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敏
2012年,时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纪委秘书长的杨通成,通过时任凯里市市长洪金洲的关系,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杨某1900万元帮其拿地。三年后,检方指控洪金洲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2021年3月18日,杨通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杨通成与洪金洲,同上了一条腐败的贼船。
2012年6月至7月,地产开发商杨某看中了凯里市金泉湖水库西侧高粱坡地块,通过向时任凯里市国土局局长欧某打探得知,想拿到这块地需经时任凯里市市长洪金洲同意。杨某遂请欧某找熟悉洪金洲的人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重金感谢。不久,欧某将此事告知时任黔东南州纪委秘书长杨通成。
杨通成,贵州省锦屏县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锦屏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干部、刑一庭副庭长,黔东南州纪委监察局正科级干部、纪检监察一室主任。2011年12月开始担任黔东南州纪委常委、纪委秘书长。
得知杨某愿意出钱找人拿地的消息后,杨通成就想从此事中获取利益。他马上联系凯里市某餐厅老板熊某,请其帮忙找与洪金洲关系密切的人。熊某立即想到贵州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洪金洲关系密切,便引荐杨通成与黄某认识。
在交谈中,杨通成将朋友愿出钱请人帮忙找洪金洲拿地之事一并告知黄某。此后,黄某联系洪金洲,表示自己想在高粱坡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洪金洲答复只要符合条件就没多大问题。黄某将这一情况告知杨通成,杨通成又将此消息告知欧某并介绍其与黄某认识。欧某又将此消息转告杨某,杨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彭某与黄某对接。
黄某答应帮忙拿地,但杨某公司须交纳50万元“诚意金”。2012年7月20日,杨某将50万元转入黄某指定的银行卡里。随后,杨通成、黄某、欧某、熊某在一起商谈帮杨某拿地事宜,黄某提出需提供高粱坡宗地图纸方便其找洪金洲协调,几天后欧某拿来了图纸提供给杨通成。不久,黄某便带上高粱坡宗地图纸到洪金洲办公室,要求开发建设高粱坡宗地,洪金洲答应了黄某的请求。因高粱坡宗地属不允许建设区,2012年8月23日,凯里市国土局向凯里市政府提出先行调整高粱坡宗地规划,并向贵州省政府上报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后再进行开发建设的请示建议。
2012年8月26日,洪金洲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高粱坡宗地削峰填谷项目相关事宜。会议决定将该宗地削峰填谷项目交由黄某的贵州某投资公司实施,土地开挖平整后形成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给该公司开发建设。
两天后,黄某以已拿到市政府会议纪要、高粱坡宗地已经控制在他手里须给付好处费为由,要求杨某转账400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里,杨某遂于同日通过公司股东账户向黄某指定的银行卡分两次转入300万元和100万元。
地不在自己名下,始终不踏实,杨某提出将高粱坡宗地项目开发权从黄某处接过来。经彭某与黄某协商,黄某答应找洪金洲协调帮忙。其间,黄某提出该项目必须要1900万元才能给杨某,其中的500万元要转到黄某本人账户,并要求在开发的高粱坡项目楼盘内任选一套精装房作为报酬。
2012年9月4日,黄某与凯里市政府签订《补充协议书》,增补由彭某为全权代表的某科技城市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城市投资公司”)为建设合作投资单位。
2012年9月10日,黄某作为贵州某投资公司代表与科技城市投资公司代表彭某签订《项目建设合作退出协议书》,贵州某投资公司全面退出高粱坡宗地开发建设项目。9月14日,杨某将500万元好处费通过其妻班某银行卡转至彭某银行卡中,彭某随后即将500万元再转账到黄某账户内。10月12日,杨某又转450万元好处费到黄某指定的谌某银行卡里。
2012年10月16日,凯里市国土局按照凯里市政府工作安排,对高粱坡宗地组织出让会审,凯里市政府对会审中提出的该宗地出让前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与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完成集中式水源点取消工作的意见未采纳,继续安排凯里市国土局以挂牌方式将该宗地出让。杨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贵州省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了高粱坡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黄某、杨通成为此收受杨某好处费共计1900万元,其中黄某分得1100万元、杨通成分得740万元、熊某分得60万元。
>>洪金洲受审 作者供图
“背靠大树好乘凉。”杨通成背靠的这棵大树,就是洪金洲。1963年出生的洪金洲,2006年12月起担任凯里市委副书记、市长,后兼任黔东南州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2013年5月至案发,洪金洲担任黔东南州政府副州长、党组成员。
2013年6月,被称为“潜伏最深”贪官的洪金洲被查。他一边大肆受贿,一边上缴巨额“廉政金”。从2006年~2013年,洪金洲连续8年边收贿赂边上缴“廉政金”5500余万元。洪金洲收钱后,开始放在家中抽屉里,抽屉放满后,每隔一段时间,就把这些钱运回镇远县老家。案发后,办案机关在镇远县洪金洲岳父母家的地窖里,查获近2000万元受贿款。
2015年4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金洲利用担任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凯里市副市长、市长,炉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黔东南州副州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徐某非法收受88个请托方贿赂款共计3939.4万元人民币、9万美元、22万港币、1万英镑、5000克黄金、6万元购物卡。另外,被告人洪金洲尚有财产人民币3125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洪金洲这样忏悔:“随着职务的升迁、事业的发展,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让内心的邪恶战胜了理智,从而使自己的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法律底线。”
2019年12月12日,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对时任黔东南州信访局副调研员杨通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几天后,杨通成即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13日,他被贵州省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通成伙同与国家工作人员洪金洲关系密切的黄某,利用洪金洲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杨通成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通成在此次犯罪中分得赃款740万元,但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1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通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杨通成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自己的行为是商业活动中的居间行为,所得740万元是黄某收取居间费后分给他的,不是犯罪所得;本人不属于黄某的共犯;因本人曾在黔东南法院系统工作17年,其间在黔东南州中院刑事审判一庭工作,与黔东南州法院的法官是过去的同事,为便于公正审判本案,申请相关法官回避。
黔东南州中院审理认定:上诉人杨通成和黄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犯罪事实的完成,依法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其所起作用突出,行为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2007年12月~2009年8月,杨通成任黔东南州中院正科级干部、刑一庭副庭长,其任职结束时间距今已过12年,人事变动巨大,无论是院长还是合议庭成员,都与其无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情形。另外,本院作为原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其所提要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021年3月18日,黔东南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通成一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据笔者了解,截至目前,与杨通成同上了一条腐败贼船的洪金洲一案的判决结果仍未公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