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法院2016宪Ma253决定及启示

2021-05-20 07:06
关键词:宪法法院韩日慰安妇

马 光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2019年12月27日,韩国宪法法院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认为《韩国外交部长官和日本外务大臣于2015年12月28日共同发表的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相关合意》(以下简称为《合意》)在程序、形式及实质上均无法认定创设了具体的权利义务,无法认定通过该《合意》处分了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们的权利或使得韩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限得以消灭,因此决定其不能构成宪法诉愿的对象,进而决定驳回此案请求人(审判请求后死亡的请求人除外)的审判请求(1)韩国宪法法院2019.12.27.宣告2016宪Ma253判决的宣告部分。有意思的是同一天也对另一起与日本战后赔偿有关的《强掳劳工案政府不作为违宪审查案》进行了判决,该决定中则否认了韩国政府的不作为。韩国宪法法院2019.12.27.宣告2012宪Ma939判决。。

这是继2011年8月30日韩国宪法法院做出韩国政府未对日军慰安妇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做出解决努力是违宪行为的决定(2)韩国宪法法院2011.8.30.宣告2006宪Ma788判决。该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依据宪法前言、第2条第2款、第10条和本案中提到的《请求权协定》第3条的内容,被请求人(即韩国政府)按照该协定第3条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义务是来自宪法的作为义务,而被请求人却并未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从而导致请求人重大基本权利之侵害,因此违反宪法。”为了履行该判决,韩国政府在2011年9月15日专门组成了工作小组,并曾两次通过外交公函向日方提议双边磋商,而日方则并未对此做出回应。在这样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在对《请求权协定》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仲裁进行研究的同时也通过两国领导人峰会及外交部长会谈等高级别会议敦促日方做出有诚意的努力。[韩]李长熙.日帝强制征用损害的法律救济与政策课题[J].韩国外国语大学研讨会论文集,2013.之后就慰安妇问题的又一次有意义的决定。从内容上来看,《合意》也算是韩国政府在为履行宪法法院2011年的决定所作出的努力,因为宪法法院的引用决定拘束所有国家机关,韩国政府应依据上述决定作出新的处分(3)《韩国宪法法院法》第75条第1款、第4款。。

近年来,韩日两国间争端不断,先是韩国大法院在2018年10月30日对以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为被告的《强掳劳工案》做出的判决中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4)韩国大法院2018.10.30.宣告2013Da61381判决。;接着韩日两国相继又把对方从“白名单国家”中移除;以及韩国正式在世界贸易组织向日本提出就《日本-与向韩国出口产品和技术有关的措施》进行磋商(5)WTO, Japan-Measures Related to the Exportation of Products and Technology to Korea: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WT/DS590/1, 16 September 2019.。而此次韩国宪法法院做出的决定想必会对两国关系进一步产生影响。

不难看出,两国间的一系列争端实际上都是起因于二战遗留问题。而我国目前也在强掳劳工和慰安妇等问题上与日本存有争议。例如: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国内第一起《强掳劳工案》诉讼,40名原告方起诉日本三菱材料、日本焦炭工业两家加害企业,要求给每位受害劳工赔偿10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道歉(6)国际在线.北京法院受理中国二战劳工起诉日本企业案[EB/OL](2014-03-19)[2020-11-12]:http://news.cri.cn/gb/42071/2014/03/19/7551s4471039.htm.;2017年12月18日,5位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以及曾经参与对日诉讼原告的12位遗属共17人,在日本国内诉讼失败,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正式向我外交部递交了外交保护请求书,希望能够得到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7)中国青年报.91岁“慰安妇”来京递交外交保护请求书[EB/OL](2017-12-21)[2020-11-12]:http://news.cyol.com/yuanchuang/2017-12/21/content_16800950.htm.。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韩国宪法法院此次决定的分析,试图探索对我国的启示。

