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侵权表现及保护研究

2021-05-30 10:48张名君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侵权保护互联网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通过网络传播的影视作品越来越多,与以往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更别具一格。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因此受到了数量更多、范围更广的侵犯,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也上了一个台阶。文章旨在通过分析互联网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与保护对策等,从而提出更为积极地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影视作品版权行为的思路,让著作权人及有关各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影视作品版权;侵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03

1 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1.1 影视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是这样界定的:影视作品是以摄制或者类似摄制的方式完成的电影作品。以这个概念为标准,利用非专业摄制工具但可以用来拍摄的工具完成的作品不属于影视作品。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这样界定影视作品的概念显然是有局限性的,现在的影视作品内涵丰富、制作方式多样、传播技术高端,传统的定义无法与之匹配。因此,对于影视作品的概念应当延伸其解释。《伯尔尼公约》中,影视作品的概念更加广泛,其将纪录片、动画片等也纳入影视作品范畴内,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了此定义。

1.2 影视作品的特征

第一,影视作品的技术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对于影视作品的拍摄要求是“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因此在制作影视作品时,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将作者的思想通过视听媒介制作成精美的影视画面表达出来。随着科技的进步,拍摄影视作品的方式逐渐多样,但无论怎样创新,影视作品最基本的特征仍然具有技术性。

第二,影视作品的艺术性。如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制作一部影视作品所依赖的技术、形式越来越多样,呈现影视作品的载体种类也越来越多。但是无论运用哪种技术形式制作,哪种载体呈现,影视作品的内容都不能超出艺术创作的范围,一部好的影视作品必须是一种艺术的结晶。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之所以较多,是因为影视作品的内容具有艺术性[1]。

第三,影视作品的独创性。所有作品要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独创性特征是大前提,影视作品也不例外。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能简单理解为由一个人独立完成,而是与其他作品有本质的不同。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集编剧、导演、摄影、剪辑等相互配合的分工合作过程。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传播更加快速,范围更加广阔。

2 影视作品版权在互联网中的性质

2.1 无限复制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影视作品的传播不再受以往有形载体的局限,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复制影视作品。如果著作权人并未对自己的影视作品进行技术保护,那么所有的网络用户都能够在互联网中查看乃至下载,甚至不受限制地分享给其他任何用户。就算著作权人对其影视作品设置了技术保护堡垒,只要不法分子采用违法的技术手段对其加以破解,影视作品最终也会被违法复制传播。互联网用户的身份都是虚拟的,在利益的驱使下,大多数人会对免费的盗版资源趋之若鹜,并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2 跨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受保护范围是先前确定的,著作权要想在一国的地域之外受到保护,那么国与国之间就需要签订相关条约。数字化时代到来之前,影视作品的传播是有局限性的,在各地域之间传播都必须具有著作权许可。但是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成了地球村的村民,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无须表明真实身份、国籍,只需要登录网站就可以获取自己想要的影视作品。对于著作权人来说,维权之路因为无法查明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而变得异常艰难。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人在传播影视作品时的位置难以确定,因此影视作品版权具有跨地域性的特征。

2.3 获取自由性

获取自由性是指互联网用户能够随时随地观看、下载影视作品。互联网普及之前,影视作品的传播受到时间和地域的局限,人们只能在既定的时间地点欣赏影视作品。而在网络环境下,用户获取影视作品简单快捷,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文化需求,但这也导致影视作品版权受到侵害越来越频繁,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2.4 易受侵害性

生活在数字化时代,即使相隔于大洋两岸,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仿佛并不存在。只要有互联网,大家就可以随时随地产生联系,语言、国籍都不是问题。只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把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即使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其他用户若想违法获取,只需运用不法技术手段破解保护壁垒,就能够轻松获取资源。一传十十传百,违法获取的影视作品被不断传播,而侵权人也无法准确认定,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具有易受侵害性。

3 互联网环境下影視作品版权侵权的具体表现

3.1 视频聚合行为

网络用户获取的影视作品来自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其他网站的深度链接,或者使用不法技术手段突破著作权人的技术屏障获取影视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视频聚合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拿来主义”,直接盗取其他合法网站的影视作品,将其进行一定的编辑后放置于自己的网站供访问用户观看或者下载,这就是所谓的提供深度链接行为。提供深度链接行为和传统网络链接行为有本质的差别,前者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呈现影视作品,而后者只是单纯提供一种跳转页面的链接。页面跳转以后,网络用户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到自己查看作品的真正权利主体,因此,网络用户在使用传统网络链接时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网络用户选择使用深度链接的视频聚合网站,则不会发生页面的跳转,所获取的影视作品的真正权利主体不会被发现,用户理所应当地认为提供深度链接的网站就是原始网站,故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2]。

