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别“重惩戒、轻教育”

2021-06-23 10:16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2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规则

何勇海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等,是舆论呼吁了多年的声音。继广东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后,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包括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回应了社会关切。有了这样一份周详的“教育惩戒操作指南”,学校和教师就有规可依,应该能缓解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

不过,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手,别只有惩戒没有教育,或者说重惩戒、轻教育。《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规违纪学生”,老师不能因个人情绪、对学生或家长的好恶等教育之外的因素,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还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这些规定也表明,教育惩戒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追求达到一定的育人效果,比如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真诚改正错误;教育惩戒也不宜“一惩了之”,还要对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的沟通和帮扶,尤其是没有认识到并改正错误的学生,而对改正錯误的学生,则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一句话,惩戒不能代替教育,用惩罚代替教育,学生记住的也只有惩罚。

因此,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千万别忘记了它的教育目的和育人属性,牢记这一点,是不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前提。再加上,《规则》明确了七类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包括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等等,还建立了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学生、家长的申诉渠道等,如此一来,便可以减少实施教育惩戒的恣意和任性。

惩戒是“硬碰硬”,让学生从表面上服从于师者权威,而之后的教育,则是触及灵魂,解决深层次问题。因此,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惩戒与教育并举,惩戒之后,耐心而细致的教育要及时跟上。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既有尺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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