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玲,倪嘉晓
(安徽大学 商学院,合肥 230601)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突破,2019年度我国GDP更是以逾99万亿元继续占据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宝座。然而,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倾向于消耗能源资源且排放污染严重。习近平主席指出:“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因此,重污染行业作为能源资源主要耗费者、污染主要排放者及环境主要破坏者,其不仅应履行非环保性质的社会责任,更对环境治理具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企业高管,既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引领者,又是企业运营发展重任的肩负者。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高管团队密切配合,因此,高管团队的稳定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国内外大多有关高管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绩效、盈余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结论也不尽相同。Huson和朱琪认为高管更换能显著提高公司的业绩。Kwon和王锟则认为高管变更会降低企业业绩。Wells、杜兴强和朱星文研究发现,继任高管会在高管更换行为发生后主动下调企业盈余。Wells、Lambert和王东清研究都发现高管人员的更换会增大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管变更的经济后果研究成果虽较为丰富,但却鲜有对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以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样本的更是寥若晨星[1-15]。
拥有财务背景的高管因其接受的专业财务训练知识和任职经历会使他们对财务政策具有更专业的解读[16],也更会让他们对社会责任等战略在增加企业长期绩效等方面的作用和战略意义具有更谨慎、深刻的认知态度和更高效的执行力。那么,财务背景高管更替行为又会对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带来何种影响呢?本文以2013-2017年间沪深两市重污染行业为研究样本,针对性地探讨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对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并进一步检验内部控制在其关系中的调节作用。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既丰富了高管变更经济后果的研究内容,又对探寻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途经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重污染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与经济价值的作用是毋容置疑的,但在创造财富与价值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也同样不可小觑。由利益相关者理论可知,重污染企业若忽视社会的利益而只顾股东的经济效益,其未来发展必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重重阻碍。因此,社会责任履行对此类企业的作用举足轻重。此外,重污染企业由于拥有高污染与高风险双重特征,它们除了要履行一般的社会责任外,还要充分满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环境补偿,以维护企业形象、实现企业目标、提高企业价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虽在短期内投入成本较大,但是它能够带给企业的长期效益非常可观。由资源依赖理论也可知,精品长期战略是企业潜在的资源并能够使企业拥有未来竞争力。因此,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可以通过企业声望、美誉度来阻止其他企业模仿,从而获得无形的竞争优势。财务背景高管由于财务专业知识和财务工作经验的积淀,会更关注可为企业带来长期绩效的长期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本文中,财务背景高管被界定为拥有财务背景知识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不仅在公司占据核心地位,也会因个人所具有的知识背景特征更加有利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长期战略的履行。原因主要有:第一,财务背景高管基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及权变前瞻性,往往更能感知到监管部门对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披露指标未有效完成而惩罚所带来的后果;第二,由高阶理论可知,高管的财务专业背景对其知识架构和思维模式具有较大的影响,与其他专业背景高管相比,财务背景高管熟悉财务法规政策,了解并善于利用资本运作手段以实现自身及企业利益最大化,为长期战略做好布局;第三,财务背景高管以为人谨慎、处事保守著称,偏于稳步经营公司所选择的政策,减小盈余波动幅度,降低盈余预测偏差。这类高管所拥有的丰富财务会计知识及长期财务实践形成的专业素养,使得他们对资本市场环境及政策的感知非常敏锐;第四,对于监管部门近年来越来越强调和注重加强的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拥有财务经验的高管自然会比其他知识背景的高管更谨慎地去满足。所以,财务背景高管发生更换可能会改变之前企业战略选择的能力,且新任高管在深谙财务信息、资本市场运行以及长期战略的重要性等方面会劣于前者,可能会为博得短视股东及投资者的信任而重视短期绩效,在高管发生更换后被迫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投入[17-22]。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1。
