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书
19世纪前中期,黑奴贸易逐渐衰落,中国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成为西方殖民者觊觎的目标。至19世纪后期,中国出洋至世界各地的华工人数迅速增加。据统计,1801—1850年华工出洋人数总计32万,1851—1900年总计203万,出洋人数比前期增长近六倍。(1)陈泽宪:《十九世纪盛行的契约华工制》,《历史研究》1963年第1期,第176—178页。有不少华工,被拐骗至东南亚、美洲、大洋洲和非洲从事苦力劳动。其中,被诱拐至古巴的华工数量巨大。古巴英国总领事署统计资料显示,在1847年及1853—1874年的23年间,华人前往古巴者共计143040人,(2)陈兰彬、谭乾初:《使美纪略古巴杂记》,长沙:岳麓书社,2016年,第93—95页。约占同时期出洋华工总人数的十分之一。(3)陈泽宪:《十九世纪盛行的契约华工制》,第177页。华工作为廉价劳动力为古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古巴华工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也给向来缺乏管理海外华民经验的清政府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双方围绕华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交涉。
对于古巴华工案与清政府华工政策之间的关系,学界已有不少论述。(4)张铠:《古巴华工与中古建交始末》,《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88年第4期;颜清湟著,粟明鲜、贺跃夫译:《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晚清时期中国对海外华人的保护(1851—1911)》,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0年;陈晓燕、杨艳琼:《古巴华工案与晚清外交近代化》,《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赵鉴军:《晚清驻古巴领事对华工境况的改善》,《前沿》2011年第14期;梁碧莹:《陈兰彬与晚清外交》,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虞和平、陈君静:《陈兰彬与中国维护出国华工权利的起始》,《安徽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经过前人的努力,古巴华工案的过程与细节已有了较为清晰的展现,且对于清政府的华工政策由被动到主动、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也有精彩的阐述。但对于清政府华工政策得以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性文件,即陈兰彬调查团在调查古巴华工过程中形成的《古巴华工调查录》,尤其是其中大量的华工口供,学界尚未进行深入的解读,对清政府何以能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华工的条约的解释尚不甚清楚。大量古巴华工口供反映出西班牙殖民政府对华工的残酷虐待,因而前人多将其视为华工的血泪史及殖民压迫的有力证据,本文同意前人的判断,但同时认为,这批史料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此。由于口供是据当地华工口述直录而成,具有质朴无文及叙事零散等特征,因而较难从单个或少量口供中抽绎出其中所隐含的普遍性。本文对《古巴华工调查录》中的大量华工口供进行分析,发现“满身纸”为牵涉古巴华工根本利益的最重要问题,且《古巴华工调查录》与《会订古巴华工条款》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这反映出清政府保护古巴华工条约的依据及其华工政策得以转变的缘由。《古巴华工调查录》为清政府制定保护华工的政策提供了事实依据,是清政府此后与西班牙交涉古巴华工问题的关键性文件。
清廷长期坚持的禁止华民私自出洋的政策限制了西方国家从中国输入华工的规模和数量,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西方国家力图通过签订条约以实现华工出洋的合法化。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转变了力主抵抗的对外政策,在华工问题上也与西方国家达成协议。1860年10月24日,中英在《续增条约》中较早涉及华工问题,第五款称:“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处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45页。华工出洋并不是中英之间独有的外交问题,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清政府与其他国家协商华工问题时也采用类似的措辞,在与西班牙协商古巴华工问题时也不例外。
