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艺术设计

2021-05-23 12:06赵勇
中国艺术 2021年1期
关键词:版权著作权艺术设计

摘要:版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等同于著作权。从宋朝起,统治机构就已经开始对书籍进行正式的版权保护。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后的三十年内,中国在版权法制体系上全面对接国际社会,作品登记总量持续高速增长,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版权保护为艺术设计行业提供了产权制度的保障,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为人才提供了价值变现的通道。将版权课程纳入艺术设计教育,有利于树立大学生正确的“三观”,有利于为新时代培养创新型人才,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并改善艺术校园的创新环境。

关键词:版权 著作权 教育 艺术设计

2021年1月,“鸭兔”涉嫌抄袭“米菲兔”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当事人的回应看,这位教授对版权缺乏基本的认知。本来应该“立德树人”的教授,成了公然践踏良知和国家法律的“盗贼”。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三十余年,艺术设计领域的版权教育却依然十分薄弱。因此,笔者特撰文一篇,旨在阐述中国版权保护的前世今生,并呼吁艺术设计界重视版权方面的基础教育工作。

一、中国版权保护的历史嬗变

1.版权的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权利的法律用语。涉及版权的作品有图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等。[1]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对其文化、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版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中国版权保护的发轫

版权所包含的权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着社会技术进步和作品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作品不可能被大量复制出售,不存在成规模的出版业,当时版权的主要表现为“署名权”。唐代柳宗元《辨文子》记载:“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北宋庆历年间,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书籍的生产技术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雕版印刷业则高度发达,“宋室南渡后,十五路几乎无一路不刻书,无一州不印书,可考的刻印书籍的地点则约近二百处”[2]。此时,版权已经发展到对“复制权”的控制和垄断。

根据古代刻书的组织方式,又分为官刻、私刻和坊刻,其中民间坊刻的盜版问题最为突出。因此,宋代出书时,封面后或封底上已经开始印上“牌记”,包括作者、出版者名号、版权声明、刻工姓名等内容。王称撰写的纪传体北宋史《东都事略》的牌记上便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字样,这是迄今发现最早的中国版权保护的例证,也就是“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最原始的出处。

3.曾经的三部《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世界第一部现代著作权法是英国1710年颁布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随后丹麦与挪威(1741年)、西班牙(1762年)、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28年)、德国(1837年)先后颁布了版权法令。

1900年,八国联军发动了侵华战争,清政府被迫签署各类不平等条约。英日美葡等国以“放弃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为条件,要求中国变法修律。迫于国外列强的武力威慑和国内变法图强的社会呼声,清政府于1902年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修订《大清律例》。沈家本为此特别聘请了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等为顾问参与修律。1903年,中美、中日在续修通商行船条约时,美日特别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要求。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中国首部著作权法)。随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4.“版权”和“著作权”两词的混用

“版权”“著作权”均来自日本学者的翻译。1868年,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在其著作《西洋事情·外篇三》中首次将英语中的“copyright”一词翻译为“版权”[3],随后“版权”作为法律用词先后出现在日本1875年《出版条例》、1887年《版权条例》和1893年《版权法》等的法律法规中。1886年9月9日,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在瑞士伯尔尼联合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为了加入该国际公约,日本政府决定修改1893年的《版权法》。1897年,水野练太郎在结束赴欧考察后决定将德语“urheberrecht”和法语“droitd auteur”译成汉字“著作权”。1899年日本新修订的《版权法》改称为《著作权法》,延续至今。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中国掀起了以“开民智”为核心的早期思想启蒙运动,国民非常迫切学习东西方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大批出版社、报馆和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设立,出版业随之兴盛起来。由于学堂采用西方课程设置,需要大量编译国外课程的教材,一时间盗版猖獗。为了应对“盗版”,各书局均开始学习使用日本的“反盗版”经验,在书籍上增加“版权页”和“版权票”。1904年初,严复译著《社会通诠》在商务印书馆首版发行,严复在书上贴了自己专属的版权印花以示正版。此后,作者和各书局纷纷效仿,“鲁迅、郭沫若、叶圣陶、周作人及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等都是版权票的忠实拥护者和践行者”[4]。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社归为国有,版权票停止使用,但“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的版权提示得以保留,且日渐深入人心。

1950年10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项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法令。《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57年11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向国务院法制局报送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明确提出“为保证出版物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特制订本规定”。此后的三十年,著作权一度被认为是私权,保证作者物质权利的稿酬制度受到了重创,版权保护全面停滞。

1979年1月,邓小平率中国代表团访问美国期间,中美双方讨论签署《中美高能物理协议》,美方提出签署一个关于版权的协定作为附件。同年3月,双方开始商谈贸易协定时,美方再次提出版权保护问题。国家出版局1979年4月向国务院呈送报告,建议“建立版权机构,制定版权法”。1980年7月,国家出版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版权法(草案)》)。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版权局。1986年5月,《版权法(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后经多次修改,1989年12月提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同日,时任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著作权法》。此后,2001年、2010年和2020年,《著作权法》一共经过三次修订。[5]

二、中国版权保护的现状

1.法制体系建设全面对接国际社会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新法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从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算起,中国用短短三十年已经完成发达国家三百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建设,形成了“一法六条例”的基本框架,并先后加入了七部国际著作权条约。

2.版权登记量持续高速增长

考虑对著作权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更加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近十年来,全国作品登记总量保持高速增长,2019年已达418万件。而美国2019年版权登记仅54.78万件。

