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朝与立市”:从《周礼》看中国传统市政的职能与理念

2021-06-09 03:28刘志琴
关键词:周礼市政管理

刘志琴

(河北大学 历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小 序

“市政”(municipal administration)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市政指具体城市的市政工程建设,如城市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广义的市政则除城市建设之外还涵盖城市调控运行与行政管理,如城市市政府的行政管理、城市的公共事业与总体规划管理等。这种源于西方的现代意义上的市政理念在清朝末年大致通过两种途径传入中国:一是西方殖民者在上海、天津等地建立租界,其在租界地的建设规划与管理起着实际的示范作用;二是当时的归国留学人员从理论上将西方的市政理念介绍给国人。这种新的市政理念传入后,不仅对中国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产生了影响,而且清政府当时把西方市政管理中城市调控运行与行政管理的方式与理念运用到政治体制的改革上,即在推动所谓清末“新政”中吸纳了西方市政中调控与管理的思想理念。如清政府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相继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等。其中就吸取了西方市政中民主自治的思想理念,提出“以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1]2。可见,效仿西方市政民主自治的管理模式,在城镇乡实行地方自治,这是当时清朝中央政府出于挽救其摇摇欲坠的政权而“仿行立宪”、实行的所谓“新政”的重要举措。而从国家层面推动实施的“城镇乡地方自治”,可谓是中国近现代市政的开端。只是这种“实朝廷因时制宜变法图强之盛意”[1]3的“新政”刚刚开始局部实施,腐败不堪的清政府就在辛亥革命的急风暴雨中寿终正寝了。但现代市政却并没有随着清末新政的结束而消失,而是在民国时期迎来了接受、实施与发展的新阶段。如1920年代初民国政府推出《市自治制》(1921)、《市自治制实施细则》(1922)等,将西方市政的理念应用于国家城市的管理并使之普及化。以至于人们谈及市政基本上理解的就是近代的西方市政理念,甚至更“狭义”的与城市的市政公司(如下水道的井盖上盖有某市政公司的字样)挂钩。由此导致人们在对市政的认识与理解上出现了两种偏狭的倾向:一是认为中国近代之前的历史上是没有市政可言的,市政是近代由西方传入的舶来品;二是一些学者以近代西方市政的理念和思路来阐释和研究中国传统的市政,致使传统的市政被曲解与误读。如有研究者以现代市政的理念把古代的“行马”归入市政的范畴[2]138。而《周礼》言“行马”是“谓之陛枑,今官府前叉子是也”[3]4627。《周礼》称:“掌舍掌王之会同之舍。设梐枑再重。”(《周礼·天官冢宰第一·掌舍》)“注:玄谓行马再重者,以周卫有外内列。”[4]876行马由“脩闾氏”掌管,如“脩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于国中者。邦有故,则令守其闾互。唯执节者不畿”。《周礼·秋官·脩闾氏》这显然与《周礼》中的市政之意相差甚远。无论是把市政看为西方的舶来品,还是以西方的市政理念来阐释传统的市政,都是对中国传统市政理念的遮蔽或曲解。其实,中国传统市政不但源远流长,而且有着与国计民生密切相连的深广蕴意。下面我们就从解读《周礼》来对中国传统市政的职能、特点及“嬗递”传承做具体的分析与论述。

