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木
本案主犯终因虚假诉讼“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随着采矿业的兴起,地处太行山南麓的沙河市生态环境逐步恶化。为还百姓一片青山绿水,政府在2005年初调整政策及时关停了一批矿厂,不少本地人的捞金计划也为此被打乱。李军就是其中一名,无奈之下他决定南下贵州息烽县谋求发展,但因缺少创业资金举步维艰。
时年36岁的吴宏德与李军的姐夫是多年好友,交情颇深。开矿发家的老吴得知李军的情况后伸出援手,以零利息借给李军200万元启动资金。有了这笔借款,李军很快在息烽县顺利成立了新科铝业公司和华顿公司。经过一年多努力,他拿到了政府批准新科公司开采铝矿的红头文件。然而,新的难题接踵而至:启动开矿项目需大量资金,而他手头没有这么多钱。
李军想方设法引入资金,屡次到北京等地寻找合作伙伴,结果均因种种原因没能洽谈成功。2007年底,公司员工纷纷辞职,只剩下李军和会计章萍。就在这时,吴宏德打来电话催要200万元借款。李军满脸愁容地告诉老吴,公司已有政府许可开采铝矿的批文,但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批文已过期,自己正想办法把公司转让出去,拿到钱就归还借款。
听说李军要转让公司,老吴想到不久前在上海洽谈业务时认识的美籍华人禾苗思雨。禾苗思雨从事多年房地产开发行业,资产颇丰,倘若李军将新科公司转让给禾苗思雨,这不就有钱还自己了?吴宏德的收购提议,很快得到禾苗思雨的应允,李军对老吴牵线搭橋感激涕零,许诺事成后多给他些好处费。
事不宜迟,吴、李、禾三人很快在金牛酒店达成了合作协议。该协议内容显示:禾苗思雨出资1300万元收购新科和华顿公司,由吴宏德帮助把该公司过期的开矿批文恢复有效。此时,老吴担心李军甩下他直接将两家公司转让禾苗思雨,令自己损失一笔好处费。于是,他与李军制定了具体操作步骤,即:第一步,李军先把华顿公司变更到吴宏德名下,由禾苗思雨将1300万元打入华顿公司老吴的账户。第二步,李军再将新科公司转至吴宏德名下,吴宏德将1000万元打入李军账户,并将新科和华顿公司一并转入禾苗思雨名下。账户里剩下的300万元留给老吴,作为李军归还的借款和好处费。
一切准备就绪后,老吴和李军开始了第一步行动。为快速将华顿公司转至老吴名下,李军和吴宏德商议决定避开审计公司财务程序,直接签订一份“李军将自己名下华顿公司所有股权600万元全部转让给吴宏德”的协议。
2008年3月,吴、李二人拿着这份签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出资证明表来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华顿公司变更手续,吴宏德摇身一变成为该公司的全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尽管收购计划设想很周密,但还是出现了偏差。原来,吴宏德全力运作恢复新科公司铝矿开采许可的手续,最终还是被“卡”了下来。“没有开矿许可证,我收购新科公司就没有意义。”禾苗思雨果断放弃了收购计划。
此刻,在吴宏德看来,虽然华顿公司和新科公司没有被禾苗思雨收购,但公司还是李军的,他没有任何损失。想到这些,老吴心里很坦然。2008年7月,吴宏德返回邢台。转眼又是三个春秋,李军仍没有还款的迹象,吴宏德的妻子向沙河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吴宏德胜诉。
2013年9月,李军带着当年华顿公司6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将老吴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吴宏德归还其转让华顿公司的600万元股资。这起纠纷经沙河市法院两次审理,李军的诉求被驳回。邢台市中院维持原判后,李军不服申请再审。2016年2月,邢台市中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吴宏德支付李军华顿公司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及利息。4个月后,吴宏德名下的一套房产被查封,存款10.5万元被强制执行。“华顿公司没有实体项目,也无任何资产,就是空壳公司,我怎么会收购这样的公司?再说,当时李军将华顿公司转到我名下,是‘零元转让,是为了把华顿公司作为资金平台使用,实现禾苗思雨收购新科公司的计划,我不欠李军600万元股资。”满腹委屈的吴宏德又到工商部门查询华顿公司经营状况,他大吃一惊:自己名下的华顿公司股权所有人竟然已变更为“柳芳”。
吴宏德觉得该变更蹊跷,便迅速报了警。一个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他又申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2018年5月29日,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李军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那么,到底是谁将吴宏德名下的华顿公司转让柳芳的?侦查员以此为突破口,多次赶赴息烽县调查,终于发现了幕后“指使者”。据卷宗显示:2010年3月,柳芳跟县政府有合作项目,想成立一家公司。柳芳的哥哥柳坤曾在新科公司担任副总,柳芳喜欢华顿公司的名字,便委托柳坤与李军洽谈收购事宜,最终柳芳以6万元收购华顿公司,并将款项全额打入华顿公司会计章萍的账户里。
2019年9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华顿公司会计章萍出庭作证,侦查员也向法庭解释了相关问题。可李军拒不认罪,并否认他已将华顿公司转让柳芳。经过控辩双方激烈辩解,一审法院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认为:李军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宏德给付600万元华顿公司转让款前,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已擅自将华顿公司转让他人,隐瞒了未经所有人吴宏德同意的事实,李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军意图通过司法裁判的强制效力获取被害人财产,其行为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可以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不按诈骗罪追究刑责。
宣判后,李军不服上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办检察官认为:李军将华顿公司转让吴宏德后,华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是李军,李军隐瞒与吴宏德转让华顿公司的事实以及已将华顿公司转让柳芳的事实,以无事实根据的600万元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欺骗法院骗取吴宏德的财产,终使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宏德支付李军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李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此案进入二审审理程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阅全部卷宗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相关证据后,认为:2013年9月,李军提起民事诉讼时故意隐瞒其在2010年与柳芳、柳坤协商转让华顿公司的事实,在明知吴宏德不具有华顿公司所有权的情况下,仍要求吴宏德履行600万元债务,李军隐瞒真相的行为终使法院将吴宏德的房产查封,10.5万元存款执行,李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对桥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应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5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身穿防疫服的李军面对检察官的问题,不是避重就轻,就是答非所问。他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无罪;退一步说,即便按照一审法院推定,我与吴宏德之间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军隐瞒已转让华顿公司给吴宏德的事实,再次将华顿公司转让给柳芳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吗?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亮明观点:民事关系中无权代理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善意的,且应在事后积极向所有权人进行追认。本案李军不承认将华顿公司转让柳芳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无权代理构成。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军故意隐瞒华顿公司已转让给吴宏德的事实,未经吴宏德同意私自将华顿公司又转让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吴宏德的合法权益,构成诈骗罪。李军明知不存在600万元债权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吴宏德支付600万元,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之“时间效率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案李军提起民事诉讼是在2013年,二审终审后其于2015年1月申请再审,其虚假诉讼性行为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此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责。
2020年11月11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军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退赔被害人吴宏德6万元。
(文中李军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