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21-06-04 07:07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位继承王力王奶奶

矿泉水瓶从天而降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2021年1月4日上午,元旦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奶奶诉被告黄先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那是2019年5月26日的下午,年近七旬的王奶奶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王奶奶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王奶奶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是住在35 楼的黄先生家小孩儿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王奶奶身旁,王奶奶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先生向王奶奶支付了10000 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王奶奶在住院治疗22 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 天,住院费用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奶奶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奶奶认为黄先生除了刚开始支付的10000 元外,还应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其后,因沟通未果,王奶奶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这些日子自己受的这些罪以及花销难道要自己承受吗?必须得黄先生来赔偿!”王奶奶说。

“受到惊吓就摔倒,可能这超过一般人的认知意识。”面对控诉,黄先生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王奶奶,且和王奶奶存在一段距离,而且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存在疑问。至于受伤是否和高空抛物有因果关系,由法院判定。“不过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黄先生还指出,王奶奶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疾病。“我们要尊老还要爱幼,这个案件要理性分析,不应超出事实角度苛责未成年人。”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不同意。最后,经法院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82512.29 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

律师点评:

受惊致残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王奶奶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王奶奶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损失、鉴定费,黄先生应予以赔偿。王奶奶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黄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如何规定高空抛物担责?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叔叔车祸死亡,侄子能要求赔偿吗?

2021年1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院依法审结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此案为盐城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2019年年底,李勇(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力(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力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王力生前并未娶妻生子,而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因为生前与王力共同居住,侄子王小牟(化名)算是王力最亲近的人。王力去世后,王小牟一手为他操办了丧事。

之后,王小牟向李勇以及为肇事车辆承担保险的公司索要赔偿,二者应该赔偿因王力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5253 元。

因此此事发生在2019年,一审法院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以王小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对于该项主张未予支持。王小牟不服,遂向盐城中院提出上诉。

民法典出台后,盐城中院依法改判由该保险公司向王小牟赔偿因叔叔王力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494.64 元。

律师点评:

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甥、侄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死亡赔偿应当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该案中,王小牟作为王力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向王力提供生前居住场所,负责其死后丧葬事宜,与王力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根据死亡赔偿金“遗产继承说”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侵权人向死者代位继承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反之,则容易滋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将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甥、侄。该案结合死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处理的物质财产属性,认定符合代位继承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体现了民法典对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的基本人文关怀,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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