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保障制度研究的路径比较:“由家庭保障”和“向家庭保障”

2021-06-22 08:30
人口与社会 2021年3期
关键词:范式家庭结构

王 锴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2)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定型。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形式——家庭保障,其功能与作用如何体现、如何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契合等问题逐渐在学术界被探讨和关注。目前我国相关领域已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学科上看,相关研究以社会学和人口学为研究阵地,兼有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从总体上看,研究主题丰富多样,研究视角各有侧重,研究结论各有差异,学科间的交叉与互补也在不断加强。

一、家庭保障研究中的类型学划分

“家庭保障”概念需要将传统“家庭保障”概念和“家庭社会保障”概念进行区分[1]。前者是指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或互惠机制。后者是指政府基于家庭政策而实施的一种以家庭为保障对象的政策性、经济性和福利性的措施。由此,本文区分了“由家庭保障”和“向家庭保障”两个概念,以及对应的两条研究路径。

(一)家庭保障研究中的两条基本路径

1.路径一:“由家庭保障”研究及其家庭观

“由家庭保障”研究路径建立在个人保障的基础上,强调个人获得保障的对象或方式是来自家庭,家庭承担生产和提供保障功能。这一研究视角的基本逻辑是将家庭与政府、社会、市场等组织并列,成为为个体提供保障的主体之一,本质是“个体本位”。这条研究路径将家庭保障定义为由家庭对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由家庭保障”是家庭内部自愿性质的经济和服务保障。

“由家庭保障”研究中所透露出的家庭观是将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家庭是人为建构出来的制度性设置,个人先于家庭而存在。正如科斯(Ronald H. Coase)论述企业的功能是减少交易费用[2],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一样[3],家庭是为了满足人的社会性需要而被设计出来的。费孝通曾论述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服务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妻,组成家庭[4]。这也就是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所论述的婚姻家庭。在费孝通看来,人们并不是因为性的需要才创建家庭,而是为了抚育后代以及形成“人类种族绵延的保障”。因此,家庭的意义也就是给孩子确定社会性的父母[5],而社会性的父母是孩子得以成长的保障。家庭承担着的这些功能如果可以被其他结构所取代,家庭则是可有可无的了。这一视角下的家庭保障研究主要关注点在于家庭如何实现它的功能,主要研究问题包括家庭内部的保障如何分配、家庭结构对家庭保障的影响等。总之,“由家庭保障”研究更加注重家庭的保障责任。

2.路径二:“向家庭保障”研究及其家庭观

“向家庭保障”研究路径强调通过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对家庭提供保障,以确保家庭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一过程中家庭是保障的接受方,是被保障的对象。它具体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家庭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政策性、经济性、福利性措施,它以家庭为保障对象(单位),通过发放各项津贴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对有关家庭进行物质或经济帮助,目的在于解决诸如生育、贫困、残疾、青少年教育等家庭问题”[1]。“向家庭保障”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以家庭为保障对象的正式保障制度。

在“向家庭保障”的研究中,建立家庭被认为来自人的动物性本能,家庭是一个自在实体。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家庭是最简单的社会关系,并且起初也是唯一的社会关系[6]。因此家庭先于个体存在,并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实践,其本质是“家庭本位”。家庭成员与整个家庭之间并不存在区分,而是荣辱与共的。这符合传统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家庭行为传统理论,即不关心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冲突,而假设每个家庭只有一个成员[7]。当家庭得到保障的时候,个体的保障就会自然得到满足,而这些保障也只有家庭能够提供,这是该观点的基本假设前提。然而工业化浪潮使得家庭开始出现危机,如古德(William J. Goode)的分析,工业化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依靠工作生活,同时这份工作与个体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家庭地位没有关系,市场经济使得个人更加独立了[8],出现了当代家庭的个体独立化[9]。家庭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也是其中每个家庭成员所面临的,家庭逐渐变得无力为变迁中的个体提供保障。因此,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社会、市场等介入家庭,为家庭提供保障。这一研究路径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家庭为何需要被保障,家庭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变迁等。“向家庭保障”研究更加注重家庭的保障权利。

(二)家庭保障研究的两种范式

在家庭保障研究领域,大体有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一是制度主义研究范式,二是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范式。

1.制度主义研究范式

制度(Institutions)在诺思(Douglass C.North)看来“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说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它“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10]。皮特·霍尔(Peter Hall)则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角度,认为制度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管理、规范与习俗”[11],将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解释为路径依赖。总之,制度主义范式的关注重点是制度本身,在具体分析上注重制度差异、历史和意识形态[12]。

