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数字税的壁垒效应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际规则与标准化

2021-05-27 19:24付美华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4期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数字经济

摘 要:法国推行“数字税”是为了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规则,规范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法则及竞争秩序。总体看,法国征收“数字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也为虚实经济竞争创造了公平的环境;然而法国征收“数字税”也有可能激化了欧美贸易纷争,影响欧盟数字经济规则的构建。对于中国而言,需要借鉴法国的经验及可能引起的贸易纷争的教训,构筑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税征管体系,厘定试点范围,构筑数字税制基本框架,并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税新规构建体系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法国数字税;壁垒效应;数字经济;互联网企业

2019年4月8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国政府的数字税提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境内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数字企业征收3%数字服务税。这一法案涉及到了谷歌、亚马逊、脸书等30多家美国大型数字企业,征税范围涉及到数字企业在线广告收入、数据转售收入及平台中介佣金等多个领域,但线上销售额、通信服务和支付服务收益不在征税范围之列。但因为法国对美国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一事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并对法国发起了301调查,导致征税被搁置。然而,法国作为欧盟代表性国家,率先落地数字税征收举措将会对全球数字经济及其贸易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一、法国“数字税”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规则

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贸易方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改变贸易的供给及交易模式。同时,因交易中数据流动性大使得贸易归属地日渐模糊,基于传统地域管辖而构建税收规则遇到了挑战。由此使得,各国政府在税收管辖权划分、企业利润归属地、税收征管方式等方面必须要进行重构。可见,重塑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规则成为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应当面对的问题之一。因各国对此存在较大分歧,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进展缓慢。法国极力推动先在欧盟范围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进而带动征税模式的完善,最终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开征数字服务税,继而重构国际税收新规则。对于法国的这一提议,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极力支持,因为开征数字服务税能够增加各国的财政收入,特别是按照营收作为税基,与传统的利润作为税基而言更有利于各国政府扩充财源。

但是,在欧盟范围内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进展并不顺利。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了法国等国家提出的征税议案,但因为内部分歧较大,瑞典、丹麦等国家的反对,征税议案未能通过。当前,在欧盟层面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提案已经转交到OECD来予以协调。鉴于欧盟层面的提案未能获得通过,法国、意大利政府只好修订征税议案相关条款,并着手在国内层面实施,并将征税范围限定在在线广告收入、数据转售收入及平台佣金等方面。

法国作为欧盟第一个率先在国内层面通过开征数字服务税议案的国家,其目的除了要增加政府税收及维系税收公平之外,还致力于探寻数字经济时代税收规则体系构建,规范数字企业的避税行为。此外,法国政府同样希望通过数字税规则探索,力争在数字时代取得国际税收新规的制定权。

(二)规范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法则和竞争秩序

法国率先落地数字税征收实践,通过增加财源及构筑税收公平秩序来规范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法则和竞争秩序。欧盟委员会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跨国数字企业在欧盟域内承担的平均税率仅为10%左右,而传统行业承担的平均税率达到了23.2%。一些互联网企业有效地利用了欧盟的税收规则,通过合理避税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不仅使得欧盟各国财政蒙受损失,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显然,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技术的无邊界,对于一些超级平台企业具备了“赢家通吃”的能力,进而会产生市场扭曲等问题。在马克龙看来,这些企业不能成为数字时代的“搭便车者”,而必须要向社会大众提供补偿,补偿最好的方式就是封堵其避税的路径。

