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安傩戏作为一项民间艺术,具备极高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目前,相应法律规范缺失对非认定传承人的保护以及对穿插节目性质的界定,知识产权获益体系亦未形成,应当通过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构建标准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关键词:武安傩戏;法律保护;路径重塑;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6-0-02
0 引言
武安傩戏是经过历史沉淀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存在使中原傩戏的诞生与发展有迹可循。作为劳动人民宝贵的智力成果,武安傩戏具备极高的人文价值与一定的现实意义,对其进行发掘与保护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对武安傩戏的发展历史及保护价值进行阐释,分析法律作为保护手段的必要性,并对当前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重塑其法律保护路径,以期为武安傩戏的价值延续提供思路。
1 武安傩戏发展历史及保护价值
1.1 武安傩戏发展历史
傩最早可追溯至先秦时代,特指一种祭祀仪式,其核心是借助巫术驱灾逐邪、酬神求愿。傩戏是傩文化的表达方式之一,从傩祭活动中的请神驱鬼仪式演化而来,具备戏剧性与演绎性[1]。20世纪80年代以前,学界认为傩戏仅存于江南一带,直至80年代末,武安傩戏《捉黄鬼》在杜学德先生等相关人员的努力下进入人们的视线,解决了江北傩戏无所追溯的问题。
通常认为,武安傩戏包括固义村的《捉黄鬼》与白府村的《拉死鬼》,其结合了傩舞特征和地方曲调特色,经过时代发展又嵌入了宗教内容和伦理道德观念。根据服务对象与演出场所,一般将武安傩戏归为民间傩与社火傩。相较于南方巫傩,武安傩戏中信奉鬼神的意识进一步削弱,且巫术痕迹相对淡化,但依然保留着古代傩戏驱逐疫鬼的内容,此亦是武安傩戏作为“傩”的本质特征[2]。以《捉黄鬼》为例,整场傩戏以对黄鬼的捉拿和审判为内容,黄鬼既指代不孝子,亦指代瘟疫、洪水等灾难。
1.2 武安傩戏保护价值
武安傩戏作为中原傩戏仅存的完整表演形式,具备极高的人文价值。陕南傩戏受地理位置影响,其表演风格更接近南方傩文化,因而武安傩戏是我国中原地区唯一遗存并且还在上演的文化瑰宝,打破了“江北无傩”的固有观点,为中原傩戏的演变提供了研究范本。其保留了中原傩戏的表现形式和艺术特点,不仅体现了本地区民众过去的思想价值观念和群体性思想的发展与变化,也對现代人具有警示作用,能使民族认同感得以存续。
武安傩戏的表现手段与表达方式独特,具备极高的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作为当地居民精神信仰的外化表现,武安傩戏的多层次表达范畴,体现在具体表演中是积极且主动的。其保留了古老的傩舞表现形式,辅之以傩面具、傩服装等等,结合礼仪、民俗内容及当地戏剧唱腔与曲调,形成了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傩戏表演。作为重要实证资料,武安傩戏积淀了中国仪式戏剧发展过程中的全部形态[3]。正是这样的艺术特性构成了其独特的经济价值,对构建区域经济文化产业具备现实意义。保护武安傩戏不仅有利于实现民族民间文化的丰富与平衡,更有利于当地文化产业结构的完善与优化。
1.3 武安傩戏法律保护必要性
目前,武安傩戏的发扬和传承主要依靠当地社员的自发行为。整个村落或者社团形成一个表演集体,由社员家庭承担具体角色。通常来说,这个角色是固定不变的,一般父传子、兄传弟,但现在真正醉心于傩戏文化传承的年轻人已不多。从整体来看,传统傩戏剧目在近30年极度缩减甚至绝种,只在个别村寨留存少量。20世纪90年代,15部固义赛戏抄本仅能演出3部[4]。旧有传承方式的单一性与局限性导致傩戏断代,极大地影响了武安傩戏传承与保护的延续性。
相较于家族自发传承与政策性倡导,法律保护更具有直接性与有效性,能保证武安傩戏整体特征的保存。传统文化面临的重要危机是传承过程失真,创新与替代的界限非常模糊,很多传统文化因此消亡。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性保护,可以规范利用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造成的原生性破坏。对武安傩戏进行保护的法哲学基础来源于“天赋人权”理论,出于对人格权的尊重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5]。且武安傩戏作为传统艺术在经济利益方面几乎无人问津,仅依靠市场进行保护不现实。只有通过法律对保护主体、保护范围等予以规制,才能改变这一颓势。
2 武安傩戏法律保护现状、困境及反思
2.1 武安傩戏法律保护现状
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针对该类项目的保护与保存进行的专门性立法,其就各层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作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对包括武安傩戏在内的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了引领和指导作用。此外,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亦出台并发布了相应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了该领域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国家层面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多从宏观角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方向,并未对确定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2006年以前,武安傩戏的保护多依靠民间学者的自发行为,政府多以组织者与倡导者的身份介入而非强制管理。直到2006年,武安傩戏正式被认定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后,这一表演形式才被置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以国家层面的立法精神为指导,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等,为地区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提供支持。除此之外,河北省非遗保护网、河北省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的推进为武安傩戏的进一步宣传提供了更多渠道。在上级颁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2007年武安市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与归档,并出版书籍光盘《中国·武安傩戏》等,对武安傩戏的价值与内容进行深度发掘。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将武安市文化馆列为武安傩戏保护单位。
2.2 武安儺戏法律保护困境及反思
前述保护历程,使武安傩戏得到了广泛关注,沟通渠道也得以畅通。然而,考虑到武安傩戏传承方式的局限性及其巨大的文化与资源价值,目前采取的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断代风险仍然存在。一方面,由于传承人认定的限制性与个别性,对非认定传承人的保护缺失导致文化传承不完整;另一方面,武安傩戏具备强大的聚戏特点,除核心傩戏表演外,其他节目也会根据情节需要穿插表演,该类节目的性质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傩戏的组成部分尚存争议。而我国现行法律通常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而非“民族民间文化”或其他包容性更强的表述,导致未列入前者名录的其他民间文化缺少保护手段。
