,促进田野文物的共保共享。
作者单位:柳州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