2018年11月爆发的“黄背心”运动是法国政府决定开征数字税的重要诱因。该运动起初是民众反对法国政府征收燃油附加税,随着运动的深入,抗议者将矛头指向了社会财富分配体系。示威者普遍认为,法国现有的税制不公,不仅新的税种不断出现,如碳税、航空税等,加重了民众税负,而且还认为大型跨国数字企业通过种种合法手段避税,将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鉴于抗议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2018年底,法国政府开始妥协,通过增加最低收入,取消燃油附加税、加班税等系列措施,民众抗议活动逐渐平息。正是因为法国政府的妥协,导致法国财政赤字超过了欧盟设定的3%上限。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法国政府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大型跨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按照法国政府的开征议案,纳税企业应当在2019年10月之前主动申报征税范围内的营业收入。法国政府估算,如果征税成功,2019年公共财政收入会增加4亿欧元,2020-2022年每年平均将增加财政收入6.5亿欧元。但因为2019年7月美国政府的强烈反对,并对法国输美商品发起了301调查,迫使法国暂缓开征数字服务税。目前,欧盟层面开征数字服务税问题还处于OECD与美国政府的协调过程中。虽然暂缓征收,但法国政府这一举措,对于增加政府财源,保证民生健康发展还是起到了提前规划的效果。

二、法国“数字税”的壁垒效应

(一)正面效应

1.有助于提升法国数字经济竞争力。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数字经济产业资源不断向超级平台集中,强化了大型平台企业的市场垄断效应,“赢家通吃”局面逐步形成。因法国数字经济规模偏小,数字企业竞争力不足。这就迫使法国政府寻求国内数字经济市场的保护办法,通过对美国企业为主的跨国数字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方式来制约跨国数字企业的发展势头。一方面,受制于欧盟各国政府对待数字经济发展态度,建立统一的欧盟数字市场难度较大,法国本土的数字经济环境也难以孕育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数字企业;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日新月异,技术更新迭代极快,对法国和欧盟传统的经济监管及治理模式带来了挑战。正是因为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欧盟数字经济落后于美、中两大经济体。凭借着与欧盟良好的政治关系及自身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美国数字企业迅速占领了欧盟市场。在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在线广告、搜索服务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覆盖率并通过合理规避税收获取了高额利润。2018年OECD公布的全球百强数字企业中,美国占到了50%;在前20名大型数字企业中,美国和中国分别占据了11个和9个,欧洲数字企业无法进入全球前20名。正是因为美国数字企业的强大技术实力及多样化的服务模式,导致法国本土数字企业生存空间极为狭窄。为了强化监管以及提升本国数字企业的竞争力,开征数字服务税就成为法国政府的主要对策之一。法国此举既是对美国、中国等大型数字企业合理避税的丰富,更是为了扶持本国数字企业,提升其与美、中数字企业相互竞争的能力。法国的想法是先通过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来扩展其示范效应,最终促进在OECD框架内建立统一的国际数字税收规则文本,进而将国际数字税收规则制定权和主导权控制在手中,以此起到提升法国和欧盟范围数字企业的竞争力,维护好欧盟的数字主权诉求。

2.为虚实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因为技术无边界,网络具有虚拟性等特征,数字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脱离实体的控制。但现行的税收规则是基于传统经济结构而设立的,难以对数字企业产生较好的约束效应,使得数字企业避税具有合理性。传统税收规则与数字企业之间的不匹配使得跨国数字企业逃避了本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将加剧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数字企业创造价值的载体是数据及数据流动,现行的税收规则只是针对商品及服务,不能涵盖数据及数字企业无形资产经营活动。数字企业经营模式数据化、盈利方式数字化、经营范围跨国化,加大了各国税收监管的难度,也加大了对数字企业利润进行量化的难度。在欧盟范围内,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税负明显失衡,实体企业每年承担的税负是数字企业的数倍,数字企业真正承担的有效税率仅有实体企业的45.8%。重要的,数字技术所形成的“赢家通吃”小样加剧了市场垄断效果,使得实体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欧盟委员会統计显示,2010-2018年,大型跨国数字企业年收入平均增长率约为14%左右,而传统实体跨国企业年收入平均增长率仅为0.3%。美国数字企业有效利用了欧盟现有的税收规则,每年的纳税额不仅少于法国本土的实体企业,而且还少于法国本土的数字企业。因法国数字企业税负较重,市场竞争力自然无法与美企相比。法国政府开征数字服务税,就是为了给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负面效应