制度主义范式下,“由家庭保障”制度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其主要受非正式的习俗、规范的约束,并不具有稳定性。而“向家庭保障”制度属于“正式”制度,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其目的是通过制度建立稳定的互动关系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制度主义范式下的家庭保障研究,其核心逻辑在于“个体先于制度”,制度来自个体间的互动,是由个体主观建构的,会依据一定的路径演变和发展,其研究关键词包括制度起源、个体互动、变迁与发展等。因此,制度主义范式下的家庭保障研究从微观视角研究宏观的制度,并侧重制度的机制(Mechanism)研究。

2.结构功能主义范式

结构(Structure)这一概念在社会学中最早可追溯到孔德(Auguste Comte)、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和迪尔凯姆等早期社会学家,孔德和斯宾塞都将生物学研究方法引入社会学中。在此基础上,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强调结构与功能的关系,认为功能来源于结构,社会的各部分基于不同的结构而拥有不同的功能[13]。结构功能主义在方法论上偏向社会决定论,注重通过功能的实现来认识结构,通过对结构的研究可以明晰一切社会行为。

在家庭保障研究领域,结构功能主义也被广泛使用。“它提供了分析各种家庭关系的方法,并分析家庭和广阔社会中其他方面的相互影响。”[14]家庭保障具有社会决定性,即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决定了家庭保障功能的实现。这其中个体受制于结构,不能自由选择行动。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下家庭保障研究的核心逻辑是制度(结构)先于个人,侧重从宏观和静态的层面描述与分析家庭保障制度的结构与功能,以及从社会保障整体结构中解析家庭保障制度的结构设计,并探讨这一结构对个体的作用和影响,更加注重家庭保障制度的体制(Regime)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家庭保障研究的分析框架(见图1)。该框架由家庭保障研究的两条路径和两种范式构成。两条路径为“由家庭保障”制度研究和“向家庭保障”制度研究,两种分析范式为制度主义范式和结构功能主义范式。

图1 中国家庭保障研究的基本叙事框架

二、“由家庭保障”制度:形成与变迁

本文之所以将家庭保障看作一种制度,是因为只有制度化的家庭保障才具有研究意义和价值。制度既包括了人为正式设计的规则,如法律条令,也包括了非正式的规则,如惯例习俗。因此,在研究家庭保障制度时,最初的问题即为这一制度何以形成。

马克思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15]家庭是人类自然选择的产物,家庭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单位不仅是一些人,而且是他们“相互联系的身份(位置)和相互合作的期望(角色)以及合作的状况”[14]。人只有在家庭中才能生存。由此可知,家庭中的个人是行动者,家庭在这里被具体化为每一个家庭成员。所谓家庭保障,即为来自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障,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则,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为何会有这一规则?“它来自社会传递的信息,并且是我们所谓的文化传承的一部分”[10],“这是些从未经过精心设计,但遵守它们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一些行为规则”[16]。

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障制度包括了基于血缘关系的“代际互惠”和基于婚姻关系的“扶养”。前者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有学者指出,不同于西方家庭赡养中的“接力模式”,即甲代抚养乙代,乙代抚养丙代,一代代接力下去,中国则是甲代抚养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养丙代,丙代赡养乙代,这被称为“反馈(哺)模式”[17]。“中国传统的‘反哺模式’就是用‘养儿防老’这样一种均衡互惠的原则,来维系家庭经济共同体。”[18]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着广泛的资源交换,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可以被认为是“投资”,这能有效增加子女将来的赡养率[19]。代际互惠仍然是中国家庭中的主要关系[20]。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在中国家庭保障制度中,儿子的作用通常要大于女儿,无论是经济上、生活照料上还是面对重大事件如危重病等,父母通常更依赖儿子而不是女儿。这使得中国家庭更愿意生育儿子,造成了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21]。然而也有学者反驳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女儿和儿子赡养父母的观念并无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女儿做得更好[22]。其实这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从父母角度切入,后者是从子女角度切入。基于代际交换或代际互惠的“由家庭保障”制度产生后也会反作用于个体,使个体产生制度认同,从而影响和约束个体的行为[23]。