人民法院同时强化了對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各地还分别设有4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海南),以及超过20个知识产权法庭。全国各地方人民法院著作权一审新收案件数量仅2019年就达到29.3万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3.44%,同比增加49.98%。

3.版权产业已成为国家支柱性产业

2019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32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7.39%,同比增长10.34%。版权产业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628.60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总人数的9.49%。中国版权产业的商品出口额为3653.30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的14.62%。

三、版权对艺术设计的重要性

1.版权为艺术设计行业提供了产权制度的保障

版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形式,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作品行使相应的权利。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6]。文化产业的各行业都需要版权保护。

艺术设计行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作品版权,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和“原材料”也体现为版权产品,企业的获利方式主要通过版权变现。离开了版权保护,整个艺术设计行业将无法生存。

2.版权为艺术设计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我国法律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周期是50年,发达国家是70年。我国已经加入了绝大部分版权相关的世界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国民待遇。这意味着,只要一个作品产生,就获得了全世界的版权保护。此外,与专利保护制度不同,艺术设计企业无须为其作品版权支付高额的维持费用。如果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难以为继,还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作品全部权利转让给自然人。作品版权不会因为权利人消失而终止。这种制度使得艺术设计企业有足够多的时间持续获得作品的版权收益。

3.版权为艺术设计人才提供了价值变现的通道

在缺乏版权保护的环境下,艺术设计从业者只能通过出让劳务的方式获得工资性收入。严格版权保护后,创作者可以参与作品的版权收益分配。《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的方式,以及通过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转让的方式,获得报酬。版权保护使得艺术设计人才可以有机会从简单的、重复性的劳动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创作更好的作品上。

四、版权课程纳入艺术设计教育的必要性

1.有利于树立大学生正确的“三观”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但是在生活中,谈到版权问题,还有相当多的民众认为“盗版猖獗、法不责众”。这些人既没有看到版权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鼓励创新、保障创新,没有看到我国政府在过去三十年间针对版权保护工作的持续努力和非凡成果,更加没有看到中国要融入并改变世界贸易格局,就必须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版权保护赋予艺术设计专业大学生更多的权利保障,使之有机会将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上升为知识产权,从简单的劳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生价值。

2.有利于为新时代培养创新型人才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在艺术设计教育过程中,为了尽快讓学生掌握必要的创作能力和创作技法,“临摹”成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教学方式。学生也因此对“抄袭”现象习以为常,甚至产生了“天经地义”的想法。老师在日常教学中不提版权,学生在创作过程中不懂版权,“抄袭”也就在所难免。然而,靠“抄袭”培养不出大师,靠“抄袭”更无法建设创新型国家,新时代需要我们培养更多的独立自主的创新型人才。

3.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相较其他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生会更早参与社会实践,未来所做的工作通常是创造性的。在学习中,课程作业和毕业设计会遇到版权问题。踏出校门后,无论是进入企事业单位任职,还是开办工作室独立创业,都会频繁遇到版权问题。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软件、字体、文章、音乐、图片、视频、模型、艺术品都受到版权保护,工作所产生的具备独创性的工作成果也受到版权保护。如果欠缺足够的版权知识,一方面很容易造成侵权,被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自身和企业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4.有利于改善艺术校园的创新环境

2016年12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回顾过去,2015年湖北美术学院徐勇民事件、2018年西安美术学院樊雨事件、2019年四川美术学院叶永青事件、2021年广州美术学院冯峰事件,再加上论文和毕业作品展抄袭,艺术设计院校的版权管理问题多次被媒体曝光,每一次都引起社会震惊。《著作权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三十余年,开设版权课程的高校却依然很少。2019年,全国100所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其中只有景德镇陶瓷大学开设了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学科课程。[7]只有将版权课程纳入艺术设计教育,才能让教学管理者和教师深入了解版权知识,规避自身盗版风险,改善校园创新环境。

五、关于高校艺术设计专业开设版权课程的建议

1.内培外聘,多渠道优化师资队伍

版权隶属于知识产权,目前只有极少的国内院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项目,招收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项目更是少之又少。艺术院校通常无法通过对口专业新招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授课教师短缺问题。因此,建议学校应该先以外聘方式,选择社会上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有一定科研能力的从业者作为兼职教师。同时,通过内部培养方式,在管理学、法学的青年教师中储备教师资源。

2.针对本专业实际,优化版权课程内容设计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覆盖了艺术学理论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书法国画特设类等所有专业。每一类、每一个专业又有其自身特殊的课堂教学方式、学生群体特点和作品表现方式。因此,版权课程内容除了具有共性部分的法律基础知识外,必须根据专业的特点深度优化内容设计。

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获得感

版权课程的核心应以《著作权法》的内容作为基础。教学中难免使用较多抽象化的、理论化的法律用语,这样必然会降低学生的理解能力和专注程度。因此,要想提高学生的参与感,就必须增加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体验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的苦恼,体会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心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学生深入调研学校各专业学生作品的版权现状。对于有价值的学生作品,鼓励学生主动申请版权登记证书。

注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EB/OL].[2021-1-18]. https://www.wipo.int/copyright/zh/index.html.

[2]张秀民.中国印刷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59 .

[3]福泽谕吉.福泽谕吉自传[M].马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刘冬梅.版权票刍议[J].福建文博,2011(04):51-54.

[5]沈仁千.有关中国著作权法制定的回顾[J].著作权,2000(5).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R/ OL].(2016-11-4)[2021-1-18].http://www.gov.cn/ zhengce/2016-11/27/content_5138533.htm.

[7]赵勇,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现状及发展路径[J].知识产权,2020(1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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