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问题及模式研究

2021-07-11 08:19赵红梅
金融发展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科创板产学研合作上市公司

赵红梅

摘   要:科创板的科创属性决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独特优势。由于科创板为新设上市板块,目前国内学者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與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研究较少。本文对产学研合作发展及问题进行阐述,发现部分高校由于未发挥自身科研优势、对资本运作重视不够导致科研成果转化不足,校企双方难以深入合作。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优势,并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出高校控股上市公司、高校参股上市公司、“学科带头人+公司创始人”和校企合作联合研究等四类合作模式。最后,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健全校企产学研合作机制、强化中介机构服务职能等建议。

关键词:科创板;上市公司;高校;产学研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1)05-0039-05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1.05.006

一、引言

1993 年1 月,复旦大学控股的复华实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首家高校上市公司。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产学研合作模式加速理论研究向实践成果的转换。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坚守定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高校作为“硬科技”的“孵化器”,对于培育或助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有着天然优势。有效发挥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实现高校、企业、资本市场三者有效的融合,是实现“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推动器”。

不同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存在差异(Brent和Magnus,2003)[1]。例如,美国的硅谷依托美国斯坦福大学等名校,形成了企业与高校紧密合作的产学研体系,成为其他国家借鉴的对象(邵鹏,2013)[2];德国的“双元制”采取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双重培养模式,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经典模式(姜立增,1998)[3]。与国外相比,我国校企产学研合作起步较晚,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环境也还不够成熟,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势头较足,有较多的高校以我国特有的方式直接培育或参股上市公司,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产业化的靓丽风景线(江剑和官建成,2010;Wu,2007)[4,5] 。

由于科创板是新设上市板块,目前国内学者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研究尚属空白。有鉴于此,本文结合高校产学研合作发展及问题,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行探讨。

二、高校产学研合作发展情况

(一)高校上市公司发展情况

高校上市公司是高校企业发展的高级形式(江剑和官建成,2010)[4]。纵观我国高校上市公司发展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期萌芽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高校为解决资金不足和科研问题,开始建立实验农场或校办工厂,此时的校企合作完全属于政府主导阶段。改革开放以后,许多高校纷纷创立校办企业并开始与企业进行科研合作。1992年8月,第一届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工作会议为校企产学研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第二阶段是校办企业上市阶段。1993年校办企业复华实业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高校上市公司的诞生。科教兴国战略实施以来,不断涌现出优质校属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情况。第三阶段是高校企业改制阶段。2005年,教育部下发《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指出高校要依法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将经营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高校企业改制后,与校企之间风险隔离,对校企承担有限责任,高校企业治理更加规范化(赵鹭鸣,2011)[6]。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对高校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促进高校集中精力办学,实现内涵式发展。此后,许多高校所属企业被清理规范,实际控制人为高校的上市公司大幅减少。

根据万得资讯统计,截至2021年3月底,实际控制人为高校的上市公司共8家,间接控股股东为高校、实际控制人为教育部的上市公司为7家,科创板中仅有山大地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地纬)1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校。

(二)高校科研成果转换情况

随着我国相关改革措施推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数量不断增加,质量稳步提升,政策激励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高校普遍支持科研成果完成团队设立学科性公司,并提供相关政策、法务咨询;二是多数高校一般会将学科性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股权收益奖励给科研成果完成团队,调动研究团队积极性;三是高校普遍加强对下属学科性公司监管,推动公司运营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质量。例如,《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3200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177.3亿元,同比增长52.2%,合同项数高达11302项。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一直高度重视高校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将高校作为科技创新主力军之一。一是加快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构建科研成果供需的桥梁和纽带。2019—2021年,山东省共有51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通过省级备案,组建以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为核心的实体交易机构网络。二是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相关试点工作。2020年8月,山东省科技厅联合多部门发文,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重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市场化合理分配改革。三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2020年,山东省科技厅组织多场次培训,共培养技术转移人才1000余人次,推动构建“基地、大纲、教材、师资”四位一体的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三、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高校上市公司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

从理论上讲,校属上市公司依托高校技术支持,其经营优势明显优于其他上市公司。但是,一些研究表明,高校公司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周娜和季从留,2012)[7],依托高校的上市公司没有凸显高科技背景的独特优势(辛建文,2020)[8],公司经营业绩并没有明显优于其他上市公司(章之旺和乔春华,2004)[9]。同时,部分高校上市公司上市时虽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并没有很好地利用高校技术背景持续发展壮大,而是逐步偏离主业。

(二)产学研合作不够深入

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案例较多、形式多样,但许多合作方式蜻蜓点水,合作层级不够(唐不不和陈烦,2020)[10],缺乏深入持续的合作机制。如有的上市公司虽然与多个高校存在合作,但未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并没有充分发挥高校科研优势;有的上市公司与高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文化难以融合、研究不同步的现象(檀朝桂等,2021)[11],导致上市公司与高校缺乏合作积极性;有的上市公司仅与高校建立委托培养、授课培训、合作发表论文等关系,缺乏长远稳定的合作管理机制,对长期才能获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感兴趣,通过产学研合作进行“炒概念”的意图较强。