一、韩国宪法法院对条约和政治合意区分决定背景

以2015年11月2日韩日首脑会谈中两国首脑合意“为了尽早解决慰安妇问题,加速协商”为契机,韩日两国以局长级协商为中心,运用多种渠道加速协商,经过11月11日、12月15日和12月27日的第10-12次局长级会议,最终在2015年12月28日达成了合意(8)2017年5月10日,文在寅总统上台。7月31日,韩国外交部成立部长直属“韩日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合意检讨工作组”,使其检讨和评价慰安妇合意的经纬和内容。据该报告称,因局长级会议一直没有成效,两国从2015年2月起并行了高级别的协商,并在2015年12月23日的第8次高级别协商中最终达成合意,高级别协商的双方代表为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事务局长和韩国国家情报院院长。韩日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合意(2015.12.28.)检讨结果报告[EB/OL](2018-01-01)[2020-11-12]: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6/view.do?seq=367886.。该合意是通过当时访问韩国的前日本外务大臣岸田和时任韩国外交部长官的尹炳世举办共同记者会见的方式公布于众。该记者会见中,双方均表达了三点内容,但从双方在各自外交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来看,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一部分不一样的表述。

韩方的表述内容也包括三点:(1)韩国政府重视日本政府的发表以及为该发表所做的努力,并与日本政府一道确认此问题通过本发表最终得到解决,前提是日本政府将稳步执行上述。(2)中指定(12)韩国外交部发布内容中并无(2)规定的限制。的措施。韩国政府将配合日本政府实施的措施。(2)韩国政府承认日本政府对于从公馆的安宁和维持威严的角度对在驻韩日本大使馆前慰安妇少女像表示忧虑,并将通过与相关团体协商可能的应对方向等努力使得此问题得到适当解决。(3)在日本政府将稳步执行此次表明措施的前提下,韩国政府将与日本政府一道避免在联合国等国际社会就此问题相互指责或批评(13)日本外务省.Announcement by Foreign Ministers of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t the Joint Press Occasion[EB/OL](2015-12-28)[2020-11-12]:https://www.mofa.go.jp/mofaj/a_o/na/kr/page4_001664.html;韩国外交部.韩日外交长官会谈结果(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相关合意内容)[EB/OL](2015-12-28)[2020-11-12]: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6/view.do?seq=357655.。

韩国各界对该《合意》纷纷表示不满,如91位韩国教授和其他219位法学家于2016年1月20日发表《对韩日外交部长有关日军慰安妇问题会谈的教授、法学家意见》(14)对韩日外交部长有关日军慰安妇问题会谈的教授、法学家意见[J].韩国民主法学,2016(1):345-350.,韩国民主主义法学研究会也于2016年2月3日发表《民主主义法学研究会关于谴责日军慰安妇问题合意的声明》,提出“将受害者排除在外进行谈判并达成的合意违反国际人权标准,日本政府并未承认法律上的责任,受害者对日赔偿请求权并未因此而消灭。”(15)民主主义法学研究会关于谴责日军慰安妇问题合意的声明[J].韩国民主法学,2016(1):351-355.韩国的国际法和宪法学者也纷纷撰文就合意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16)这些论文有:[韩]方胜柱.有关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的韩日外交长官会谈的宪法问题[J].韩国民主法学,2016,(1);[韩]金昌禄.法律视角下的2015年韩日外交长官合意[J].韩国民主法学,2016,(1);[韩]梁铉娥.2015年韩日外交长官的慰安妇问题合意中受害者在哪里?其内容和程序[J].韩国民主法学,2016,(1);[韩]朴培根.2015年韩日慰安妇合意的国际法地位-是条约还是非条约合意?[J].釜山大学法学研究,2018,(2);[韩]郑在珉.有关日军慰安妇的2011年宪法法院决定和2015年韩日政府间合意的关系-以外交保护权为视角[J].韩国国际法学会论丛.2016,(1);[韩]郑京洙.国际合意的国内正当性与民主控制[J].韩国国际法学会论丛,2017,(1);[韩]赵时显.2015年韩日外交长官合意的法律含义[J].韩国民主法学,2016,(1).。