假设1:限定其他条件,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显著负相关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企业运行平稳和长期战略持续施行,为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提供优良环境。2002年,美国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具有维系资本市场持续稳定的功能,该法案重点强调了内部控制的价值。此后,国内外学者都对内部控制进行了相关研究。国内学者黎文靖、张帆认为内部控制不应仅服务于企业自身,而需加入一定的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制度安排,从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国外的研究也发现内部控制可以在降低企业风险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因此,内部控制可直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一般来说,由委托代理理论可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股东与高管之间利益不一致,并由此产生组织代理问题。而该理论也认为,内部控制质量越高,代理成本便会越低,股东以内部控制为途径深入了解企业各部门生产经营行为及高管决策,使企业内部活动更加透明,从而迫使高管为防范股东监督而不得不做出以长期利益为导向的决策。分析财务背景高管时,易知其财务经验已经根深蒂固地影响到了他们的行为决策、方向把控及情感认知,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权变前瞻性及行为可见性等优良特性均促使他们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此时,若财务背景高管被迫更换,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促使新任高管因受到内部约束而保证社会责任履行的持续性。此外,内部控制制度也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发挥其调节效应:第一,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监督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其职能也要求此类企业重视生产方面的安全、环境方面的保护、产成品方面的质量,以上三方面也与社会责任应履行的内容相一致;第二,内部控制可通过事前风险评估程序预估即将到来的风险,以使重污染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做好全方位监控布局,降低继任高管的激进决策及冒险行为动机,保护重污染行业中企业社会责任这类长期战略的平稳执行;第三,由审计委员会牵头,专门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持续监督重污染企业运营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决策,做好经营活动的事中及事后控制,这项机制可分化高管权力,约束其自利动机,促使新任高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23-2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2。
假设2:限定其他条件,内部控制对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关系具有显著的负向调节作用
首先,根据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联合披露的各国环境绩效指数方面的统计,我国位次较为靠后,环境问题较为严重。其次,企业经营活动又是环境污染的源头,其中重污染行业不仅是破坏环境绩效的主要责任者,还是社会责任报告的重点对象。同时,近些年出现了大量媒体曝光重污染企业肆意破坏环境并攫取暴利的案例。最后,习近平总书记也一直强调“高质量发展”与“绿水青山”的概念。基于以上四点原因,本文选取2013-2017年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上市公司财务背景高管变更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后续过程中,根据研究所需对初始样本进行如下处理:(1)剔除含有缺失值的上市公司;(2)剔除ST和*ST公司;(3)剔除新上市的观测值;(4)剔除新任高管拥有财务背景的观测值。重污染行业依据环保部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结合证监会2001年行业分类标准设定。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数据库,调节变量内部控制ICQ来源于“迪博”数据库,部分数据采用手工整理,主要选用STATA15.0对本文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此外,为使实证结果更稳健,本文还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与99%分位执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最终获得386家重污染上市公司的5年财务背景高管变更数据,总计1033个样本观测值。
1.被解释变量:企业社会责任(CSR)
企业社会责任的备选度量方式较多,其中声誉指数法和内容分析法常被此类研究采纳[27]。基于度量因素的权威性与可获取性考虑,本文借鉴陈玉清和马丽丽(2005)、温素彬和方苑(2008)等人的计量方式,分别列公式计算出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28-29]。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间的贡献度详细指标见表1。
表1 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
企业社会责任由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整体构成,而非单个衡量,且不同利益相关者所占比重不同,因此,不可简单将其相加进行度量。为了合理保证所计算的企业社会责任整体值准确,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贡献度的比重需要进行确定。本文以沈洪涛(2007)的度量模式为参考[30],计算过程如下:
令A=资产总计;A1=股权=股本+资本公积;A2=对外债务=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A3=主体权益=A- A1- A2;B1=应付股利;B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B3=支付给职工的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B4=营业成本;B5=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B=社会贡献总计=B1+B2+B3+B4+B5;因此,各项社会责任权重占比:C1=企业对股东责任权重=A1/A+A3/A*B1/B;C2=企业对债权人责任权重=A2/A+A3/A*B2/B;C3=企业对员工责任权重=A3/A*B3/B;C4=企业对消费者责任权重=A3/A*B4/B;C5=企业对政府责任权重=A3/A*B5/B;
基于上述计算,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贡献度及各项贡献度所占权重便可准确得到。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值便可由各项社会责任贡献度加权计算得到,计算公式如下:
CSR=CSR1*C1+CSR2*C2+CSR3*C3+CSR4*C4+CSR5*C5.
