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果
陕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音乐这个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定义,因此也带来了不同的分类方式,如罗艺锋老师提出的关于“分类法”中的“母项须定义规范”。而关于传统音乐的定义中也延伸出许多不同的概念,如“民族音乐”、“民间音乐”等。所以在分类之前,我们要捋清这三者的关系,按照杜亚雄老师的观点:民族音乐包括传统音乐,传统音乐包括民间音乐。这也是按其内涵和概念来划分的普遍认同的观点。近代的传统音乐分类问题可追溯到吕骥于1948年发表的《中国民间音乐研究提纲》中的“八分法”,由于其划分标准不同,出现“子项相容”,所以现在便不再沿用,但“八分法”的提出,是对传统音乐分类的首次尝试,值得我们借鉴参考。再来就是1964年作为教材出版的《民族音乐概论》,由于受到左倾思想影响,书中在引言中按阶级提出“代表压迫阶级”和“代表被压迫阶级”,并把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归为前者,将民间音乐细分为五大类归为后者。所以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由此书衍生出的“四分法”和“五分法”一直是传统音乐研究分类的争论问题,发展到今天这个问题也带给我们不同的思路去理解这门学科。
最早的“五分法”是以音乐形态特征为划分标准,分为“民歌和古代歌曲”、“歌舞和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后来演变常用的为“歌曲”、“歌舞”、“说唱”、“戏曲”、“器乐”(这里省略后缀“音乐”)。关于“五分法”提出质疑最多的就是分类法中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子项之和未能穷尽母项”、“子项相容”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书中分类的例子:罗艺峰提出民间歌曲不仅包括号子、小调、山歌,还有其他歌曲形式,杜亚雄提出与“民族器乐”相对的应该是“民族声乐”而不是“歌舞音乐”和“戏曲音乐”,五大类不能涵盖传统音乐的全部内涵,综合艺术形式比如少数民族音乐(木卡姆)等无法合适分类等问题,但认为这个分类法适合教学。对于罗、杜的质疑,也有学者进行回应,表示支持“五分法”。田耀农首先对罗对于“分类”这个定义进行反驳,他认为罗搞混了“分类”与“划分”的概念,也没有说明在每次分类之前母项的定义。田认为《概论》这本书的划分只是没有说明过程和标准,也没有说明要定义“中国传统音乐”这个母项,只是为了当时的教学而编写了这本书,同时也在文中分级罗列了划分标准,展示了划分过程。关于“民间歌曲=号子+小调+山歌”这个等式,田表示在书中关于“民间歌曲”的定义就已经排除了后三者以外的内容。刘永福则对杜“否定五大类”的观点进行反驳。刘认为杜抛弃了“音乐本体”而从“音乐社会学”的角度来划分传统音乐,对杜支持的“四分法”提出质疑。董维松关于传统音乐形态特征分类中也提出赞同五大类。杜亚雄和王耀华于1999年出版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民间音乐”也保留了五分法的印记,不过是在五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了综合类音乐,囊括了像福建南音、新疆木卡姆等综合性音乐艺术形式。
按照《民族音乐概论》引言中提到的四大类:“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这种方法是从宏观社会的角度,以阶级特征为标准进行分类。董维松主张“中国传统音乐学”将四大类列为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还有杜亚雄也持赞同的态度,他认为四分法涵盖面广,宫廷、文人和宗教都是传统音乐研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宫廷音乐包括木卡姆、雅乐,宗教音乐塑造了传统音乐的美学特征,文人音乐是我国非遗之一,此方法还涵盖了少数民族音乐,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对此,刘永福提出质疑,他以“音乐存在”为切入点,提出四分法“子项相容”,认为按照逻辑与“宗教音乐”相对的应该是“世俗音乐”,而不是前面所提到的“文人”、“民间”、“宫廷”。而且以近代民间艺人阿炳创作的二胡曲《二泉映月》为例,代入到四分法中,却没有合适的位置,由此提出四分法否认了传统音乐的时间性。笔者认为此观点只是从高等传统音乐教学出发,并不是非常科学严谨的分类角度来进行分类。对于宫廷音乐应划分到史学研究的还有袁静芳,她认为宫廷音乐大多已遗失或下移到民间,只存在于历史中,所以不应在传统音乐课程里教授。
对于上述两大主流分类方法,许多学者提出自己的异议,同时根据自己的看法提出不同的分类方法。如罗艺峰提出七种方法论,却没有提出真正适合分类的具体标准。如袁静芳、周青青提出的两大类:宗教、祭祀音乐与民间音乐,这种分类法是在于袁建议将宫廷音乐归入音乐史学研究的范围这个前提,而且在民间音乐的五大分类中却没有文人音乐这个范围,所以这种分类方法也是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另外袁静芳还提出“乐种学”,其中按乐种分类的三层划分也没有完满的体现,景蔚岗就此提出乐种学分类中笙管乐没有合适位置也表示异议。如薛艺兵按社会流行层面划分为三类:上层音乐(宫廷、官府)、中层音乐(宗教)、下层音乐(农民、市民),这种方法也有自己的弊病,会让人不禁思考,这三个阶级的音乐就不会在人的交往中交流吗?相互交流之后的音乐又该如何归类呢?如杜亚雄根据实际表演将传统音乐分为两大类:单一音乐和综合艺术,单一音乐分为声乐和器乐,综合艺术分为音乐与歌舞、综合艺术等五类,在其中音乐与舞蹈结合的形式中杜又提出“踏歌”、“跳乐”这种新的概念。这种分类标准按照表演形式来划分,但笔者认为这种细分方法过于繁琐,其中分类的子项却也有相容的情况也出现新的定义,不利于我们现在的学习和研究。如在上文提到的杜亚雄、王耀华所出版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作者将传统音乐按地理位置的划分标准划分为十二支脉,也是吸取了乔建中提出的“音乐地理色彩”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值得我们再研究探讨。
关于中国传统音乐的分类问题,主流的“四大类”、“五大类”自有它存在的道理。如果按各个学者提出的逻辑上的严格划分,确实经不起推敲,但其中的分类确实是依据中华民族几千年深厚的音乐积累过程中形成的体裁和表演总结而成。而这两种分类方法并不互相矛盾,不可交互作用。在实际教学和研究中,二者往往彼此补充,相互交融。五分法是将重点放置音乐本体的分类法,使人们更明晰音乐的形态特征,但也需要运用四分法将不同社会层面的音乐表演形式作出更具体的归类。四分法着眼于传统音乐的宏观社会层面,而只按社会层面分门别类是不够的,还需要涉及到音乐的表演形式,让人领会到音乐所指的具体内涵。五分法反映音乐的本体特征,是对音乐本身最基本的分类法;四分法反映音乐的社会文化特征,是对音乐的一种总体把握。所以我们在之后的学习中,吸取分类中合理、明确的地方,也将二者巧妙结合,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