2016年7月,依据《合意》成立和解治愈财团,该财团用日本支付的10亿日元对慰安妇生存者和死亡者遗属支付治愈金名目的现金。但是,随着对《合意》的争论,舆论持续要求韩国政府将上述10亿日元返还给日本政府。2016年12月30日,韩国釜山的市民团体经过东区政府的许可在日本驻釜山总领事馆前设立慰安妇少女像。2017年12月27日,韩国女性家族部检查小组经过对和解治愈财团的设立和运营过程的调查后认为,该财团在朴槿惠前任总统的指示下草率成立,并怂恿受害者领取支援金。之后,财团理事中5位提出辞职,使得财团无法正常运营。2018年1月,韩国外交部表示日本对和解治愈财团捐献的10亿元由政府预算筹备,对基金的处理将会日后与日本进行协商。2018年7月,为了筹集上述金额,韩国政府编制了预算,并随即成立日军慰安妇问题研究所,在政府主管下进行了日军慰安妇受害者纪念日活动。2018年11月21日,作为财团主管部门的女性家族部决定推进和解治愈财团的解散,并终止财团的业务,之后该财团正式进入解散法律程序。

而在其间的2016年3月27日,29名慰安妇受害者和12名遗属通过“民主社会律师会”就《合意》是否违宪问题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17)韩国朝鲜日报.宪法法院决定韩日慰安妇合意无法律效力[EB/OL](2019-12-27)[2020-11-12]:https://news.chosun.com/site/data/html_dir/2019/12/27/2019122701944.html?utm_source=naver&utm_medium=original&utm_campaign=news.。

本案的请求人是被日军强制动员,受到性虐待,被强迫慰安妇生活的日军慰安妇受害者、生存的日军慰安妇受害者子女或死亡的日军慰安妇受害者子女。请求人主张《合意》内容侵害了请求人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等,请求上述《合意》发表违宪的确认审判。本案的审判对象为:《合意》内容是否侵害了请求人的基本权利。

二、韩国宪法法院决定的主要内容

韩国宪法法院首先对条约和非拘束合意区分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描述,然后从各个方面考察《合意》是否属于宪法诉愿的对象。

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在区分条约和非拘束合意时应考虑:(1)形式方面:合意的名称,合意是否以书面形式达成,是否经过国内法上要求的程序等;(2)实体方面:依据合意的过程和内容、表达来看,是否可以认定具有对当事国赋予法律拘束力的意图,是否创设能够赋予法律效果的具体权利义务等。韩国宪法法院进一步认为,若是非拘束合意,国民的法律地位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此,以此为对象的宪法诉愿审判请求不被许可。

接下来,结合上述各个考虑因素,韩国宪法法院分析了本案的《合意》是否属于宪法诉愿的对象。

首先,关于形式方面,韩国宪法法院认为:与一般以书面形式缔结的条约不同,本案《合意》是口头形式的合意,其标题采用了“记者会见”或“记者发表”(18)韩国用“记者会见”的标题,日本则用“记者发表”的标题。,即与一般条约的标题不同,两国外交部长口头发表的内容和网站上刊登的发表文内容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部分。而且,本案《合意》未经韩国国务会议审议或国会同意等《韩国宪法》规定的条约缔结程序。

其次,关于实体方面,韩国宪法法院认为:从本案《合意》的内容来看,韩日两国是否创设具体权利义务不明确。本案《合意》中,日本首相对日军慰安妇受害者表示谢罪和反省之意的部分,因未表露是否以日军慰安妇受害者权利救济为目的,所以很难确定法律上的含义,很难确定是否旨在救济日军慰安妇受害者的受害。关于为支援日军慰安妇受害者设立财团和日本政府捐献的部分,从“寻求”“决定”“合作”等表达可以看出其仅为抽象和宣言性内容,并没有确定具体计划或义务履行的时间和方法,也没有确定不履行的法律义务;完全没有使用“必须做到”之类明示法律义务的表达。对驻韩日本大使馆前慰安妇少女像的韩国政府发表部分,仅表示“承认日本政府忧虑,将通过与相关团体协商等努力适当解决”,并未明确“适当解决”的含义或方法,也未明示解决时期和未履行伴随的责任,因此,并不存在能够认为具体化两国权利义务的内容。此外,两国关于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提及的“最终和不可逆的解决”“在国际社会避免指责和批判”的部分,在两国对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的根本性质无法达成共识等情况来看,很难认定明确存在创设韩日两国法律关系的意图。

