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健馨, 张瑞黎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072)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表明它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作为“元规则”即制定规则的规则,“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有的法律都要忠实地体现宪法原则和精神。当法治国家的建设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初级阶段,进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高级阶段时,强化宪法实施意义重大。“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1]依宪治国被认为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中宪法实施是其内在的必然要求,并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路径之一。
新时代背景下,矛盾纠纷更加多样和复杂,社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和差异化的利益诉求。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突出以人民为本,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进步理念。由此,宪法实施被赋予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价值。
根据宪法学理论,现代宪法蕴含着最为先进的政治文明理念,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的高级法。宪法实践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和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以及使人权保障从应然到实然越来越充分。推进宪法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宪法的人性基础,尊重人的个性、尊严和权利,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国家生活中力求体现人文精神,进一步保障人权[2]。所以,宪法实施就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将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原则和新进步理念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这也是“宪法的雄心”所在。
现阶段,宪法实施应当秉承广义的内涵,意味着凡是负有宪法实施职责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严格实施宪法[3]。宪法实施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它需要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对宪法知识、宪法理念和宪法主要功能的正确认识,纠正长期以来宪法因为它的抽象性、概括性特征所导致的与人们之间存在距离感的问题。宪法与现实生活的普遍性联系仅仅依靠立法途径进行连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立法活动对于大部分社会成员来说,能够直接参与的比例是极其有限的。相对而言,司法过程与人们的联系更为密切,人们不仅可以借助于司法程序“定纷止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其他典型案例感受宪法与法律的温情。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无疑成为推进宪法实施的有效路径,通过宪法实践可以促进公民学习宪法精神、宪法理念,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达成宪法共识,进一步升华为宪法信仰和法律信仰[4]。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于宪法援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立场亦不尽相同。但是,在宪法援引的议题上已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目前为止,司法裁判将宪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适用宪法的情形,没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5]。对此,应当运用法院体系内部的监督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适用机制予以否定[6]。但是,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援引宪法[7],为法律依据提供更为充分的宪法支持。在必须引用宪法原则和规定时,就应当加以引用,这正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使宪法落到实处的表现[8],这是保障司法裁判权威的明智之举。也就是说,学术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对宪法援引的做法是持肯定立场的。况且司法实践中的宪法援引实际上早已存在,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援引宪法进行权利救济;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部分主动进行宪法援引;或者法院法官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做出回应等。宪法援引客观存在,既然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关键是要对宪法援引现象进行深入探究,总结其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意义,以及促进宪法实施和司法公正的积极功能。
宪法援引的实证分析以宪法援引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体现的法律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为主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宪法”为关键词进行了全文检索,采集了某省2014年1月至2020年10月之间的宪法援引裁判文书,剔除不适格的部分,最终筛选出宪法援引裁判文书1 481件,具体分布如图1所示。
图1 2014—2020年援引宪法案件数量
在1 481件裁判文书中,根据案由进行统计,刑事案件总计32件,民事案件总计727件,行政案件总计722件,各类型占比如图2所示。统计数据表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援引宪法的比例大致相等,两者分别约占案件总数的一半。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目前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所占的基数相对较高,行政诉讼的数量也比以往有所增加。另一方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与刑事诉讼存在明显差异,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有明显的差异,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案件的事由都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
图2 援引宪法案件类型占比
根据法院的审级进行统计,在一审中援引宪法的案件总计886件,在二审中援引宪法的案件690件,具体占比如图3所示。
图3 援引宪法审级占比
根据宪法援引的主体进行分类统计,当事人援引宪法的案件为1 221件,法院进行宪法援引的案件为260件,具体占比如图4所示。数据显示,当事人主动援引宪法的比例高达82.44%,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公民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宪法维权的意识强烈,表明人们在心理上对于宪法的依赖程度很高,对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的根本法属性是一种充分认可的状态,进一步表明多年来国家普法工作的社会效果是积极的和正向的。与此同时,这也表明与公民援引宪法的积极性相比,法官主动进行援引宪法的意愿并不是很高。究其原因,谦抑司法主义立场的惯性影响到法官援引宪法的信心不足,或者有些法官的宪法素养不够,更为现实的考虑是,法官援引宪法的做法没有获得法律上的有力支持等。
图4 援引宪法主体占比
根据对宪法援引内容的统计,援引宪法具体条文的案件总计450件,笼统援引宪法原则、精神和内容的案件总计1 031件,具体占比如图5所示。根据对具体援引条款的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的分析可以看出,公民对于宪法条文的援引多是出于保护与自身的生活密切或者直接相关的权利,比如土地权益、宪法基本权利等。从公民援引宪法的内容和公民明确表示出的援引宪法的目的进行分析,公民援引宪法内容往往是为了证明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客观存在,证明自己的主张有合法的依据;同时通过援引宪法这一强有力的支撑,也是为了引起法院和法官对案件本身的重视,以及增强自己一方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并使之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图5 援引宪法内容占比
表1 宪法援引主要具体条款情况
