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会导致不同的金融发展趋向。良好的监管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但随着金融监管实践和理论的不断进步,也逐渐发现了一些监管制度上的不足,这些不足亟需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这些背景之下,结合地方的特殊区情,结合地方特殊的金融政策和城商行发展需要,加强对我国城商行监管问题研究已然成为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城商行;银行监管;法律监管机制
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为我国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特别是当前面临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国内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这些都为城商行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发展机会和挑战,也为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对城商行的监管不仅要保持其稳定、健康发展,更需要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功能性作用。
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特殊群体,为当地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同时还能有效地扶持当地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说城市商业银行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中国的银行业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市场准入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监管方式主要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作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监管效用。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银行监管治理理论,实现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法制化是基本保证。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监管方面所适用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行虽然有效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发展,但在法律数量上和实际可操作性上都未能满足实际监管使用需要。一是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政府监管主体部门的行为约束不详细,缺少相关的执法指引;二是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更新速度慢、出台效率低和更新周期长无法匹配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的需要,城商行监管执法经常无法可依,风险监管有效性不足。
2. 银行业监管制度中职能划分不够明确。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设计初衷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负责监管措施的微观实施,然而,由于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救助上存在职能分离,在运作架构上存在机构分离,因此,双方为了降低监管的低效率和时滞性,常常改变了自己的监管维度。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主义宏观监管的微观化,涉足发洗钱等微觀层面的监管,银保监会开始设定一些更宏观的监管指标体系,并结合新开发的非现场系统对商业银行进行更宏观的监管。
3. 银行业监管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
就法律体系而言,商业银行与地方银监部门之间属于监管关系,而商业银行与人行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在缺乏法律体系及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各部门无法建立起科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往往各司其职,缺乏统一的协调性,没有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与互通;其二银行业监管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不到位。
4. 强调行政职权,忽视行业自律
监管法律过度强调国家银行监管机关职权的行使,而对于银行内部控制的规
定和行业自律方面的要求显得不够重视。有效的全方位持续监管是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一个核心原则。
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建议
1. 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律是依法监管的准绳,在银行业监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银
行的监督管理行为的实施必须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即依法监管。只有坚持以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做事的基础,才能高效率的防范银行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减少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的现象。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在立法上突出监管体制的协调统一,避免一事一法。要求制定者熟知金融监管模式,同时借签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及早作好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计划,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向,制定适度超前的出规范性文件。
2. 重构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统筹各个市场主体、监管主体。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弱化自己的监管职能,难以有效地建立起宏观
审慎体系。根据金融危机之后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制监管体制改革措施的分析,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主体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不仅能够在危机发生前识别潜在风险,也能在危机发生后及时协调各方,降低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因此,这一监管主体的缺失使得监管当局难以及时识别、理解和管控系统性风险,降低了银行业抵御危机事件的能力。
3.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城商行监管实施细则
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实施细则的制定,是商业银行监管“因地制宜”的需要,可以体现地方特色,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规则,有效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地方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需要地方政府牵头主导,促使出资人、地方监管机构、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制定地方性质的法规或者是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市场中的各个实施主体,让城商行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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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索德(1988.09-),女,西藏拉萨人,藏族,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 民族区域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