“由家庭保障”制度也在发生变迁,王晶等根据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研究得出,在有16岁以下孙子女的受访对象中,有48%的受访者在过去一年中曾经照顾孙子女。老年人协助子女照料小孩,一方面减轻了子女抚养孩子的负担,使得年轻的父母能够更加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得年轻父母出于利他动机或是交换动机而给予老人更多的物质回馈[24]。与传统中国“反哺模式”不同,如今许多父母会定期给成年子女补贴[25]、隔代抚育、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中等,这些现象被学者称为“逆反哺模式”[18]。同时,有学者研究指出中国目前出现了“隔代养老”的情况,老人希望通过照料孙辈而得到今后来自孙辈的养老保障。这其中不仅有家庭情感的因素,更多的是代际间的交换[26],是理性行为下的制度选择。

家庭关系中的婚姻关系也是保障的体现。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反映出家庭内部的夫妻合作与互助。女性向男性提供照顾、情感等方面的保障,而男性则向女性提供经济和生活保障,这也被称为“经济依赖理论”[27]。夫妻间的保障也称 “扶养”,以共同抵御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死亡等。夫妻间相互提供保障,是抵御社会风险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28]。

三、“由家庭保障”制度:功能与危机

“凡是家庭就具备福利保障的功能,只有提供福利保障功能的家庭才能称其为家庭。”[29]这是基于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从个体获得保障的方式和社会保障的结构层面来考虑的,这也是当前研究中较为主流的观点,其中的核心理论是福利多元组合理论和福利三角理论。

从宏观结构来看,个体获得的福利总量,等于家庭、市场和国家提供的福利总和[30]。然而三者作为单独的福利提供者都存在缺陷,国家和市场提供社会福利是为了纠正“家庭失灵”,家庭提供福利是为了补偿市场和国家的“失灵”。这是家庭保障之所以必要的理论分析,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的多元化和分散化[31]。彭华民通过福利三角理论构建了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式,指出在国家、市场和家庭组成的福利三角中,由于福利总和是固定的,因此主体间提供的福利是此消彼长的,三者在福利三角中发挥着互补作用[32]。孙中伟等通过实证研究也指出,家庭保障和国家保障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33],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会减少父母对子女的依赖程度[34]。

但尽管如此,家庭保障也是不能被完全替代的[35],相信政府万能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36]。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领域的改革,传统的国家代理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角色逐渐弱化,家庭责任凸显[3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福利三角理论和福利多元组合理论研究者并不否认个体在福利框架中的能动性,也强调福利框架来自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博弈[38]。但是对于个体来说,福利架构却是不变的。因此福利三角是一种社会政策的宏观分析范式,家庭是社会保障结构中多元主体之一,承担着为个体提供基本保障的职能。

多数学者在研究“由家庭保障”问题上都从家庭的功能角度论述家庭需要在整体社会保障制度中发挥作用,为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然而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革的背景下,家庭的保障功能也面临种种危机。

唐灿的研究发现,国家在从整体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供给结构中逐渐退出时,对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培育和支持,对市场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最终诸如育儿、教育、医疗、养老甚至丧葬等,基本都通过市场转由家庭承担。与家庭承担如此重负不相适应的是家庭保障功能的脆弱性。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孟宪范归纳了中国家庭遭遇的三次冲击:20 世纪初指向家庭制度的批判、1949—1976年间指向家庭情感的政治运动、近30年指向家庭责任的经济理性的入侵,这三次冲击一次比一次大,使得中国家庭处于压力增加和能力下降的失衡状态[39]。随着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人口出生率降低使得户均规模缩小,初婚和生育年龄推迟,离婚率上升,丁克、空巢、单亲等家庭数量增加,以及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这些变化使得家庭传统的互助共济、自创保障和福利的功能日渐衰退[40]。徐安琪的研究认为中国转型期底层家庭会更多地面临压力累积和家庭危机[41]。现代家庭失去了很多以前所具有的职能,这些职能转而由其他的社会组织所代替。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增强了个人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在解构着原有的家庭保障制度。

四、“向家庭保障”制度:体制与结构

在家庭结构变化导致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的背景下,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下的研究认为需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家庭提供保障从而满足家庭需要,确保家庭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功能包括人的再生产、人的社会化、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以及控制人的各种行为[42]。上述家庭功能是家庭在社会结构中所要承担的最基本功能,这些功能的丧失也意味着家庭的瓦解。