1864年6月11日,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上奏“日斯巴尼亚国(2)晚清外交文件中称“西班牙”为“日斯巴尼亚国”,简称“日国”。请立约通商”,崇厚“饬该使在津恭候谕旨,并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知照会”。(3)宝鋆等编:《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099页。同日,同治皇帝发布上谕:“著派薛焕、崇厚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办理该国通商事务。”(4)同上。经协商,中国与西班牙的《和好贸易条约》于1864年10月10日在天津签订,内容包括条约五十二款、专条一款。诚如西班牙使者最初请求立约的目的,即“通商”一样,最终签订的条约款项基本与通商口岸的通商事务有关。虽未见两国关于华工问题的激烈争论,但条约已有华工问题的相关条款。条约第十款:“凡有华民情甘出口在日斯巴尼亚所属各处承工,俱准与日斯巴尼亚国民人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由通商各口前往。该处官员与日斯巴尼亚国官员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此项华工之意,但不得收留中国逃人及另有拐卖不法情事。如有前项情弊,一经地方官知会领事官,即行查出送还中国究办,不得掯留”。(5)(清)陆元鼎编:《各国立约始末记》第4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第38—39页。此处条约用语与中英《续增条约》基本相同,一方面强调华民的“情甘出口”,一方面强调“由通商各口前往”,但已注意到华工出洋中的拐卖不法情形并试图予以控制,而非先前的“毫无禁阻”。不过相关制度的制定更多关照国内招工程序的合法与否,对于保护出洋华民利益的具体措施仍未涉及,因此也未能有效防范西方各国在各口岸的非法招工行为。
同治三年(1864)九月,前两广总督毛鸿宾曾奏称:“广东常有略卖人口出洋之事,请严定罪名。”(6)《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1624页。总理衙门亦认为,“招工一事,办理未能划一,急宜详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7)陈翰笙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7页。,因此令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于赴广东之便会同两广督抚拟定招工章程。(8)同上。1865年,总理衙门将拟定之招工章程分别照会英法两国。后经交涉,清廷于1866年3月5日与英、法签订《续订招工章程条约》。(9)《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42页。《续订招工章程条约》是专门规范西方国家在华招工行为的条约,对招工所的开办、华工出洋合同签订程序及具体内容都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清廷在保护华工的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对于英法之外的其他国家,清廷也分别转致照会,要求各国按照《续订招工章程条约》办理华工出洋事宜。(1)《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册,第162—163页。
然而,由于清廷的积弱,各国视条约为具文,违法招工的行为仍十分普遍,且当时美国等领事的照会文件以及国内报刊消息已透露古巴华工被虐待的情形,可以说清廷既未能保障国内招工程序的合法,更未能保护海外华工的利益。1872年5月,福州道台从美国驻厦门领事处获悉古巴华工惨况,美国领事说:“他们(指华工)从事各种苦工,直如奴隶;所受待遇无异牛马!”(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2000年第2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6页。6月15日,美国公使镂斐迪(Frederik Ferdinand Low,1828—1894)在致恭亲王奕䜣的照会中提到,“现闻在古巴地方之华工较咇噜国之华工尤为艰苦”(3)中山市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48页。。9月,《中西闻见录》报道古巴“出示严禁,不准粤人在彼自主门户、另立生业,务投名西班牙为主人,方准在彼居住”(4)《古巴近事》,《中西闻见录》1872年第2期,第114—115页。。清廷据此要求西班牙停办招工所,而西班牙认为其招工行为符合章程规定,并且要求清政府赔偿停办招工所给西班牙带来的损失,两国在古巴华工问题上产生分歧,古巴华工案由此产生。
