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

2021-06-20 09:56涂晓晗
中国防伪报道 2021年4期
关键词:涵义特征

涂晓晗

摘 要:当前,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呈现一种新的形态,即由初期明显暴力手段,转变为软暴力威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深入剖析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现象,有助于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软暴力;涵义;特征;困境及策略

On the strateg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crack down on Soft Violence Crimes

TU Xiao Han

(Criminal Police Detachment of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nyu 338000,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organized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presents a new form, that is, from the early obvious means of violence to soft violence deterrence, which forms illegal control and significant influence in a certain region or industry, and seriously damag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In depth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soft violence in the crimes organiz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will help to accurately crack down on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enhance the publics sense of securi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Keywords: soft violence;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dilemma and strategy

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汇。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软暴力手段作出界定和细化,解决了司法机关认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软暴力手段的法理依据。鉴于软暴力长期以来游走于法律边缘,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有必要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软暴力涵义、特征、打击难点和策略等问题加以研究,以期能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实践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一、软暴力概述

从规范意义的角度上,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也难以形成精确的定义。就其实质而言,软暴力是暴力、威胁手段之外能夠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其是与传统通过有形物理力所实施的暴力相对应的暴力形式。就内涵而言,软暴力是黑恶势力犯罪中一种比较新型的暴力形式,主要通过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的力量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但无论是语言暴力、精神暴力,还是黑恶势力的力量展示,本质上都能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进而影响他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1]。在黑恶势力犯罪的背景下,软暴力实际上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违法犯罪手段。当然,实践中,软暴力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涵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类型[2]:

(一)扰乱秩序型

一般认为,社会秩序包括两种:一是生活起居秩序,二是生产经营秩序。黑恶势力为实现不法目的,往往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有组织地实施软暴力行为,以形式多样的非暴力手段,不断对被害人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滋扰、冲击、破坏,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屈从。在扰乱生活起居秩序方面主要表现为,在非法讨债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随身贴靠、跟踪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手段,也就是俗称的盯梢,以此制造精神压力,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采取以油漆在被害人居住的房屋门、窗、墙壁处喷涂带有恐吓性内容的语言和图案,破坏正常的生活环境,营造负面社会影响。通过上述手段,使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秩序无法获得保障,从而制造巨大的心理压力,以实现违法犯罪目的。

在扰乱生产经营秩序方面主要表现为,职业医闹案件中,为插手医疗纠纷并从中牟利,有组织地采取在医院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打砸财物等扰乱医疗秩序的手段,或者跟踪、殴打医务人员、聚众滞留医院办公场所等侵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手段,通过上述非暴力或轻微暴力手段达到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的效果,以向医院施加压力,进而敲诈勒索。再比如盘踞在各类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建材市场的“市霸”,为实现强揽工程、垄断建筑材料销售、收取“保护费”等不法目的,有组织地采取拦截车辆、聚众静坐、恐吓顾客、阻碍施工、营业等非暴力手段,使被害人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开展,以此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实现违法犯罪目的。

(二)攻击人格型

通过攻击人格来制造心理强制,是软暴力相较传统暴力的突出特征,既可以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也可利用网络空间实施。与一般的侮辱、诽谤等侵犯人格行为相比,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背后的攻击人格型软暴力行为组织更严密、手段更专业、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表现为利用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网络信息的碎片化特点,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实施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具体表现为有组织地挖掘、曝光被害人隐私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以伤害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无端攻击被害人人格的网络语言暴力;编造、煽动、传播不实负面信息以攻击公众人物、商业竞争对手的网络传谣行为。

(三)展示暴力型

一些相对成熟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在一定区域、行业内通过长期违法犯罪经营所积累的影响力,从而更多地采取非暴力手段来实现目的。因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展示暴力是指展示带有暴力色彩和恐怖效应的软暴力,而非真刀实枪的打打杀杀。如为达到非法目的,在聚众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使被害人认识到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并能明显感知到其中的危险因素和潜在的暴力意味,辅以言语、动作等威胁行为,以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又比如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为“化解”争端、“调解”矛盾,采取聚众造势的行为,即聚集多人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形成“人多势众”的声势,向被害人或周边不特定多数对象施加压力,制造局面上的不稳定,造成心理恐惧。甚至对于某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来说,基于其已在相关区域、行业内形成的强势地位或重大影响,通过通报其名号即可实现不法意图,而不需要进行特别展示或以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来促成,这种情况下所需的暴力强度大大降低。总体上,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影响越大,其中的犯罪分子就越少进行公然表演性和宣泄性的暴力展示,而更讲究精确制导,行为更注重私密性,也更针对于特定的被害人。