本文中所用到的企业社会责任为正向指标。
2.解释变量:财务背景高管变更(FT)
国外学者在进行高管变更相关研究时,通常所研究的对象是公司里的CEO,而国内学者进行此类研究时,一般指代董事长或总经理[31]。一方面,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企业战略规划、决策制订上有关键性决定权,他们的话语权远高于高管团队中的其他人员。另一方面,不同公司架构的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地位均类似,这可确保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因此,本文所指财务背景高管的范围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国内学者先前也曾界定过财务背景,如姜付秀(2013)将财务经历界定为曾任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首席财务官[32]。赵文平(2015)认为,若管理者曾担任过会计、总会计师、CFO等职位或已拥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已取得会计、审计、财务管理、MBA、EMBA等学位,则认定其具有财务背景[33]。结合前人所做的研究,本文拟将财务工作经历和财务教育背景认定为财务背景,其中财务工作经历包含曾任职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职位;财务教育背景包括获得财会类、MBA、EMBA相关专业的学位或拥有会计类相关职称及技术资格证书。
基于上述分析,若给定年度,财务背景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更,对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调节变量:内部控制(ICQ)
作为企业进行自我调整以实现其基本目标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在调节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对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上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本文以“迪博”数据库内部控制指数ICQ衡量内部控制质量,其数值越高代表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好。
4.控制变量
参照已有文献研究,本文选取企业业绩、企业规模、资本结构、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监事会规模等变量控制企业特征。此外,在回归模型中,本文还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和行业虚拟变量Ind。上述各变量详细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及说明
为检验假设1,本文借鉴了陈丽蓉(2015)的研究设计了模型(1)[34]。根据理论分析,财务背景高管变更FT的系数应显著为负。CSR =β0+ β1FT+ β2ROA+β3Size+ β4LEV+ β5FSR+ β6BS+β7DD+β8DUAL+β9SS+ΣYear+ΣInd+ε.
(1)
为检验假设2,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调节变量ICQ与FT的交乘项,建立了模型(2)。根据理论分析,ICQ×FT的系数应显著为正。CSR =β0+ β1FT+ β2ICQ+β3ICQ×FT+β4ROA+ β5Size+ β6LEV+β7FSR+β8BS+β9DD+β10DUAL+β11SS+ΣYear+ΣInd+ε.
(2)
表3报告了总体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3中可见,重污染上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平均值为0.3795,与最大值1.0361相比差距不大,说明我国重污染公司大多已经关注了社会责任的承担。然而,最小值-0.7043还是过低了,说明有一小部分重污染企业依旧逃避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全样本中,平均有11.23%的公司发生了财务背景高管的更换,说明财务背景高管在其任期期间的稳定性不容乐观。内部控制质量(ICQ)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是6.2608、6.5895,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0、8.0919,说明内部控制制度在不同公司差异较大。企业业绩(ROA)的平均值为0.0394,标准差为0.0586,说明不同公司间的盈利能力大同小异。重污染企业的规模(Size)平均值为22.4215,标准差为1.3273,说明样本企业在企业规模层面还是存在些许差异的。资本结构(LEV)的平均值为0.4297,标准差为0.1979,说明我国重污染企业目前平均负债水平适中,资本结构较合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R)的平均值为36.73%,说明重污染上市企业股权集中程度较高。董事会规模(BS)、监事会规模(SS)和独立董事比例(DD)平均值分别为8.848、3.8248、37.11%,说明样本重污染上市企业基本上满足我国公司治理的要求。
表3 描述性统计
由表4可知被解释变量(CSR)与解释变量(FT)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129,且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在样本公司中,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会致使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变差。基于此,假设1得以初步验证。内部控制质量(ICQ)与企业社会责任(CS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928,且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越高的内部控制质量会促使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越好。资本结构(LEV)与企业社会责任(CSR)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001,且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重污染上市企业资产负债率会负向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这可能是重污染企业为了扩大经营、实现更多融资,减少了社会责任成本才导致的结果。股权集中度(FSR)与企业社会责任(CSR)之间呈显著正相关,这表明企业股权越集中,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越好。这可能是由于第一大股东往往比较注重长期利益,对企业社会责任这样的长期战略赋予更多认可。被解释变量(CSR)与主要控制变量之间的系数亦证实本文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表明模型变量选取较合理。
表4 Pearson相关系数
1.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回归分析
重污染上市企业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回归结果如表5模型(1)所示。
从表中可见,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负相关,显著性水平为5%。这表明,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会致使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恶化,此研究结果验证了假设1。此外,回归结果也显示:企业业绩与社会责任履行呈正相关,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提高企业业绩有助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规模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回归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资本结构与社会责任履行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一方面表明重污染企业融资获得的资金没有实际用于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说明重污染企业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执行层面不乐意等诸多原因而致使社会责任成本未得到应有的资金。