1872年,恭亲王奕䜣等上奏:“日斯巴尼亚国,照请在广州各处遵依二十二款章程,招工前往该国所属之夏湾拿(5)即今古巴首都哈瓦那(Havana)。地方承工。臣衙门既经准行之后,旋阅新闻纸,内载古巴夏湾拿有凌虐华工情事。并美国使臣暨美国领事,会同各国领事照会,均称该处凌虐华工情形,与新闻纸所言,大略相同。当经臣等两次照会日国使臣,属其停办该处招工。”(6)《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3679—3680页。然而,西班牙使臣否认夏湾拿地区有凌虐华工的事实,表示“中国若能指定何官何商在何处凌虐华工,日国当治其不按章程之罪,旋即将广州招工之事停办”(7)同上,第3680页。。1873年2月西班牙驻华公使照会总理衙门“力请允照英、法例许招工赴古巴”(8)陈翰笙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42页。,4月再次照会总理衙门,要求赔偿因被禁止招工前往古巴之亏空,在照会中开列赔补清单一件,“前后通计合银三十三万三千八百九十二元五角”(9)《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547页。。清廷对古巴虐待华工行为的控诉,其消息来源均为道听途说,并无派驻古巴的官员和领事机构提供具体的事实证据,因此无法完全驳斥西班牙的言论,双方各执一词。中国和西班牙在华工问题上出现了诸多分歧,两国关于招工问题的协商陷入僵局。
1873年9月22日,奕䜣等奏请“派员往查日国有无凌虐华工情事”,认为“此事若非派员往查,匪特该国所请赔偿之款难于办理,且古巴夏湾拿地方,即实有凌虐华工情事,势亦不能禁其招工,流弊更属无穷”(10)《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3680页。,因此请派选带学生出洋肄业委员会主事陈兰彬从美国赴古巴调查华工情形,并派江汉关税务司英国人马福臣(A.Macpherson,?—1878)、天津关税务司法国人吴秉文(Alfred Huber,?—1922)随同陈兰彬前往。选派陈兰彬前往古巴调查华工情形,与当时陈兰彬作为出洋肄业委员会主事在美国负责留美幼童事宜有关,陈兰彬到古巴进行华工调查有地理位置上的优越性,可以减短路程、节省时间,此外,陈兰彬在美国负责留美幼童事务期间也积累了处理涉外事务的经验。1872年3月1日,曾国藩、李鸿章等曾就幼童出洋事件奏请“委派陈兰彬、容闳常驻美经理幼童出洋肄业事宜”,曾、李二人对陈兰彬评价尤高,称其“夙抱伟志,以用世自命,挹其容貌,则粥粥若无能,绝不矜才使气;与之讨论时事,皆能洞烛几微,盖有远略而具内心者”(1)《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第3426—3427页。。古巴华工案发生时,陈兰彬因负责出洋幼童事宜正驻扎美国,他前往古巴调查华工情形有较多的便利之处。而选派英人、法人陪同前往,邀同各国公评,以避免西班牙使臣以“中国委员一面之辞,再行狡辩”(2)同上,第3681页。。
派遣陈兰彬调查团赴古巴进行华工调查的举措得到了美国等国家的支持,美驻华参赞照会总理衙门,“因中国委员,初到其地,人地两有生疏,即希咨行美国转嘱驻扎古巴等处领事官,代为照料中国委员等因前来”(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549页。。美国领事揭露古巴虐待华工之事实并对陈兰彬调查团予以援助,与当时美西两国的竞争与矛盾有很大关系。1868年10月,古巴爆发反对西班牙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刺激了美国扩张主义者兼并古巴的愿望,美国国会围绕是否干涉古巴事务进行了激烈争论,美国的干涉引起西班牙的不满,美西关系紧张;1873年10月“弗吉尼厄斯”号事件导致了美西关系的新危机,矛盾加剧。(4)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2卷,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377—380页。西班牙也洞悉此理,西班牙在申诉古巴并无苛待华工的照会中指出:“再古巴地方,美国甚为希冀,但不能明抢,用计暗夺之。”又揭露美国此举实乃贼喊捉贼,“所有美国为商人者多,彼亦作此招工之事,与本处人颇有争利之情,恐此举并非为人,实是为己”(5)《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541—542页。。美国与西班牙虽是一丘之貉,但两大列强的矛盾也使清廷在处理古巴华工事务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美国在陈兰彬调查古巴华工过程中对清廷表示了支持以打压西班牙的势力,西班牙则迫于美国的压力不敢对清廷要求过甚。形势的变化使中、西两国“走到一起”,为了“将大清、大日两国古巴海岛招工一事所有未洽之处,使之归于妥贴”(6)同上,第550页。,两国经过协商,议定了针对此次调查古巴华工事件的《古巴华工条款》,条约于1873年10月22日在北京签订。条约章程如下:
