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静
提 要:明代的乡村捐赈取得了相当成就,这并非仅靠国家权力强制所能达成,也依赖于动员捐赈的义民、义官事例能够契合地方实态,满足民众既有的道德期待、家族观念与利益诉求。在社会变迁与民众需求变化的推动下,明代国家权力对于“义”观念的价值表达与道德阐释的权威逐渐减弱,从乡村社会中获取赈济资源的方式发生了从藉助道德认同向强调利益分享的转变。乡村民众通过参与捐赈,实现了与不同层级政治权力间的互动,达到了践履道德观念、保障家族生存与发展、争取个人政治身份、分享治理权力、扩大经济利益等多重目的。
本文的讨论主要围绕着江西、南直隶、福建、浙江、山东等地的义民、义官及其家族事例展开,试图考察当时的民众如何看待政府的动员,怎样通过捐赈来满足复杂多元的需求,从中反映出明代国家在赋役之外、从乡村获取资源的手段有何变化。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尝试讨论宋明荒政中民众捐赈现象所反映的时代“延续性”与“变迁性”问题,以求正于方家。
这种出于政治责任感的捐赈行为,不同于普遍意义的道德要求,而要与君主政治秩序下的个人身份相对应。抚州府崇仁县祟仁乡民方宗鉴,与其子极愚素有好施之名,但若捐赈,必待有司书劝而后发。旁人疑其“有市道取偿之心”,对曰:
方氏认为即使在有实力、有意愿捐赈的情况下,也应当先获得政治上的许可,因为捐赈是参与君主“养人”的政治行为,要考虑个人所处的权力层次与政治身份,不同于私人之间的行善施舍。这种将捐赈行为置于政治结构、礼法秩序下的考虑,被时人许为“析义之精”。
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使乡村民众认同政治伦理、怀有对政治号召的责任感,远比建立政权在乡村社会的行政威慑力更为困难。大多数村民终身行迹不逾乡里,他们对君民关系的感受、对捐赈助国的责任感从何而来?元末至正八年(1348年),松江知府王至和劝分于华亭、上海两地,与父老有一段对话:
君民秩序中的政治伦理与责任观念,是宋代以来儒学复兴后阐发的重要信念,历经南宋至元明时期,也成为了理学政治思想的核心。明代将朱子理学树为官方意识形态,并以《圣谕》宣讲、申明旌善亭、乡饮酒礼、社学等方式,促进了儒家伦理观渗透到乡村社会的仪式与日常生活当中。但民众接受儒学的影响,不限于政治伦理一端,捐赈行为也可能是他们在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践履与自我实现的方式。以下结合实例来略作分析。
自从孟子首倡“仁义”并举,“义”在儒家思想中便被提升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先秦以后,“义”常用来表达一般性的善、正确或恰当的涵义,使用非常广泛。东汉刘熙《释名·释言语》中概括“义”的释意为:“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秉承孟子的思想,也反映了当时一般性的用法,认为“义”是要对事物是否合乎道德进行判断,并采取行动(“裁制”)促成实现。
“赐敕义民”事例的推广,对乡村社会的舆论风向、势力格局以及秩序变化等层面产生了明显影响。土木之变后,民众捐赈时除了赐勅义民,还可以选择获授冠带、散官。在通过义民、义官的身份来改善生存环境、提升社会地位方面,家族组织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力。
据《宋史·孝义》记载,胡氏受到嘉奖时,“(太宗)以御书赐之,公卿多赋诗称美”,这在当时是为奉新胡氏延誉的重要方式。从吉安府庐陵县儒行乡古巷村的朱氏家族来看,“公卿赋诗”还能够为庶民富室打开广泛结交士人的通道,帮助他们发展新的人际网络与婚姻关系。
捐赈获得“赐勅”或“冠带、散官”,与科举带给家族的变化有所不同。科举成功常使家族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核心成员脱离乡井,避官本籍,而赐勅、冠带、散官的待遇则为捐赈者本人提供了直接分享当地治理权的机遇,提升了家族竞争的能力,这在家族分布得较为密集的地区显得十分重要。
以上讨论的主要是着眼于家族的生存、发展而选择捐赈的地方情况。在江西、浙江、南直隶、福建等地,可以看到民众已经有意识地在藉助捐赈事例来增进家族的力量,减轻役负,复振声望,提升婚姻门第与社会交往层次,参与基层的治理,使本族在规模组织、子弟入学、财富势力等各方面加速跃进,改变了地方社会的竞争格局,也使捐赈带来的社会影响更为深远。
从景泰时期开始,捐赈者增加了冠带、散官的政治待遇,简化了此前表彰捐赈之“义”的隆重仪式,也取消了行人赍勅给付、赴京赐宴等荣誉环节。在当时边患与灾馑突发的局势中出现的上述变化,在国家逐渐安定之后相沿不变,这使得捐赈事例的运作被归入常规的行政流程,再无特殊礼遇可言。国家对于捐赈举行的需求逐渐趋于常态化,前期由政治权力赋予捐赈事例的道德强化色彩则渐渐稀释。在这种变化下,诚出于“义”的捐赈者固然不会因为国家权威退出彰扬“义”德的领域而改变内心的价值观念,像刘定之描述的“诚非好义”的捐赈者们,目睹此前赐勅带来的变化,受到新增冠带、散官的吸引,也仍将在应例中继续寻求有利的落脚点。从成、弘时期对于危害乡村的义民、义官应否“除名追夺”的反复讨论来看,国家长期容忍部分家族在捐赈之后的不法行为,冀以换取民间支持赈济的钱粮物资。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对于捐赈之“义”的共识受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引导、召唤道德认同的措施力度在不断削弱,权力与利益的分享开始成为维系捐赈事例运作的重要纽带。