(三)对资本市场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商业思维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善于搞科学理论研究,但缺乏商业思维,对于科研成果转让、联合企业研究开发、与企业合作共建运营项目等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的意愿不强。部分高校对资本市场缺乏了解,认为上市门槛高、上市成本高、上市后受约束,进而不愿上市、不敢上市,主动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意愿不强。

(四)科研成果轉化效率存在不足

有关分析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30%左右,与发达国家 80%的转化率存在较大差距(陈海鹏等,2019)[12]。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科研成果中试熟化缺乏保障条件。在交易过程中很多科研成果尚处于实验室阶段,并不适用于立即转化为市场产品,使得市场主体用不了、接不住,而企业单方面建设中试基地的积极性也不高。二是科研成果早期资金支持不足。高校科研成果的形成在实验室阶段,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下发研究经费,而在中试及产业化阶段则不能仅靠国家资金投入,更多需要产业界提高承接能力,引入市场资金的协助。三是高校对科研成果转化的考核激励机制不足。许多高校未将科研成果转化作为高校教师考核晋升的重要考虑因素,导致高校教师日常研究领域及方向与市场脱节,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研究成果难以在市场中得到有效应用。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优势分析

积极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既有利于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充分调动高校科研积极性;又有利于提升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能力,加快科研人才培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优势主要包括:

(一)上市渠道畅通,融资便利性强

一是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包容。核准制下,有些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虽然持有价值较高的科技理论成果,但受限于成果转换需要时间和资金支持,难以满足核准制下的盈利要求,导致一些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校企业无法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资本市场支持科技理论创新的能力不能有效发挥(贾一伟,2012)[13]。注册制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多元化,允许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将价值判断和选择权交给市场,使得真正有价值、有潜力的高校企业被市场挖掘,能够更加便利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二是科创板上市优势性强。相对于其他板块,科创板着眼于“硬科技”,坚守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属性的定位,明确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心技术的发行人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在科创板上市有着天然优势,更符合科创板定位。三是融资更为便捷。注册制下,科创板上市公司融资门槛降低、融资效率提高,使得融资更加便捷。

(二)股权激励灵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高校产学研合作项目最重要的是创新,创新的源头是人才。相对于核准制,采用注册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范围更大、激励总额更高、授予价格更加灵活,有利于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同时,科技水平是科创板上市公司估值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创企业在为社会造福的同时,也为股东带来了高额回报,从而更能激发高校企业的创新力。

(三)提升企业品牌,强化公司治理水平

高校企业通常由高校教师等人员组成管理团队。上市前,这些企业市场知名度、生产能力相对较低,内部管理规范性不高;上市后,高校上市公司经过证券服务机构前期辅导,公司治理水平将进一步规范。经过调研,许多高校上市公司反映上市后企业品牌、信誉度、知名度大幅提升,市场销售规模持续扩大,银行贷款融资更加便利,发展速度较上市前不可同日而语。

五、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

产学研合作模式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李焱焱等(2004)[14]按照主导主体不同,将产学研合作模式分为政府主导性、企业主导型、大学与科研机构主导型以及共同主导型4种合作模式。王文岩等(2008)[15]从合作方式、合作形态、政府作用等维度对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行分类。本文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实际案例,从高校参与上市公司管理的程度,将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高校控股上市公司模式

该模式突出特点是高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控股上市公司,由高校教师担任公司高管开展日常经营,比较典型的是山大地纬。山大地纬实际控制人为山东大学,为首家科创板高校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多数核心人员均为山东大学教师,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人员在公司上市前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该做法更能够使参与管理的教师专注经营主业,与高校建立风险隔离屏障。

高校控股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行内人”孵化、治理高新技术企业模式。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高校与市场脱节问题,充分调动高校科研力量针对市场需求集中开展技术攻关。该模式适用于市场需求多样、客户要求柔性强的行业,是一种高校“重投入”型投资。

(二)高校参股上市公司模式

该模式突出特点是高校以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方式间接参股上市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加强对上市公司技术研发支持,在公司上市后或逐步减持股份套现。这类合作模式以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为代表。

西北工业大学通过全资设立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参股铂力特。借助于西北工业大学科研优势和研究成果,铂力特在金属增材制造及再制造方面逐步形成技术优势,目前公司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金属3D打印产业生态链,整体实力在国内外金属增材制造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作为战略投资者,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铂力特上市之后逐步减持,持股比例由2019年7月上市时的14.49%减持到2020年12月的7.3%。