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暴力行为总体上呈现逐渐软化的趋势,软暴力也相应存在不断升级的可能,将来还将呈现更多的表现形式。

二、软暴力的行为特征

软暴力相对于硬暴力而言,通常对侵害对象造成精神折磨和心理强制,具有行为手段的隐蔽性和危害后果的长期性等特点。虽不伤及皮肉,却摧残心灵,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3]。

(一)表现为非暴力属性

软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是以语言恐吓、威胁、精神折磨、心理强制等方式实施,采用一种“逼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方式,正是因为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情节轻微性,不便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即使受害人报案,原本应当刑事追诉的严重暴力犯罪被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所取代,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既能达到其犯罪目的,又能避免因严重的刑事追究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致使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受不到相应的处罚,也导致受害人心灰意冷,误解公安机关处置不力,甚至造成“警匪一家”的错觉。

(二)实质是以暴力手段为后盾

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虽为非暴力,但实际是以暴力手段为后盾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和心理产生一定的强制力,是一种随时可以实现的暴力,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

(三)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实践证明,软暴力犯罪大多是以黑恶势力为背景,以硬暴力手段为后盾,通过黑恶势力的恶名震慑受害人,使其产生心理恐惧。不仅使受害人个人产生极大程度的恐惧心理,也成为黑恶势力规避法律打击,逐渐发展壮大的手段。长此以往,必然引起他人效仿,成为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温床,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安定。

(四)所涉罪名广泛

软暴力犯罪不是刑法规定的特定的某一罪名,也不是专业法律名词,通常是分布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个罪之中的一种犯罪现象和手段,例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中的威胁、恐吓行为等都是以黑恶势力背景为后盾,形成的一种软暴力威慑行为。

三、软暴力的法定标准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软暴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意见》出台,进一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软暴力手段作了界定和细化。应当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对于软暴力的规定只能用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依据《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软暴力是指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结合《意见》的其他规定,要具体界定什么是软暴力,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标准:第一,必须是有组织地实施,即黑恶势力成员实际上利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力,通过软暴力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因此,软暴力的强制因素不仅仅来源于软暴力手段本身,还在于黑恶势力组织本身的势力。第二,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必须达到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并对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的程度。第三,必须依托于暴力性手段而存在,因为若失去了实施或者随时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那么该“协商”“调解”等手段很难对被害人心理上形成强制、恐吓作用。第四,以硬暴力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即黑恶势力成员通过软暴力未能达成目的时,组织成员便会立即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第五,黑恶势力成员软暴力所呈现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手段均达不到损害他人人身、生命以及财产等权利的程度,但是长时间的滋扰、纠缠等势必对他人的精神状态、心理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界定软暴力的上述标准,决定了将其规定在黑恶势力犯罪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因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其成員可以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力,通过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力,换言之,行为人若想通过软暴力行为达成目的,必须依靠黑恶势力组织的影响力[4]。

四、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的现实困境

(一)受理难

针对软暴力,被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寻求帮助。然而,软暴力手段表面上看介于合法、非法之间,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且多处于法律规制的盲区,给公安人员的接处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在非法讨债等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往往还持有貌似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条”等,使公安人员难以分辨其中的是非曲折,处警时经常面临无权管辖、不能打压、难以调解的难处,只能从维护治安秩序出发,劝说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既不能在第一时间遏制犯罪,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存在事态失控的风险。

(二)立案难

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明确处罚的软暴力行为,可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纯粹的软暴力,如单纯的盯梢、贴靠等,公安机关处理时无从下手,除非能够打掉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否则难以单独就软暴力行为立案侦查。此外,涉软暴力的犯罪形式也不断翻新,司法机关的认识存在一定滞后,如对“套路贷”等外观近乎合法的新型犯罪手段,一段时期内关于其定性和处理尚存争议,也给对软暴力刑事立案带来一定难处。

