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遗嘱那些事儿

2021-05-30 19:52简欢
家庭百事通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刘阿姨

简欢

公证遗嘱

徐大哥平静的退休生活被法院的一纸传票打破了,状告他的是亲姐姐徐女士。原来,徐大哥的父亲去世得早,母亲独自将徐大哥和徐女士抚养长大。由于当年母亲极力反对徐女士的婚事,徐女士便在出嫁后与母亲和弟弟断了来往。徐大哥的母亲晚年生病,徐女士从未出面照顾。母亲认为徐女士不孝,与徐大哥交心时说过,自己去世后名下的房产留给徐大哥一人,如果徐女士来纠缠,便将自己的5万元存款给她。徐大哥在母亲去世后将5万元交给徐女士,并告知其母亲在遗嘱中将房子留给了自己。徐大哥的母亲去世前怕房产将来会给儿子带来纠纷,便到公证处订立了公证遗嘱,按照心愿将个人财产做了安排。徐女士得知后很生气,当即表示不相信母亲只留5万元给自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办理遗嘱的录音录像、卷宗等相关材料。经过调查证实,徐大哥手中的遗嘱确实是其母亲亲自订立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由于遗嘱人生前订立的遗嘱经公证过机关公证过,其真实性很快得到法院的确认,徐女士败诉。

自书遗嘱

2013年,李女士因一套房产被继子刘某告上法庭。李女士和刘某的父亲老刘于1997年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夫妻俩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未再生育,双方的孩子也都未参与他们的生活。2012年老刘因病住院,没多久便去世了。刘某认为父亲留下的房产应由他继承,便找到李女士要房子。李女士拿出了老刘去世前亲手写的遗嘱,老刘在遗嘱上表示,自己去世后该套房产由李女士继承。刘某不能接受,认为老刘留下的遗嘱有问题,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出示了老刘在住院治疗时的体检报告,显示老刘记忆力正常、言语流利清晰、对答切题。老刘于入院治疗当日亲自书写遗嘱一份,法院对遗嘱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遗嘱确实是老刘本人亲笔书写,所书写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李女士有权继承其夫的房屋。

代书遗嘱

刘阿姨生前是孤儿,从小与妹妹相依为命。为了供妹妹上学,刘阿姨年轻时拼命赚钱,因此耽误了终身大事,此后一直没有结婚生子。妹妹大学毕业后去了上海工作,刘阿姨留在杭州,二人分隔两地,来往也越来越少。刘阿姨晚年去上海投靠妹妹,但妹夫觉得刘阿姨一直没跟他们有什么来往,老年需要人伺候了才来投靠是个累赘,便阻拦妻子照顾刘阿姨。无奈,刘阿姨只能在妹妹所住小区对面租了房子,独自居住。

刘阿姨平时爱去社区的水果店买东西,一来二往和店主王先生熟络起来。王先生是个热心肠的人,也是社区的志愿者,平时经常照顾和慰问孤寡老人。刘阿姨几次生病都是王先生照料的。刘阿姨觉得王先生和自己非亲非故,却能像亲人一样照顾自己,便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并邀请三名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了代书遗嘱的过程,遗嘱内容为:自己位于杭州的房产由水果店主王先生继承,其他资产均捐给杭州红十字会。刘阿姨去世后,妹夫得知其去世消息,认为刘阿姨生前的财产应由刘阿姨的妹妹继承,得知刘阿姨在杭州的房产给了非亲非故的水果店主后表示不能接受,便怂恿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阿姨立遗嘱时神志清楚,遗嘱虽由律师代书,但遗嘱内容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上也有刘阿姨、代书律师及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因此,法院判定遗嘱合法有效,刘阿姨位于杭州的房产应由王先生继承,其余财产应刘阿姨要求,如数捐赠给杭州红十字会。

