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彤,王俊伟
(1.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2.遵义市汇川区长沙东路消防中队,贵州遵义,563099)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一种,目前,探讨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较多,单独研究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非常少,但是,在研究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时却常常拿职业足球作为案例。查阅中国知网,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文献只有区区几篇,没有显示出其作为体育改革先行军的独特作用。2005年我国《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但是,此条款规定缺乏社会责任标准和实践的可考核性,具有浓厚的宣誓性色彩,作为一种价值引导,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既然如此,本研究从软法视角出发,运用软法治理理论,探讨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价值和治理问题,可能会提供一种新思路。
个案一:2017年,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获得最具社会责任感奖,在这个赛季,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参加了多项社会公益活动,其中包括外援将奖金分给福利院孩子;“新疆小球星”参加俱乐部训练;俱乐部球员校园行等活动。
个案二:为了响应和倡导《中国足球发展改革总体方案》,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俱乐部社会责任,带动周边地区足球快速良好的发展,北京人和足球俱乐部携手社区共同举办了北京市级足球活动暨北京人和社区公益行。
个案三:山东省“牵手关爱行动”形象大使、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球员张弛走进济宁留守儿童学校,向学校捐赠了大量体育用品和装备,与孩子们度过了一个难忘的“六一”节,最后,张弛被聘为该校的荣誉教练。
上述三个个案表明,在中国,尽管职业足球开展较晚,并且水平有待提升。但是,作为特殊企业的足球俱乐部的社会责任时常被人们提及,并且越来越放到重要的位置。实践中无论是救助还是捐赠,足球俱乐部的社会责任都发挥了巨大的、无可替代的作用。本研究只是举了三个个案,其实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各个职业足球俱乐部还有很多。
关于软法,最初源于国际法,至于软法概念,学者们有各自不同的表述。比较经典的定义是1994年法国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给出的“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笔者前期研究认为,在体育领域,软法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体育政策;二是体育组织规范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成员行为的规则;三是体育行业标准;四是体育惯例。[2]
软法与硬法相对,自然地,在载体表现形式、约束强度乃至创设主体等方面与硬法存在着很大不同。首先,从载体形态看,不仅包括成文的规则还包括不成文的惯例等,成文的规则如《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法制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惯例如每次运动会运动员的宣誓等;其次,软法不像硬法,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软法往往以单方面声明或者宣誓的形式载明相关规范,而非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不指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比如有研究认为,对于职业协会惩戒权,应该先由国家法律做出原则性规定,再由职业协会制定惩戒规则;[4]软法甚至有这样的特点,“尽管很少有完全相同的甚至相似的群体,但是,却有相似甚至相同的群体行为规则,如决策和遵从。许多社会学实验都表明,在群体内部,存在着强大的遵从压力”[5]第三,体育领域内软法的制定者数量庞大,范围宽泛,包括各级政府、国际体育组织、体育行业协会以及一些俱乐部等。制定程序简易、灵活。以共识为基础,最大限度的允许沟通与开放。
“治理”并非舶来品,只不过软法治理赋予了其新意,软法治理的核心是公共治理,公共治理强调以个人为出发点,本质是“自我立法”,主要体现了对个体选择以及个体意志的尊重,同时,承认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了公共意志,突出了程序上的沟通互动以及参与者的理解支持。[6]软法治理不再渴求严格的程序性规则,而是与利害相关人平等沟通,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以此解决问题,这就是软法治理。进而,我们还可以如此认为,软法理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软法的分析理论;另一是软法的道德理论。第二种理论主要分析在何种条件下应该由软法来治理?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一个向公众提供足球竞技表演服务及相关产品的企业化组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7]这是在百度上搜到的一个概念,相关研究者一般在想当然的程度上使用这个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具有企业性和公益性的双重性)[8],它的任务就是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足球比赛观赏娱乐的需要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7]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担诸如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9]企业社会责任从它产生之日起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比如股东优先说,利益相关者说。