再者,近年来随着传统文化经济价值的凸显,社会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再创作与再传播的热情高涨,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现象值得深思。目前相关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从公权角度对相应对象进行保护,却并未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权角度出发进行制度构建。武安傩戏流传至今,其创作者已不可考,且由于表演时间的特定性、参演人员的复杂性、参演地点的外部性等原因,相关唱词和剧目存在保存不当、搜集者信息缺失的问题。此外,还面临知识产权主体不明确、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难以界定、参与保护与搜集的各方主体权利边界不清晰、维权困难带来资源浪费等困境。社火表演性质及受众狭窄问题使武安傩戏很难像别的艺术形式一样从知识产权中获利,种种因素相互影响造成恶性循环,阻碍了武安傩戏影响力与价值发掘的进一步扩大。
3 武安傩戏法律保护路径重塑
3.1 武安傩戏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化
武安傩戏并非单一的表演项目,而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很多与驱傩情节无关的祭祀戏剧也被认为是武安傩戏的组成部分。穿插节目如舞龙、舞狮、旱船等虽然属于民间娱乐的通俗样态,但是在傩戏表演中,其表演方式、表演内容等因具备专门属性和独特含义而不可分割。在实践中,对武安傩戏的提及鲜少囊括此类活动,导致傩戏表演割裂。为保证武安傩戏表演的完整性,应当通过相应法律规范对其表演内容与表演形式进行固定,并在门户网站和对外宣传中对名录简介进行内容扩充。
此外,要注重对传承人以外关键人员的培养和激励。传承人制度有其先进性与有效性,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单一的传承人制度无法很好地解决家族传承问题,应当加强对其他相关人员尤其是未被认定为传承人的关键参演人员的关注与资助。从国家层面来说,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形成以法律为主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支撑的多层次立体结构,将非认定传承人纳入资助范围,明确其贡献及地位。从地方层面来说,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立法精神的指引下,出台与本地区、本民族特色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以填补上层法律的空白,扩大现行传承人保护范围,完善武安傩戏法律保护体系。
再者,应当加大武安傩戏行政保护力度和执法力度,建立武安傩戏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将武安傩戏保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目前,行政保护措施存在泛化问题,相应法规及政策供给不足,且财政投入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导致武安傩戏潜在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无法发挥。应当将武安傩戏与当地旅游产业相结合,策划推出武安傩戏APP,效仿故宫文化品牌,打造集傩戏文创售卖、游戏开发、实景体验与线上交互为一体的文化产业。以武安傩戏的结构特征为基础,对不同表演样态采取对应保护措施,使傩文化以现代化形式保存流传,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平衡。
3.2 武安傩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
对于民族民间文化能否以知识产权进行规制,学界历来有诸多争论,发达国家甚至担忧对前者知识产权的倡导会限制其开发利用。但从实际来看,武安傩戏存在于经济不发达的村落,保护工作需要以大量资金为支撑,政府财政支出的有限性使仅依靠公权力无法扩大其影响力。因此必须通过市场化予以补充,依赖艺术本身的获益来保护艺术的传承。只有充分体现武安傩戏的经济价值,才能引起各参与主体的重视,从而反过来保护傩戏。
知识产权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化是其得以获益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武安傩戏来说,在构建现存传统艺术著作权体系的同时,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或非地理标志类的商标,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同时,应当根据武安傩戏表演的群体性与长期性,平衡其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专有性与时间性的冲突。针对文字性传承内容,如部分唱词与表文的固定规范和格式,在表演过程中穿插的赛戏、对戏和脸戏的详细剧本等,明确其知识产权获益主体,平衡集体与创作主体、传承主体之间的关系。针对非文字类传承内容,如傩面具的特定含义和表现形式,傩戏表演中完全依靠口耳相传进行传承的表演内容等,应固定化和标准化。在此基础上,建立电子数据库防止传统文化流失,并为侵权行为的救济提供指导,帮助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拿出权威的鉴定依据。总而言之,应当兼顾武安傩戏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结合私法保护,实现对传统傩戏的全方位关照[6]。
4 结语
在数千年的历史更迭过程中,武安傩戏坚守其文化内核,折射出了当地人民禳灾纳福的精神需求以及对道德伦理的遵守与推崇,对其进行保护是对黄河文明下的文化性格的回溯与坚守。法律是武安傩戏的最后保障但不是唯一手段,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建立傩戏博物馆、推进傩戏入校、鼓励傩戏创新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武安傩戏的影响力,同时对传承者、创造者的合理维权行为予以支持,使傩戏这一传统文化得到更好的保护与发展,使中原地区傩文化的传承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1] 陈跃红,徐建新,钱荫榆,等.中国傩文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58.
[2] 何石妹.从武安傩戏看中原傩的存留特征[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01):72-74.
[3] 杜学德.武安固义的社火傩戏《捉黄鬼》[J].节日研究,2011(02):93-113.
[4] 陈美青.山西、河北两地祭祀戏剧现状及原因探析[J].戏曲研究,2015(01):222-234.
[5] 王学文,张域.中国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J].民族艺术,2013(05):97-103.
[6] 黄玉烨,戈光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模式[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05):46-50.
作者简介:张翔宇(1991—),女,河北武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