1.激化欧美贸易纷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贸易利益出现了失衡。法国开征数字服务税是为了调节此种贸易利益失衡,但主要征税对象是美国企业,使得欧美贸易争端再度加剧。实际上,从2019年以来,法国、美国就开征数字服务税问题反复拉锯,引发了系列矛盾。法国政府一再声称,虽然法国数字税征税议案是全球第一部落地的法案,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只是为了恢复税收秩序的公平。但美国政府认为,法国此举是为了削弱美国数字企业的竞争优势,存在较大的税收歧视,也违背了GATS的非歧视性原则。由此,美国以法国开征数字税违背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及美国数字企业遭遇不公平待遇为由,2019年7月发起了历史首次针对法国输美商品的301调查,并在12月再进一步,对一批法国输美24亿美元的商品加征100%的关税作为报复,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美国政府声称,未来在必要时还会继续对空中客车公司所产飞机加征关税,作为对法国开征数字税的报复。美国政府发起的301调查以及加征关税的行为,使得两国贸易纷争不断升级。在美国的压力下,法国被迫暂缓开征数字服务税。但因为数字服务税征收议案已经落地,征收只是迟早的事。由此未来欧美之间的贸易纷争还会持续,这实质上是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优势产业,争夺全球税收新规制定权的博弈过程。

2.影响欧盟数字经济规则的构建。对于数字税征收问题,欧盟的内部态度是难以统一的,在实践推行中更是举步维艰,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建立欧盟统一的数字经济规则。面对美国数字霸权的挑战,欧盟提出了在维护数字主权基础上构建统一数字经济规则的目标。因为内部缺乏共识及规则支撑,导致欧盟数字企业发展空间受限。一方面,德国等国家的态度不决定,对征收数字税及构建统一的数字经济规则未能做出明确的承诺及规划安排。2018年6月,德国曾在原则上支持法国政府开征数字服务税,但到2019年9月表示了反对。主要是因为美国政府将数字服务税视为贸易壁垒,威胁对输美德国汽车及零部件加征报复性关税。迫于美国的压力,德国的态度摇摆不定。另一方面,对于开征数字税,欧盟各国态度呈两极姿态。对于低税率国家而言,来自于美国的跨国数字企业是各国稳定就业的利器,出于本国利益考量,对开征数字税抵制心理比较严重;有的国家担心开征数字税,降低了对外资的吸引力,或是冲击了本国的技术竞争力,不利于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经济的融合;还有的国家担心开征数字税会遭到美国加征关税报复,引发贸易争端。另外,欧盟的一些企业如缤客网公开反对征收数字服务税,认为征收数字税会降低后续资本的引进力。在欧盟,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是法国坚定的支持者。如今,率先推进数字税法案落地的法国遭到美国加征关税的报复,那些享受美国数字企业带来的投资、就业效应的国家更是不会放弃其避税天堂的地位。由此而言,未来要在欧盟层面达成统一的数字税征收规则及构建统一化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则难度较大。

三、法国“数字税”对中国的启示

(一)探索建立数字税征管体系

在开征数字税之前,需要认真研究并厘清数字经济发展对企业运转、税制等造成的影响。从原则上而言,数字税征收及征管体系建立,不能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兼顾数据作为数字企业价值创造核心内容对用户、企业、政府之间利益分配造成的影响。另外,还需要统筹考虑本国数字税征管规则与国际税收规则之间的协调问题,尽量避免单边行动;遵守税收征管中性原则,确保数字税征收的公平性和统一性,避免引发新型贸易壁垒而加剧贸易纷争。对于我国而言,就法国数字税征收以及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中汲取教训,探索建立数字税征管体系。具体而言:第一,充分论证数字税征收方案的基本逻辑,系统分析数字税征收带来的种种影响。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部分数字企业具有较大的全球竞争力。在数字税征管方案中,需要分析征税对本国数字大型企业、跨国数字企业及本国小型数字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的影响,合理判定数字企业利润转移节点,确立征税的基本框架。第二,设定开征时间表,并强化顶层设计。我国在数字税征收探索中,应该以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将数字税征收纳入到国家税制体系改革中,明确开征时间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立法进程,将数字税征收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第三,做好数字税开征的技术准备工作。数字税开征需要与数字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保持一致,为此,我国税收征管部门要以数字税征收为契机,加强对商业模式创新的研究,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化水平,为数字税征收建立技术框架,确保税基稳定。

