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芯宁
关键词:图书馆;无障碍服务;阅读障碍者;著作权
摘 要:全世界针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立法通常都具有专门性和宽泛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在开展无障碍服务时可享有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及对无障碍格式版技术措施解密的权利。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过程中应遵循精准性、法定性与适度性等著作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21)02-0109-03
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服务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而图书馆开展无障碍服务的方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著作权立法状况的制约。2020年11月,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拟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相较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阅读障碍者获得和利用相关资源的规定做了重大调整,满足了图书馆开展无障碍服务的法律条件。我国图书馆应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开展丰富、灵活的无障碍服务。
1 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特点
1.1 专门性
阅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方式,而阅读障碍者难以通过主流的印刷品获取信息,故公共图书馆必须为他们提供易于获取信息的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受《著作权法》的规制,世界各國大多针对阅读障碍者的著作权问题出台了特别或专门性的规定。例如,德国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加拿大版权及相关权利法、日本版权及相关权利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以及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均对关于阅读障碍者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规范。2013年,在马拉喀什召开的“关于缔结一项为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取已出版的作品提供便利的条约”的外交会议上,60个国家共同签字缔结了《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是目前国际层面唯一专门针对阅读障碍者获取和利用无障碍格式版的著作权公约。一方面,《马拉喀什条约》通过制定“强制标准”和“选择标准”推动各国立法;另一方面,《马拉喀什条约》促进成员国之间采取协调的著作权政策,以加强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和共享[2]。
1.2 宽泛性
相较于非阅读障碍者适用的著作权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在阅读障碍者利用著作权方面做了宽泛的规定,如:大字本是非阅读障碍者与阅读障碍者都易于接收信息的版本,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图书馆出于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服务的目的,可以制作和传播大字本。另外,国际著作权条约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出于为阅读障碍者服务的需要,可以行使解密权,如《马拉喀什条约》第七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 图书馆开展阅读障碍者服务的权利
2.1 制作权
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既享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也享有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相关权利适用的主体范围,我国图书馆是否拥有该项权利存在争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虽然没有对该项权利的适用主体做出限制,仅规定了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未明确非经授权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人们普遍认为,图书馆仅享有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而无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作为《马拉喀什条约》的成员国,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关于阅读障碍者获取和利用作品的规定,就是要与国际立法接轨,而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是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前提,若图书馆没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不仅会使相关立法达不到理想效果,还会使许多正在从事无障碍格式版制作业务的图书馆面临侵权风险。有学者指出,在《马拉喀什条约》框架下,图书馆享有重要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3]。为了减少歧义,增强法律的确定性,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中补充“图书馆有权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相关表述。
2.2 提供权
按照《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作为被授权实体的图书馆享有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严格来讲,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并没有赋予图书馆非经授权地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但是,按照《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仅向盲人(不包括其他类型的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字作品类型的可以被盲人感知的无障碍格式版,即盲文版。因此,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图书馆非经授权地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非常有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较好地完善了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一方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未对相关权利的适用主体进行限制,符合条件的图书馆必然在被授权主体之列,这将为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开展无障碍服务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用“阅读障碍者”替代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盲人”,将“盲文”修改为“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该规定不仅扩大了图书馆无障碍服务的覆盖面,还使图书馆能够开展内容更加丰富的无障碍服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图书馆可以制作和传播的无障碍格式版除盲文外,还包括有声读物、无障碍电影等各种类型。
2.3 解密权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盗版威胁,技术保护措施被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缔结后,为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立法的重要特点和趋势。但是,技术措施在预防和反制盗版行为的同时,也会影响和制约法定的著作权例外权利的实现[4]。因此,《马拉喀什条约》第七条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为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这种法律保护不妨碍受益人享受本条约规定的限制与例外。按照我国《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在非营利的前提下,出于为盲人服务的需要,非经授权地对文字作品的技术措施解密,但仅限于“只能通过网络获取”的作品。按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图书馆享有更加宽泛的解密权,一方面,其服务的对象不再仅限于盲人,而是所有阅读障碍者;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解密的作品类型也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类型,而是所有已发表的作品。
3 图书馆开展无障碍服务须遵循的著作权法律规则
3.1 精准性规则
精准性指图书馆制作和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必须是基于针对阅读障碍者开展服务之目的,无障碍格式版必须被阅读障碍者获取与利用,而不被非阅读障碍者获取与利用。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仅能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故图书馆在开展无障碍服务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识别、确认权利人的身份,建立阅读障碍者档案,确保其制作和传播的无障碍格式版均基于阅读障碍者服务之唯一目的。另外,按照《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图书馆应详细记录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和传播利用、回收、销毁等情况。
3.2 法定性规则
在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下,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的权利虽然宽泛,但仍必须遵循法定性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实体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必须做到非营利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都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授权主体适用相关权利的前置条件。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属于公益性机构,因而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还是第五十条第二款,均没有对适用主体进行限制,故以营利为主体性质的私营图书馆也在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制度的适用主体之列,但私营图书馆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之“特定任务”中不得营利,这种规定有利于社会力量开展针对阅读障碍者的服务。
3.3 适度性规则
“量化”是有关机构和组织在著作权立法时始终追求的目标,缺乏标准衡量和调整的法律条文很难说是科学的、合理的[5]。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许多著作权问题是难以量化和精确设置的。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图书馆可以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在对原作品进行复制的同时,对作品进行相应的修改,但若修改不当,就可能侵犯权利人所享有的修改权。对此,《马拉喀什条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无障碍格式版为受益人专用,必须尊重原作的完整性,但要适当考虑将作品制成替代性无障碍格式所需要的修改和受益人的无障碍需求;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除了使作品对受益人无障碍所需要的修改之外,未进行其他修改。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均没有允许被授权实体对原作品进行适度修改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拥有对作品进行任意修改的权利,而应以善意行使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原则,将对原作的修改控制在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所需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EB/OL].[2020-12-20].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 %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91%97%E4%BD%9C%E6%9D%83%E6%B3%95&count=61&cid=fcbea48a94801845553928541ee5 cac0_law.
[2]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wipo[EB/OL].[2020-12-06].https://www.docin.com/p-2092507753.html&dpage=1&key= %E8%A7%86%E5%8A%9B%E9%9A%9C%E7%A2%8D%E6%80%8E%E4%B9%88%E6%B2%BB& isPay=-1&toflash=0&toImg=0.
[3] 曹陽.《马拉喀什条约》与中国图书馆界的应对[J].图书情报工作,2013(19):50-56.
[4] 王迁.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238.
[5]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89.
(编校:冯 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