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分析与应对

2021-05-18 14:20徐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知识产权

徐彪

摘 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应立足办案实践,强化分析与应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近3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专业化能力、证明标准、定罪异议、确定量刑、起诉裁量权的运用等方面存在难点问题。要改进和完善相关措施,需在从准把握、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知识产权 适用

根据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当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办理,及时为民营企业止损挽损,考验检察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本文将以数据、案例与实践为基础,通过分析近3年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顺德区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类型、特点,探讨实践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顺德区院近3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底,顺德区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58894件,持续位居佛山五区之首[1],拥有美的、万和、万家乐、联塑、科达等43件中国驰名商标。同时,顺德区专利授权量在五区中最多,占佛山专利授权量的50.28%[2]。因应本地产业布局、市场特点、营商情况,顺德区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打击涉及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及链条式产业化侵权犯罪,2018年以来,受理审查起诉并办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2件107人,包括2018年21件50人、2019年16件32人、2020年1月至7月5件25人。其中,改变管辖1件1人,提起公诉35件98人,不起诉7件8人(存疑不诉5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自2019年5月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适用该制度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人,占同期起诉数的48.39%。其中,2018年5月至12月,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人,适用率为37.04%;2020年1月至7月,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人,适用率为80%,适用率较大幅度上升。

(一)涉案罪名

顺德区院近3年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占多数,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占比最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次之。2020年以来,顺德区院受理审查起诉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中还包括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二)案件特征

1.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比例高。近3年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案嫌疑人(被告人)106人(除去改变管辖1人),认罪人数85人,占比80.2%。但部分嫌疑人认罪的案件,经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或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提出异议。

2.共同犯罪占比高。近3年提起公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5件,共同犯罪案件18件,占比51.4%,且涉案人員达5人以上的案件6件,团伙性犯罪明显。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表现出较高认罪率,但主犯往往因法定刑较高而拒不认罪,或在侦查阶段不认罪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

3.轻刑化特征明显。从近3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刑期在3年以下,其中,判处3年以下(不含3年)有期徒刑53人(实刑40人,缓刑13人),拘投缓刑4人,单处罚金8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12人,最高刑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单位)谅解5件7人,退缴违法所得2件2人,上述退缴退赔在判决中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除1人获刑有期徒刑8个月实刑外,其余均获判有期徒刑缓刑。

4.不认罪的辩解点集中。在办理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辩解不知道上家或主犯是否有授权、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对已销售未起获的实物往往辩解该部分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涉案商品数量提出异议,如涉及网络销售案件中辩解称存在刷单情况等;对涉案数额认定有异议等。

5.部分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顺德区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改变公安机关定性并获法院判决支持5件6人。在部分案件中,公、检、法对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存在分歧。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2019年5月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顺德区院适用该制度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人,占同期起诉数的48.39%。其中,单人作案4件;2人普通共同犯罪4件;5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2件,涉案人数分别为9人和19人,上述两件案件中,认罪认罚人数分别为4人和14人,分别占共犯人数的44.4%和73.7%。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件1人,提出幅度量刑14件29人,建议量刑幅度为3个月至6个月居多,个别案件量刑幅度为1年至2年之间。既判案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为80%,未采纳量刑建议2件3人。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主要包括:承办人未将共同犯罪案件的主从犯认定、案件既遂与未遂认定等情节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提出的量刑建议或基于对司法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偏重;对于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从宽幅度过大而出现偏轻等。既判15人中,1人提起上诉,该案中,顺德区院以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一审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后上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

(一)专业化能力问题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主,案件类型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商标权案件,也有专业性更强、办案难度相对更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侵权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和固定困难、事实的审查认定复杂、追赃挽损难度较大,在侦查取证引导、侵权判断标准、数额计算依据、鉴定意见采信、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上检察机关需要作出全面、及时的判断和回应,这对检察人员专业能力的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基层检察机关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一线检察人员虽然熟悉刑事法律,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对于一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能够应对,但对于案情较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往往由于专业技术知识的缺乏而捉襟见肘,难以做到轻松应对。同时,加强涉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既要着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要在追赃挽损、帮助企业开展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管理等风险预判和防范等方面对被侵权企业提供有效帮助,检察办案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民商法知识储备将难以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化、专业化、纵深化发展。

(二)证明标准问题

在西方的辩诉交易中,司法机关放弃“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3]。而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能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标准且在司法实践中被严格践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遵循优化司法资源的要求,但应建立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关键事实的证明结论必须达到确定性,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自愿作出有罪供述,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201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年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出于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刑事诉讼价值观指导下,不能因为实行认罪认罚制度而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达到如下证明标准:(1)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具有直接故意;(2)能证明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能证明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其中,认罪认罚案件中需要对第2、3点证据进行审查,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忽视在案证据的审查工作。在顺德区院近3年来办理的部分认罪案件中,存在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也存在一审法院不认同检察机关以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计算犯罪数额的情形。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要严格把握“相同”商标问题、涉案数额等认定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他罪名案件中,同样存在罪与非罪、犯罪情节的认定问题,对于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如何准确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必须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三)定罪异议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可适用,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4],而纵观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担主导责任,确保认罪之罪名准确,是检察机关担负的一项重要责任。如前所述,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公、检、法对于罪名认定存在分歧,如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与独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分歧,以及运输假烟案件中,认定假冒注冊商标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分歧意见等等。对于上述争议和分歧意见,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过程中,应当在引导侦查或审查批捕阶段予以考量和解决,否则案件在定性偏差的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起诉到法院,不仅对认罪认罚量刑有一定的影响,还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确定量刑问题