一、中国可以派委员前往日国古巴地方查明华工情形。到古巴各地方详细查明,均听中国委员任便自行查访。所有应查各事,可以询问各国驻扎古巴之领事官,亦可请日国官员照料,以昭妥协。
一、两国预请英、美、法、俄、德五国驻京大臣,嗣后将此事所有一切代为公平定断。
一、中国委员查明华工情形,呈报于中国总理衙门,由中国总理衙门抄录所呈报者交与五国驻京大臣以及日国驻京大臣阅看。于公评之时,将原文交付评定之各大臣处暂存。各国领事官如有将古巴华工情形呈报各本国大臣,拟用其作为凭据者,其文件须交中国总理衙门并日国驻京大臣阅看。如未将其文件交出者,即不得作为凭据。
方案二:公路—汽车—固定式破碎站—胶带联合开拓运输方案,场内公路汽车运输至破碎站平均运距3.2km,场外平均运距5.3km,年剥离总量1 408.4万m3需新增108t 级矿用卡车52 辆。固定破碎站在露天采场出口标高1 805 m处,岩石场内采用公路汽车运输至破碎站,岩石经破碎系统破碎后,通过转运胶带接力运输至落家井排土场由排土机排土,其余岩石由矿用汽车直接运输排土场。
一、中国总理衙门、日国驻京大臣应将理论古巴华工一事之来往文件交与五国驻京评定之各大臣阅看,以便将其内两国所说各事,统请五国大臣一同公评定断完结。(7)《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37页。核对多种史料所记载的《古巴华工条款》条文,发现它们对四项条款的排列均用数字“一”。
《古巴华工条款》的四条章程对陈兰彬调查古巴华工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且细致的规定,从条约上保证了调查团能够相对自由地在古巴进行华工调查。请五国驻京大臣代为公平断定,以及限定调查文件在有限的范围内流通,有利于保证调查结束后两国在华工问题协商中的客观性、公平性。在条约章程中,中国维护了其应有的考察华工情形的权利,为两国后续的华工谈判做了基本的准备。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74年2月12日),税务司马福臣和吴秉文到达美国与陈兰彬汇合,三人于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三(1874年2月19日)从美国起程,于正月二十九日(3月17日)到达古巴哈瓦那城。二月初二日(3月19日)与古巴将军及哈瓦那知府见面后,陆续会见英、法、俄、美、德等各国领事。初三日(3月20日),陈兰彬一行开始对古巴华工进行具体考察,主要调查当地的工所、官监、糖寮中华工的工作环境以及生存状态,并与华工进行交谈以了解华工出国的具体过程以及华工在古巴的遭遇。
总理衙门曾于同治十二年十二月致函陈兰彬调查团,提出古巴华工调查的五十一条细则(1)五十一条细则包括“古巴华工,系从中华何处招去?古巴承工华民,是否均有合同?立合同时,是否将合同内字句语言,令华工明悉?华工往古巴时,途中所搭坐之船,种种安置,有无妥章,预为照料?华工途中受冤屈,按国法可否伸诉?华工到古巴时,登岸办法如何?承工年限之内,华工情形如何?承工年限内,合同各条是否照行?”等五十一条具体内容,均与华工的具体利益相关。,古巴华工调查基本围绕总理衙门的五十一条细则展开。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自正月二十九日(1874年3月17日)到古巴,至三月二十三日(5月8日)出港,所见华工等大抵受苦之人,所闻大抵诉苦之语,司员及税司等皆共见共闻,计共录得口供一千一百七十六纸,又收得一千六百六十五名口禀帖八十五张”(2)《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580—581页。。调查结果显示,大约80%的华工是被拐骗至古巴的,在船上被打伤、自尽、死亡者超过十分之一,到达古巴之后也备受凌虐。陈兰彬调查团通过在古巴的实地考察形成了大量华工的口供实录,成为探讨古巴华工问题及清廷外交政策的重要材料。
早在20世纪80年代,《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中已收录了309份华工口供,近年来出版的《古巴华工调查录》又公布了279份,不过两书重复口供有129份。笔者对《古巴华工调查录》及《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记录的459份口供进行整理,发现“满身纸”(3)满身纸,即古巴政府给合约期满华工所发的凭证,据此可以改变被奴役的命运。然而在实际情形中,由于满身纸的管理及发放存在严重的弊端,全凭古巴政府操纵,华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牵涉华工根本利益的最重要的问题,并对其中获得满身纸的145名华工信息进行分析。
