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 践
(中央民族大学藏学院,北京 100081)
《吐蕃兵律》是西藏百慈古藏文研究所负责人噶玛德莱先生从一位商人手中重金购得的一份吐蕃文书(电子版图片)。后来,他将电子版图片交与巴桑旺堆翻译解读。巴桑旺堆过录并将汉语译文先后发表于《中国藏学》2014年第2期、2015年增刊,2018年又收入其专著《吐蕃历史文献研究论集》[1]。由于《吐蕃兵律》中异体词和安多方言词较多,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敦煌吐蕃文献分类整理与研究”课题组委托我重译这份文书,供读者比较阅读。《吐蕃兵律》全文共有65大段,内容非常丰富,是敦煌藏文文书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本文仅浅析《吐蕃兵律》中若干有关战利品分配的律例,并兼论吐蕃暗军。敦煌藏文文书中关于军事的不多,涉及兵律的很少,具体到战利品分配的更是少之又少。但在《吐蕃兵律》中,这部分内容却有大段记载,这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亮点。现将若干律例简要翻译分析如下:
《吐蕃兵律》记载战利品分配时,对参与不同战争的将士是分类叙述的,卷子第146-149行,将参战士兵所得战利品种类分得很详细。
……抓到一名俘虏折算5“喀”奖赏。骆驼、马、骡、驴、犏牛等,加上一切驯服和野性之牛畜,以上大牲畜价值等同,每10头折算10“喀”(即每头折算为1“喀”)奖赏。山羊、绵羊二者价值等同,每20只折算1“喀”奖赏。一切细软,每5件折算1“喀”奖赏。②
对以上名目繁多的战利品,吐蕃人用“喀”来折算其价值单位,按照喀数行赏,真是大智慧。这段录文中有几个特殊的语词需要加以解释:
吐蕃时期,战事频繁。一方面,人们崇拜英雄;另一方面,兵器是克敌制胜的武器。所以,《吐蕃兵律》中对英雄分配战利品兵器专文表述。
首先,怎样才是英雄呢?兵律第17-25行有这样的规定:
所谓英雄,大部分茹尚未发动进攻,个别茹个别岱冲锋敌阵,或击退来敌,错……拖延,反复进攻者为英雄。若大部分茹战之不胜,弃胜在前,众多士兵……前来援助,由此功劳,击退来敌者,则为英雄。多数敌军溃败,有数人对敌加以骚扰,拖延敌撤退时间,由此功劳,杀死敌人者谓之英雄。无论敌人聚于山头,或聚于平坝,向敌发起攻击,部分敌兵弃战,由此功劳,参战者上自战士,下至官奴,无论参加大战,或者小战,凡评判为英雄者,战功大者褒奖告身和虎皮告身以下,战功小者奖赏银两以上,按照法律条文规定行之。
《吐蕃兵律》中对英雄如何分配战利品兵器有专文表述,见于第282-298行:
……给英雄分配战利品兵器之规则:无论是一场大战,或有探哨、骑哨、官奴参加的战斗,一切战斗,对何人是最先投入战斗者之指认,或由尚论将军担当,或由茹本来担当。茹本不在,可由5名证人起白誓作证。对最先投入者,即使未杀敌,也要按照战斗中毙敌总数,以缴获兵器三分之二奖赏。其继后投入战斗者之确认,由尚论、茹本来认定,或由5名证人起白誓作证,后继者即使未杀敌,也要按照杀敌总数,以缴获兵器三分之一奖赏。……以上二者以下(即第三批投入战斗者),或当事人未杀敌,则不授与兵器奖励。
以上奖励方法,是吐蕃人激励士兵冲锋陷阵、奋勇杀敌的有力法宝。另外,战争时期,找尚论、茹本不易,由5名证人发白誓作证确认,不失为很好的补充办法,可以减少诸多矛盾和冲突。
兵律第250-255行:
吐谷浑缴获战利品,吐蕃不参加分配,各自分配;缴获大量(战利品)时,彼此(适量分与对方)之律例。吐谷浑缴获之战利品,吐蕃人不参加分配。吐蕃人缴获之战利品,吐谷浑也不参加分配。吐谷浑人和吐蕃人零星之战利品,即便有多寡之分,也不纳入总体分配,由各自分配。若吐蕃缴获战利品数量巨大,可适量分给吐谷浑人;若吐谷浑缴获战利品数量巨大,可适量分给吐蕃人。
到了赤德祖赞(704-754年在位)时期,吐谷浑与吐蕃双方进入蜜月期,如I.O.750号第192-195行:
及至兔年夏(玄宗开元十五年,丁卯,公元727年),赞普(赤德祖赞)以政务巡临吐谷浑……冬,赞普牙帐驻跸于“交工纳”,与岔吐谷浑小王、舅甥二主稍聚。令韦·达扎恭禄大论对吐谷浑诸部之大部均颁与赏赐。
到了公元745年,吐谷浑小王亲征河西走廊,给与他豪华的随从配备,就不足为奇了。
吐谷浑草原辽阔,马匹优良,兵力强壮,吐蕃将其征服归入治下,不仅扩展了疆域,也增加了兵力,并由此打开了进攻唐域安西四镇之大门,对吐蕃来说,有很大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分配缴获的战利品时,吐谷浑获得了平等的权利。
及至鸡年(高宗咸亨四年,癸酉,公元673年)……于“董”之虎苑集会议盟,按照岗顿户数征集暗军。
及至虎年(中宗嗣圣七年,太后天授元年,庚寅,公元690年)……大论钦陵(禄东赞之次子)于伍佑之擦登,开始清查暗军名册。