2.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回归分析
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内部控制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回归结果如表5模型(2)所示。从表中可见,在模型中加入调节变量内部控制(ICQ)及其与财务背景高管变更的交互项ICQ×FT后,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负相关更显著,显著性水平达到1%。内部控制(ICQ)与企业社会责任(CSR)呈显著正相关,显著性水平为1%。交互项ICQ×FT与企业社会责任(CSR)同样呈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内部控制制度较完善的重污染上市企业,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较好。因此,内部控制有利于抑制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支持了假设2的合理性。
表5 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内部控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回归结果
通过上文分析,本文可以得出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会降低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水平,而内部控制质量越高越有利于抑制这种负相关关系。然而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也会影响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因此,为克制内生性问题,参照已有文献,本文采用社会责任的一阶差分表示其变化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重复进行假设1和假设2的回归。新建立的模型如下:
CSRt+1-CSRt=β0+ β1FT+ β2ROA+β3Size+ β4LEV+ β5FSR+ β6BS+β7DD+β8DUAL+β9SS+ΣYear+ΣInd+ε.
(3)
CSRt+1-CSRt=β0+ β1FT+ β2ICQ+β3ICQ×FT+β4ROA+ β5Size+ β6LEV+β7FSR+β8BS+β9DD+β10DUAL+β11SS+ΣYear+ΣInd+ε.
(4)
表6显示了运用一阶差分后的回归结果。从表中可见,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系数为-0.07,且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内部控制质量也与被解释变量正相关,且显著性水平为1%。而引入交互项ICQ×FT后,其与社会责任履行的系数为0.0485,且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三个结果表明财务背景高管变更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利,而内部控制可以抑制这种不利因素。上述结果与前文分析一致。
表6 内生性的控制
前文通过加权计算企业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和政府的社会责任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为增强本文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又参考文雯和宋建波的研究(2017),采用和讯网企业社会责任评分来替代CSR的考核[35]。由于和讯网与其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测评相比,它的方式更全面、涉及范围更广,因此,可以进一步确保结论的稳健性。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除了个别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及显著性水平发生些许变化外,其余结果未见较大差别,因此,研究结论仍然成立。
表7 稳健性测试
本文以2013-2017年重污染行业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测内部控制在以上关系中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显示:(1)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财务背景高管发生变更会严重影响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2)内部控制在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具有显著负向调节作用,这说明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抑制财务背景高管变更给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1)政府部门应继续将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制化、规范化。具体措施为:第一,提升政府的执法监督力,明确执法程序,改善法律大环境。第二,更加深入地调研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难点及问题,进而改善《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等政策标准,从而构建起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重污染行业企业特点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第三,探索新时代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政府部门以低消耗、低污染、低废物、高效率、持续发展为目标,运用经济杠杆调控企业环境行为。一方面把企业环境行为与社会效益相挂钩,并鼓励表彰积极治污、管理有方企业,严惩非法排污企业,另一方面激励企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时,兼顾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第四,加大环境违法的惩治措施,提高违法成本。(2)重污染行业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履行意识。具体措施为:第一,从战略层面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在企业长期绩效中的作用;第二,强化高管团队建设,提升高管在企业运营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相融合的观念,使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长期战略真正成为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工具,进一步增强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第三,稳定包括财务背景高管在内的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团队,避免被迫更换等行为致使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显著恶化;第四,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首先,根据重污染企业行业特征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将社会责任履行指标要求纳入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其次,利用技术创新等有效措施支持重污染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最后,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督促重污染企业社会责任履行。
本文在研究时,未全面考虑竞争环境、法规制度及政策等外部因素在财务背景高管变更与重污染行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影响。另外,由于财务背景高管较少且存在数据缺失,而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包含又较广泛且也存在数据缺失,因此,选取的符合本文条件的样本量较小。此外,在财务背景高管变更的时间和变更原因等方面因篇幅所限也未进行细分研究,以上等不足将在进一步研究中涉及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