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善明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对平台领域反垄断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此,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辱使命,积极开展和推进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不仅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作出及时回应,而且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予以有力回击、作出处罚,矫治了平台经济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恢复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环境。但不容忽视的是,平台经濟作为新兴的经济领域而呈现出诸多与传统工业经济不同的特质和属性,与之相应的则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挑战,且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推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显得愈发紧迫。因此,客观评估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并依此寻求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优化之道,是我国平台经济获得高质量发展不可回避的课题。
一、客观认识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在形式上与传统工业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有诸多共性之处,但也展现出了自身的独特之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问题虽复杂但类型化倾向逐渐明朗。平台经济是正在兴起的智能经济,与之相关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发生于其中的垄断问题随着全球范围内的研究和交流深化而逐渐清晰,基本上并未逃离既有的反垄断法原理和相应的制度框架。也就是说,从相对宏观的层面来说,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依然体现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等主要类型,只是在行为表现方面可能会体现出平台经济模式下特有的一些属性和特质。具体来说,垄断协议在平台经济领域可能更多地体现为算法合谋,相应的协议行为可能更为错综复杂,如轴辐协议在平台经济领域更容易达成和实施;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为,目前主要体现为“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媒体热炒的一些概念,但严格来说,就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限定交易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经营者集中对平台经济来说主要在于猎杀式并购,即通过对中小型的创新企业进行并购而将竞争对手扼杀于萌芽之中,从而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应该说,平台经济领域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进行归类抑或作类型化的划分并非难事,难的是如何依法进行违法性认定分析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如前所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在于如何依法展开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分析,即根据反垄断法的分析模式和制度框架对个案中的具体行为展开分析,以确定其违法与否。这一反垄断法适用逻辑和思路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反垄断法相应的行为规范并将具体案件涵摄于此,将反垄断法为每一类垄断行为设置的分析框架和构成要件应用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行为分析和认定之中。这不仅要求对反垄断法本身的核心概念需要在平台经济场景下进行准确地理解和合理地解释,同时要对反垄断法的规范逻辑能够作体系化的理解和把握,从而使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执法中得以体现。
二、推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平衡原则
对尚处于探索和完善中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来说,需要坚持平衡原则来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国外和国内环境。尽管我国被视为互联网经济大国,平台经济近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但在基础技术和核心硬件等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我国平台与美国互联网公司相比无论在规模还是在核心技术等方面都存有巨大差异,因而客观上需要理性对待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依法展开规制,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关注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即虽说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经济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如科学技术不强、处于产业链低端等问题和现状。这就要求,运用好反垄断法来保护市场竞争,通过竞争来维护国内市场竞争活力同时又能够塑造和促进与国外企业抗衡的竞争实力。
二是平台经济反垄断与发展。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市场竞争,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来予以矫正和规制。但垄断和竞争本身并无绝对的对错之分,通常需要置于特定的场景或案件中来进行考量和权衡。大的不一定是坏的,相反规模出效应。反垄断法的目的不是搞死大企业,而是维护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公平竞争环境。这从客观上要求,平台经济反垄断不仅需要依法展开,严格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的框架和逻辑展开,而且应积极导入更多的经济学、技术以及行业等专业分析,从而使相应的案件和行为认定结论更为客观和可靠。唯有通过合理运用反垄断这一规制工具,方能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是竞争与创新。竞争能够通过优胜劣汰的结果来促使市场中的经营者想方设法进行创新,通过改进技术、改善管理等手段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基于此,竞争能够有效地促进创新,创新也因此能够提升竞争力。因此,竞争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平台经济来说至关重要,竞争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有限的资源在平台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而且能够促使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创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竞争总能实现这一目标,过度竞争可能导致过度的资源浪费,对现代高科技企业来说必要的规模是进一步开展产学研所需的,因此竞争并不总是好的,需要结合产业特征和市场状况作出合理的分析和评估。
三、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机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平台经济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其中的反垄断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前述并未逃离既有的反垄断法规制范畴,但现行的反垄断机制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完善,以最优化地解释和适用好反垄断法。
一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关系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能否得以顺利展开,而且关系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质量优劣。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对独立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对其辖区内的垄断行为实施者开展执法。
二是进一步开展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在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同时,也对特定行业开展市场研究,以摸清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形以及潜在的竞争风险等问题,从而为决策机构提供事实依据和制度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在第9条也规定了类似制度,即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尽管实践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及执法机构在其指导下开展了多个领域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但应针对重点行业、新兴领域进行重点评估和分析,密切跟踪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作出政策调整和执法部署,从而更为精准地制定竞争政策和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程序机制。如前所述,平台经济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相应的反垄断执法也因此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挑战。也就是说,过分迷恋反垄断对平台经济中垄断行为规制的作用,则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因而需要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保障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之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恪守正当程序,在法治轨道内行使职权并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程序机制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合理,从而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充分调动平台经济中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达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初衷。
综上可见,平台经济反垄断本身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反垄断来矫治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平台经济是个新兴的领域,充满未知又充满活力,因而反垄断执法不可盲目,既要规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又要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创新、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这需要优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机制,在充分利用好既有制度规范的同时,以《反垄断法》修订为契机从文本上更好地优化相应的制度机制,从而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