北京交通大学通过全资设立北京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北京交大创新科技中心,分别参股交控科技7%和3.97%的股权。作为战略投资者,北京交通大学对交控科技技术研发和产品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北京交通大学支持下,交控科技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CBTC 技术为核心,研发出列车控制系统(CBTC)、全自动运行系统(FAO)、互联互通系统(I-CBTC)、城轨云系统、TIDS 系统等产品。

高校参股模式是一种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孵化模式。在该模式下,高校可以针对自身学科和专业优势有的放矢地孵化更多科技公司,并通过减持及时获取高额回报,是一种“轻投入”型投资。这种合作模式适用于市场变化相对缓慢、客户要求同质化强的行业。

(三)“学科带头人+公司创始人”模式

在这类模式中,科创板上市公司创始人多数有高校背景,并在所研究领域学术建树颇丰,积累了大量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这类公司的代表是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仁医疗)。佰仁医疗实际控制人曾是北京协和医院最年轻的教授之一,在公司成立之初以其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股权占比80.05%,因其积累了丰富经验和诸多研究成果,为佰仁医疗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这类公司业务集中在行业细分领域,创始人的研究成果构成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产品议价能力强、毛利率高,创始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股份占比高、对公司控制力强。

(四)校企合作联合研究模式

该类产学研合作模式较为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多个项目与多个高校存在合作的情况。该模式是大多数科创板上市公司联合高校进行研发的主要合作模式,合作的深度也有所不同。例如,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于2020年7月与电子科技大学先进能源技术研究院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约定寻求可合作的创新点,成立项目组,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定向培养和输送优秀的专业研发人员。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年在进一步拓展透明质酸原料应用方面分别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麻省理工学院、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等世界十多所知名高校签订合作协议。

该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针对专业化细分领域灵活选取一个或多个在该领域科研能力较强的高校进行不同层次的合作,也可以与部分高校通过人才培养、培训交流、技术顾问等方式开展互惠互利的沟通交流协作。

六、相关建议

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属于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司、高校、中介机构四方发挥合力、各司其职,构建“政府—公司—高校—中介机构”良好的协作模式。为进一步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产学研合作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积极发挥政府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扶持力度

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高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产学研项目支持力度,建设一批科研成果中试熟化基地,引导成立专项基金,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挖掘和推动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与高校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科创板上市公司、高校精准对接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建立健全科创板上市公司、高校产学研合作机制,强化科技理论成果转化

一是科创板上市公司、高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校企双方应充分利用科创板服务科技创新的优势,增强产学研合作的积极主动性,加强沟通交流协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双方价值理念融合,拓宽深层次合作领域,实现“高校科技理论成果助力公司成长、公司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局面。

二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科创板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实现产学研合作效用最大化。例如,高校控股模式和“学科带头人+公司创始人”模式属于强控制模式,适用于市场变化节奏快、要求多样化的行业,需要高校更多科研支持,但结合相关政策,高校控股模式受到一定限制;高校参股模式属于弱控制模式,适用于市场变化节奏相对慢、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的行业,对高校科研支持依赖性弱;校企合作联合研究模式则形式灵活多样,应用领域更为广泛。

(三)强化中介机构服务职能

高校注重科学理论研究,但对市场洞察力较弱,对科学理论成果价值和用途的估计可能与市场存在较大偏差(牛静敏等,2021)[16];科创板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对市场反应灵敏,但寻求合适的产学研合作高校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市场经济中,解决公司需求与高校科学理论成果供给之间的偏差,除需要发挥政府作用之外,更需要充分發挥中介服务机构 “牵线搭桥”的作用。科技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一是要通过调研充分挖掘市场需求,为高校科研方向提供信息资源,为高校、企业搭建信息平台,帮助科创板上市公司、高校实现优秀科技成果供需对接。二是对接法律、金融、评估、经纪等服务,做好科技企业的孵化器。证券服务机构应聚焦为证券市场服务的主业,发挥专业优势,对优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甄别、筛选,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提供专业指导,为科技理论创新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参考文献:

[1]Brent G,Magnus H. 2003. Bottom-up Versus Top-down Policies Towards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J].Research Policy,(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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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牛静敏,陈子豪,王 勇.广东省金融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研究 [J].科技经济导刊,2021,(29).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Patterns of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and Universities

Zhao Hongmei

(School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and Automation,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andong Academy of Sciences),

Jinan   250353,Shandong,China)

Abstract: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ttributes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determine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industry-academia-research cooperation betw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oard listed companies and universities. As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oard is a newly listed board,domestic scholars currently have little research on the pattern of the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oard and universities; this paper it analyzes in detail the advantages of cooperation between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 and universities,and summarizes four types of cooperation modes,such as universities holding listed companies,universities participating in listed companies,"discipline leader plus company founder" mode and joint research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Finally,we propose to strengthen government guidance,improve the school-enterprise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 mechanism,strengthen the service function of intermediaries and other suggestions.

Key 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Board,listed companies,universities,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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