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萌萌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中国的经济已经步入了新的发展常态,创新才是推动经济发展最得力的重要工具、最终的驱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不断要求各级政府要推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创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是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企业来说,高风险是其进行创新活动的主要特征,企业投资技术研发项目需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研发活动投资成功的概率不得而知,即使项目被顺利研发出来,其市场需求和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否支持其投入也未可知。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失灵”和企业创新成果正外部性的存在,企业投资的科研项目可以被快速扩散与运用,但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外部损失。同行业、同类型的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可以不用承担研发费用,只需模仿、抄袭、剽窃就能获得相同的收益,这种“搭便车”现象会降低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府干预可以弥补这种外溢损失,维护企业利益,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因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为基础,研究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我国企业的创新制度发展过程。
2010—2018年我国R&D经费投入和企业R&D经费投入见图1。从2010年到2018年,国家和企业的R&D投入费用在成倍增加。国家R&D投入从2010年的7062.6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19677.9亿元,翻了2.79倍,企业R&D投入虽然增长幅度没有国家R&D投入大,但是在2016年已经接近10 000亿元,并且之后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到了2018年增长到12 333.5亿元,是2010年的3.25倍。
图1 2010—2018年我国R&D经费投入和企业R&D经费投入
根据图1分析得出,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对于创新的投入都在不停地增长,这也表明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在逐步提高,但是分析了其他国家数据之后发现,我国的创新投入还不够。
2018年各个国家R&D经费投入对比见第14页图2。在2018年R&D经费投入世界排名前十的国家中,美国投入最多,达5 730亿元,是中国投入的1.8倍。虽然中国排名第二,但R&D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非常低,只有2.25。相较而言,韩国投入强度最高,达5.44,其次是日本,美国也在2.8左右。R&D经费投入是一个国家创新发展的基石,我国的R&D经费投入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暴露了不小的问题。
图2 2018年各个国家R&D经费投入对比
市场机制是指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去实现资源配置,其不受人的意志支配。诺斯认为,如果人们遵循意识形态,市场机制就可以有效地运行。当一种市场机制长期被人们试用并不断完善,在所有社会成员认可和达成共识时,社会就在此基础上形成,以确保这种行为得到遵守[1]。
武英[2]分析了技术创新与市场机制的内在关联,认为市场需求拉动创新、市场交易成本与企业规模影响技术创新、市场发展前景决定企业的创新方向;颜廷标等[3]提出市场竞争推动了“技术需求发现-创新创业形成-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新链的形成,通过分工对创新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
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被大众普遍接受,其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制度。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市场机制,参考学习一些国外政策,并通过实践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企业也要在市场机制中学习发达国家的企业经验,发现新的创新点从而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占据更多市场,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向前进。
从字面上看,“财税”可以“肢解”为财政和税收,但是财政囊括了税收,也就是说“财”和“税”并不在一个层面。对于财政政策,龚立新和吕晓军[4]认为,要让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提高自身创新效率,需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并且要合理筛选财政补贴主体,帮助真正有需要的创新型企业;而对于税收政策来说,Maman主要分析了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力度与企业创新成果的相关关系中得出结论: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率降低、技术人员奖励补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R&D投入费用加计扣除等,这些政策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对某个产业和领域制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会影响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情况,使更多的企业将资源和R&D经费向政府支持的领域投入。另一方面,税收优惠也降低了企业创新的风险,减少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投资成本,减少了其在支出方面的风险。
知识产权制度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可以描述为界定在每个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目的是减少交易期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降低交易费用,保护创新企业的自身权益,激励企业进行创新。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的建立与旧制度的废止,旨在提高效率、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制定高效率制度可以使企业在维持原有资本和技术的情况下创造更多的财富,进一步推动经济增长[5]。制度为创新活动提供运行机制,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激励、开展和持续。因此,要了解我国企业创新能力,首先要去研究制度变迁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企业管理制度的演变发展经历了两大时期,分割点是改革开放。在1978年之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是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但在1956年之后,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慢慢地暴露了一些问题。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权力过于集中,企业并没有自主生产权,很难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创新体系。1978年之后,中国开始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支持与引导。首先改革了公有制形式,使一些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颁布了各项新的政策法规,把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略重点来对待。在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4个阶段:直接干预阶段、间接引导阶段、初步自主阶段和自主创新阶段。
直接干预阶段是在1978—1990年。在这期间,我国实行了许多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1978年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制定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方针奠定了坚实的思想政治理论基础。1979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充分鼓励企业积极调动科研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技术创造性,加快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是实现科技现代化,国家要为国营企业发展提供技术和资金、设备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1984年3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引导企业积极开发创新成果,为技术发展和创新研究提供相对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1985年3月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提出为了发展和解放生产力,国家需要加快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为政府和企业直接进行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1986年我国共颁布试行了两项重要计划:星火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星火计划首次明确提出我国农村的发展需要各种新技术带领;“863计划”是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的贯彻,指出要发展高科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同时大胆提拔优秀人才,开辟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新时代。