书中共记录了华工的459份口供,远非全貌(4)据《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580页载:“计共录得口供一千一百七十六纸,又收得一千六百六十五名口禀帖八十五张。”,笔者未找到更多材料,仅能据此459份口供进行分析。这459人命途多舛,在未满身时遭受管工毒打,又有高强度的工作,兼以睡眠严重不足,能存活下来已非易事,然而满身之后遭受倾轧不能获得满身纸的大有人在。据统计,其中能领得满身纸的共145人,仅占记录总人数的31.59%。而这145人中,满身纸丢失或被取走而被迫作工或坐监的又有55人,也就是说,在同治十三年,即1874年,459人中可以自便作工的仅有90人,仅占领到满身纸人数的62.07%,占总人数的19.60%。而这19.60%的“自便作工”的人不仅要忍受普通黑人与白人的歧视与殴打,还须提防地方官及地保的勒索与强派。正如调查录中一位叫冯阿秀的华工所说:“此刻有纸的人也是一样凌虐。”(5)《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第750页。
对于华工来说,有纸,则可以自由行走,自由作工,多挣工钱;无纸,则处处难行,还须时时刻刻提防被官抓去。对于地方官来说,可以借满身纸勒索华工,还可以随意拿取满身纸令华工为自己挣钱。对于糖寮主来说,控制了满身纸,即可令华工终身为奴,事事顺从。就连华工出身的领工头何锡亦深谙此道:“因他们满身纸总存在我处,可随便辞他及扣工银。”(6)同上,第739页。满身纸如此重要,然而它的管理制度却极为混乱。我们可用华工获得满身纸的方式来进行分析,见表1:
表1 华工获得满身纸的方式(1)资料来源:《古巴华工调查录》及《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2册)记录的459人口供。
表1表明,正常自己领得满身纸的华工仅占37.24%,花钱购买、由契爷(多为白人)领得及其他方式获得的占62.76%。又结合《华工出国史料汇编》及《古巴华工调查录》可知,在正常自己领得满身纸的37.24%中,仅有极少人八年工满即领,绝大部分又被逼迫再立合同之后才领得。再据华工口供可知,领得后又有官方认为是假纸或抢去改名另卖、被人抢去及偷去、生病不及换纸等情况。且需要年年换纸,换纸费用日渐加重。这些有意为之的混乱管理令华工更加困苦不堪,但却让地方官及白人大获其利。所以当时在古巴亲历亲见此情此景的清朝官员认识到,满身纸的问题一日不解决,华工的处境就一日得不到改善。
因此调查团根据总理衙门提出的五十一条细则,对通过实地调查形成的文字资料进行了整理,将《古巴华工事务各节》(2)参见(清)陈兰彬著:《古巴华工调查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第161—306页。呈送总理衙门。《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古巴华工调查报告”,对五十一条细则中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以阐明古巴华工的处境;第二部分包括:译华工进古巴章程说、1860年日国君主谕旨、1872年9月14日古巴华工再立合同等事章程、1873年6月1日谕旨,均为与华工出洋相关的官方文件。陈兰彬调查团呈送的《古巴华工事务各节》有力地驳斥了西班牙否认凌虐华工的言论以及要求中国给予赔偿的要求,更是后续中国与西班牙协商保护古巴华工问题的关键事实基础。正如颜清湟所指出:“总理衙门于1875年2月5日将这份报告连同证据文件送交五大国公使,向他们简要介绍调查团的调查情况,以便使中国在谈判中处于稳固的地位。”(3)《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第122页。邀请五国公使参与古巴华工案的处理,共同认定古巴华工被虐待的事实,有助于中国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这可以说是中国运用和适应国际法的表现。丁韪良所译《万国公法》是译成中文的第一本西方国际法学著作,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思想观念等带入中国,对晚清外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国如有争论时,有别国调处其间,或不请自来,或请之而后来,或一国请之来,或两国请之来,或因前约有善为调处之语而来作中保者”(1)慧顿著,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万国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邀请五国公使共同评断恰与《万国公法》中的“中保之例”相契合。
1875年2月,适逢云南发生“马嘉理案”,英国使臣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1818—1895)来函称“此案未结以前,所有与日国商量各议论,此后概不相预”(6)同上,第920页。,英国使臣从古巴华工事件中退出。为了切实处理好古巴华工事件,1875年7月25日,总理衙门奏请陈兰彬须留京办理古巴华工交涉,请勿派往云南,奏折称:“陈兰彬自赴日斯巴尼亚古巴岛查明华工被虐情形,于上年十一月到京后,迭经随同臣等与各国驻京使臣议论华工在洋情形,深资佐证……臣等与各国使臣从中理论,大抵偏于彼说者为多,总未能就我范围。现仍拟与各国使臣极力商议……陈兰彬系曾经派往查访之员,倘前往云南,彼处距京程途太远……所有刑部主事陈兰彬现在尚有经办事件,碍难前往云南缘由,理合附片陈明。”(7)同上,第914—915页。西班牙使臣的无理争辩、五国公使的个人偏向,给总理衙门处理古巴华工事件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奏请陈兰彬留京,并将调查报告刊刻分致各国使臣查照,仍邀各国使臣共同评断,以详细供词为依据,应对西班牙使臣的狡辩。陈兰彬调查团呈送的《古巴华工事务各节》是关键的事实证据,加之总理衙门在谈判中所采取的坚定态度,最终西班牙公使不得不屈服。
