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

2021-06-22 02:13杜洪燕刘宝印陈俊红
关键词:经营规模农场主丹麦

杜洪燕,刘宝印,陈俊红,龚 晶

(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农业信息与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097;2.中国科学院 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

1 法国家庭农场

法国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从开始的鼓励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1960的《农业指导法》),到现今要求适当限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2000年的《农业发展方向法案》)的过程。1960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指导法》,成立了“乡村设施和农业治理协会”和“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核心工作就是对土地进行整理,其主要做法就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支持,购买零星、分散的地块,进行重新规划和整合,然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就近较大的家庭农场主。同时,为避免土地进一步分散,防止代际传递中因遗产分配导致家庭农场规模越来越小,法国法律规定,家庭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能有一人,其他继承人可获得一笔遗产金。2000年,法国颁布《农业发展方向法案》,提出对家庭农场规模进行监管和控制,防止现有家庭农场过度集中和无节制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众多中小型家庭农场在吸纳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的关键作用。法国不但负责对有助于改进农产品加工及市场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而且为了提高家庭农场主的整体素质,还建立了专门的农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

组织机构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是法国农业发展中的一大特点(图1)。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看,法国家庭农场的规模扩张较为缓慢。1825年,法国有650万个家庭农场。到1929年,家庭农场总数仍达到397万个,100多年来只减少了1/3。这一时期,法国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很小,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仍以劳动力投入为主,农业劳动生产率底下,农业现代化程度后于其他发达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法国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减少规模过小或经营不善的家庭农场,进而促进土地集中经营,扩大家庭农场规模。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措施,法国家庭农场特别是小规模家庭农场数量迅速减少,而土地经营规模迅速扩大。1951年,法国共有226.6万个家庭农场,而1975年减少到了138.8万个[1],减少了近50%,土地管理面积在50 hm2以上的大型农场从9.51万个增加到13.88万个,增加了45.95%。法国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提高创造了条件。截至2010年年底,法国家庭农场降低到了49万个。

图1 法国农业合作社组织管理体系

从家庭农场的土地来源看,近年来,租赁土地面积由1 375.6万hm2增加到1 478.5万hm2,占比由46.5%增加到52.7%。土地租赁经营可以减少购地的资金投入,避免购地的巨大经济负担和风险,为家庭农场主特别是缺少资金的青年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便利和更大可能性。

从家庭农场的联合发展看,法国家庭农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到实际的农业生产当中,他们共同使用机械、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适当合理的分工,合作完成农业生产的不同环节。

农业共同经营集团保留了家庭农场运转模式的基本特点,保障了劳动者真正享有劳动成果。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联合经营集团的一员,保留着自己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农业共同经营集团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董事长、经理,成员之间相互平等,通过相互讨论做出决策,并风险共担。

2 芬兰家庭农场

芬兰农场通过租赁扩大规模。在1995年至2010年之间,约有2/3的农场通过租借或租赁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2010年,芬兰家庭农场总耕地面积为227.8万 hm2,其中约797 000 hm2(35%)的耕地属于租赁耕地。在2001年至2010年之间,虽然租赁耕地的总面积增加了12%,但是不同省份的差别很大:拉普兰和埃尔兰省租用耕地的比例超过45%,而南部和中部出租耕地的比例不到33%。

小型农场倾向于减少,而大型农场则逐渐增加。2005年以来,芬兰面积小于20 hm2的小型家庭农场所占比例从56%下降到42%,而面积大于50 hm2的大型家庭农场所占比例从7%上升到23%,耕地面积超过100 hm2的超大型家庭农场约占芬兰家庭农场总数的比例上升到6%[2]。同时,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农场之间在农机使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

芬兰家庭农场呈现多元化经营趋势,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个体农场从事多元化经营活动。多元化经营的农场可向当地就业与经济发展中心申请财政资助[3]。目前,芬兰1/3的农场,特别是大型农场,除种植粮食作物和饲养牲畜外,还从事林业、木材加工、农机租赁、运输、建筑、食品加工、手工艺品、家庭作坊和乡村旅游等。多元化经营不仅使家庭农场的生产方式多样化,而且使一些家庭农场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和更加专业化,同时多元化收入在农场收入中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芬兰全国农业生产者协会是最高级别的管理机构。它可以代表农民就农业产量、价格、农民收入等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谈判签订协议,并通过其下属专业协会负责实施。全国农村咨询中心协会是第二层级,已有近200年历史,是一个遍布全国的技术咨询网络。最基层是农民,村级都有村民俱乐部,县级和省级有协商中心。各类农业合作组织是处于前两个层级之下的第三层级。

芬兰的管理体系特点是农场主围绕同一产业链联合组成横向或纵向的生产合作组织,对接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例如,芬兰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90%以上,屠宰场合作协会掌握着芬兰肉类销售的3/4,鸡蛋生产者协会掌握着芬兰鸡蛋销售的60%。农业生产者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为家庭农场创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代表家庭农场与政府对话,比如与政府就农产品的指导价格进行谈判。同时,农业生产者协会也对家庭农场进行一些政策和经营策略上的指导,有时也会亲临现场指导销售,全方位为家庭农场排忧解难。

芬兰具有自上而下的较为健全的农民组织和农业合作组织。全国农村咨询中心协会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均由农民选举产生,并提供有偿性咨询服务,经费来源一是靠国家资助,二是靠咨询费。信贷合作社主要任务是帮助家庭农场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芬兰政府规定,家庭农场必须保持政府规定的化肥基本水平,才能获得政府对农业的各种补贴支持[4]。

3 丹麦家庭农场

丹麦的管理体系具有自愿化、标准化和一体化的特点[5]。丹麦合作社不仅将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整个产业组织体系,使得整体的规模效应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利用协会、联合会等农民互助组织,将产业链各环节有机衔接,实现各经济主体在产业链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在丹麦,最高管理机构为“丹麦农业理事会”,丹麦农民协会或丹麦合作社联合会是第二层级,家庭农场作为直接的农业生产者,是合作社和联合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在丹麦经济委员会等8个国内机构,以及在欧盟农业合作社中心等6个国际相关组织中均有代表参与相关政策、法律的制订工作,维护丹麦合作社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丹麦农业咨询服务组织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服务机构,国家级有1个,地方级有95个,共有大约3 500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农业技术顾问。

在政策层面上,合作社通过第二层级的丹麦农民协会或丹麦合作社联合会,向丹麦议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或意见,参与议会制订农业政策和丹麦有关欧盟农业政策的工作。丹麦农业咨询服务组织由农民组织建立,由被服务者管理,咨询服务可以依照丹麦政府颁布的补贴法得到国家财政经费的补贴,丹麦农民获得的信息80%以上来自农业咨询中心,每18个农民就有一个专职农科专家为其服务。

丹麦关于家庭农场的法律规定,有着自身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家庭农场的土地所有权、家庭农场的赠与和遗赠、家庭农场主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在家庭农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丹麦的法律规定,家庭农场的土地归农场主所有,家庭农场主在《土地法》框架下自主决定如何经营生产,这有利于激发家庭农场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家庭农场的赠与和遗赠方面,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丹麦法律明文规定:家庭农场主不得向自己的子女无偿赠与或遗赠家庭农场。丹麦的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教育有一套完备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顾问中心在全国各地有100个分支机构,顾问总人数达2 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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