(三)取证难

涉黑、涉恶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害人或相关证人慑于黑恶势力影响,往往不敢报案、不敢指证或不愿配合调查,致使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关键的直接证据收集不及时,给案件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软暴力行为人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即便有轻微暴力,也不会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严重创伤,且行为一旦停止,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会立即消失或在很短时间内消失,这也使证明软暴力的客观证据难以固定。另外,证明软暴力行为的存在相对容易,但要将其与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联系起来,需要收集足够多的证据,形成形式完整、体系严密的证据链条,这对证据材料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认定难

软暴力的强制性直接体现在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慌或心理上的恐惧,何种程度能够使被害人屈服就范,除取决于手段的强度外,也与案发地治安的总体情况、黑恶势力的暴力背景乃至被害人的文化程度、心理承受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密切相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评估软暴力手段的强制性和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或者说如何区分作为一般违法处理的软暴力和作为犯罪处理的软暴力,仍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难题。此外,软暴力涉案人员复杂,既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也有社会闲散人員,实施软暴力的次数往往也较多,如何准确界定打击对象,如何合理考量行为次数的影响,均值得进一步考量。

五、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的策略思考

(一)加强舆论宣传 增强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应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媒体发布相关防范宣传提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揭露软暴力犯罪手法和行为表现形式,提醒公民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辨识能力。适时发布侦破的软暴力犯罪真实案例,教育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被害人一旦陷入软暴力犯罪,首先要学会及时固定保存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反制对方保护自己,待危险解除后就自身的不法遭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打击黑恶组织软暴力犯罪提供有力依据。

(二)加强动态管控 严密防控网络

公安机关应依托大数据,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全面采集涉黑恶势力人员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动态管控,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强化管控,重点帮扶并进行法制、思想教育,避免他们违法犯罪。此外,还要加大对待业、失学、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法制教育,防止其被不法之徒教唆,走上犯罪道路。大中城市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管控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分析研判 实现精准打击

公安机关在处置相关软暴力犯罪警情线索时要仔细甄别,及时受理,积极调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强化相关涉案人员、线索的串并,加强分析研判,多渠道搜集案件线索。尤其在诉讼证据层面,综合判断查证软暴力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切实做到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公安机关力争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破获一批典型案件,依法震慑、严惩罪犯,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协作配合 形成打击合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聚焦在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犯罪常伴随以黑恶势力为后盾的暴力讨债、恐吓胁迫。因此,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是攻克软暴力犯罪的关键。一方面,强化公检联动。建立软暴力犯罪案件专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因执法、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提供明确的执法打击依据和操作性强的相关证据标准,形成打击合力。另一方面,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沟通预警协作,为深度打击软暴力犯罪夯实基础。司法部门应当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疑似软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引导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软暴力犯罪高发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践,联合各部门应共同参与软暴力犯罪的治理工作[5],为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6]。

(五)加强学习培训 提升办案能力

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和《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广大办案干警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适应,夯实警务督察基础[7]以提升准确快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各地亦可通过讲座、培训的形式,提高广大法律工作者应对软暴力犯罪的专业水平,同时进一步强调执业素养与执业道德,坚决防止成为软暴力犯罪的帮凶。

六、结语

软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违法犯罪手段,日益受到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青睐,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对其严厉打击刻不容缓。然而,软暴力产生背景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对其实施打击必须综合施策,铲除软暴力的生存土壤,压缩软暴力的演变空间,唯有此才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共同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卢建平.软暴力犯罪的现象、特征与惩治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03):86-99.

[2] 李志恒:《软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载“中国上海司法智库”第35期,来源http://www.sohu.com/ a/258788203_100017141.

[3]黄京平.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02):1-12+23.

[4]李永升,李可瑄. “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规制分析[N]. 人民法院报,2019-04-18(006).

[5]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8(10):141-148.

[6]王旭,肖洪伟.试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27):182-183.

[7]于龙,张金峰,赵晓辉.警务督察新视野:警务督察结果对公安改革的优化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9(05):72-77+82.

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在央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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