经过长时间的会面和商讨,1877年,西班牙使臣伊巴里(Don Cárols Antonio De España,?—1880)前往烟台避暑后回到北京,与总理衙门大臣进行讨论,将之前议定的条目适当增减和修改,最终议定《会订古巴华工条款》,章程共十六款,于1877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于1878年12月6日在北京交换批准。对比可知,《会订古巴华工条款》的内容与《古巴华工调查录》中反映的古巴华工面临的问题有极强的相关性。
第一,古巴华工的满身纸发放存在很大问题,大大限制了华工的自由,剥削了华工的劳动。对此,条约规定,“所有现今在古巴合同之期已满之华工,俟此次条约互换之后,即应一体予以期满之执照一纸”;期满之华工“愿仍在该岛居住,或愿出岛他往,均听其自便”,以此保障华工的自由生存权。(8)《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56页。
第二,鉴于清廷无派驻古巴的官员,难以有效掌握古巴华工的生存状况,给予华工有效的保护和支持,条约提出了派遣清朝官员驻扎古巴的设想。“大清国即派总领事官前往古巴夏湾拿地方驻扎,此外所有日国准许他国领事官等员驻扎之各处,中国亦可一律派员前往驻扎”,“大清国所派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员,大日国古巴各官自应尽力照料,令其易于称职,妥为保护在彼本国之民”。(1)《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54页。领事官还负责建立古巴华工的花名册,令古巴地方官将古巴各处现有华工之人数、姓名知会中国总领事官,以便中国总领事官前往各地亲自详察华工之真实情形。(2)同上,第355页。
第三,华工在出国前大都听信了作工期满即可回国的言论,实际上到达古巴后能顺利回国的人少之又少,不少华人在口供中表达了回国的急切愿望。条约针对华工回国的问题给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于年老力衰以致不能作工之人,应由西班牙出资送回。对于合同期满之华工如原合同内载明雇主应送回国者,西班牙应督促该雇主按照合同而行。对于合同未载出资回国事项的华工,由古巴地方官与中国总领事等官商定办法以便送回。(3)同上,第355—356页。
《会订古巴华工条款》集中于改善古巴华工的处境,保障古巴华工的基本自由权利。与《中西和好贸易条约》《续订招工章程条约》相比,《会订古巴华工条款》更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古巴华工调查录》中华工口供中所显现的与华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陈兰彬调查团所形成的《古巴华工调查录》是该条约签订的决定性文件。在此基础上,清政府的华工政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陈兰彬调查团呈送的调查报告使清政府对古巴华工的处境有了切实的了解,采取措施保护古巴华工的基本权益。“同治十三年,陈星使(兰彬)奉命至该岛(古巴)查办,于是始有设立领事之行保护之议。”(4)(清)黎庶昌著,王继红校注:《西洋杂志》,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2页。而1877年签订的《会订古巴华工条款》第六款给予清廷派领事驻扎古巴的权利,直接促成了中国在古巴设立领事的行动。作为出使美、日、秘国大臣,陈兰彬先行到达美国处理华工事务。颜清湟指出:“陈兰彬是在中国与西班牙驻华公使缔结了一项有关古巴华工问题的条约之后,才于1878年6月1日离沪赴美的。陈氏及其随员经过大约两个月的时间,才于7月27日抵达旧金山。同年9月28日,他在华盛顿向总统递交国书。他在华盛顿设立了公馆后,所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在旧金山设立领事馆,他的迫切感也许是由于他对旧金山华人情形的所见所闻而促成的。”(5)《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第155页。1879年4月9日,陈兰彬率领随行人员从纽约海口搭乘英国轮船前往西班牙,5月21日到达马德里,5月22日即照会西班牙外务大臣,商议于5月24日向西班牙君主呈递国书。(6)王彦威、王亮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三编》第2辑,《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十五,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36b—37a页。1879年秋天,陈兰彬在西班牙期间,已经选派户部候选刘亮沅作为驻古巴总领事前往古巴尝试办理华工事务,而陈兰彬则驻扎西班牙以便与该国随时沟通,至1880年4月17日,陈兰彬携带随员11人由西班牙起程前赴秘鲁,西班牙使署一切事宜暂时交给驻西参赞黎庶昌代管。(7)《清季外交史料》第1册,卷二十一,第1a页。
