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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及法定义务
“空巢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包括六类。一是成年亲生子女;二是非婚生成年子女;三是有扶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五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六是赡养人的配偶。
赡养人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范围包括五类。一是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二是老人生活困难或经济困难;三是老人患病;四是老年人自有的住房需要维修;五是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需要看护及其他需要子女赡养的情况。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赡养人对“空巢老人”不得有下列九种情形。一是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二是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低劣的房屋;三是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四是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五是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六是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七是不得干涉、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八是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藏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九是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空巢老人”可依法利用居住权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对“空巢老人”具有特殊的保护意义。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空巢老人”没有与法定赡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赡养自己的保姆、再婚配偶一方,时间长了,难免会产生感情。有的老年人在离世之前就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将房子赠与扶养自己的保姆、再婚配偶一方,导致自己的子女为此与受赠房产一方产生遗产纠纷,这是在世的老年人身前根本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專章规定了居住权,“空巢老人”可以依法用好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获得应有的照顾。具体而言,老年人可以与接受居住权一方(保姆或者再婚一方)进行书面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协议签订后,还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后居住权才能生效。接受居住权一方死亡后,居住权消灭,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空巢老人”或其子女。
律师建议
“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当出现子女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时,“空巢老人”可向居住社区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起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赡养费等具体要求。除了依法起诉外,也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经济条件好的老年人也可以选择一家养老服务好的养老机构生活。
“空巢老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空巢”,在物质满足的情况之下,情感的抚慰才是最重要的,除了国家对社会养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不断建立、完善外,学校、家庭都应该在小孩的成长中,进行“尊老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相关理念的教育。因此,即便没有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的家庭法定赡养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去看望、问候父母,与父母进行情感上的交流。
莫道桑榆晚,最美夕阳红。“空巢老人”在受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过度依赖子女的陪伴,利用好时间培养听音乐、看书、画画、养花草、练字等兴趣爱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或体育锻炼,不要因为年老而不再学习,对待世界要保持年轻时的好奇心,采取多种适合的方式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安度晚年。
作者简介
欧阳静,贵州省劳动专门委员会委员,黔西南州劳动专门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劳资纠纷案件,先后为多家公司、企事业担任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