二、《周礼》“市政”——市场运行管理与设置之规章制度

中国传统的“市政”一词最早出于《周礼》。《周礼》是我国古代早期的建国方略律书,是古代社会各种典章制度的源头。其建国方略以“六典”“七制”“八法”“九赋”①此处为笔者依据《周礼》整理汇总,具体在其建国方略中有“六典”“七制”“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等规则,因篇幅所限只列其中一二。如《周礼》中的“六典”即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为“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七制”即官制、礼制、军制、市制、田制、税制、城制;“八法”即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以治官府;“八则”即祭祀、法则、废置、禄位、赋贡、礼俗、刑赏、田役,以治都鄙;“八柄”即爵、禄、予、置、生、夺、废、诛,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八统”即:亲亲、敬故、进贤、使能、保庸、尊贵、达吏、礼宾,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九职”即:三农、园圃、虞衡、薮牧、百工、商贾、嫔妇、臣妾、闲民,以九职任万民;“九赋”即: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县之赋、邦都之赋、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币余之赋,以九赋敛财贿;“九式”即:祭祀之式、宾客之式、丧荒之式、羞服之式、工事之式、币帛之式、刍秣之式、匪颁之式、好用之式,以九式均节财用;“九贡”即: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物贡,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九两”即牧、长、师、儒、宗、主、吏、友、薮,以九两系邦国之民,等等。等律法制度调控国家,以“天地”与“四时”为官职名称,设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等来分别掌管各方事务。其中有关“市政”的管理规定在《地官·司徒·司市》中:“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这是“市政”一词在中国典籍的最早记载。《辞源》即以此把“市政”释义为:“管理市集的事务。”②《辞源》中有“管理市集的事务。周礼地官司市:‘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之句。(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修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8)。《辞源》即以此把“市政”释义为:“管理市集的事务”。治理“市政”的官员即为“市司”(亦称“司市”)③“市司”,《周礼》中也称“司市”。在《周礼》中“司市”一词用量较多,是介绍职官时出现的正式称谓。另外有关其他市场管理的官员如“司虣”“司稽”“司门”“司关”等职官均是“司”字在职官的首位。《周礼注疏》中有“市司,司市也,儥卖也。会同、师役必有市者大众所在,来物以备之”(《周礼注疏》卷十四,郑玄注)。清代《周礼正义》孙诒让也提到“司与师亦通称,若司市称市师,亦称市司是也。”(吉常宏《汉语称谓大词典》,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828)为统一起见,本文一律使用“司市”一词。。《周礼》中有关“市政”的内容在“司市”职责中有明确的界定。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儥,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凡得货贿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举之。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司市》

这里“司市”是管理市场事务的总官员,负责“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市政”是指管理“市场的事务”[5]212。“治其市政”即指由“司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运行制度来对市场进行管理。

《周礼》的“市政”从市场的“开市”到市场的经营都有专职人员与专职机构负责,这些专职人员与专职机构都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管理体系。

(一)“开市”与“市”的规模、类别的确定

《说文》曰:“市,买卖之所也。”有关“市”“市井”“市场”的词语在《左传》《国语》等已有记载,如:《国语》有“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①如《国语卷六·齐语》记载齐桓公与管子关于治理国家的对话,齐桓公问“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左传》有“商旅于市,百工献艺”②典出“师旷论卫人出其君”,《春秋左传·襄公十四年》(《四书五经(下册)》,陈戍国,点校.岳麓书社,1991:974)。“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③“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句:典出《春秋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秦欲袭郑国途径晋国,后秦国军队于殽遭晋军伏击失败的“殽之战”的故事中。“及滑,郑商人弦高将市于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曰:‘寡君闻吾子将步师出于敝邑,敢犒从者。不腆敝邑为从者之淹,居则具一日之积,行则备夕之卫。’且使遽告于郑。”(《四书五经(上册》),陈戍国,点校.岳麓书社,1991:814)等。诸子百家中如《管子·小匡》载:“处商必就市井”等。但其对“市”“市井”“市场”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记载还缺乏系统性,且没有上升为国家治理体制层面。而作为国家治理法典的《周礼》则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对“市”“市井”“市场”及其管理系统地做了规定,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市场管理体系。

《周礼》规定了市场若交易需要确定市的规模,依据不同的规模确定市场的类别、交易的时间与地点。将“市”以贸易主体、规模大小、交易时间的不同分为“大市”“朝市”“夕市”。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即以百姓为主进行交易的集市于正午刚过“开市”交易,称之为“大市”。而早晨“开市”的则以商贾为主,称之为“朝市”。傍晚“开市”的以男女小商贩为主,称之为“夕市”。无论“大市”“朝市”“夕市”,它们都被圈定在有围墙、有门口出入的固定场地中。在被圈定的固定场地中,设有管理机构的总办公场所“思次”,由“市”的总官“司市”将标志“市”的旗帜挂在“思次”的房屋上以表示“开市”,“上旌于思次以令市”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二)“市政”工作的办事机构与人员

“市”总办公场所“思次”下按等级分为“次”和“叙”,分别负责市场的管理与经营,“以次叙分地而经市”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其市场“管理官员”与管理机构又分为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泉府、司门、司关、掌节等,分别担负不同的职责。这些人员在“市官之长”[6]661“司市”的率领下,掌管市场的设置、制定市场的政令法规禁令、统一度量衡、处理纠纷等“市政”工作。