典型案例分析旨在通过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援引宪法主体、援引内容和法院判决等内容的剖析,以考察援引宪法对具体纠纷的司法处置所发挥的实际作用。
第一,法官援引宪法的典型案例分析。
对案件事实的简要描述。被告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河县白玉路口时,与沿白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原告杨某某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腰椎多发横突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右髋关节部分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1)参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6民初3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案件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时间2020年11月4日。。
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车损失、鉴定费,合计549 477.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同①。。被告张某某辩称,杨某某在十字路口闯红灯通行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含不计免赔,在核对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营运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不予承担(3)参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6民初32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案件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时间2020年11月4日。。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1)赔偿责任的认定;(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的数额。
在认定是否要对原告进行误工费赔偿及其数额时,法院援引了宪法中有关劳动权的内容。法院认为宪法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地赋予全体公民。对劳动权没有基于年龄因素而给予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以其年龄标准认定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来确定。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08 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 000元,合计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79 491.95元;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鉴定费2 030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4)同①。。
本案的意义体现在多方面。首先,这是法院主动对宪法规范内容进行援引的案例。其次,在本案中法官成功援引宪法解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并且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集法律依据和人情伦理于一体。最后,本案是法律对于相关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法官运用个人的宪法理论和知识修为对法律做出了合乎宪法规范和精神的阐释。在本案例中,法院援引了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劳动权,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误工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大前提,法院认为劳动权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不能因人的性别、年龄所改变。法院在对该项内容进行援引的同时,附加了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理解,最终判决被告应当支付误工费。
法院在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援引宪法条文,并不表明宪法规范在普通案件中具有直接约束力,其目的在于将宪法的效力放射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上,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性作用[9]。法官在案件裁判中进行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对宪法规范和法律条文具备一定的基础或融会贯通的理解,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制度规则应保持和谐,互相之间是不抵触的,尤其是与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抵触。法律以宪法作为制定准则,法律的每一条文都体现着宪法原则和精神,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说理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进行间接适用的过程。即使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没有直接援引宪法而适用法律的话,也需要以对宪法有充分的理解作为基础,绝非单纯或机械地法律适用。高水准的裁判文书应当能够让人透过法律适用的字里行间,感受到宪法的精神和力量。
第二,当事人援引宪法的典型案例分析。
对案件事实的简要描述。某某县某商务宾馆建设二层钢结构房屋工程,在安装楼板过程中,施工中的建筑物发生倒塌,致在施工现场提供劳务的陈某某、白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某省广播电视台《生活帮》栏目进入到原告的私人院落中对该事故进行了报道。该报道播放了事故现场的情况后,《生活帮》栏目与伤者家属来到两原告家中,原告曹某某接受了采访,报道中没有提及原告宋某某和曹某某及伤者陈某某、白某某的姓名等个人信息(5)参见《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民初3024号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书》,案件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时间2020年11月2日。。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侵犯住宅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原告、被告和法院均对宪法规定的住宅权进行了援引。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的住宅权;被告辩诉称:“住宅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被告记者在原告外宅大门敞开的情况下经过原告方允许进入院内进行采访活动,没有非法搜查和侵入住宅,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住宅权”(6)同③。。
法院认为,现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为了解情况进入两原告院内对原告曹某某进行采访,是记者进行现场采访的正当程序,没有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且原告宋某某、曹某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成立对住宅权的侵犯。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某、曹某某主张某省广播电视台停止一切侵害,排除一切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曹某某对被告某省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7)参见《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民初3024号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书》,案件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访问时间2020年11月2日。。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和法院针对案件的焦点均援引了宪法关于住宅权的内容。该案中的宪法援引所体现的价值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住宅安全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也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当在私法范围内无法找到维护公民住宅安全权利的更为充分的依据时,当事人援引宪法中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宜之计。其二,作为被告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援引宪法中的住宅安全权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宪法支持,表达自己一方对宪法规范的理解。其三,与以往那些在当事人援引宪法时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多采取回避宪法的态度的案例不同,在该案中,法院直接援引宪法中的住宅安全权,并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说理,通过对案件焦点问题的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宪法条文的正确解读。