(二)分领域有序推进数字税征收试点

因各行业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度有所差异,数字税对不同行业的调节也不尽相同,因此试点工作应当分领域、分阶段推进。在生活消费领域,因电子商务、搜索服务等新业态发展迅猛,对传统产业及市场秩序的冲击力较大。对于这些领域,可以先行推进数字税征管试点,从而使得税收起到调节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而在生产制造领域,数字化转型尚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引入后续资金来推进企业发展,这些领域可以暂时不推进数字税试点。待时机成熟后且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认真评估数字税开征对数字化生产制造业的影响后,选择部分企业和地区進行试点。同时,在试点过程中,还应明确作为征税对象的数字化商品及服务税收收入归属消费地的原则,从而构筑良好的征税秩序。当前,我国国内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规模庞大,但因为虚拟交易纳税主体难以识别及税收收入分配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征税管辖权会产生冲突。我国国内电子商务80%是跨省交易,确立税收收入归属消费地的原则,能够避免税收征管管辖权冲突。而跨境电商交易涉及到跨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利益分配相关,因此要率先完善跨境电商数字税征收规则,强化与其他国家之间数字税征收规则的协调,避免双重征税。

(三)明确数字税征收框架

为了提升数字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首先,设立合适的数字税征收门槛。法国数字税征税对象限定在年营业额2500万欧元以上的数字企业。设定数字税的征税门槛,一方面是为了封堵超级平台企业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本国处于初创期,规模较小的数字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因此,我国在征收数字税过程中,也需要设定合适的门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年度营业额。其次,厘清数字税征收范围。法国数字税征收范围包括在线广告收入、数据转售收入及平台佣金收入三个方面,对线上交易额、通信及支付服务收入不征收数字税。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遵守税收公平及降低企业税负的原则上,精细评估不同数字企业营业收入的实际来源,确定数字税征收范围,可以先行对在线广告收入、数据转售、平台中介佣金等征收数字税,随着数字税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再次,要确定合适的征收税率。法国数字税征收税率为3%,客观而言,这个税率并不高。对于我国而言,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是数字企业的主体部分,按照当下数字企业发展现状,厘清3%-5%的税率比较合适,既能够提升广大数字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由能够保护初创期数字企业的利益。

(四)参与国际数字税收规则的制定

数字税征管问题引发了全球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在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必须要直面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挑战。具体而言:第一,关注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关于数字税改革的相关研究,关注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进展趋势,高度重视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实际影响。第二,主动参与国际数字税收规则的制定进程。在我国试点的基础上,厘定数字税收征管框架,按照地域管辖的通则,确立数字税征收范围及税率,建立数字税国际新规的中国框架。第三,以税收中立为基本原则来构筑数字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机制。我国应该与已经立法确定征收数字税或有数字税征收意向的国家密切合作,按照我国数字企业在全球业务范围拓展的方向,与相关国家修订现有的税收征管协议,进而为我国数字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构筑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修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积累数字税治理经验,逐步参与到全球数字税收规则制定体系中。

参考文献:

[1] 邱峰.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西南金融,2020(3):13-24.

[2] 张春燕.法国数字服务税法案的出台背景及影响分析[J].国际税收,2020(1):53-57.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空间并购、产业升级与政策创新研究”(18AJY013)。

[作者简介]付美华(1986—),女,江西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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