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宁 吕泽华
摘要:受个体小农经济形态等因素的制约,脱贫摘帽村仍面临着以缓解相对贫困为核心的多重困境,兼具市场法人与基层治理者二重身份的村级集体经济是解决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走产业兴旺的发展道路、实行市场导向的股份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践经验。在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关键历史节点上,集体经济应明确其作为保障脱贫之基础、振兴乡村之动力、巩固公有制之关键的功能定位,发挥其应有之义。
关键词:脱贫攻坚;村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实践经验;功能定位
一、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一)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面临的困境
脱贫摘帽村大多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农民的经济收益低、经济来源窄。值得肯定的是,消除绝对贫困的工作一路进展顺利,已取得了重大历史性成就。截至2020年末,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作出了关键性贡献。
但统计意义上绝对贫困的消除并不意味着贫困问题的彻底解决,在东西部较大收入差距长期存续、贫困线随经济发展持续提高等条件下,缓解相对贫困将成为2020年后的常态化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条件差是制约脱贫摘帽村的又一困境。在生产层面,交通、水电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不到位使脱贫摘帽村往往无法扩大产业规模与拓展新兴产业;在生活层面,科教文卫场所的匮乏、农村住宅的年久失修使贫困地区人口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这三大方面无法得到保障。
有力组织管理主体的缺位導致脱贫摘帽村往往缺乏村规民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社会治理体系混乱,极易使封建迷信、村霸乡霸等糟粕思想行为在村中大行其道,危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陷入上述困境的原因
脱贫摘帽村面临困境的根源应归结于个体小农经济形态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实际上蕴含着“统分结合”的辩证思维,落实到生产中应表现为“农户分户耕作,集体统一服务”。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重分轻统”甚至“只分不统”的现象突出,这就背离了集体经济同个体经营相结合的初衷,形成了个体散户式的农村经营模式。
1. 个体经营模式所能容纳的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脱贫致富的任务。个体农户往往采取半机械、纯人工的劳作方式独立经营生产,既难以将农业科技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又以其分散性而无法形成基于协作的规模效应,导致个体生产效率的必然低下。规模小、积累少、“单打独斗”的个体经济抗风险能力极弱,在面对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时居于劣势地位,收益难得保障。基于上述经营方式的独立分散与高风险低收益的现实考量,个体农户兼无吸引外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这就失却了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动力。
2. 深贫村个体经营模式反映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力的问题。在大多以往的西部贫困村,“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管理服务功能基本丧失,村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无人规划、无人组织”①,必然会导致整个村域的社会治理缺乏统筹规划,最终将使村民的生产效率与生活水平大打折扣。
3. 个体经营模式“利己”观念加深了农村社会的分化,使村域整体意识形态环境恶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个体经济重回人们的视野且至今成为一些地区农村的普遍经济形态。一方面,这种分散个体经营在资本驱动、人情关系、市场经济下不确定的机遇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极易作用为村域内部的阶层分化,在带来社会流动可能的同时,也拉大了村域内的贫富差距,加剧农村社会的空心、离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逐利的机制之下,农民利己的观念加深,尤其是在村域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各类资源本就稀缺的情况下,农民更不愿“承担成本来参加公共物品供给等集体行动”,难以形成集体协作的强大合力。
二、村级集体经济在脱贫攻坚中的实践经验
基于田野调查所得资料,笔者选取了位于陕西省汉中市的红星村与三湾村作为典型案例,结合分析村级集体经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实际经验。二者都曾是贫困村,在村集体的坚强领导下,两村通过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其科学的脱贫经验与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值得借鉴推广。
(一)村级集体经济的内涵与特征
村级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村域内成员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对劳动所得进行共同分配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②,新时代下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继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繁荣的,应是“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劳动控制资本、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集体占有”③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
首先,新型集体经济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为各种经济成分在农村的多元发展提供了条件,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联合社会资本、吸引企业帮扶发展,建立混合所有的合作社、农业公司等遵循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新型集体经济日益成为富于经济活力与竞争力的混合型市场主体,形成了开放、包容的集体经济制度架构;其次,资本下乡包含着土地等财富实则沦为承包大户等私人组织所有的风险,而劳动联合、成果共享的集体经济不仅能够规避纯粹私有化造成的土地等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又能有效激发个体生产积极性,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再次,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具有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治理功能,更作为基层管理者在农村治理中带头领路,为村民行动的组织化、破解农村社会治理难题奠定了基础。
(二)产业兴旺、自主发展,实现长效脱贫
产业是实现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是乡村振兴的基石,在脱贫攻坚任务即将完成、扶贫工作方式由集中作战转变为常态推进的过渡之年,构建起立足各地资源禀赋的富民产业,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变“输血”为“造血”,是实现可持续脱贫的主要途径和长久之策。
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建立兴旺发达的农村产业,首先要由村集体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产业类型与发展思路。如红星村依托丘陵地形,在原有的种植业基础上兴办了李子园、菜园等农业产业园。由于李子挂果时间较长,村集体还安排在李子园中套种奶油南瓜等短熟作物,弥补了前期投入;而位于高海拔地区、有高山茶产业基础与山地区位优势的三湾村村集体则通过引进外来公司,流转集体土地,兴办茶园、蚕桑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走出了一条“农户+集体+公司”的特色道路。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村集体的带头引路,更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推动,特色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力,这就要求村集体组织村民进行符合实际要求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在当地产业初具规模后,红星、三湾两村村集体都在产业园区中为本村村民提供了生产、管理、营销等岗位,并邀请驻村专家对在岗村民进行定期培训,在为村集体经济培养了专业生产力量的同时,更增加了集体成员的实际收入。
总之,村级集体经济通过整合土地资源与劳动力,形成了集约化、高效率的经营模式。不仅直接增加了个体农户的收益,更为村集体积累了优化产业与村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改善了村民生活条件,为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由此观之,走产业兴旺的自主发展道路确为稳定脱贫的长效之策。
(三)市场导向、股份改革,保障持续收益
股份制改革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體现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何过渡地实现农业合作,最终完全实现公有制的思路。恩格斯曾提出“把农民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分配收入,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①。这表明马恩将这种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视作实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途经,为当代中国集体经济实践提供了有益选择。
集体资产以其公有性质而在理论上不可量化、更无法分割,导致产权归属不清、主体不明等问题因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跨地域流动、城镇化持续推进等现实情况而日益突出。通过各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革,村集体经济获得了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盘活经营性资产、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保障各产权主体的稳定性、激发集体经济活力。同时,获得认定资格的集体成员每年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集体经营利润、参与集体收益分红,既给村民带来了持续稳定的收入,增强了村民的获得感,又防止了集体资产外流,保护了集体收益。
