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明珠表示,要建议国家“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她这样解释创新成果推广的瓶颈:“我们做了很多的新技术别人都没有,都没见过,谁给我建立标准?在市场急需的状态下,新产品新技术的标准认证能不能有个快速绿色通道?这能让企业发展得更快”。
董明珠的另一项有关创新的建议,是关于中国标准、中国认证的推广。她提到,“在中国这么大的市场中,我们的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也有了中国自己的标准,但是在很多项目采购时,依然强调用美国的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她期望,政府要对创新型的企业给支持,而这个支持,体现在打造“公平的市场”。一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参与的各类建设工程中,杜绝指定外资品牌的现象;二是在国内市场推行中国标准、中国认证,同时在国外市场同步推行中国标准认证体系。
王东新:“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文件,强化细化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而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文散见于十多部法律中。
王东新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文件,强化细化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推动相关企业在合作中依法健康发展,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无序发展。
苏荣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数据整合共享”
经调研,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市场仍处于起步初级阶段,真正业务成形的运营机构寥寥可数,高校院所、技术型企业各自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未能形成系统的被广大投资者广泛认可的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市场。苏荣欢建议,要进一步推进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挖掘和培育,建立包含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评估标准,加强专业运营人才队伍建设,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
苏荣欢还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数据整合共享,加快实现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以大数据助力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阎晶明:“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介绍了他在此次政协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提案——这份名为《关于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提案中,对于编剧被制作方拖欠稿酬并盗用剧本,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等乱象,建议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發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阎晶明还认为,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也需加强。他介绍,如今在影视行业中抄袭、融梗现象频发,而原创作者维权艰难,即使耗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胜诉,侵权者也往往拒不道歉,且赔偿金额较之侵权者获得的巨大收益也是九牛一毛。为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抄袭剽窃的打击和抵制,净化版权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业界风气,从而鼓励广大作家能够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蒋胜男:“依法标明原创者及编剧的署名,提升编剧知名度”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作家蒋胜男认为,当下许多电影海报及新闻报道抹杀原创、编剧,有意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只宣传导演和演员,观众看过影视作品都不知道是谁编剧原创的,而这种情况已积恶成习,对于整个原创行业形成极坏的影响。建议影视作品宣传导演、演员同时,必须依法标明原创者及编剧的署名,凡不为编剧署名的,视作将作品与作者割裂的侵权违法行为。
某某影片署名为“导演作品”,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审查影视作品的部门依法纠正,不提倡一部集体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一贯地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之前,这是由剧本版权和创作规律所决定,影视作品的一切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版权要经过内容故事主题的立项审查才能制作影视产品。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是影视作品的首创,法律给予署名权排序的定位是无可争议的。
陈薇:“建立国家重大安全科技攻关‘白名单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生物工程研究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陈薇表示,近年来,我们自力更生构建集靶标发现、分子设计、效力评价、快速制备于一体,上中下游无缝衔接的重大生物安全防御疫苗研发技术体系,成功研发出我国第一个战略储备重组疫苗和全球首个新基因型埃博拉疫苗,实现了中国创新疫苗从“走出去”到“走进去”,并获得了中国、美国等多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病毒载体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两条技术路线上形成了核心竞争优势,成果来之不易。她建议建立国家重大安全科技攻关“白名单”制度,建设特需疫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持续开展新冠疫情防控科研攻关,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科研生态。
雷军:“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环境氛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小米科技创始人、董事长雷军表示,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普法宣传等形式,将“创新不仿新”“维权不侵权”的理念传导出去,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环境氛围。应加大对于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的监督与打击力度,提高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通过与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治理和规制;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加强对商标注册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鼓励市场主体树立起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合理竞争的思想,以创新赋能发展、以创造开拓市场,使商标价值归于使用,通过专利保护加强创新,共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将新发展理念落实于行。
景柱:“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工商联主席景柱提交提案,建议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投资银行,破解天使投资阶段薄弱的环节、难点,让真正有创新的人才不用为找“伯乐”、找投资人而犯难。
景柱说,中国已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申报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的审批,专业并严格,这相当于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完成了初步评判。在此基础上,建议参照国开行、农发行的职能定位,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加大科技创新转化的要素力度。对具有较强核心技术的企业或创新者,知识产权投资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筛选和考评,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以核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投资入股并推动市场化交易。企业或创新者所得资金,用于进一步研发、生产、营销推广等方面的投入。
奚国华:“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方式,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水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奚国华提出《关于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的建议》的提案,其中强调,科技自立自强已被确立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建议积极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从知识产权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水平。