韩国宪法法院认为,此案《合意》不管在程序和形式方面还是实质方面均无法认定创设了具体的权利义务,无法认定通过此案《合意》处分了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们的权利,或消灭了韩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限,即无法认定此案《合意》对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们的法律地位产生影响,进而无法认定其具有侵害日军慰安妇受害者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从而认定《合意》不能成为宪法诉愿的对象(19)韩国宪法法院2019.12.27.宣告2016宪Ma253判决的理由和要点部分。。

除此之外,韩国宪法法院还决定,部分请求人在本案审判请求后死亡,而其继承人并未提出审判程序的继承申请,对这些死亡请求人的审判程序随着他们的死亡予以终止(20)韩国宪法法院2019.12.27.宣告2016宪Ma253判决的宣告部分。。

三、对韩国宪法法院主要决定内容的分析

两国政府将高级别协商的合意内容在两国外交部长会谈中予以口头确认,并在会谈后经共同记者会见予以发布。此后,按事先约定,通过两国元首的电话予以追认。双方在将发布内容各自通过网站刊登的过程中发生了相互内容不一致的现象。韩国外交部刊登的是外交部长共同记者会见中发布的内容,而日本外务省则将双方事先合意的内容予以刊登。而且,双方各自上传的英语翻译文本也存在差异,这些都导致一定的混乱。进而对实际合意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发布的内容是否为双方合意的全部等引起了疑惑和争论(21)韩日日军慰安妇被害者问题合意(2015.12.28.)检讨结果报告[EB/OL](2017-12-27)[2020-11-12]:http://www.mofa.go.kr/www/brd/m_4076/view.do?seq=367886.。

《合意》是口头达成的,其标题采用了“记者会见”或“记者发表”。而韩国宪法法院将这两点视为区分条约和非条约合意的两种因素。国际法上的“条约”可以定义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条约的缔结只要求缔约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不要求一定的方式。凡符合条约定义的,实质上都是条约[2],就是说条约并不要求采取特定的名称和形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在第3条承认了非以书面方式缔结的国际协定之存在和效力。而在本案决定中,韩国宪法法院将名称和口头形式作为否认其条约性的两个要素,确实有些牵强。韩国学者也在其论文中指出书面与否不影响某一文件条约的属性[3-4];对此,也有不同意见[5]。

至于“口头发表的表达和网站上刊登的发表文的表达也存在不一致的部分”,首先,正如前述的“韩日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合意(2015.12.28.)检讨结果报告”指出,两国是将事先达成的合意通过记者会见对外发布时表述内容方面出现了一些差异,而日本政府在事后通过外务省网站发布的内容也被韩国政府认可为是将两国间合意内容直接予以公布。从这一点上来看,其实两国政府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合意》的内容应以日本政府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为准。当然,如果这一内容的日文版和韩文版之间存在差异将要考虑其客体和目的予以判断,而至少目前两国并未提出这方面的分歧。

关于该合意是否经过韩国国内法上要求的程序,《韩国宪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国会对于相互援助或安全保障条约、重要的国际组织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主权限制条约、媾和条约、给国家或国民附加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或关于立法事项的条约之缔结和批准行使同意权;第73条规定,韩国总统缔结和批准条约;而第89条规定,条约议案应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那么,本案合意是否属于给国家或国民附加重大财政负担的条约确实不好断定,但是,其确实未经过国务会议的审议和总统的批准。因此,可以判断未经过韩国国内法所要求的程序。

从这一点来看,韩国宪法法院的认定确实有道理,只不过并未详细解说为何该《合意》如果作为条约就要经过国会的同意,而且似乎应将未经总统批准这一内容也加上去。除此之外,此《合意》也未按两国国内法上的程序予以公布,而是仅在韩国外交部和日本外务省主页上刊登,也未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这些似乎都在证明该《合意》的非条约性,但在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中却找不到相关的提及。