及至蛇年(玄宗开元十七年,己巳,公元729年)……于畿·萧玛苑集会议盟,统计暗军增减数。
上述IO750号大事纪年中,凡所记载之事,均是吐蕃当年当时之大事,吐蕃在三年历年会盟会上,征集与清查暗军之事,证明暗军之重要性及特殊性。
也就是说,暗军可以不上户税,从经济方面保护暗军利益,以此激励壮士从军。
《吐蕃兵律》共有2段关于暗军缴获战利品如何分配的内容。第一段第212-222行:
……或者暗军出征敌占区缴获战利品,或者攻占城池缴获战利品,所获全部战利品全部奖授劲旅之大英雄。未达英雄标准以下者,可获银两奖赏,按照军官和观察使指令计算赏给。未达英雄标准者获得(银两)奖赏后,战利品尚有剩余……(可分配给茹本以下,平民以上)。
例如,敦煌藏文卷子PT1071号《狩猎伤人赔偿律》第90行:
再如,ITJ857B号《购牛契》第2行:
ITJ649号《买奴契》第4行:
有关暗军所获战利品如何奖赏的规定,《吐蕃兵律》还有第2段第321-322行:
(暗军进军获取财物赏与不赏之律例)暗军进军时,即便带食出发,归营时要满载财物而归。若无所获,却言有之,必须立有证人。所获财物,未曾过夜上缴,则不属偷窃……(若获一匹烈马或等同一匹烈马价值之物,赏物为一只三岁公绵羊。
第二段与第一段对暗军的奖赏迥异,第一段对英雄大赏;第二段则要“满载财物而归”,全部当夜上缴,无赏。只因后者带食进军,未攻占敌占区缴获战利品,也未攻占城池缴获战利品,而是“寻觅”所得,故奖赏有别。
《吐蕃兵律》第381-385行:
……对丢失阵地者,检举人从他地检举揭发;或者内部一人检举丢失阵地之事,检举属实,其奖赏为“免服暗军兵役一年,可以返乡”。流放驿丞,其库物、牲畜一半归公,若上峰不收,则赏与检举人。……
以上为情报兵(刺探敌情、传递军情之士兵)奉命修建驿站,人全在、阵地丢失之惩处律例。那么,这个检举人是否为暗军?本文认为,非也。因为,暗军是征集来的特种兵,纪律严明,不允许只身前往情报兵修驿站处,因此不会发现他们阵地丢失。检举人仍然是丢失阵地情报兵中的一员,可能情报兵也有服暗军兵役之年限,所以才出现这一条特殊的奖励。这说明暗军是艰苦而危险的兵种,要秘密潜往敌占区攻打、偷袭、掠夺战利品,因此拿“免服暗军兵役一年,可以返乡”作奖励,必然会有吸引力。
从前述两段关于暗军战利品奖励之律例来分析,暗军是“秘密潜往敌占区,偷袭、掠夺战利品的特种兵”。也可能是夜袭,也可能是出敌不意的昼击。吐蕃在673年冬季结盟会上首先商讨“按照岗顿户数征集暗军”[4]15,从侧面也反映出吐蕃很重视“暗军”。
最后,谈谈关于百慈藏卷《吐蕃兵律》文书的形成年代。对此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成书于745年前后,主要依据是大事纪年BM8212(18)7号第5行:(745年)
及至鸡年(玄宗天宝四年,乙酉,公元745年)……王甥吐谷浑小王和论·莽布支二人攻下计巴堡寨,一举歼灭于计巴、本昆大城堡之唐廷援军。)[4]24
由于宁宗部落是吐蕃占领敦煌后,于820年以后陆续将当地汉人纳入部落体制而形成的。有人据此将820年作为吐蕃兵律文书形成时间之下限。[5]291
本文认为,吐蕃很早就向外扩展,唐高宗咸亨二年(670年),吐蕃占领安西四镇。八月,大非川之战,论钦陵大败唐军。唐高宗上元三年(676年),吐蕃建青海行军大衙。唐高宗仪凤二年(678年),吐蕃于青海大败唐将李敬玄。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唐弃安西四镇,安西都护府迁移至西州。吐蕃连年累月的战争,侵占唐域,必然要制定自己的兵律,估计在7世纪攻打西域时已经有了早期的兵律。后来又攻打河陇,兵律逐步完善。到公元745年,赤德祖赞之外甥吐谷浑小王亲自出征汉域,出于对他的关爱,增加了吐蕃兵律中第475-507行的内涵。786年,吐蕃占领了沙洲(敦煌);820年,形成宁宗部落,其周边时有激烈的战斗发生,而吐蕃现有兵力不足,就制定了就近调动宁宗部落前往救援之律例。因此,目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吐蕃兵律》,其基本律例,形成于攻打安西四镇时期的7世纪芒松芒赞(650-676年)、赤都松赞(676-704年)时期;对吐谷浑小王配备近卫、近侍的段落和“吐谷浑与吐蕃各自分配缴获战利品之律例”,补充于8世纪(赤德祖赞时期,704-754年);“由宁宗部落作援军”的两小段,增加于9世纪(赤祖德赞时期,815-836年),它是三个世纪不断补充、完善后的《吐蕃兵律》。
注释:
①本文所引《吐蕃兵律》藏文均出自巴桑旺堆过录并发表于《中国藏学》的《一份新发现的敦煌古藏文吐蕃兵书残卷解读》(2014年第3期)和《一份新发现的敦煌古藏文吐蕃兵律文书(下卷)初步解读》(2015年S0期)。
②本文所引《吐蕃兵律》例句的汉文译文均为陈践翻译并发表于《中国藏学》的《百慈藏卷〈吐蕃兵律〉新译》(2020年S1期,第122-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