该案例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一提,即当事人援引住宅安全权时,双方都没有明确提及住宅安全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对此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确实并不知晓住宅安全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二是当事人默认彼此以及法院、法官都了解宪法中规定的这项住宅安全权,不言自明。事实上,经历了“七五普法”的时间跨度之后,人们的宪法知识储备一直在增加,宪法意识也在同步加强。在启动案件诉讼时基本上都是有备而来,或者咨询律师、亲朋好友等,或者上网检索。在当事人的宪法意识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法官自然更不能懈怠,尤其对于“涉宪性”诉讼更不能掉以轻心。
宪法意识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10]。公民的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密切相关,也是衡量法治建设进步状态的标准之一。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公民的宪法意识趋向于不断提高和增强,促使个体自觉地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或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促进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1]。宪法援引对提高当事人、法官的宪法意识有激励作用。
对当事人来说,援引宪法有利于当事人学习宪法、理解宪法和运用宪法。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的前提是对宪法文本的内容有一定的学习和理解。在本次检索的裁判文书中,大部分当事人对宪法的援引基本上能够契合所受侵害的权利及其利益诉求,或者与之相关甚至是密切相关的。例如,涉及遗产分配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会援引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涉及土地权益的征收案件,当事人大多会援引宪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此可知,援引宪法其实也是当事人学习宪法、认识和理解宪法的过程。在生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将相对原则、抽象的宪法条文运用其中,使宪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活的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宪法长期以来与人们之间的疏离感。当事人援引宪法,可以加深对于宪法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自“人权条款”入宪以来,加之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功能日益凸显。宪法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12]。通过援引宪法的司法实践,人们可以切身感受到宪法对于人权保护的实际意义,从而增强公民对于宪法的认同感,推进宪法实施。
对法官来说,宪法援引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宪法意识。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一员,其宪法意识结构是高于当事人的,其中不仅包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还包括宪法理念和宪法思维,以及将法律适用与宪法原则贯通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宪法是法,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具有宪法思维是法官宪法意识最突出的特征[13]。基于宪法思维的要求,基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法官所撰写的裁判文书并非单纯意味着一个官司的了结,还要借助于裁判文书,借助于宪法援引,向全体社会成员传递出体现着宪法最高原则和进步理念、承担推进宪法实施的社会责任,以及维护宪法秩序和体现社会正义的崇高职责。
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社会心理基础,没有正确的宪法意识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也不可能取得期待中的宪法实施效果。所以,宪法实施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要在民众与公职人员中树立牢固的宪法理念[14]。而提高宪法意识需要从基础环节做起,其中相对重要的部分是促进并提升法学专业教育的理念和水平。鉴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和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课程讲授的生动性、授课课时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课程不可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及法律工作者的宪法素养便受到很大的影响[15]。
不可否认,宪法援引的司法实践对法官的宪法素养和修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司法裁判、裁判文书与宪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时,为人们提供了学习宪法、认识宪法、理解宪法的路径。法官主动援引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法律说理,通过阐明宪法原则和理念来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不仅是在履行法官的审判职责,也是其自身深化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培养宪法思维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宪法知识普及的过程。宪法援引对法官有着不同于当事人的特定要求,需要法官对宪法原则和精神有更为精准的把握,从而形成完整的法理阐释。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承载的理念是当下社会发展阶段中最为进步的理念,宪法规范可以在弥补部门法的缺失上助法官一臂之力,并在国家层面上维护法制的统一。
裁判文书的专业水平主要体现在法律论证逻辑的严谨性和说理性。裁判文书向来被看作是司法的语言,是审判活动的载体,是法官的证明书[16]。一份裁判文书渗透着当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规范的裁判文书与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合法权益、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等要素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内涵,而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所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被赋予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裁判文书的内容包括回应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主张,分析并解决案件焦点问题,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的认定进行充分说理,方便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获知胜诉或败诉的原因和法律逻辑。一份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来说,不论其是胜诉还是败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抚当事人情绪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心悦诚服地认可法官的能力,在增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同时,实现司法的社会效益。对此,相关部门先后公布相关决定或规定(8)其中代表性的决定或规定包括: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对该规定又做了部分修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通知。,强调“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共同指向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其作为裁判文书质量的核心部分,需要不断加强和规范。只有更高专业水准的裁判文书,才能契合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的要求。