费孝通曾经论述:“每一个不同的社会结构都有它不同的容量。人数过多或过少都出毛病,所谓出毛病就是社会上有许多人不能得到工作,生活发生困难,或是人手不够,社会事业发生停滞。”[4]我国在实施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后,人口环境与以往迥然不同,生育水平长期走低、老龄化加速、未来劳动力短缺、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这一系列人口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43]。有学者指出我国人口增长正面临“断崖式”下滑的巨大风险。靳卫东等通过“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模拟指出近年农村家庭的生育意愿大幅下降,而城镇家庭的生育意愿小幅增长,最终城乡生育意愿总体降低,而其中关键因素是生育成本[44]。田丰通过对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中产阶级的调查指出,影响生育意愿的经济因素强于社会阶层因素。造成持续低生育水平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而是高昂的生育成本[45]。生育是家庭中人的再生产功能的体现,制度的构建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需要[4]。如果这一需要无法满足,将对社会的稳定和人类持久发展产生风险。许多研究者也已指出,生育成本成为制约生育行为的主要因素,对此需要对家庭提供经济、教育和服务的保障,实现家庭生育成本的社会化。同时家庭保障也要做到解决城镇家庭的生育支出困难问题和缓解农村家庭生育成本快速上升的冲击[44]。

在家庭的抚育功能和人的社会化功能方面,林闽钢通过比较国外缓解贫困代际传递政策区分了以家庭和社会为中心的政策视角和以儿童为中心的视角,在比较和借鉴中指出中国在缓解贫困代际传递时需要重视家庭的作用,通过提升家庭的经济水平和抚养能力来帮助儿童摆脱贫困的风险,避免陷入贫困代际传递。儿童早期接受的教育均来自家庭,儿童成长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也来自家庭,政府在儿童贫困救助上所扮演的是辅助性角色,不能取代父母或家庭。因此,通过改善家庭状况,提升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帮助家庭采取合适的抵御风险的行动,才能保障儿童的成长与发展[46]。

张秀兰和徐月宾认为,社会政策必须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家庭作为对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直接影响的社会单位,既是社会不同系统政策最终发生作用的地方,又是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结合点,因而也是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整体功能有效发挥的焦点。家庭在发展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只有建立在家庭功能及其需要基础之上的社会政策,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帮助[47]。

实际上,“向家庭保障”也是对家庭内部保障的激励。社会保障与“由家庭保障”并不是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强调家庭责任也并非将责任转嫁。家庭内部的保障是家庭的一项基本功能,而家庭社会保障则促进这项功能发挥作用。本文认为这样的一种判断融合了家庭保障研究的两条路径,是对家庭保障较为全面的认识。

五、“向家庭保障”制度:设计与演化

家庭社会保障是政府的政策行为,这一行为的稳定状态就是“向家庭保障”制度,它是人为设计的正式规则,是“为了处理复杂争端而被创造出来的正式法律系统”[10]。因此“向家庭保障”在研究中也常被表述为“家庭政策”或“家庭社会政策”。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政策就是社会政策[48]。由于中国当前还缺少“向家庭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因此制度主义范式下关于中国“向家庭保障”制度形成和变迁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的关注集中于制度的设计与运行。

张秀兰等研究指出,当前中国城市家庭面临严重的福利需求压力,而供给方则存在政府缺位现象。这一压力实际是家庭福利供需冲突,而“冲突是一切制度和关系,包括家庭制度存在的条件”。通过比较欧美的发展经验,张秀兰指出为了缓和社会冲突,需要建构中国的“家庭福利体系”[49]。这是制度主义对制度起源的基本看法之一,家庭保障的供需冲突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产生广泛影响,从而倒逼政府实施家庭社会保障。因此这也是家庭和政府的博弈,本文认为,博弈也是一种冲突,而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消除冲突。

韩央迪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述了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由“家庭主义”“去家庭化”到“再家庭化”转变,其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对‘家庭’的重视及对其所面临压力的关注”,中国的家庭政策需要在这三者之间做好平衡[50]。李树茁等在此基础上提出需要以“家本位”“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平衡发展为取向,发展中国的家庭社会保障[51]。

马广博和赵丽江认为相比于瑞典、德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缺少家庭的因素,提出需要将家庭因素融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可以将面向职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展到其家庭成员[52]。