韩国宪法法院决定的核心其实是从内容上否定该《合意》的条约性。基于韩日双方对责任的不同理解,《合意》中使用的词语等诸多方面来看,本《合意》确实无法被认定为给韩日两国创设了具体的权利义务。现行的表明它们有意向缔结一项条约的国家实践,是有意识地使用一些措辞,如“应该”“同意”“承允”“权利”“义务”和“生效”[6]。而《合意》中并未出现这些措辞,也没有使用“应该”(shall),反而用一个少些义务语气的词语“愿意”(will)。至于“韩日日军慰安妇被害者问题合意(2015.12.28)检讨结果报告”所说的《合意》的不公开部分,从内容上来看更是如此(22)据该报告称,《合意》的不公开部分也是分为双方各自的部分,内容如下:日方:(1)通过此次发表,慰安妇问题将得到最终和不可逆地解决,如果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等各种团体表明不满时,希望韩国政府对此不予认同,并予以说服。就如何转移驻韩日本大使馆前的慰安妇少女像,想询问韩国政府的具体计划。(2)对在第三国设立慰安妇像碑的问题,考虑到在这些外国各民族希望以和平和和谐的方式共生,认为这种活动不恰当;(3)希望韩国政府日后不使用“性奴”的措辞。韩方:(1)韩国政府确认在日本政府将表明的措施稳步执行的前提下,通过此次发表日军慰安妇问题最终和不可逆的得到解决,如果有相关团体等表明异议时,韩国政府努力说服。韩国政府承认日本政府对于从公馆的安宁和维持威严的角度对在驻韩日本大使馆前慰安妇少女像表示忧虑,并将通过与相关团体协商可能的应对方向等努力使得此问题得到适当解决。(2)对在第三国设立慰安妇像碑的问题,虽然不存在韩国政府的参与,但是,随着此次发表,韩国政府也不支持此类活动,日后努力使得韩日关系健康发展;(3)仅再次确认韩国政府对该问题的正式名称为“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而此次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中对此并未提及。。

《合意》确实不能满足条约的要求,因此是一种政治合意。其是否要遵守?其是否处分了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们的权利,或消灭了韩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限?我想韩国宪法法院此次决定的重点,或者是日后韩日两国争议最大的部分就在此。

该《合意》是非拘束性协定,这是指国家领导人或外交官之间所达成的纯粹以善意为基础而在法律上不拘束其所代表的国家的那种协定。达成这种协定的当事人有使协定得到履行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这种协定没有得到遵守,在法律上没有实行这种协定的可能性(2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

虽然《合意》并无法律拘束力,但也不能因此而随意无视或推翻,因为此类政治合意具有政治拘束力,因此,一般会得到遵守。只不过是在一方不遵守时产生的责任是政治责任。

通过《合意》解决的是作为韩日两国间外交事项的慰安妇问题,因此,并不影响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尽管如此,日本的慰安妇相关不法行为可以主张属于主权行为,因此,就算韩国采取相对主权豁免主义,但其国内法院的审判管辖权将予以否定。从这一点来看,在日本国内的诉讼已经被否定,而在本国法院又因主权豁免不能起诉日本政府的前提下,这些慰安妇受害者能够依靠的只剩下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而韩国宪法法院无法认定该《合意》已经消灭韩国政府外交保护权限的决定内容似乎又能使得她们看到救济的曙光,从这一点上来看,此次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在法律上该《合意》不具有拘束力,但因其政治上的拘束力,该《合意》想必对韩国政府处理慰安妇受害者遗留问题会产生较大阻碍。尽管《合意》只能拘束韩日两国政府,而无法在法律上对私人产生拘束效果,但在慰安妇受害者仅剩外交保护依赖的前提下,所属国政府作出的这种政治合意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

一方面,对该《合意》的违反虽然并不构成国际法上侵害他国权利的国际不法行为,因此,不能对该违反采取报复措施,但对方却可以对违反该《合意》的不友好行为同样采取不友好的反报措施。在韩国大法院对《强掳劳工案》作出对日本企业不利判决后日本其实已经发动了报复措施,而不知此次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又会引发日方何种强烈反应?