认罪协商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一环,核心是量刑建议,确定量刑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同时可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稳定性。而量刑建议的确定化,既包括确定刑的精准化,又包括幅度刑的精准化。从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确定量刑上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幅度量刑建议为主,且个别案件量刑幅度范围较大。这一方面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案难度与复杂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检察官缺乏量刑建议经验有一定的关系。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量刑情节多、退赃退赔等情节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动态变化、自首以及主从犯认定问题上检法存在分歧等种种情况,检察官对量刑精准度的把握尚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归纳和总结。二是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以及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的审查认定未尽全面,或法官与公诉人对上述量刑情节认定存在分歧,实践中存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或虽然采纳量刑建议但对量刑情节认定进行纠正的情形,影响到确定化量刑建议的落实。三是缺乏统一的量刑指导规范,加之检察官缺乏量刑建议经验的积累,存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或基于对司法裁判效果的考量而偏重,或对于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从宽幅度过大而出现偏轻等情形。四是不重视对罚金等附加刑以及缓刑作出具体内容的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但在量刑建议经验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往往着重考虑主刑的具体内容,而对附加刑以及缓刑则未能提出具体的内容。

(五)起诉裁量权的运用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结合近3年顺德区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来看,顺德区院仅对1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但起诉案件中,法院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为39.4%。对此,有必要改变构罪即诉的惯性思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针对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更好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一)成立专业化办案组,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专业机构的沟通联络机制,听取专业意见,精准司法

为助推顺德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顺德区院将北滘检察室打造成为知识产权专业化保护检察室,积极探索试行具有顺德地域特色的专业化检察室路线。目前,北滘检察室在设立专业办案组集中统一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以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为内生动力,向专业化协作平台建设延伸,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重点企业如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工业设计城等建立检政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同致力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着力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合力。对此,需要在平台建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合作,在落实日常工作衔接、信息共享、会商调研等机制的过程中,不断细化衔接机制与保护措施。同时,以专业化办案组的建构为契机,检察机关应在加强与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协会、行业商会等社会平台的沟通联系基础上,推动与社会专业机构的沟通联络机制建设,积极建立“专家智囊团”,如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士、高校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学专家等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究探讨疑难复杂和新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入罪条件、调查取证和证明标准等,为办理知识产權案件把脉,为提升办案人员专业能力提供智力支持。

(二)依法全面审查,确保制度适用质量

在具体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的规定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审查和认定证据,准确适用认定数额、情节、行果后果等定罪量刑标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和梳理,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尽可能地消除观点分歧,统一法律的适用,确保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积极适用,提高制度适用率

一是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将认罪认罚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检察官要保障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清楚了解,在全面审查和认定在案证据的同时,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确保认罪者为有罪之人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认罪之罪名准确。二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通过释法说理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赔退赃退赔,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及时为受害方追回损失。三是在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事实多等疑难复杂案件中,要及早集中争议焦点,在审查逮捕阶段甚至提前介入阶段即提前引导侦查取证,引导侦查机关以认罪人员的有效供述为突破口,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帮助解决审查起诉阶段用时过长等问题。四是增强制度的正面导向效果。如在审查起诉段积极探索证据开示制度推动认罪认罚[5];抓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关键办案节点,集中阐明争点事实,主动释法说理,减少因当事人不服而上诉、申诉造成的“案-件比”增高。

(四)确定量刑建议,确保适用效果

一是深入学习量刑规则,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检察办案人员业务素养,强化确定量刑能力。检察机关要建立类型化案件量刑建议分析研判机制。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组(部门)应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归纳汇总,分析类案中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结合法院终审判决结果进行比对,总结出该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不断积累量刑建议工作经验。二是检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共同推进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完善,通过召开检法两家认罪认罚工作联席会议或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难点问题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等形式,确定相关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为精准量刑提供指引。三是加强庭前交换量刑意见工作,鼓励检察官主动与法官沟通联系,对于法院在庭审前就量刑建议提出分歧意见的,检察官要重视分歧点和争议点,充分交换意见、消除分歧、形成共识,确保量刑适当,对证据发生变化、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的案件,要及时调整量刑建议,有效提升量刑建议准确性。四是保障辩方权利,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对于量刑建议的意见,在全面查清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保障量刑协商的对等性和实质量,通过释法说理增强量刑建议的司法公信力和认可度。

(五)运用轻刑快审、刑事和解机制,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

加大打击力度以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惩态势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有必要转变思维模式,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认罪认罚、推动构建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如通过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沟通、交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通过赔偿权利人、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积极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同时,要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幅度,发挥认罪认罚的量刑调节作用,通过运用轻刑快审机制、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以检察意见书形式向主管机关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给予侵权人从宽处理,争取案结事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注释:

[1] 参见《顺德区商标报告》2020年第1号(总第12号)。

[2]参见刘鹏飞:《累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佛山排名全国地级市首位》,广州日报数字报https://gzdaily.dayoo.com/pc/html/2020-04/27/content_129650_69583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

[3] 参见刘金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坚持常规证明标准》,《检察日报》2016年8月15日。

[4]参见顾永忠:《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保障》,《人民检察》2019年第18期。

[5] 参见“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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