间接引导阶段是在1991—1996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干预不同,政府开始采用间接引导的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技术成果得到了极大的保障。1994年6月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该项政策对国家产业结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治理结构具有重大影响。199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有关科技进步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把促进科技和教育发展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和推动力,把抓好企业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1996年实施了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工程,第一次提出了“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指导思想,以资本市场为经济发展的指引,以政府指导、企业执行以及社会协助形式开展三大主体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初步自主阶段是在1997—2002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改革,至此开启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1999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政府专项基金;同年11月提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决定,为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者和负责人提供了投资和减免税收的政策依据,鼓励中小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2000年7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中小型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以重点城市为主要依托的中小企业创新机制的建设;同年9月发布了《实现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进一步要求政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尤其是要促进中小型企业创新机制的建设;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大中型企业加速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机制,提高创新效率。199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改革并完善公司制度以及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竞争力。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北京召开,提出了“科教兴国”等指导思想。
自主创新阶段是从2003年开始至今。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走新型国家工业化发展道路,创新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003年,科技部发布《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呼应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科技服务体系的要求,促进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主要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定了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方针和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部署,需要将自主创新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每一个角落。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对国民经济的作用。2010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范围和期限都做了调整,进一步保护了企业在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2012年6月,科技部推进创新型科研实验室建设,加强选择和建设适合企业的、有资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合作和产业技术创新;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2013年2月,科技部发布了《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2015年1月,科技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范了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目的是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其创新能力的提升。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创新发展战略。2017年,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中指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企业发展带来了重大利好,坚定了企业自主研发的决心。
从上述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创新制度的建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在直接干预阶段,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出台的政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一些细致的要求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以此来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调动资源,然后将这些资源分配到重点领域[6]。这种直接干预的手段为下一阶段的技术创新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但是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企业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其多数都是“为了创新而创新”,很多企业都是以完成任务交差的心态去进行创新,该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创新体系。
在政府采取间接引导手段的过程中,部分国有企业不再像直接干预阶段那样完全没有自主经营权,而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决策进行经营获得利润。政府在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完善了创新制度的构建。根据上述时间线的科技创新事件来看,政府在制定政策制度的时候更加注重企业这个创新主体,《著作权法》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发展的法律环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将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反映政府适应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的过程[7]。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重点改革对象变成了国企。在初步自主阶段,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几乎为零,从上述阶段颁布的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出台的各项关于企业创新的政策多数是以“意见”颁布,相较于之前两个阶段的“决定”“通知”等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来说,国家给予了企业科技创新更多的自由空间,在给定一个总体的框架和目标后最大程度地让企业自由发展。
在自主创新阶段,创新已成为了国家发展的原动力,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国家对企业的创新制度做出了修订与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都是通过修订法律规范来进一步保护企业创新成果,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这个阶段,国家将创新的观念深入贯彻到企业,企业的创新意识逐渐增强,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环境和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地改进完善。企业研发投入逐渐增多,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带动我国相关产业整体升级,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由于存在路径依赖,我国自主创新阶段的发展模式还存在一些过去的制度痕迹,主要表现在政策固有观念的影响以及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8]。政策固有观念是指在过去中国都是借鉴国外的发展方式,主要措施是提高科研机构的研发能力和企业的应用能力,因此研发过程和生产过程存在脱节,同时也造成了企业没有大展拳脚去创新的机会,就算有也是量大而质不优,不能形成足够的市场影响力。路径依赖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在未来阶段需要花费漫长的时间去填补和完善企业创新制度供不应求的局面。结合第三部分影响企业创新能力发展的制度性因素来分析,我国对企业创新制度的支持应当从市场机制、税收优惠等方面开展。
4.2.1 巩固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提升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多种方法并举。首先,政府应给予一些政策支持,如发布市场需求信息、对想要创新的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为创新企业提供风险投资保障等,着力培养中小型企业,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创新的主力军,巩固大型科技企业的主导地位[9]。其次,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采取企业管理预先存案、政府事后补助的方法。最后,为了强化市场机制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政府应当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冗余的审批程序,减少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4.2.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对各个阶段的新兴产业制定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应考虑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兴产业各自的发展现状,将产业链上不同阶段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制定系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10]。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中小型创新企业的支持,着力培养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创新的主力军。中小型企业的缺点是规模较小、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融资体系不成熟等,同时由于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外部溢出性,削弱了一些中小型企业的创新动机[11]。应着重关注中小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型企业研发风险,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应对研发风险的能力,鼓励其加大科技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