1.对“市”交易过程的管理。其一,严把货物的“入市”关。由称作“胥”的管理员执鞭把守市门检查货物与出入人员,“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市场交易的货物需要盖有专属部门的凭据印章才可以出入市场。即:“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其二,进行待售货物的分类、定价。由 “贾师”将“待交易”货物统一分类、审查、公平定价后才可入市交易。“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其三,按照利民政策调剂市场。交易中并非任由市场调节,而是依据百姓所需、根据国计民生进行调剂。利于百姓的牲畜、食物等日常商品多鼓励交易,以保证百姓的需求。抑制害民产品,限制奢侈品的流通。“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2.制定维护市场治安的规章制度。一是处理纠纷。《周礼》在处理市场纠纷、解决争诉、维护市场治安等方面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规定要及时处理纠纷与诉讼,讲求“时效”性。如凡是涉及契约纠纷的“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二是合理征收市场税赋。《周礼》有“以九赋敛财贿”①《周礼·天官·冢宰第一》中“九赋敛财贿”,即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其中的“关市之赋”是向商贾征收的赋税。“关市之赋”包括“次布(店铺房屋税)、总布(货物税)、质布(质剂税即地契、田宅、牲畜交易等契税)、罚布(罚款)、廛布(货仓的税赋)”。征收“市税”由“廛人”负责,将赋税征收后统一缴入泉府(钱府)。但如果遇到灾荒则免征税赋。“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三是打击假冒伪劣。制定了四十八项条例以处罚那些有欺诈行为之人。“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此外,还根据案件情节及影响的大小实行等级处理,情节严重(但又不够触犯刑律的)适用“大刑”,鞭挞惩戒;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处置。“刑市、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周礼·地官司徒第二》)目的是严惩违法者,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3.市场 “管理官员”的职责规定。《周礼》中确定了具体的市场管理官员与机构,如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泉府、司门、司关、掌节等,分别给予不同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表1)。

表1 《周礼》中市场“管理官员”“ 职能部门”表

续表1

《周礼》不仅对市场的运营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市”的设置(设址)格局。市场的设置在《周礼》中称为“置市”,规定“置市”不能随意。《周礼》的“置市”有两种,一种是“城”外设“市”,另一种是“城”内设“市”。“城”外设“市”即于城郊外交通要道处设立的“市”。“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周礼·地官司徒第二·遗人》)按照一定的距离(一般五十里左右),在国都与郊外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市”。“市”内有可供食宿的馆舍,以接待宾客、大朝觐者或出征、劳役之人,派专人(“遗人”)负责看管。另一种是城内设“市”,即在建国营造都城时,在王城的城池中设“市”。“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周礼·冬官考工记第六·匠人营国》)即规划城池时将“市”置于“朝”的后面(北面),“面朝后市”,亦称为“南朝北市”,即“市场”与“王朝衙署机构”的关系在设置上不能“错位”,这种规划一直保持到近代。

《周礼》在“置市”“开市”市场运营管理等方面既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规定了对市场的微观管理。“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便构成了传统市政的经济学内涵。

三、《周礼》“市政”——“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重要规则

《周礼》中的“市政”理念不仅体现在对市场的运行与管控的经济学方面,而且通过对市场的设置、调控与管理,体现着“人—市—城—国家—社会”的关系,即从深层次上体现出古代“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重要理念与规则。