刘继同指出,中国目前缺乏明确的家庭支持和家庭友好的政策法律,缺乏以家庭为基础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福利制度、法律与政策[53]。对此,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以家庭为核心,构建普惠型的家庭福利制度。刘继同在另一项研究中通过回顾中国1949—2010年的家庭政策和家庭福利制度变迁,指出2010年的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首创了“家庭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体系等概念。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刘继同设计了中国特色家庭福利制度框架,具体涉及15大项具体福利[54]。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提出发展型“家庭社会保障(政策)”的构想,指出家庭保障应由补缺型向发展型转变[55],其本质是强调积极的社会福利思想。具体包括保障和维护有家庭负担者的体面工作,减轻其经济压力;完善和促进家庭和工作平衡的政策支持;在社区事务中注入家庭政策的概念;将保育、养老和家庭服务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范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照顾服务;发展社会工作,为家庭提供专业服务等[29]。

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影响个体行为和决策。吕红平和邹超认为,发展支持家庭的保障制度,有利于“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进和实施,减少部分群众“不想生、不敢生、生不起、养不起”的顾虑[56]。家庭保障制度的建立能够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离婚行为,同时家庭社会保障能够通过降低时间成本影响家庭策略[57],具体保障措施需要从国家和地方层面进行双重考虑[58]。

六、结论与讨论

(一)统合视角下的家庭保障制度研究

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归纳,首先将家庭保障研究以两条路径和两种范式进行了“切割”,从而形成分析的张力。然而一些研究实际上跨越了多个象限,从多维度进行了讨论。许多研究崇尚研究方法的多元与融合,使得研究逐渐在路径和范式上走向统合,而这也是研究走向成熟的表现。如果将家庭保障研究的两条路径打通,可以发现“由家庭保障”和“向家庭保障”分别讨论的是家庭的责任和权利,而责任与权利本是一体两面的。制度主义研究范式和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范式虽然维度不同,但却是互补的,或者说两者所讨论的本是同一物体的不同侧面,制度主义偏重动态,而结构功能主义偏重静态。由此我们可以构建家庭保障融合研究路径(见图2)。

图2 统合视角下的家庭保障制度研究

家庭保障研究就是探究国家、家庭和个人三要素之间的保障关系,三要素间既有独立关系,也有包含关系。制度主义范式注重图中的线条和箭头,即机制研究,而结构功能主义则更加关注三者所组成的结构,即体制研究。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建议

从家庭保障研究的两条路径和两种范式的分析框架来看,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概念定义不明确,许多研究所谈论的家庭保障时而是“由家庭保障”,时而是“向家庭保障”。其次,研究视角上缺少完整的家庭保障功能分析。按照默顿(Robert K. Meton)的功能理论,“在任一既定事例中,某一事项也许既有正功能,也有反功能”[59]。而目前对家庭保障的结构功能分析较多地注重了家庭保障的正功能,而忽略了家庭保障可能存在与社会保障和社会变革的冲突,以及可能带来青年人就业率上升的潜在功能等。最后,研究方法上实证不足。目前相关研究多为静态的“结构—制度分析”,而缺少同样具有价值的“过程—事件分析”和“实践社会学”[60]。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三条研究建议:

第一,研究内容上,需要明确研究到底是“由家庭保障”还是“向家庭保障”。在分析中做到概念间的“分立”,在总结中做到概念间的“统合”。此外,国外学术界关于家庭保障提出了“通过家庭保障”的新的研究路径,即国家将保障资源转移给家庭,由家庭再转移给个人,如儿童照顾服务政策。这也给我国学者提供了一些新的可供探索的研究方向。具体内容包括不同家庭保障制度效果的比较、不同制度之间如何衔接、保障水平如何确定、保障制度对人们家庭内部行为如生育行为、赡养行为等的影响。

第二,研究范式上可在制度主义范式和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交叉点上寻求突破。在研究中不仅注重家庭的结构与功能,而且关注其中个体的互动,从而探寻在家庭保障研究理论层面的“第三条道路”。例如可以运用历史制度主义范式,分析家庭保障制度的变迁对变迁过程中个人行为,诸如生育、赡养等的影响,或者从行为主义的范式出发,对家庭结构的变迁及其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第三,研究方法上可更加注重实证分析,并探索跨学科研究。实证分析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类。定性的分析可采用单案例分析、多案例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家庭保障的制度差异等。定量研究则可以现有数据库或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定量研究技术分析家庭保障的程度、水平与效果等。这两种方法均可在制度主义研究范式和结构功能主义研究范式内进行。在研究学科上可注重突破已有学科界限,强调社会学与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融合与交叉,借用多学科理论与概念进行家庭保障制度研究,助推理论层面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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