目前,第一种学说占据主流,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最佳模式,在制度进化过程中赢得“胜利”的模式。[10]鉴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特殊性,本研究认为,第二种学说更适合于它。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缘起应该是商业道德规范,所以,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但是,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第5条提出了企业应该具有和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很多研究纷纷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问题,本研究认为,实际上这是一种悖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如何用法律考量?如果硬法能够规制企业社会责任,也只是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部分。软法具有非强制性、非司法性以及具有软拘束力等特点,体现了立法主体的多元参与、广泛合作,变硬法的约束手段为激励措施,故而,同伦理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在本质上协调统一。[11]
综合上述内容,软法与企业社会责任(职业足球俱乐部)在目标、内容、理念以及价值取向上趋于一致,以内容为例,从社会责任概念所含的内容看与职业足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几近相同:包括社区服务、员工关爱、环境保护[12]再从理念上看,二者都体现了衡平、协调以及权责利基本一致的原则。软法治理主要就是公共治理,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公益性。由此,软法治理企业社会责任(职业足球俱乐部)成为可能。
谈及职业足球俱乐部软法治理的意义,在本文内容中也有所反映。其实,谈论意义,应该与硬法相比较才能得出,硬法是间接民主制度的产物,它的制定严格审慎,广大民众参与性不强。对于软法而言,则恰恰相反。它的制定主体以及实施主体具有广泛性、多元性,能够涵盖社会上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因此,能够直观地表达民众的诉求。再者,软法制定、实施的环境公开透明,有利于对话与沟通,获得认同。
相比一般企业,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在本质上与软法治理有着天然的契合。硬法无法全面约束社会责任,软法则体现了非司法性、非权力性等特征,软法与俱乐部社会责任在法益目标、价值目标、平衡理念以及权责统一精神等方面都存在密切的关系。[13]另外,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责任,有些内容是自我实施的,无需经过经过第三方的强制,在这点上具有纳什均衡的特征。对此,俱乐部社会责任与软法治理有着高度的一致性。
在职业足球俱乐部管理过程中,有两个原则起着重要作用,一个是比例原则;一个是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具有丰富含义,包括妥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个要求,其中均衡性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利益衡量。[14]即使俱乐部要实现更大的利益,也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中利益最小者的损失。辅助性原则原本只是一种教义要求,现在广泛应用到政治和社会组织领域,它包括横向辅助和纵向辅助,它的使用具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公对私、上对下具有辅助性义务;另一方面公对私、上对下负有尊重其自治性并保持克制的义务。[14]在一些情况下,一般是先私后公。这两个原则的一些基本理念与软法治理相吻合。
有关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事件一经发生,就影响巨大,比如2001年前后甲B5支俱乐部踢假球事件,闹的全国沸沸扬扬,一方面不但各利益主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给俱乐部本身带来了严重后果。对于此事的处理主要还是依靠了行业处理,即软法处理。软法处理很多时候是一种专业处理模式,行业内部处理虽然没有国家的强制性,但是,能够及时、快捷、精准的处理问题,无形中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自然也就降低了成本。
关于这部分内容文中也有所交代,软法治理是俱乐部从他律(硬法)走向自律的桥梁。软法所提倡的“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我规制规则;一是自我监督规则。软法本来就代表了俱乐部参与人员的诉求和意愿,加上灵活性强、弹性大等优点,更易被俱乐部吸收接纳。从这个角度讲,软法治理具有自律性;再者,软法治理还体现在以足协、职业联盟为代表的第三方在硬法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创设新的标准,比如俱乐部准入标准,通过一些奖惩措施,激励、倡导俱乐部执行更高的标准。
从软法治理角度看,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实施和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关于违法责任和处罚的办法,即使硬法没有相关明确规定,软法同样也没有相关规范。特别是关于处罚,涉及到处罚的办法、具体条件、处罚数量或程度等都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某些俱乐部即使没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比如没有举行任何公益性活动,也没有见到哪个俱乐部为此受到处罚。当然,软法的处罚力度远不及硬法,难以彰显硬法的威慑力;用经济学的话讲,低廉的违法成本难以引起职业足球俱乐部足够的重视,导致一些情况下明知故犯。