《周礼》“市政”中以“市官之长”“司市”统领下的市场管理官员对市场实施调控管理。通过对“司市、质人、廛人、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胥、肆长、泉府、司门、司关、掌节”等职员与部门的职责分析可见(表1),负责市场管理的职员队伍庞大且等级严密,在“司市”总官员的指挥下,下属职员各负其责、职责分明。“贾师”负责货物入市前的检验、定价、分类;“肆长”负责市场的归类管理;“廛人”负责征税;“司稽”和“胥”维护市场治安管理;“司虣”掌管刑事处罚;“质人”既要负责契约的签订与履行、制定统一的度量衡,还要负责处理契约类的纠纷及对违约者的处罚;“胥师”既要负责货物检验、平衡物价,还要颁布相关禁令、处罚条例,对那些违法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施以法律制裁。这些官员不但拥有市场管理权,还拥有法律处置权。同时,这些官员不但在市场管理上彼此合作,还配合“泉府”(负责国家的税收财政管理)、“司门”(负责国都城门的启闭及社会福利)、“司关”(进出口物资管理)、“掌节”(发放护照)等国家职能部门管控国家的税收、对外贸易的出入关、社会的福利分配等。其中如“廛人”将市场征收的税赋统一缴入“泉府”,由“泉府”负责国家与社会的财税管理,由“司门”负责社会福利的发放等。由此,市场、国家与社会才得以稳固有序运行。可见,《周礼》中市政的运行与管理职能基本上涵盖了当今的市场、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海关等职能。涉及国家的经济、行政、政治、法律等。也就是说,我国传统的“市政”包蕴和体现了人—市—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多重意涵。《周礼》中由“市”的管理(市政)到“城”的规划建设(城政),再到“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国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先看“市”与“城”的关系。“市,众所聚”[7]131,“城,以盛民也”(《说文》)。当商品社会出现后,以商品为媒介物的人的交换活动更为密切,由此形成了人、市、城的互存关系。《周礼》的“匠人营国”关于“城池”规划与建设思想即反映了“人”“市”“城”的关系。

“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周 礼·冬官考工记第六·匠人营国》)

“匠人营国”即营造城池(国都之城),《周礼》认为建国就要造城,而造城就需有规划,其规划涉及城池的建设方位、面积、周长及内部格局等等。如规定王都城池是边长为九里见方的正方形城郭,四周的城墙每面各开三个城门,即中间的正门与两旁的侧门。城内建有“九横九纵”的南北、东西向街道,其宽度为“九轨”,即可同时容纳九辆马车并行。城池设有中轴线,王宫处于中轴线上,位于城池的核心区域,坐北朝南。以王宫为中心,左侧(即王宫的东侧)设太庙,右侧(即王宫的西侧)置社稷坛。朝,即办公之地(包括王宫的)设于王宫之前,即王宫的南面。交易之地或说商业区域的“市”设在王宫北面,“面朝后市”,“市”与“朝”的面积都是“百步见方”[5]666。同时还规定了王都城、诸侯国的等级差别,王都在上,诸侯国在下。诸侯国的“城池”要比王都的小,城墙要比王都的低,城中之道要比王都的窄,等等。

由《周礼》的“匠人营国”可见,在处理“城”与“市”的关系时只是将“市”纳入“城”的内部规划格局中,“面朝后市”,显现出“城”与“市”的不同概念与功能,而且分属不同的管理范畴。“城”代表“国家”,象征“王权”。“城池”是王权实施与战备防御的空间场所。“城,盛也,盛受国都也。”(《释名》)“城者,所以自守也。”[8]17“城”的“营造”归“城制”管理,即“匠人营国”。“市”代表“财富(活力)”,象征“财权”。“市场”是财权管控与经济交易的场所。“市,买卖所之也。市有垣……”(《说文解字》),即“市”是以“垣”(墙)围起来用来交易的空间场所。“市”的“运行”归“市制”管理,即“市政治理”。由此可见,历史上最初的“城”与“市”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其“城”与“市”是分离的,是有着不同的职责与功能的两个概念。

《周礼》中“城”与“市”虽然职责与功能不同,但彼此又是相互关联,共生共存的。《周礼》视建国与造城为同等重要。“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体现出“立国就是建城”[9]970的观点。《周礼》认为建城是“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首要任务。“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小司徒》),从“契至汤八迁,太王迁岐,文王迁丰,武王迁镐,成王营洛,皆是建国”[10]358。这里的“岐”“丰”“镐”“洛”皆为都城,建国必造都城,而造都城,城中必当有“市”。在《周礼》看来“城”护“市”,“市”养“城”,二者共生共存。