法官的宪法援引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裁决结果的说服力。分析看来,法官进行宪法援引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种具体情况:其一是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行为的具体回应,通过专业化解读,帮助当事人从宪法视角明晰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是在当事人没有做宪法援引的情况下,法官主动进行宪法援引,以便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使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及说理与宪法原则和精神一脉相承、相互呼应,以裁判文书的法律性促进其权威性。
法官援引宪法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有如下具体表现:一种情况是当现行立法存在缺失时,对于当事人的主张需要通过宪法援引才能给予有效回应。比如,当事人主张自己拥有言论自由,法官就要动用现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基于自己对宪法规范的理解,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裁判的法理和理由。另一种情况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说理和裁判,通过宪法援引可以显著增强裁决的说服力,包括通过宪法援引进一步证明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以及将宪法援引直接作为说理部分的论据。宪法援引隐含着的是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此保证裁判结果不易被辩驳、不易被推翻,使裁判文书置于不败之地。
宪法援引还可以促进裁判文书的法律逻辑性。裁判文书的逻辑性体现为对案件事实、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判理由与最后的裁判结果的严密梳理,使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一一对应,裁判的结论与裁判理由相对应。法律逻辑关注的是复杂推理过程的正确性,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做到有意识地思考这样的问题,结论确实可以由大前提符合逻辑地推导出来吗?前提是否已经足够充分来支持结论?[17]宪法援引显然可以帮助法官形成完整的法理论证逻辑。任何裁判都要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在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时,法官进行宪法援引不仅可以从宪法上获得适用该法律的正当性,还可以使其作为论证部分的论据、说理的逻辑更加周延。说理部分的宪法援引可以帮助法院更加充分地阐发情理,而所谓情理在法学专业语境中可以被认为是据以立法的精神,任何法律都是被注入情理的,宪法作为根本法包含着当下阶段的先进理念,自然要嵌入到立法之中作为立法精神。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进步理念在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具体化,宪法援引实质上就是宪法原则和理念结合具体案件的阐释,帮助法官恪守理性立场,使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呈现出专业化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司法裁判中的宪法援引牵涉到对宪法的法律属性的认知问题,学者们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宪法是法,应当发挥其与普通法律一样的法律效力以及宪法特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在宪法中,关于宪法的问题与关于法律的问题从来都是分开规定的。宪法与法律有不同的本质、使命、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18]。法治实践足以证明,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可以有暂时性的缺失,但是,宪法是万万不能够缺席的。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宪法必须被遵守。有学者提出,法院对于宪法没有直接援引条文进行裁判的依据,同时法院也不具有违宪审查权和解释宪法的权利,宪法是如何约束和规范法院的呢[19]?法官对宪法进行援引以进行充分的说理,是理解宪法的过程,更是遵守宪法的体现,法官援引宪法体现了宪法对于国家机关和个人的直接约束力。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宪法援引直接作用于当事人,而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当事人会对裁判文书进行查阅,并且按照裁判结果履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中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过程体现了其对于宪法的遵守,亦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具体实现。
宪法援引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弥补立法漏洞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宪法是“元规则”,即制定法律规则的规则,将全部法律规则纳入宪法原则之下,将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浸透在每一项法律规则的字里行间[20]。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分化现象,不仅有更高的物质需求,还有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和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对宪法援引加以缓解。同时,还可以克服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通过宪法援引,在司法裁判中注入宪法原则和精神,塑造法官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为公正司法发挥宪法的独特功能。
宪法援引在推进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援引的积极作用,仍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讨,并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
第一,现行宪法规定的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这里的依法应当如何理解?是法律之法,还是宪法和法律的统称?对此需要更为明确的释义。在宪法援引时必然牵涉到宪法解释,而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随着越来越多的宪法援引判例,宪法解释及其程序问题不容忽视。
第二,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往往过于笼统,谈不上对宪法原则及其规范的真正理解,难以作为其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通过裁判文书检索发现,当事人最常用的表述是“违反了宪法规定”“违反了宪法原则”“侵害了宪法精神”,甚至就只是“违反了宪法”,具体内容则无从所知。这种情况表明,当事人对宪法有一定的认识但很不充分,尚不具备充分运用宪法的能力,之所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及宪法,更多的是想引起法院和法官的重视。尽管如此,公民的宪法意识在逐步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随着法治进步,当事人的宪法意识会进一步增强,对宪法领悟得更深入,宪法援引自然就更加精准和有力。
第三,法院对当事人宪法援引的回应相对消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当事人的宪法援引倾向于采取回避的态度,或许法院有自己的考量,但是,不予回应的做法有失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和职业操守,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当事人宪法援引的积极性。其实采取积极的态度不仅可以借此机会对当事人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还可以展示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更加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让社会成员在个案中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第四,宪法援引需要制度保障。针对裁判文书的引用范围及其制作,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并未将宪法纳入其中。2016年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但是,宪法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有学者提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不属于司法解释,仅是终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性文件,终审法院应当发布正式的司法解释,对“法院裁判文书如何援引宪法”作出权威性规定,为各级法院的宪法援引指明方向,确定标准[21]。更为可靠的制度安排无疑有助于促进宪法援引的规范化,助力实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