对捐赈者“赐敕义民”“给冠带、散官”的事例在明代推行的时间既长,地域又广,事例在不同地区的运作,也受到捐赈民众的活动影响。这一节里,将侧重讨论乡村捐赈者在道德观念的、组织的因素之外响应动员的个人利益动机,并试图分析这些因素的社会意义。
基于以上的分析,成化、弘治年间,可以说是冠带义民与义官进入州县政府承担差役的一个转变时期。这当中既有被地方官员委以吏之差役而不情愿者,也有努力谋求以承揽差役者。从上引弘治改元到八年之间的事件来看,以捐赈获得冠带与散官的事例正越来越多地吸引了试图藉地方差役而获利的人们。他们或是捐赈前已经在官承担差役,或是在取得义官身份后试图谋求差役,如果原来就不在吏的额编之内,那么成为义官之后,他们在赋役制度的运作体系内也没有法定、固定的位置,多凭籍着地方政治中的惯例、衙门内的人事关系等非制度性渠道,来充当地方行政事务的承包者、中介人。对州县有司来说,越是繁剧之地,役作为支撑政务运转的重要支柱,它的规模和效率对于官方的重要性越会不断地上升。承担差役的吏典之流均有额编,须经吏部注册,差遣冠带义官则不必受此限制,数量、方式都更加灵活方便,在不触动现有制度的同时,就能满足地方行政事务增多、层级分化的客观要求,故而在商品化程度较高、雇役代役比较发达的地区,义官承揽差役的现象往往更为普遍。
以上所讨论的问题,主要是在明前期向中后期的社会变化当中,民众如何通过捐赈事例,来满足个人的政治愿望与经济利益,实现转变身份、提高地位、谋求官职或差役等目的。明中后期的记载显示,人们更多地是将捐赈获得赐勅、冠带与散官的选择当作了一种生存发展、交往交流的手段,来应对政治形势变化、赋役改革深化、社会流动加剧与商品化等时代的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围绕捐赈之“义”的道德动员与表彰呈现衰退之势,成、弘以后更逐渐陷于沉寂,相比之下,地方政府通过编修方志等形式,积极肯定捐赈行为“济公家之急”的价值,并藉此口号将义民、义官纳入有司差遣,使之协理恤政、营建、水利、赋役等事务,由此引发了社会舆论关于捐赈者牟利的更多争议。随着上述趋势的发展,捐赈事例的运作逐渐淡化了引导道德认同、维系“义”之共识的色彩,更多地成为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分配政治身份、分享治理权力与经济利益的渠道。
本文试图从乡村民众的角度,揭示捐赈行为在明代社会变迁当中呈现出的多元面相,由此分析民众在面临捐赈后“赐奖勅为义民,或给冠带、散官”这些选择时,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他们的选择会给个人及其家族的生存发展、给社会环境带来哪些变化。
如果将明代国家与乡村民众对待捐赈的方式,置于南宋以来国家荒政的历史进程当中考察,可以看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其一,明代对捐赈者旌闾、授散官、免役等方式,是从南宋以来已付诸实施的经验。通过这些方式,既弥补官方赈恤物资的匮乏,又强化君主权力在提升民众道德声望、改变政治身份与赋役待遇上的主导性、权威性,实现引导、管控民间财富力量的目的。这种在荒政当中掌控国家的政治利益、将民众置于被动地位的作法,始终贯穿着从南宋到元、明时期的政治实践,并没有因为王朝更替而出现根本的变化。
其二,作为捐赈行为主体的民众,尽管处于政治上“被动”的地位,却并不只有被动或被迫的选择。在时势允许的情况下,他们的考虑会受到地方官员、家庭成员、师承、家族传统等因素影响,会体现出个人对于“义”、“礼”价值观念的理解,也会将捐赈作为应对时代变迁的手段,以创造生存发展、交流交往的机遇。虽然宋元时期捐赈人群的文献不足征,但民众面对生存与发展的境遇时所抱持的意愿、态度可能多有相通,只是由于社会环境、地方舆论、赋役变革等方面的差异,使捐赈行为赖以实现的历史社会情境发生了变化。
其四,明中期以后,成为义民或义官给乡村民众、给地方社会带来的变化具有了更加丰富、深刻的意义。一方面,国家向乡村索取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吸引更多元、更广泛的民间捐赈者,不得不容忍其中的不法行为,以换取备荒赈济能得到更长期、更持续的物质支持;另一方面,地方行政事务增加,赋役改革推进,推动了州县差遣义民与义官的需求上升,使部分义民、义官得以成为基层地方行政事务的中介者、承包人。在这样的变化中,前期国家权力对于“义”观念的价值表达与道德阐释的权威被削弱了,“尚义”的政治号召渐归于沉寂,国家从乡村社会中动员赈济资源的方式,发生了从强化道德认同向强调利益分享的转变。推动这一转变的力量,则是社会变迁与民众需求的变化。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概括地看到,在参与捐赈的乡村民众当中,真实的情态始终是复杂生动、多姿多态的,他们藉助捐赈的方式,实现了与不同层级政治权力间的互动,达到了通过捐赈行为践履道德观念、争取政治身份、分享治理权力、扩大经济利益等多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