此外,《周礼》的“匠人营国”在城池规划中采用“面朝后市”格局,其“城池”规划与建设思想不仅反映了“市”与“城”既区别又共生的关系,同时还反映了立国建城中的“人”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首先,“后”立“市”而非“理”“市”,“面朝后市”包蕴着阴阳相成,“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朴素哲学思想。《周礼》的“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周礼·冬官考工记第六·匠人营国》),不但将“国”“城”“朝(衙署)”“市”的关系以城池格局规划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在更深的层次上还体现着“人”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城”与“市”与“国”的关系,在职官的设置、国家祭祀等方面多次提到。“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令社稷之职。”(《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封人》)“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出其度、量、淳、制,祭之以阴礼。”(《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内宰》)即:凡封邦建国都要设立管理国家社稷之职务,其中所设“内宰”之职是辅佐“王后”建立市场、管理市场。具体的如设立管理市场的机构“次”与“叙”,确立统一的度量衡,派专职人员管理市场,以“阴礼”祭祀“市神”等政务活动均与“市政”工作相吻合。由此,有学者认为“市”的最高统领者是“王后”。如“佐后立市者,以后命于北宫后周垣之外立三市,而兼治其市政,与司市为官联也。”[11]235也有学者认为是“王后”与“司市”共管“市政”。认为“王后”是“市”的“总统领”,其意义只是停留在“理论上”[11]235。其实,从制“礼”的哲学理据与其制定的制度体制看,把“王后”作为“市”的最高统领者,体现的是“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哲学观念与“家天下”的王权思想。

按照“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妇女只是管理“寝门之内”的事,对于“寝门之外”的事则属男人管理。“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上下同之。”(《国语·鲁语》)[12]133《周礼》中详细记载的“王后”一年的分内工作是:“中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于北郊,以为祭服。岁终,则会内人之稍食,稽其功事,佐后而受献功者,比其大小与其粗良而赏罚之,会内宫之财用。正岁,均其稍食,施其功事,宪禁令于王之北宫,而纠其守。上春,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内宰》)即“王后”一年的工作主要是负责中春时节率外命妇、内命妇在北郊养蚕、制作祭服。农历年终岁尾时检查外命妇、内命妇所献布帛质量的好坏,以定赏罚,结算宫内账目。正月,对内宫分配收入、布置任务。孟春,“王后”率六宫嫔妃挑选谷物的种子献给国王。由此看来,“王后”无论是因其特殊使命“无暇顾及”市政,还是因其“王后”的身份地位“不屑”打理市政,都显示“王后”在实际中是不可能“亲身”管理“市政”的,“其实市事非后所与也”[11]235,“王后”只不过是“市”的“名誉”上的监管者、监督者[11]234,而非实际的执行人。不过,无论王后对“市”是亲自管理还是与司市共同管理,其以“王后”之名“立市”,并管理或监督“市政”的用意是明确的。这种用意源于“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哲学观念。因为“国王”代表“阳”,“王后”代表“阴”,国家也要符合“阴”“阳”之合才能使国家正常运转。“匠人营国”“面朝后市”,表面上是规定的城池格局之规划,而实质上体现的是“立朝者,君所以建国也。建国者,必面朝后市,王立朝而后立市。阴阳相成之义。”[10]358“面朝后市”的“王”建国与“后”立市,遵循的正是阴阳互补这一中国古典哲学的核心观点。就像孙诒让所谓:“朝是阳,王立之;市是阴,后立之。独阳不生,独阴不成,故云阴阳相成也。”(贾公彦疏)“王”理“朝”、“后”立“市”,“特取阴阳相成之义”[11]235。

其次,“面朝后市”体现了封建帝王的“家天下”的王权理念。有学者从阴阳五行的哲学视角出发,认为“阴阳相成”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平等的共处于事物的统一体中。对于国家的“王”与“后”而言也是如此。所以《周礼》的“面朝后市”规划格局是“阴阳相成之义”,而这“阴阳相成之义”反映出“王”的皇权“男性”地位与“后”的皇权“女性”地位平等地共同行使着治理国家的权利。其中的“后市”则体现出古代皇权思想中女性地位对于商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兼有男女平等之意。如侯家驹认为:“立朝与立市,是建国工作最重要的两件事。立朝是建立政治制度,立市是经济体制(因为还含有度量衡制度),前者为阳,后者为阴。故分由王与后主之。由此可见,经济与政治是同等地被重视,而且有男女平等之意。”[13]216-217笔者认为,这种对王与后的职责的分工的解释是可取的,而认为其中包含男女平等之意则有些过分解读。其实,《周礼》中规定的“面朝后市”,更多体现的是封建帝王的“家天下”的王权理念。人类进入到奴隶社会即产生了“家天下”的概念,到西周时更是达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地步,把天下所有的土地、财物、臣民都视为君王一家的私产。国即是家,王位可以世代相袭。所以“面朝后市”,是由“王”管理关系到国计的朝政大事,而由“王”最信任且在家庭中地位仅次于“王”的“后”管理关系到民生的“市”,所以,“面朝后市”的规定与分工,不仅体现的是国家政治与经济的相互佐助,而且蕴含着封建帝王“家天下”的王权理念。这也就是为什么《周礼》的城池规划格局中“市”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区域紧随皇宫而设的因由。

