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中抽样框的构建研究

2021-06-19 08:17黄贤营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5期
关键词:总体勘查筛查

黄贤营 李 为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一、构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背景

(一)明确统计对象边界是构建抽样框的内在要求

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属于政府部门统计,当前统计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等。《地质调查勘查及地质灾害统计调查制度》是《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总体说明”中明确:统计对象是地勘单位系统内从事地质调查或勘查活动的单位及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范围是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1]。

地质勘查的实质是一种技术手段,主要服务于矿产资源的发现,在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建设、土壤环境调查、自然灾害调查与监测等领域也有广泛应用。以“从事地质调查或勘查活动的单位”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对象,涵盖了所有与地质勘查相关的作业主体,远远超出行业范畴,显然用词含混、边界不清,在调查实践中容易造成样本随机性大、目标总体难以控制。当前地质勘查行业“事业单位、企业并存”[2]是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造成的,“事企混合”的现象多年不能根除,大量“地勘收入为零”或者“地勘人员为零”的地勘单位出现在行业统计中即根源于此。

(二)地勘行业发展形势变化是构建抽样框的外在要求

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为地勘单位发展带来巨大机遇[3],同时也吸引了大批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施行资质审批管理制度,推动了工程建设单位主动履行行业统计义务,导致地质勘查行业的统计范围急速扩大。以往的统计报告显示:工程建设单位的地勘人员、地勘收入等往往较低,其他人员数量、其他收入明显较高。统计范围及数据的迅速扩充,造成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数据变得粗糙,准确性、历史可比性降低。在全面统计调查过程中,剔除统计中明显不符合地质勘查行业特征的样本数据缺乏相应的筛查标准和支持政策,“地勘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混合统计降低了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数据的实用性。

二、构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目标

(一)更加适应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模式

统计报表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生产组织方式相适应的,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需要每个企业的微观数据[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监督管理措施等,需要掌握地质勘查行业的整体情况、行业结构以及行业发展变化,便于指导行业发展,而不是对每家基层地勘单位的干预。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在逐步减少全面调查,增加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方法的适用范围。相比较于笨重的全面统计报表方式,地质勘查行业统计也要与时俱进,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既能提升工作效率,又能降低基层单位的负担。

(二)提升地质勘查行业统计质量

2019年以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对象不断增加,人为干扰现象增多,严重降低了统计的数据质量。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才能解决我国政府统计数据失真问题[5]。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才能满足行业的改革发展需要[6]。以地勘单位的发展规律、地质勘查行业特征为基础,结合行业管理与统计工作经验,对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数据库进行筛查,形成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有利于提升地质勘查行业统计质量。抽样框的构建稳定了统计范围,排除了不可控的新增数据,保障了统计数据不受统计对象变化的影响。对抽样框中的数据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能够客观、有效地反映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变化,能够为宏观管理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依据。

三、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构建

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构建是以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对其统计的目标总体进行综合分析,经过限定性条件的筛查后形成抽样总体,再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地勘单位建立抽样框。

(一)目标总体的综合分析

当前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中,所有涉及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均纳入统计范围,从而形成了一份相对完整的地勘单位名录,即统计的目标总体。其中除了以地质勘查活动为主业的机构,还包括矿业开发、交通、水利水电、建筑建设、高等院校、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目标总体虽然较为混杂,但基本覆盖了全国的地勘单位,从中提取有效统计对象,并对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即便当前不能替代统计报表数据,也可以作为研究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趋势的重要素材。

目标总体中的机构类型是全国地勘单位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识。地勘事业单位和地勘企业在历史发展、人才建设、业务经营、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指标中事业单位和企业只有个别的调查指标不同,但作为统计对象需要对两种类型做出明确区分,严肃对待整体的差异性。作为全国层面的行业统计,地勘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也是统计中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构建抽样框时必须重视的要素。

(二)抽样总体的筛查标准

在“从事地质调查或勘查活动的单位”的基础上,附加关键指标数据、区域分布等方面的若干限定性条件,构建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的抽样总体。

1.收入指标数据

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报表中,调查指标主要分为人员、收入、费用、资产四类指标[7]。收入和费用指标的数据基本相对应,在筛查抽样总体时可以只对收入指标进行筛查。地质勘查行业统计重点在于突出反映地质勘查特征,保证地勘收入为“非零”则能有效阻止与地质勘查活动无关的单位进入行业统计范畴。部分地勘单位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在某些年度未开展地质勘查项目,即便过去长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考虑统计对象的稳定性,该类单位也不能纳入抽样总体。因而,“地勘收入非零”成为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必要条件之一。

2.人员指标数据

以提供地勘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地勘单位,一定数量的地勘人员是单位运行的核心基础,且人员的数量基本能反映该单位的技术实力。没有地勘人员的地勘单位属于地质勘查行业中的“空壳”单位,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该类单位不能纳入抽样总体。因而,“地勘人员非零”成为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必要条件之二。

3.净资产指标数据

地质勘查行业属于技术服务业,重视人力资源和技术服务,地勘单位的资产与其他行业单位相比整体偏低。与此相反,净资产数值偏高的地勘单位值得警惕,因为通常是矿业开发、工程建设等类型单位的数值才会明显较高。统计中包含该类数值偏高的地勘单位,并不能反映地质勘查行业中的真实资产状况,反而易于误导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因而,“净资产有一定的限度”成为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参考条件。“有一定的限度”的认定标准,要在满足以上两个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保障仍有足够多的地勘单位满足抽样总体的数量要求,这需要根据统计实践需求中的具体情况而确定。