3.2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

网络服务商提供一种虚拟空间,网络用户可以利用此空间上传自己已获取的影视作品,网络服务商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狭义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用户将视频存储在空间之后,可以向其他用户自由分享,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然而网络世界是一种虚拟世界,在互联网空间中,所有网络用户无须表露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即使其未经许可上传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也很难查明侵害其权利的用户信息。但著作权人受到侵害必然会选择维权,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就成了维权的对象,受到权利人的起诉。尽管视频分享网站的行为并未对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直接侵害,但是给网络用户的视频分享行为搭建了平台,成为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桥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频分享网站承担其平台用户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已构成间接侵权,而构成间接侵权的条件中,网站的主观状态尤为重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站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帮助了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

3.3 影视作品资源共享行为

影视作品资源共享行为是指网络用户的出发点并不是获取利益而是分享自己欣赏的影视作品,是以供消遣娱乐的一种行为。对于此种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否认影视资源共享行为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用户之间单纯的资源共享是一种合理使用资源的行为。第二种观点则肯定影视资源共享行为侵权,因为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利益,但实质上也属于间接侵权的一种。假若一部新上映的电影被大量转发共享,那么其票房收入一定会大幅缩水。虽然网络用户之间的分享行为并非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但是间接侵害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故此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有损失就得有人承担责任,并不能以主观状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脱罪。

3.4 上传或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

社会飞速发展,传统有线电视已不再是影视作品传播的唯一途径,互联网传播已成为中流砥柱。影视作品上传于网络空间的前提是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上传影视作品或许可他人上传才是合法上传行为,故未经许可上传影视作品就是一种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在当下法律框架内,有观点认为,网络用户未获取著作权人同意即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属于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出于花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多利益的目的,大多数网络用户会选择从非法渠道获取影视作品资源,使正规渠道的影视作品版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失,故此种下载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3]。

3.5 利用P2P技术上传或下载的行为

P2P技术是指在计算机中预装软件,此种软件可以为网络用户上传或下载影视作品提供一种“共享目录”,只要一个用户将正版影视作品的资源放置于该软件中,其他用户就能够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欣赏该影视作品。这种新型技术手段未出世之前,往往很容易查明网络用户上传和下载影视作品是否侵犯影视作品版权。但是通过P2P技术传播影视作品,无法找到上传中间的服务器,数以万计的网络用户在没有获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此技术上传或下载影视作品,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无法估量的损失。学界对于网络用户利用P2P技术上传或下载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不同的观点[4]。

3.6 影视作品解说行为

影视作品解说行为是指网络用户剪辑影视作品后再加上自己的解说形成一个独立的作品供大众观看的行为。如今的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都有此类作品呈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往往没有耐心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观看一部影视作品,而“三分钟带你看电影”的解说视频就满足了大众省时省力的需求。但是影视作品解说行为是否是一种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应当从多角度认定,如从网络用户在剪辑解说视频时所采用的原版影视作品的内容数量出发、该用户解说行为是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还是单纯消遣娱乐,以及解说视频发布后是否减少了原版影视作品的销售利益等。网络用户解说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是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行为,要从实质出发,看其是否侵犯了原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 影视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保护建议

4.1 完善法律

目前,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版权还未有专门的立法保护,只是在著作权法中做了笼统规定。因此,从国家角度来说,可以对当前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出台专门保护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律,精准打击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在立法中,针对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对侵犯影视作品版权主体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惩罚制度;对于难以认定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纠纷,可以引入专家陪审团,利用专业知识解决纠纷。

4.2 构建完整的影视作品版权交易平台

利用网络平台,将确认影视作品版权、取得之后的公示、权利人之间的转让等行为集中在同一平台上,形成一个一体化的高效平台。在这个一体化平台中,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权利人对影视作品版权进行交易等都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化框架。搭建这种一体化平台,有利于影视作品版权交易的进行,平台对于交易的公示也让权利人获得了最大的效益,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作激情。由此,网络空间中,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通过平台公示影视作品版权的隶属状态,利用标准化模型进行影视作品版权的交易,能够大幅减少侵犯版权的纠纷,以及解决纠纷时出现的取证难问题[1]。

4.3 增强国民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意识

一个国家对于原创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应该从底层抓起,增强每一个国民的影视版权保护意识。作为消费者,不能为了省时省力省财,而选择观看、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应当支持原创,应当在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从正规合法渠道获取影视作品资源,端正自身态度,从认知上抵制盗版资源,做一个高素质的网络用户。因此,我们需要倡导国民支持正版影视作品,告知其违法获取影视作品将会受到处罚;我们需要增强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不能对侵权行为采取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应当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 结语

当今时代,人们受益于互联网的方便快捷,影视行业在互联网环境下也得到了更有利的发展,影视作品版权的著作权人得到了更多的收益,但收益与风险并存,影视作品版权在虚拟世界中也更容易受到侵犯。文章在分析影视作品概念、特征以及影视作品版权在互联网中的性质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具体表现,进而为在互聯网环境下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提出建议,以期找到更为积极地应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影视作品版权行为的思路,让著作权人及有关各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陈雪欢,侯飞,孙夏,等.互联网视野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32):293-296.

[2] 刘雪娇.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D].沈阳:辽宁大学,2019.

[3] 邢丹.论网络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D].兰州:兰州大学,2010.

[4] 刘茵茵.论电影作品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0.

作者简介:张名君(1997—),女,山东潍坊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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