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可获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

2021-06-23 02:17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利息用人单位

因工致残可获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

吴律师:

我于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工伤。鉴于所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曾经出资为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我也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了理赔,甚至理赔到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的支付标准。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刘茹慧

刘茹慧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照样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第一,你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基于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功能不尽相同,决定了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可以同时并存。鉴于商业保险恰恰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也就意味着你符合获得双倍赔偿的要件。

第二,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与之对应,虽然公司为你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你通过商业保险的理赔所得超过了工伤保险的支付标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公司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无疑与之相违。而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公司难辞其咎。

吴律师

被妹妹冒名结婚我该怎样才能撤销登记

吴律师:

我妹妹与男友恋爱同居后,因自己的身份证遗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遂利用与和我长相酷似的特点,悄悄用我的身份证、户口簿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当我与男友前去领取结婚证时,我才得知真相。请问:我该通过什么方式来撤销以我的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

读者:洪茹茹

洪茹茹读者:

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你与妹妹男友的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鉴于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所必备的各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条件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登记的效力,需要通过行政法上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因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进行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婚姻登记的瑕疵影响到婚姻实质性因素的认定,法院可以撤销该结婚登记。与之對应,基于你妹妹的冒名结婚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法》所列情形之一,决定了你有权通过上述方式予以撤销。

吴律师

哪些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由于种种原因,员工辞职、公司解聘、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导致人员变动情况时有发生。就不同情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也时有争执。请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胡琳琳

胡琳琳读者: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仍需支付经济补偿。2.过失性辞退。即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同样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没有包括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吴律师

无借条、收条、转账凭证怎样才能要回借款

吴律师:

吴某向我借款时,我给付的是现金。鉴于彼此为好友,我没有向其索要任何凭证,他也没有主动提供任何字据。可吴某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已经超过半年后,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请问:在没有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为防止吴某赖账,我该怎样才能要回借款?

读者:梁如萍

梁如萍读者:

从证据角度上看,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或者获取证据,以便索回借款。

第一,可以让证人作证。利用证人证言来查清借款事实历来为法律所重视,证人证言也是借款诉讼中运用广泛的证据形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非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路途特别遥远或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等,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可以录音。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录音证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录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住宅权等合法权益;录音技术条件良好,谈话人主体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内容未被篡改,无疑点。如果条件许可,不妨通过通话录音公证服务系统和通话录音公证软件进行,该项技术一般采用数字签名和文件加密、云存储等,能为通话时间、通话主体、呼入呼出、通话内容、通话时长等事实提供具有高度证明力的证据。

第三,可以利用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的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特征无疑与之吻合。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它们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

吴律师

单位不批准年休假申请员工可以自行决定休假吗

吴律师:

我于2017年8月入职某网络公司。日前,我因家中有急事,就向公司申请休5天年休假。然而,公司称岁末年初,任务重、缺人手,因此暂不批准休年假,并让我在下一年度休或者领取一笔年休假工资报酬之间作出选择。我认为,尽管公司不批假,但休年假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权利,自己有权自行休年假。公司严正指出,未获批准就自行休年假离开岗位,会被按旷工处理的。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马友斌

马友斌读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由上可见,安排职工休假既是单位的权利也是义务,而且,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除非征得职工同意。

一般情况下,职工休年假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审批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沟通的过程,内容包括休假日期和时间长短。双方协商沟通时,虽然单位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这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要由单位“统筹安排”,决定权在单位,即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职工此时休假。而且《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如果未经单位批准,职工是不能擅自休年休假的。

由于公司不批準你的年休假申请,你可以选择把本年度的年休假推迟到下一年度休,也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主张相应报酬。如果你认为公司不批年休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来解决,但不能自行决定休年假。如果你自行休年假,那么公司有权根据其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甚至可以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借条未约定利息已付利息能否要回

吴律师:

我向朋友盛某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8个月,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1个月后,盛某要我按月付给利息2000元,我先后付给他5个月利息计1万元。当我准备支付给第6个月的利息时,有人告诉我,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不支付利息,此后我没有再给盛某利息。我想,既然是无利息借款,已经付给的1万元利息可以从10万元借款中扣除,这样只还给盛某9万元就可以了。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读者:姜智勤

姜智勤读者:

你这样理解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本案中,你出具的借条中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盛某即使向法院起诉主张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的。但是,当盛某要求你按月付给利息时,你同意了并实际支付了,这属于自愿支付。你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算下来是月利率2%、年利率24%,这并未超过年利率最高限36%。因此,如果盛某不同意将已收取的1万元利息从10万元本金中扣除,你即使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吴律师

交通肇事后忙于送伤员就医未拨打110可否算自首

吴律师:

不久前的一天中午,公司安排员工小陈去工地送货,但与其搭档的司机小曹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不料,途中将路人冯某撞倒,小陈当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受害人冯某受伤太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小陈在医院被警方带走。小陈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遂被警方刑事拘留。此间,小陈表示会尽全力赔偿,直至冯某家人满意。请问:小陈拨打120急于救人却忘了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吗?

读者:金华媛

金华媛读者: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所以最高法院先后颁布多个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作出规范。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在于促使犯罪分子作案后不逃避法律追究,以便节约司法资源,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小陈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拨打急救电话,但他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案,也没有呆在现场等待,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相对照,其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小陈以下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以致忘记拨打报警电话;(2)因护送伤者到医院而离开现场;(3)没有离开医院;(4)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因此法院审理后有可能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小陈酌情从轻处罚。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红艳、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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