驻古巴领事的派遣,对保护古巴华工的利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首先是废除工主控制满身纸的权力。古巴华工之所以备受虐待,主要是因为工主有发给期满执照,即“满身纸”的权力,而工主在华工工满之后,往往逼迫华工重立合同,延长雇工期限,不肯及时发给满身纸。如果华工没有满身纸,就不是自由人,不可能重新选择工作,只能继续为原来的工主做工;而地方官及各国领事,也不肯发给华工随便往来之准单,即“行街纸”。没有满身纸的华工,一旦出逃,会被巡捕立即拘拿,监禁于官工所内,充当苦工,毫无工价。“凡华人必要有工主承认,方能往来自由,否则拘入官工所,以待他人雇用。若经工主辞出而不给满身纸,亦拘入工所。”(1)《西洋杂志》,第23页。工主控制着满身纸的发放,也就制约了华工的自由,迫使华工不得已而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驻古巴领事设立后,废除了工主对满身纸的控制,保障了古巴华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其次是驻古巴领事为华工注册。“今应按照条约,无论工期已满未满,概令到领事署报名注册,每人发给执照一张,并代领准单,无庸俟有满身纸以为区别,方不致授权于工主,迫胁之风,或可暂息。”(2)同上。驻古巴领事以发放执照代替了以前工主所控制的满身纸,废除了工主对华工人身自由的控制,驻古巴领事在保护古巴华工利益的问题上争取了极大的主动权。此外为华工注册形成花名册,为驻古巴领事实地调查华工状况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最后,中西官员交涉,议定古巴华工待遇章程。驻华公使伊巴里欲与中国驻古巴领事商议增加招工条款,刘亮沅断然拒绝其要求,并列举了三个基本要求:华人之不愿在古巴者,应照约咨送回国;官工所须概行裁撤;该使应偕同领事巡查外埠糖寮数处。1880年夏天,针对古巴不准华人坐马车、住客寓、留发辫,生子女皆入黑奴籍,而官工所监禁之华工并未全行释放的情况,刘亮沅行文古巴总督,要求按条约办理华工事务。7月,总督照复刘亮沅,开列议定章程五条,释放官工所之华工,岛内华人均给予行街纸等,保障了华工的基本自主权利。
驻古巴领事的派驻,将《会定古巴华工条款》中对古巴华工的保护条款落实到实践层面,真正改善了古巴华工的生存境遇。“驻古巴使领的设立对于管理、保护华工意义非常,从此古巴华人的境遇有了实质性的改善。”(3)李中省:《总理衙门与美洲华工》,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31页。
《古巴华工调查录》,尤其是其中大量的华工口供,为清政府提供了古巴华工遭受虐待的事实依据,使清政府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华工的措施,是清政府保护古巴华工利益实践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一步。从《中西和好贸易条约》的签订、陈兰彬调查团的派遣到驻古巴领事的设立,清政府对古巴华工的了解在一步步深入,采取的保护措施也更加细致。最初,当清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因华工问题产生分歧时,清政府只能根据道听途说的消息对西班牙政府进行指控,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没有掌握与古巴华工相关的直接材料。陈兰彬调查团在实地调查后形成了具体的调查报告,使得清政府对古巴华工状况尤其是古巴政府控扼华工命运的“满身纸”有了直接且细致的了解,在后续与西班牙的谈判中以主动的姿态为古巴华工争取权利,在条约中议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维护古巴华工的关键利益。陈兰彬调查团形成的《古巴华工调查录》是保护古巴华工的关键所在,其后《会订古巴华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驻古巴领事采取的保护华工的措施,与调查报告中反应的华工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紧密相连的。此外,清政府在处理古巴华工问题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利用西方国家之间的矛盾以维护本国的利益,延续了“以夷制夷”的外交思想,同时又逐渐意识到条约的重要性,并且主动适应国际外交体系,运用条约来保护华工的利益,这与晚清外交体制近代化的步伐是一致的。清政府在处理古巴华工问题中对古巴华工利益的切实维护,可以说是晚清新外交中的一大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