再次,“市”作为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进一步彰显了特定的社会效应,体现出“市政”与“城政”及“国政”密切的关联性。如平常所说的“招摇过市”(《史记·孔子世家》:“居卫月余,灵公与夫人同车,宦者雍渠参乘,出,使孔子为次乘,招摇市过之。”)中的“市”亦是繁华闹市人多之地,在这样的公开场合招摇以引人注意显示其威。显然此“市”便有了昭示公众的社会效应。在《周礼》中关于“市”的语句出现多处,其意大多是关于市场调控、赋税管理、市的设置与城池规划的规定,但有一特例规定却是将“市”作为除了商品交易外的其他重要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如: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周礼·秋官司寇第五·掌囚》

“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周礼·秋官司寇第五·掌戮》

这里的“市”虽然也是人多之地、繁华场所、公共场地,但此时有了特定的社会效应的含义,之所以规定可以在“市”这一人多的繁华场所“行刑”,其社会效应便是昭示世人:违法者有罪,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制裁(但王的同族人如有违法可以例外,不到市朝行刑)。从而教育世人遵法守纪,以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

总之,《周礼》中“市”的设置、“面朝后市”及“司市”对“市”的具体治理等一整套市政理念及规则表面看只是一套商业运行、调控与管理的经济规则,实际上在深层次上是处理“商业与城池”“经济与政治”“政治与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规则。它规定的“人—市—城—国家—社会”的关系,从深层次上体现出古代“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重要理念与规则。所以,《周礼》中的“市政”不能从单一的经济运行、调控与管理的角度理解,它包蕴着行政、政治、国家、社会等诸多内容。《周礼》之“市政”内涵又继之于《周礼注疏》《太平御览》《周礼正义》①除前面在“市司”注释中提到的《周礼注疏》的“市司,司市也,儥卖也。会同、师役必有市者大众所在,来物以备之”、清代《周礼正义》孙诒让的“司与师亦通称,若司市称市师,亦称市司是也”外,在宋代的《太平御览》中也有对“司市”的记载,如“司市,掌市之治教。以量度成贾而征……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儥,买也。会同师旅必市者,大众所在,来物以备之)”(李昉《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95:3692)等,但主要是对“司市”的经济功能而作的描述记载。等为后人流传久远。

三、结 语

由于对传统的隔膜、近代西方的入侵与西方思潮的涌入,在一些人的印象中好像中国古代没有市政,中国的市政就是由近代西方传入的舶来品,认为所谓市政就是城市的规划建设与城市的管理,甚至偏狭地把市政与城市的市政公司挂钩,认为只是城市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其实,中国传统市政源远流长且有着与国计民生密切相连的深广蕴意。《周礼》中有关市政的论述,不但从经济运行的角度对“置市”“开市”及市场运营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而严密的规定,保证了国家对“市”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而且由对市场的设置、调控与管理,体现出“人—市—城—国家—社会”的关系,从深层次上蕴含着古代“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重要理念与规则。具体说,“城”的“营造”归“城制”管理,即“匠人营国”。“市”代表“财富(活力)”,象征“财权”。“市场”是财权管控与经济交易的场所。“市”的“运行”归“市制”管理,即“市政治理”。虽然“城”与“市”有着不同的职责与功能,但彼此又相互关联。建城是“封邦建国立社稷”的首要任务。建国必造都城,而都城当中必有“市”。“城”护“市”,“市”养“城”,二者共生共存。而在城池规划中采用“面朝后市”格局,其“城池”规划与建设思想不仅反映了“市”与“城”既区别又共生的关系,同时还反映了立国建城中的“人”与“国家”及“社会”的关系。“面朝后市”的规定与分工,既包蕴着阴阳相成,“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朴素哲学思想,体现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相互佐助,也蕴含着封建帝王的“家天下”理念。所以《周礼》中传统的市政理念除了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控与管理之外,还涵盖了行政、政治、国家、社会等诸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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