另一方面,虽然《合意》属于非拘束协定,但因国际法上存在的禁止反言原则,韩方似乎无法全面废弃该《合意》,事实上,2018年11月21日,驻日韩国大使向日方转达韩国政府将不废弃《合意》,也不向日方要求重新谈判的方针。国际法中禁止反言理论的确切范围远没有确定,但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作出了一项明确的声明或表示,于是另一国家善意地信赖它对其产生的损害,那么作出该项声明或表示的国家就被禁止(排除)撤回其声明或表示(24)江国青译、安托尼·奥斯特著.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6.。而一旦该《合意》继续存在,对韩国政府实施外交保护权是一种较大的挑战,不知这些慰安妇受害者在有生之年能否取得自己所要求的日方法律上承认和相应赔偿?

在韩日两国对《大韩民国和日本国关于财产及请求权问题的解决和经济合作的协定》(简称为《请求权协定》)是否导致慰安妇被害者对日本政府的请求权以及韩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已经消灭存在争议(25)关于该争议的内容,请参考马光.韩国法院对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的救济与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15,(5).的背景下,两国政府本可通过《合意》将此问题予以解决,但是未能和慰安妇受害者进行事先沟通并取得她们的谅解,协商时间较为仓促等导致了如今的现状,这些都不得不引人深思。

韩国宪法法院此次做出的决定还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内容,就是对《合意》中决定成立和解治愈财团以及日方出资事宜,再加上以此为前提确认两国之间的问题得以不可逆和最终得到解决这一表述是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并未给出使人信服的回答,特别是为什么“决定”和“确认”等用词无法被认定为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表现做出进一步说明。这些约定与包括道歉在内其它合意内容是前提和结果的关系还是平行关系似乎也并不明确。

还有,关于条约要以书面方式缔结,要符合国内法上的程序缔结,正式公布和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等内容仅是从韩国国内法的角度分析条约的形式要件,而这些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与条约的相关要件并不一致。

四、展望和对我国的启示

正如文中提到,2017年12月18日,5位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以及曾经参与对日诉讼原告的12位遗属共17人正式向我外交部递交了外交保护请求书。而在日本政府和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以下简称为《声明》)第5项为由认定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已经在中日之间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她们所能依赖的也只有我国政府的外交保护。而从《声明》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因此,我国从未放弃过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以及政府对这些受害者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韩国宪法法院在2019年12月27日的另一个与战后受害者救济有关的《强掳劳工案》中认定:“虽然并不是韩国政府直接做了侵害受害者基本权的行为,但导致对日请求权的实现和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恢复障碍也存在政府责任,因为是韩国政府在与日本政府缔结条约时并未明确请求权的内容,使用了‘所有请求权’这一用语,因而对消除该现状存在具体义务。”(26)韩国宪法法院2019.12.27.宣告2012宪Ma939判决的理由和要点部分。我国虽然与日方缔结的上述《声明》内容上非常明确,但是,既然日方对此作出不合理的解释,我国政府也应通过协商对此予以明确。当然,当时在《声明》中未加入争端解决条款是比较可惜的事情。而外交保护的实施就会伴随两国政府间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谈判,而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极有可能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达成,因此,与我们有类似情况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来说有重要启示意义。特别是韩国不管在相关研究还是相关实践都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因此,有必要特别关注韩国政府、司法机关和学界的相关动向。而以此次韩国宪法法院的决定为契机,深入了解和分析韩日两国间相关合意的达成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效力和后果等,将会对我国后续采取相关措施大有裨益。从韩国的经验来看,在实施外交保护进行谈判固然是不错的选择,但是谈判特别是合意的达成要非常慎重,从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都要对其提前做好相应分析。毕竟谈判是为了解决受害者的问题,必须要提前与受害者及其遗属做好沟通,多听他们的意见,反复酝酿,在他们同意的前提下拟定协商方案,这样才能最终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当然,从日本方面来说,其要正视历史上对亚洲各国的侵略,并通过承担法律责任和积极进行赔偿,从而真正获得战争受害者与受害国的谅解,进而与这些周边国家真正改善关系,成为一个真正有担当的国家。而不应一味回避责任,这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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