奚国华表示,服务科技创新,重点要围绕知识产权融资打造金融创新体系,不断创新融资方式和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等特点,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等突出问题。因此,他建议率先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发明、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积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类贷款规模。此外,他建议多类型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信贷融资、资产交易等综合服务的业务模式,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升科技要素流通与定价效率。
周燕芳:“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
周燕芳建议,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推动工作,探索保险助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新模式。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机制落地。由于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起步较晚,企业认知度普遍较低,影响了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应用。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从制度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现实需求,从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涉及专利的相关保险率先进行试点。
二是出台保障措施,培养投保习惯。鉴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通过保险保障其权益的意识还普遍较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也不断增大。为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在试点工作开办初期,可以由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三是选取保险公司开展模式试点。由于知识产权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为企业的各类专利、版权和商标等,其本身就是极其敏感的信息,也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所以开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坚实可靠的资质,以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效运行。
胡成中:“加强沟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
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依然很大。
胡成中建议,一是要加强主管机关与企业的双向沟通,重点解决跨区打假等老大难问题,二是建立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三是统一案值计算标准、降低入刑门槛,四是净化生态、遏制企业“傍名牌”等惡意行为。
黄建平:“加强治理知识产权‘老赖,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黄建平建议增加知识产权法院及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编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诉讼保全部门,提升知识产权保全效率和执行力度。
黄建平还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通过案例发布统一司法规范,有效杜绝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中利用法律漏洞在诉讼中转移资产的行为。
黄建平认为,基于现阶段“案多人少”的困境,可以先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知名品牌的维权行为所提出的保全请求提供“绿色通道”。并建议将诉讼信息公开时间延迟到首次庭审时间后,实现诉讼信息公开与诉讼保全程序的有效衔接。同时,建议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案件诉讼中转移资产的行为定义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转移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理。
黄建平还建议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入法,并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体系中,从多个层面建立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惩戒体系。包括政府招标及招标投标领域方面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推进政府颁发荣誉、扶持资金、表彰奖励、或与政府相关的社会职务(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与知识产权"老赖"绝缘;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商事登记制度中设立"黑名单"制度等。
但黄建平也认为,各类禁止机制中都应明确解除禁止的条款,建立知识产权"老赖"在自愿履行法律义务后一段时间里可以解除限制,恢复正常权利。
民革中央:“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公共服务,建设扶持机制”
提案指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出海”企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仍与日俱增,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纠纷日益增多、被动应诉多、应诉率有所提高但胜诉率仍较低甚至难以维权的特点。
为此,民革中央在《關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中建议:提升PCT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海外知识产权扶持机制。
赵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树立良好形象”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认为,我国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由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国家层面缺少权威机构进行顶层设计,难以沟通信息、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尽快改变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主体分散的局面,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责任部门,统一领导、统一谋划、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中心)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首家机构,对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全力支持并推动相关民事主体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委托上海中心仲裁,并支持长三角或更广地区的法院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托上海中心调解,完善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WIPO成员国大会、外交大会等在成员国中具有广泛影响力,承办此类高规格会议是提升国际影响、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机遇。
另外,WIPO高层管理团队中,中国籍管理人员结构单一,中高层脱节,后继乏人。国内选拔、培养、储备知识产权国际人才的机制也未建立。建议尽快完善、落实“旋转门”人才政策;将知识产权设置为一级学科,尽早制定国家近期、中期、远期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国际化专业化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通过贯通式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等模式,培养更多既懂知识产权和管理,又懂国际法律和国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同时,还应搭建一站式、国际性、专业化知识产权数据库与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宣传渠道。对接WIPO中国法律数据库,以中英双语、多语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树立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袁志敏:“建立重点涉外案件的行业沟通研讨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风险也陡然增大,如何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工商联主席袁志敏表示,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重点涉外案件的行业沟通研讨机制。
袁志敏说,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援助,尤其发挥驻外使领馆在保护国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同时,要保障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无效、侵权诉讼中的公平待遇,针对国外进入我国的重要专利申请,或业内重大专利纠纷涉及到的专利无效案,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定期沟通渠道,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或相关重点企业开展研讨,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多角度判断行业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