曾经有学者认为,足球的规则是最全、最规范的。即使如此,目前可能有了关于社会责任的道德规范,但是,仍然凌乱、分散,缺乏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统一的专门标准,导致职业足球软法不成体系的问题暴露出来,不能有效治理。
要使职业足球软法治理有效进行,有赖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目前的披露情况令人堪忧,比如,上网查阅一些俱乐部的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我们往往得不到任何消息。当前,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要求制作《社会责任报告书》,绝大多数职业足球俱乐部则没有这个义务,披露俱乐部的各种信息需要耗费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所以,俱乐部常常不愿做这项工作。
6.1.1 转化价值
软法和硬法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体育领域俱乐部社会责任施行软法治理实际上属于一种自治行为,自治与他治分属治理的两个阶段。目前,俱乐部社会责任治理应该是硬法之下的软法治理,也就是说,可以作为硬法先导,它们在体育秩序健康发展的方向上存在同一性,所以,二者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某种意义上,软法治理可以作为一种试错机制,有研究认为,软法是法律的社会化的一种展现形式。[15]体育规则的形成需要千百次的实验和实践,职业足球更不例外,比如,现代足球起源于英国,最初时的规则只有13条,现在,足球规则形成了厚厚的册子,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专为硬法。在体育法为例,本研究认为,经过二次修订后的《体育法》第27条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应该源于诸多软法规定。自治应该是一种高级阶段,宛如哈耶克笔下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高于外部秩序。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治理成本降低。这种情况下,硬法也可能转变成为软法。与公共治理兴起时所提出的法律规范的多元化需求相适应。[15]
6.1.2 共生价值
尽管公共治理理论能够解释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但是,治理难以取代管理。公共治理模式要求法律多元化发展,即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又要依靠俱乐部这样的组织的自治力。两者同时存在,本研究在文中一直认为,俱乐部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虽然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社会责任条款,即法律予以规制,即使如此,法律所能规制的也仅仅是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对于社会责任的其他内容法律只能爱莫能助,这时,软法治理就派上用场,特别是发挥软法的正向激励作用。所以,软法治理体现了共生价值,软硬兼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社会责任。
6.2.1 正义价值
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软法治理首先体现了正义价值,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不再以股东利益为第一目的,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以及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实际上,这关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首先,这种治理体现了正义价值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一个盈利企业,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除此之外,同样关注和确保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潜伏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作为职业足球俱乐部,股东无疑是核心利益相关者,球迷无论是作为潜伏利益相关者还是边缘利益相关者都是最主要、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作为俱乐部的社会责任既要关注股东的利益更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软法治理模式,更应该充分体现和保护利益先管着的利益。其次,这种治理模式还应该体现正义价值中的平等理念。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看成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再治理过程中,应该讲股东、球员和球迷等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加入到契约中来,因此,在缔结各种契约时不应该再依照契约缔结时所依据的自由原则,而应当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一定的限制。
6.2.2 秩序价值