4.地勘单位区域分布

《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组织领导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8]。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地勘单位,在建立抽样总体时就要确保每个省(区、市)的地勘单位均有覆盖,全国的统计资料在发布时才可以按省(区、市)分列。不同省(区、市)的地勘单位数量差异属于客观现象,原则上不能主观调整。极端情况下,在按照以上关键性指标筛查标准完成后若有个别省(区、市)没有地勘单位满足抽样总体条件时,需要按照该省(区、市)地勘单位的收入或人员数量由高到低排序,递增一定数量的地勘单位进入抽样总体。地勘单位的区域分布是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的补充筛查条件。

(三)抽样框的建立

目标总体经过以上筛查之后,剩余的地勘单位可以从单位名称和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主观地补充、筛查,剔除个别明显不以地勘活动为主业的单位。原则上,主观筛查出的地勘单位数量不宜过多。符合各项筛查标准的统计对象即构成抽样总体,是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较为理想的统计范围。抽样总体是基础调查的目标对象,能够满足全面掌握行业情况的需求,但是,抽样调查是用于对明确界定的总体进行描述或推论[9],为了达到抽样调查中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内在需求,有必要进一步缩减调查范围。

为了解决抽样总体数据离散的问题,反映行业更普遍性特征,剔除抽样总体中数值最高的10%统计对象和数值最低的10%统计对象,则能极大提高地质勘查行业年度数据的真实性,为科学、有效的行业管理提供研究支撑。剔除抽样总体中部分区间数据之后的地勘单位的集合,构成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抽样总体统计数据反映的是真实的地质勘查行业全貌特征,抽样框则更具备行业的代表性,其统计数据更有助于把握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

(四)抽样框构建前后的统计数据分析

以2019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中的2397家地勘单位[10]为例,经过地勘收入和地勘人员“非零”条件的筛查之后,剩余1548家地勘单位。经审查,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地勘单位分布,净资产无异常情况。经过单位名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补漏筛查,剔除交通及水利水电公司、建筑公司、绿化园林公司、高等院校、矿业集团公司等部分单位后,剩余1495家地勘单位形成抽样总体。

将1495家地勘单位的地勘收入按照从大到小排序发现:前10%地勘单位的地勘收入占抽样总体的48.57%,后10%地勘单位的地勘收入占抽样总体的0.13%,因而提取中间80%的1196家地勘单位作为进一步筛选的对象。将提取的1196家地勘单位的地勘人员数量按照从大到小排序发现:前10%地勘单位的地勘人员数量占提取对象的23.55%,后10%地勘单位的地勘人员数量占提取对象的0.70%,再次提取其中间的80%的地勘单位,即形成957家地勘单位组成的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抽样框中,地勘事业单位430家,地勘企业527家。目标总体中的2397家地勘单位与抽样框中的957家地勘单位的地勘收入和地勘人员数量的相关参数见表1。

表1 目标总体与抽样框中的地勘收入和地勘人员参数对比

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中地勘单位的区域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地勘单位数量区域分布情况

四、地质勘查行业抽样统计的实现路径

(一)转变行业管理观念

行业统计与行业监管是自然资源部履行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责中的两项具体工作,二者的管理对象、管理方式不同。行业监管的范围明显较宽,凡是涉及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均在监管范围,可以作为行业统计的目标总体;行业统计是地勘单位人员、经营现状的反映,统计对象要满足部分限定性条件,统计数据可以为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二)明确行业统计对象范围

理论上,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的地质勘查有应用于任何生产领域的可能性,意味着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的边界是开放的。行业统计的目的在于反映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对象要有代表性。作为统计对象的地勘单位不能泛泛地以功能性描述来界定,而是需要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需要有全国性的指导文件,或者至少要主管部门认定的一项确切的统计规则,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将统计对象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形成稳固的统计对象,符合现代化的行业统计要求。

(三)珍视每一组统计数据

行业统计成果是全国地勘单位数据的集成,每一家地勘单位的数据均对全国数据产生影响。统计监督是监测经济运行的“温度计”[11],重视每一家地勘单位的统计工作就是在提高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数据的认可度。每一项统计数据的变化均有灵活的解释方式,为统计对象保留解释自身数据的空间,则有助于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分析行业发展状况。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不意味着放弃对目标总体中抽样框之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因为该部分数据也是地质勘查行业发展中其他特征的反映。

(四)建立统计工作日常联系工作机制

每年的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工作部署会或者系统填报培训会,其功能不仅是指导与会人员如何开展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导地勘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统计工作的激励机制或约束手段有限,只有通过加强联系、互通有无才会促进统计人员与统计对象间的信任与合作。统计工作的日常联系可以通过会议、调研、监督检查、网络、电话等不同途径实现。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数据来源于基层地勘单位,更要服务于基层地勘单位。

构建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是作者个人观点。在行业统计制度改革中,制定科学有效、可落实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尚需要对抽样框的构建标准进行专家论证。在充分考虑各级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及地勘单位的意见之后才可推行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统计抽样框。理论研究总是要在工作实际需求之前启动,唯此,在形势发生变化时方可迅速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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