录音遗嘱

黄老太中年丧夫,一个人将两个女儿和两个儿子抚养长大,待子女结婚后也不愿意打扰子女的生活,一直独自居住。黄老太75岁时,因意外摔倒而瘫痪在床,两个女儿便轮流照顾黄老太。因与儿媳妇关系不和,黄老太和儿子们的关系也比较疏远。在黄老太瘫痪期间,两个儿子只是偶尔出面买些东西看望,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护理和照顾。

黄老太身体每况愈下,自觉时日无多,便让女儿请来了一名住社区的工作人员以及一名邻居做见证人。因无力拿笔写字,黄老太便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以录音形式留下遗嘱。遗嘱内容为自己去世后,两个儿子各分得5万元遗产,剩下的所有存款及房产给两个女儿平分。黄老太去世后,两个儿子将两个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均分割遗产,女儿拿出录音遗嘱,并将当时在场见证的社区工作人员和邻居请来法庭作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老太的录音遗嘱清楚、明确,没有剪辑加工的痕迹,且有两个非利害关系人见证,该遗嘱符合录音遗嘱的条件,合法有效,遂判决按照黄老太的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口头遗嘱

冯先生和胡女士婚后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1998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冯小姐随母亲生活。2002年馮先生与马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子,约定两人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由于组建了新的家庭,冯先生与前妻及女儿来往便少了。2018年冯小姐出嫁,身为父亲的冯先生因怕现任妻子马女士不满,拒绝出席冯小姐的婚礼。父女二人的关系也因此产生隔阂。

2019年,冯先生突发心脏病入院。在进手术室前,冯小姐赶到现场。冯先生当着现任妻子马女士及儿子的面,跟冯小姐忏悔自己过去没尽到当父亲的责任,承诺如果这次手术失败,便将自己的50万元存款留给冯小姐,市值20万元的股票留给前妻胡女士。冯先生说这番话时,有一名主治医师及两名护士在场。不幸的是,冯先生手术失败,当场死亡。

在处理遗产时,冯小姐母女和马女士母子发生争执。马女士认为冯小姐是冯先生的女儿,不反对她继承50万元存款,但是胡女士早已和冯先生离婚,胡女士无权继承冯先生的股票。双方就遗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请求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小姐申请当时在场的主治医师和两名护士作证,证明冯先生在去世前曾立下口头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法院认为,冯先生在订立口头遗嘱时病情处于十分危急的状态,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胡女士有权以冯先生遗嘱内容继承其市值20万元的股票。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只限于遗嘱人出现危急情况时适用,而且危急情况一旦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归于无效。

合理立遗嘱的几点建议

如上述案例显示,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五种,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在“继承篇”中对遗嘱形式作了增加,对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效力问题作了修改。

一是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被确认。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为此,《民法典》在原有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其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見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自然人在遗嘱形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

二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例如,老徐于2年前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老徐想对儿女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新立一份自书遗嘱,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这是否可以呢?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即使老徐后来又立了自书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原《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在2021年1月1日后,则可以通过再立自书遗嘱等形式撤销先前的公证遗嘱。因为《民法典》保留了原《继承法》关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遗产继承方面法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

另外,《民法典》规定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的设定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例如,老赵身边只有保姆长期陪伴,保姆无儿无女无房产。如果老赵担心去世后儿女继承了房产,保姆将无处安身,那么就可以在遗嘱中为保姆设立居住权。这样,老赵的儿子在老赵去世继承了房产后,保姆对老赵的房产仍然享有居住权,直到保姆去世时消灭。

遗嘱有效的要件主要包括:一是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遗嘱无效;四是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遗嘱形式,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特定条件。在订立遗嘱时还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防止发生纠纷,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避免遗漏继承人。

2.遗嘱有不同的形式,各种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

3.遗嘱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所立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致产生纠纷,法院在处理遗产时会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4.要注意见证人的人数和身份。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所请的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遗嘱执行人是继承开始后的遗产管理人,所以最好在所立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这样可以避免继承人在推选遗产管理人时产生争议。

潘家永

(安徽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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