秩序是一种普适性价值观,对于秩序的研究林林总总,具体到本研究,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软法治理坚持的是一种社会本位的秩序观,这种秩序观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落实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领域,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重视其成员以及周围环境主体的利益,实现和谐、共同发展。[16]尽管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经历了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迁,本研究认为对于职业足球俱乐部而言,鉴于它的特殊性,从开始到现在,应该一直秉持的是社会本位。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我国时间不长,还处在成长期,诸如有些研究总结的问题:假赌黑、兴奋剂、球场暴力、环境污染以及运动员行为不端等。[17]这其中既包括硬法约束问题又包括软法治理问题,治理足球应该软硬法兼施,目的皆为一个:希望足球环境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秩序。
6.2.3 效率价值
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改善其财务绩效;另一种则认为企业的惟一社会责任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18]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和俱乐部效益的关系取决于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成本和收益,如果社会责任成本高昂,大于其收益时,俱乐部就会很不情愿的采取治理手段和措施。当前,我国的足球水平还有待提升,但是,这并不影响各地球市的红火,无论是北京、上海,还是一些二三线城市,都创造了不同的、不同凡响的“金牌球市”,这就是球迷对俱乐部的贡献,软法治理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如何形成双向激励机制,无论对俱乐部还是球迷都有裨益。曾经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秉持有社会利益而非单纯以股东利益为准绳评价企业的运行效率,有利于企业树立正确的效率观,指导企业实现真实的效率而不是虚假的繁荣。[16]
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虽然创设了法律制度,但是,对于软法而言,尽管为数众多,仍需系统化,与硬法形成良好的对接关系。由于社会责任标准的缺失,致使司法机关徘徊在国家硬法和体育行业规则之间,难以裁决俱乐部社会责任事件。鉴于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标准。将硬法和软法各自起作用的范围和层次明确,形成规范明晰的社会责任软法规范体系。具体而言,可以从四个层面加以考虑。
首先是国家法律,以公司法为例,从法律角度倡导且履行社会责任;第二与国际或国外体育组织接轨,比如美国职业篮球中有关道德条款的内容;第三,根据体育行业特别是职业足球以及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社会责任规范;第四,俱乐部依据上述软法规范提供的标准,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软法规范。
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软法多是一些实际、具体的搓作规范,最贴近职业足球的实际,在职业足球发展中往往起着直接的作用。随着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逐渐在职业足球领域暴露,假球黑哨、行贿受贿、赌球等,职业足球在成为体育改革先行军的同时,诸多问题也不甘落后,展现在社会面前。2001年前后,学术界曾经呼吁司法介入体育。一方面,软法治理无法明确规制俱乐部社会责任缺失的的情况,凸显了软法不具有强制力的问题,片面依靠软法治理手段实现俱乐部社会责任,难以有效约束俱乐部行为。另一方面,硬法制裁俱乐部社会责任,以其确定性、强制性特点,使硬法成为制裁俱乐部社会责任缺失或者其他行为的有力手段。软硬兼施、相互配合能够更好地治理俱乐部社会责任。
我国的一些职业足球俱乐部(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职业俱乐部)所产生和爆发出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可以产生某种程度上的抗衡。(在我国,一个超级俱乐部的经营一年可达10亿人民币)但是,这些俱乐部依然存在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开等问题,应当强制这些较大型的俱乐部信息披露制度;当然,对于一些中小型俱乐部,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对于有必要的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国外一些职业足球俱乐部世界闻名,比如巴斯罗那俱乐部、皇家马德里俱乐部、尤文图斯俱乐部以及AC米兰俱乐部,其中尤文图斯俱乐部在中国都有自己的球迷协会。这种良好声誉是俱乐部综合实力的体现,是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大量付出。声誉也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属于道德规范范畴。在国外丧失了声誉即意味着本人的声誉和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还会遭致人们的排斥——与西方社会的监禁相比,这对于被惩罚者来说更是一种个人的来自社会的灾难。[19]一些研究纷纷列举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招致或者减损声誉的事例,无不对俱乐部社会责任造成了巨大影响。所以,不断创造良好声誉,利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软法治理。在我国缺乏声誉是社会稀缺资源的概念,缺少声誉会给俱乐部带来大量收益的认识。
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软法治理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当前,体育领域还没有涉足,本研究探讨了软法治理的意义、二者的关联性,以及俱乐部软法治理的价值和实现路径等问题。当前情况下,社会责任已经写入公司法,但是,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道德伦理责任,二者某种意义上存在着悖论关系,这时,凸显了软法治理的意义和重要性,软法具有不同于硬法的作用,充分发挥软法治理的作用,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