在股份制改革中,村集体组织应首先完成本村的确权登记工作,后应结合本村实际,探索并确立一套能有效盘活各项资源的制度实现形式。如红星、三湾两村发展程度较低、本身无集体企业等经营性资产,属依靠外部公司承包产业进行投资的传统农业村,二者均采取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将集体土地量化平均到每户,然后由集体将土地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并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集体成员便可按所占股份获得分红。
以市场为导向的股份制改革是集体经济的创新实践,在组织形式上,“农户+集体+公司”的路子体现了集体、家庭与企业经营的结合,实现了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在分配方式上,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参与分红的结合使得村民获得持续收益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彰显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优越性。
(四)组织建设、带头引路,做好战斗堡垒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扶贫开发工作部署的战斗堡垒”②。新时代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求村基层组织肩负起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稳定与善治的艰巨任务。
长效脱贫机制的建立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的队伍配备要求,要发掘和打造一批熟识当地实际、专业知识过硬、了解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部队伍,为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来源。在红星村领导班子中,有土生土长的本村村民,他们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同农民群众关系紧密,能及时听取并反馈群众意见;也有深谙农事技术与农业政策的驻村专家,能为当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关政策的传达落实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建议。要将扶贫开发同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发挥好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就需要落实“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求。
总而言之,必须在各地各村建立基层党组织并由其承担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主体责任,反过来,发展集体经济的组织保障需要也倒逼基层党组织加强建设,不断更新人才队伍、提高专业能力、坚定政治立场,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村级集体经济应有的功能定位
(一)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基础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③。按照这一要求,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农村地区亟需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系列政策相链接的体制机制并加以落实,而村级集体经济无疑成为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
首先,村级集体经济本身就具有长期存续的可能性。集体经济组织在建立之初必须先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关键程序,为集体资产的产权清晰打下基础;在成员认定、股权设置、成员的经济权利及义务等诸方面,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设置科学明确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制健全、运作合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便能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发展。此外,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邓小平“第二个飞跃”理论到《决定》中强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号召,必然会有更多优惠政策倾向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其次,发展集体经济同农村脱贫致富有着天然联系,只有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增强了,才能持续落实好扶贫保障工作。一些村将国家扶贫资金直接分发给贫困户,并没有达到长期扶持、防止返贫的目的,村中经济长期没有提高,扶贫工作失去保障和动力。壮大集体经济,利用现代产业创造就业岗位,为贫困户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引导贫困户实现自主脱贫。集体资产的扩大又能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落实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实现村民共同富裕。
(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动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指出,“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相互促进”④,这就从理论上阐明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内在统一性,为2020年后的减贫战略提供了方向。
乡村振兴战略着眼于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振兴,不仅要求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更要求带动并平衡乡村的整体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进一步增强社会活力,让农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另一方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将有助于夯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稳定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框架,为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基本的制度支撑”①。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仅能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更能影响到农村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层面。村集体作为村域治理的带头人,要负责统筹规划村域发展蓝图,合理运用集体资产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村民生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核心,肩负着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的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树立“新乡贤”榜样典型、开设核心价值观普及课程等方式,村集体能够有效加强村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村民素质,使农村社会成为乡风文明、稳定和谐的新农村。
因此,要用全局观念与系统思维看待村级集体经济,要看到集体经济服务于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多元效益,并将其视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强大动力进行重点培育扶植。
(三)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关键一环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与主体,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彰显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制度性保证,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将集体经济本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更要始终明确其肩负着巩固公有制经济、坚持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之重大使命,要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原则贯穿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此处略举几例集体经济在实际运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股份制、合作制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改革只是组织形式上的创新,是为了获得更加明晰的产权结构与更具综合效益的制度架构,但在招商引资、同其他经济组织合作时,绝不能改变土地等资源的集体所有性质,更不能以出让土地获取征地补偿款的方式赚取经济收入,使得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被开发商等其他经济组织所侵害;其次,集体成员的界定及股权管理应渐进地采取“动态”模式,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落实,村集体组织对人才的需求愈发强烈,使得集体组织的边界从客观上被打破;另一方面,通过奖励股份、授予“荣誉村民”称号等方式赋予集体外一般员工以村民待遇,推动集體企业打破集体内成员和企业一般员工之间的经济壁垒,显示了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组成部分应有的普惠性与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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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新苗计划”资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